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环保税征收标准
环保税征收标准具体如下:
1、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
2、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3、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到1000元;
4、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到11200元。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具体如下: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水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固体废物按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应税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2、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3、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4、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