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期索赔比例计算法
法律分析:工期索赔的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也就是承包商没有能力或者是其自身原因造成工程没有按时交付,直接或者间接的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而业主有权利向承包商索要造成的经济损失,这就是工期延误索赔,简称工期索赔。而工期索赔不仅仅只出现在建设工程上面,在家庭装修或者建筑物的装修上面也会出现。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如下:
1、按照定额计价的工程索赔费用计算合同或者找遍文件约定的索赔内容计算。
2、按照工程量的清单计价工程项目工程索赔费用计算计价,依据参照工程拦标价。
3、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的工程款,发包人除了要支付一定的工程款以外还需要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息拖欠的工程利息。
4、停、误工时发生的索赔费用计算包含机械费用,人工费用,材料周转费用,管理费用等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⑵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有
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总费用法。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
可能包括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凡此种种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会引起争议,故一般不常用。
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则也有采用此法的。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核实已开支的实际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实际情况。
2、修正的总费用法。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计算对某些方面作出相应的修正,以使用结果更趋合理,修正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
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三是不直接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全理地计算出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3、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
根据我国相关施工法律的规定,与合同相对比,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的情况下就可以获取赔偿,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