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路客运发票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企业自2019年4月1日起,购买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该规定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购进的虚好旅客客运服务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修订。
企业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具体怎么操作呢?
一、 可抵扣进项税的客运业务
企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是指企业员工办理企业业务时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如果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是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业务,就可以按规定抵扣对应的进项税。
考虑到一般发生旅客运输服务时,我们取得的是车票(或机票、船票),销售方不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怎么抵扣进项税呢?
39号公告明确,员工为办公发生交通费,取得车票的,以票面金额作为含税价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如下: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卜誉族额÷(1+3%)×3%
※计算抵扣进项税的车票(或机票、船票)要求在车票上注明乘坐人姓名或身份证号;
※机票行程单票面列示的保险费和建设基金是不可以作为计算可抵扣进项税的销售额。
有会员问,打车票是否也可计算抵扣进项税?
一般打车取得的卷式发票,因为没有注明乘坐人的身份信息,所以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39号公告另外还明确,企业购买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按发票上的税额抵扣进项税。
所以,员工外出办公时,打车发生的运输费,如果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按票面税额作为进项税。
综合以上,举个例子:小保公司的行政部门员工小明在2019年3月28日到乌鲁木齐出差,4月10日来财务报销差旅费,提供的交通费票据有:3月28日和4月3日的航空客票行程单两张,分别列明机票价1500元、燃油费50元、机场建设费50元和保险费20元;新疆市内打车费卷式发票12张,金额180元;北京市内神舟租车用车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一张,开具日期为4月3日,金额为206元,其中税额6元。小保公司费用会计审核单据无误后,将3626元款项打给小明。面对这些单据,费用会计该怎么作账?
首先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
1、 航空客票行程单可计算抵扣的进项税为:
(票价1500+燃油费50)/1.09*0.09=127.98元
※3月28日的机票,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4月10日返程机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月10日行程单中列示的机场建设费50元与保险费20元,不计算抵扣进项税。
2、神舟租车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元;
※新疆市内型弊打车取得的卷式打车票因为没有乘客身份信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然后,小保公司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确认差旅费3492.02元,进项税额133.98元,具体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交通费(机票)3072.02
管理费用-差旅费-交通费(保险费)40
管理费用-差旅费-交通费(打车票)3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3.98
贷:银行存款 3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