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医保的钱是怎么计算的
医保卡上的钱的算法如下:
3、对于45岁以上的在职员工,个人缴纳的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从单位的8%里提出1.4%划入个人账户;
4、45岁以下的,从单位8%的缴费中划取1.4%记入个人账户,即月薪的3.4%。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各在1%左右,个人不需要缴纳。单位所缴比例,各地区、不同的行业的企业略有差别,以当地规定为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金额的组成:
1,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数×2%)全额划入个人账户;
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数×9%)按比例(0.4%—4%)划入个人账户在职个人账户=基数×2%+基数×(0.8%~4.8%)退休职工个人账户: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110元,70岁以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100元划入。单位按比例划入部分:35周岁以下0.8%;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4.3%;35周岁(含)以上45周岁以下1%;退休人员70周岁(含)以上4.8%;45周岁(含)以上2%。
如果你单位为你缴纳上海的城保,账户资金是按你个人缴费基数2%计入账户的。而且医保卡里的钱一般是一个医保年度,也就是每年4月1日帮你计入一次(按照当年2月医保的缴费作为参考预注),也就是个人缴费基数2%×12,加上单位缴费部分根据在职职工34岁以下140,35至44岁280,45岁以上420计入
举个例子,假设你是2338缴费基数又是34岁以下的人,那么就是2338×2%×12+140,这就是1年在你医保卡里打的钱。
医保的缺陷:
每一次住院有一个基本起付线的免赔额,分别为: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750元,三级医院1000元,这些费用需要员工自行承担。甲类药和乙类药按比例报销,进口药不予报销,超过4万元保障额度就得自行付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B. 医保报销计算公式
医保报销计算公式=总费用-起付线-药品及检查中自费部分*报销比例。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医保报销的具体规定如下:
1、在医保规定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买药可以报销,除此之外参加医保的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费用也可以报销;
2、购买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里面的药品,才可以报销,甲级药物全部报销,乙级药物部分报销,丙级药物不能报销;
3、只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才可以全额报销或者部分报销。;
4、服务设施只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的标准范围,才可以报销。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和急诊、门诊留观床位费,比如护工费、膳食费之类的,不能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C. 社保报销计算公式
医保报销比例计算公式为:(总费用— 起付线以下费用— 自费自付项目)*报销比例。
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1、如果是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
2、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
3、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4、住院的费用,2009年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
5、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如住的是三级医院,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