Ⅰ 新房漏水未收房,要交物业费吗
小李夫妇在广州增城某小区购置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18.99平方米的房屋。2020年10月,小李夫妇接到开发商收楼通知后前往案涉房屋验房收房,却发现房屋墙体存在大面积漏水现象,故拒绝收楼,并要求物业对房屋进行修复。2021年6月,小李夫妇接通知再次前往验房,发现漏水问题仍未解决。2022年初,物业将小李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公摊电费5179.30元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原、被告庭上的陈述及相应证据,物业公司主张涉案房屋自开发商通知小李夫妇收楼之日即视为已交付使用,理据不足。同时,涉案房屋在小李夫妇2020年10月验房时确实存在大面积漏水的事实,结合涉案房屋至今未实际收楼,亦未登记在小李夫妇名下的情况,法院对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服务费、公摊电费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后,因业主自身原因不及时办理收房手续的,不影响物业费的收取。
那么在拒收房屋的情况下,业主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业主要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因此本事件中如果确实是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买受人还未正式收房前,期间产生的物业费用,则不应当由买受人承担,而是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如果对购买人拒缴前期物业费理由不予以认可,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追偿,购买人则要对房屋质量瑕疵情况予以充分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