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肢体关节功能丧失计算方式的一些想法
前言:本人学术不精,大学时未能好好聆听老师的教导,在医李告学上的造诣着实有限。奈何正所谓男怕入错行,工作后终归没能摆脱医学科,古人又云干一行爱一行,平日里针对工作中遇见的种种难题也着实进行了一番钻研,故有此文,如有不详不准乃至离谱之处,还望各位看官海涵。
正文:
从事保险人伤理赔工作6年有余了,前前后后也调解过2000多笔道路交通事故人伤损害赔偿的案件,可以说把能见到的外伤见了个遍,也有幸经历了伤残评定标准的一次新旧更替。
从前使用旧标准的时候,时常见到一些看起来完全不靠谱的、争议巨大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简直是赔了个底儿掉,尤其是在肢体损伤的伤残评定上,吃了大亏。
众所周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以“一肢功能障碍”做为肢体伤残的评定标准,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则将肢体伤残的评定从“肢体”细化到了“关节哪锋明”。犹记得当年见到旧残标的废止,新残标的适用时,还开心了好一阵子,因为平时见的最多的伤就是四肢长骨骨干骨折,心想这回好了,总不会动不动就十级伤残了吧?
然而现实就像我本人一样骨感...非但四肢长骨骨干骨折被鉴定成十级伤残的案件时有发生,竟然以前妥妥十级伤残的一些伤情(如锁骨骨折)时不时的变成九级伤残。本来这些其实慢慢的我也见怪不怪了,但是今天和律师朋友讨论的又一个案例,让我着实不吐不快。
从哪儿“吐”起呢,先简单说一下这个案子的当事人,锁骨和肩峰骨折,手术内固定,法院委托鉴定,鉴定结果九级伤残,如图:
单拿出来看,似乎看不出什么问题,但是我有两点疑问,或者说困惑,第一,活动的测量究竟是主动还是被动,第二,关节功能丧失的计算究竟应该采用哪一种计算方式。
关于第一个问题,要说到之前我在法院打过的另外一个案子,当事人膝关节前交叉韧带人工置换术后,法院委托鉴定九级伤残,我也是提出了伤残等级异议,申请了鉴定人出庭质询,庭审时问过鉴定专家一个问题,就是查体时要求被鉴定人屈曲膝关节,是有外力的被动测量,还是被鉴定人主动屈曲测量。当时专家说了一句话我至今记忆犹新:那肯定不是被动啊,她刚换的韧带,我上去掰她,掰断了算谁的......我基渣心想,也有道理,可问题是她腿是弯的还是直的,岂不是全凭她自己的意志了?我记得《法医鉴定临床检验规范》里明确提到过,如未涉及神经或相关肌群损伤,肌力未受影响,则应采取被动测量活动度。然而,专家毕竟是专家,说什么,怎么说,都会更容易影响法官的决定,这个案子最终以原告做出小幅度让步调解结案。
那么第二个问题,关节功能丧失的计算究竟应该采用哪一种计算方式。由于种种原因,无论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还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都没有对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的计算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也导致各地区,各鉴定所对此并不统一。我查阅了一些案例和资料,以下面两种计算方式比对:
方法一、
此方法出自《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C,《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也给出此方法,即在根据受损关节活动度大小及关节肌群肌力等级查表得出受损关节各方位功能丧失值,再将受损关节各方位功能丧失值累计求和后除以该关节活动方位数得出受损关节功能丧失值,再减去健侧关节功能丧失值,差值即为该伤侧关节功能实际丧失值。以上述肩关节损伤案件为例,如按此方法计算,(70+60+80+70+20+80)÷6-(20+0+20+10+20+30)÷6,其患侧肩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应为46.67%,构成十级伤残。
附表:
方法二、
累计患侧关节各方位活动度的和,再累计健侧关节各方位活动度的和,健侧减患侧得出患侧关节活动度丧失值,再除以健侧关节个方位活动度的和,即可得出患侧关节功能丧失百分比,同样以上述肩关节损伤案件为例,如依此方式计算,{(145+60+35+160+70+55)-(45+15+0+40+70+10)}÷(145+60+35+160+70+55)=0.65,即此被鉴定人患侧肩关节功能丧失为65%,构成九级伤残。
通过上述两种计算方式,可以看出计算方式不同或者说不统一,给鉴定结论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目前青岛地区城镇户口60以下伤者,一个伤残等级就是10万余的残疾赔偿金。方法一考虑到了相关神经或肌群损伤对关节运动带来的影响,但却无法考虑到关节功能位这一因素,肩关节功能位实际上只有外展45°,前屈30°以及外旋15°,而方法二我各人认为略显单薄,而且不适用于被鉴定人存在神经或肌群受损。
关于功能位,以踝关节为例(引自《法制博览》2019年1月上):
例一、
患侧背屈0°、跖屈40°,健侧背屈20°、跖屈50°,如果以方法一计算,对比下表,应计算为(80+20)÷2-(0+0)÷2=50,则构成十级伤残(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为十级伤残)。
如果以方法二计算,应计算为{(20+50)-(0+40)}÷(20+50)=42%,则不构成十级伤残。
例二、
患侧背屈20°、跖屈0°,健侧背屈20°、跖屈50°,如果以方法一计算,对比表格,应计算为(0+80)÷2-(0+0)÷2=40,则未构成伤残,如果以方法二计算,应计算为{(20+50)-(20+0)}÷(20+50)=71%,构成十级伤残。
以上所见,背屈功能丧失较大时,方法一可构成伤残,方法二不构成,跖屈功能丧失较大时,方法一不构成伤残,方法二构成伤残,而实际上,踝关节的功能位为0°,或到跖屈5-10°,以上两例对比,明显例二相比较重,但以方法一计算却未能构成伤残,说明方法一确实无法考虑到关节功能位这一重要因素,而目前我见过的大多关于肢体关节功能类的伤残鉴定均使用方法二进行计算。
但是,一方面计算方法不同带来的结果不同极易产生分歧,以上述肩关节损伤案例来说,我完全有理由质疑为何司法鉴定机构未采取《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C中所述方法计算(方法一),我相信鉴定人也很难回答这个问题,即便他使用的方法也是正缺的。另一方面一旦涉及到肌力下降的情况,方法二就无法适用了,毕竟活动度是采用被动测量。
说道这里我有一个不太成熟的想法和建议,就是,是否可以考虑进一步细化方法一中的表格,对不同方位的功能以是否属于功能位进行权重分比,对属于功能位的功能方位以功能位活动度数以内或以外进行权重分比,以降低不属于功能位的活动方位、不属于功能位的活动度数在计算公式中的“分量”,或者干脆一些降低不属于功能位的活动方位、不属于功能位的活动度数在表格中对应的数值。当然,是否可行还是要由专家探讨和研究了。
最后我想说,伤残鉴定的规范性真的亟需改进了,一方面我觉得务必要求进行合理、合格的被动测量,最大程度的规避被鉴定人的主观性对查体结果造成的影像,另一方面,肢体关节功能障碍的计算方式必须要实现规定和统一,既能维护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减少争议。
如开头所说,确实水平有限,如有荒谬之处,还请海涵!
一个不太专业的人伤理赔 “曹大夫”
② 伤残十级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腰部活动度怎么测
脊柱有4个弯曲,腰部的弯曲是凸向前,胸部和骶部的弯曲是凸向后,4个弯曲就象4个弹簧可以起到缓冲动力的作用。脊柱受到损伤后可以引起弯曲的变直或者反向,导致脊柱功能的减退。
脊柱的运动包括屈、伸、侧屈和旋转运动。脊柱各部位的骨折、脱位的畸形愈合能影响身体的各向运动,造成某一方面功能的丢失。前屈90°的活动范围为:前屈90°;后伸30°;两侧侧弯各20°~30°;旋转各30°。颈椎和腰椎损伤可以使其活动受到限制,表现为上述活动范围的减少。
可以根据以上的活动范围来测腰部活动度
如腰部前屈小于70°,应该是活动度小于20度,当然这个要综合评判。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假如腰椎没有畸形愈合,基本上评定了残疾等级
③ 肢体功能位的节功能丧失程度的计算方法
关节活动度正常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事故损失工作日标准》(GB/15499-1995)。如系单侧肢体功能障碍应以健侧关节活动度作为参考,但双侧关节活动度均有减损时,应以国标所规定的正常值以低限为参考。评定关节功能障碍时,其关节活动度凡达到国标所规定的正常值低限时均不认为有关节功能障碍。根据损伤的不同计算方法也不一样。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引起肢体部分肌肉肌力下降,不伴有关节运动活动度受限的,以肌力计分结果占肌力计分总分(40分)的比例作为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计算公式为:L=(1-S/40)×100%
L为关节功能丧失程度;S为计分结果。
例如,一伤者系单纯性神经损伤所致膝关节功能障碍,肌力测试结果累计得分为25分,根据公式计算其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为L=(1-25/40)×100%=37.5%
2、骨、关节损慧举伤,或伴有肌肉或肌腱的损伤,但不伴有神经损伤,或虽伴有神经性损伤,但损伤轻微,不伴有肌力下降的,以关节运动活动度计分结果作为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计算公式同上:L=(1-S/40)×100%
例如,一伤者系骨关节单纯性损伤致肩关节功能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事码碧岩故损失工作日标准》中所规定的关节活动度与计分方法得分20分,则根据公式计算其肩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为L=(1-20/40)×100%=50%。
3、上述两种类型的损伤兼而有之,既有关节运动活动度的受限,又有肌力的下降,则根据关节运动活动度和肌力计分结果占总分(80分迟御)的比例作为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计算公式为:L=(1-S/80)×100%
L为关节功能丧失程度;S为关节运动活动度和肌力计分累计结果。如一伤者肘关节损伤,测得关节运动活动度30分,肌力测定为24分。累计为54分,则肘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为L=(1-54/80)×100%=32.5%。
当弄清上述四个问题后,在应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时,就可以得心应手。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就十分准确,就能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④ 关节活动度详细资料大全
关节活动度指关节运动时所通过的运动弧或转动的角 度。关节活动度分为主动关节活动度和被动 关节活动度,前者是由肌肉主动收缩产生, 后者由外力产生,无肌肉的随意运动。法医 学鉴定时,测模链量关节的主动与被动ROM 时,应注意两侧比较,以关节起始位为中立 位0°法纪录,如肘关节活动度:伸0° (中立位),屈140°。(沈忆文)
⑤ 怎么简单的测量腰椎曲度
常用的脊柱测量方法及其临床意义
颈椎曲度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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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方法常用来测量颈椎曲度:Cobb角、Jackson生理应力曲线、Harrison后切线法。其中Harrison法测得数值较为准确,但目前临床仍最常用Cobb法评估颈椎曲度,因其较易操作,且组内、组间可靠性均较好。据报道,通过C1测得Cobb角角度较大,而通过C2测得颈椎前曲角度较小。
各学者对于颈椎前凸曲度的正常值的报道各有不同,Grob等认为C2-C7生理曲度为24°,Hardacker等认为正常范围在10 °-34 ° ,目前大多数文献公认的曲度正常值为21 ° - 22 ° 。
椎体Borden式测量法:C2后上角与C7后下角连线,颈椎各椎体后缘画连线,两线最宽处垂直距离。正常值为12±5mm。
颈椎退行性变时,颈椎生理曲度变直,甚至出现反弓,患者提早发生颈椎骨质增生、椎间隙狭窄及椎体旋转等表现。
Mc Aviney等发现颈曲小于20 °或颈曲达到31 ° - 40 °与颈痛有密切联系。
对于颈椎OPLL的患者,K线可以作为术式选择的一项依据:当后纵韧带骨化灶没有超过K线,为K线阳性,此时可考虑颈椎后路手术;反之为K线阴性,此时为颈椎后路手术的禁忌症。
K线是颈椎侧位片上连接颈2与颈7椎管中点的直线
脊柱不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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枕颈不稳
寰枢椎不稳
侧位片示寰齿间隙增宽
寰枢椎不稳
张口位片示齿突双侧间隙宽度不对称
下颈椎不稳
腰椎不稳
Panjabis法测量腰椎不稳:
A 动力位片上位椎体后缘移位角度;
B 椎体前移位>4.5mm;
C、D 关节突接触面<50%;
E 棘突间隙增宽;
F 棘突旋转;
G CT示一侧关节间隙后缘张开。
Hanley法:前屈-后伸位X光片示椎体移位>4mm或角度变化>10 °即可诊断腰椎节段性不稳。
椎管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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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椎管狭窄:构成颈椎管各解剖结构因发育性或退变等因素造成一个或多个平面管腔狭窄,导致脊髓血液循环障碍、脊髓及神经根压迫症状者为颈椎管狭窄症。
发育性颈椎管狭窄症
退变性颈椎管狭窄症
医源性颈椎管狭窄症
其他病变和创伤
椎管矢状径为椎体后缘至棘突基底线的最短距离,凡矢状径绝对值<12mm属颈椎管狭窄,绝对值<10mm属绝对椎管狭窄。
采用Pavlov比值表示更为准确:Pavlov ratio = b / a当比值<0.75则可以诊断颈椎管狭窄。
a.椎体矢状径b.椎管矢状径c.棘突基底连线
腰椎管狭窄症指各种原因引起的骨质增生和纤维组织增生肥厚,导致椎管或神经根管内径较正常狭窄,并产生刺激和压迫脊神经根或马尾神经而引起的一系列临床症状。
中央型椎管狭窄:一般横径<18mm、矢状径<13mm 诊断椎管狭窄,其中10-12mm为相对狭窄,10mm以下为绝对狭窄。
神经根管狭窄。
侧隐窝狭窄:侧隐窝前后径5mm以上为正常,3mm以下为狭窄。
比值在1:4.5以上为中央椎管狭窄。
此法不受X光片放大率影响,但存在假阳性率高的弊端。
腰椎神经根管是指神经根自硬脊膜发出,斜向外下,直至出椎间孔外口所路经的管道,但这一概念只适用于腰4、腰5、骶1神经根。
分为:入口区、中间区(真骨性区)、出口区。
腰椎滑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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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表现:
1、正位片(不易显示峡部病变):
椎板外测端呈断肩样改变;
椎板外侧上下缘显示边缘硬化的新月状凹陷;
椎弓根区密度不均,结构紊乱或有破碎;
或见椎体旋转。
2、侧位片:
椎弓根后下方细长或见透明裂隙,关节突间常见硬化征象;
上位病变椎体出现滑移;
椎间隙狭窄,前后比例异常;
可对滑脱程度进行测量。
滑脱程度的测量:
A Meyerdin分度:5度、B 滑脱百分率= X/X`*100%
C 滑脱角、D 骶骨倾斜角
E 骶骨水平角、F 腰椎指数= Y/Y
腰椎前凸角和腰骶角
斜位片、 可显示峡部崩裂情况
脊柱侧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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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VA:矢状面垂直轴
sagittal vertical axis
Nash-Moe椎体旋转度测量法
发育成熟度鉴定:第二性征、骨龄、Risser征
基本概念
主侧弯:是最早出现的弯曲,也是最大的结构性弯曲,柔软性和可矫正性差。
次侧弯:又称代偿性侧弯或继发性侧弯,弹性较主侧弯好,可以是结构性或非结构性。
端椎(EV):脊柱侧弯的弯曲中最头端和最尾端的椎体。
顶椎(AV):弯曲中畸形最严重、偏离骶骨中心垂线最远的椎体或椎间隙。
中间椎(IV):顶椎与端椎之间的椎体,一般为顶椎上方或下方第1或第2椎体。
中立椎(NV):全脊柱站立正位像上无旋转且保持中立的椎体。
稳定椎(SV):骨盆水平后,骶骨中心垂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