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山东车船税新标准2022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1.0升及其以下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60元至360元;
(二)1.0升以上至1.6升(含1.6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300元至540元;
(三)1.6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360元至660元;
(四)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660元至1200元;
(五)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1200元至2400元;
(六)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2400元至3600元;
(七)4.0升以上3600元至54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Ⅱ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船税。第三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第四条本省境内的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其他减免车船税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第七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第八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或者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税纳税人所在地。第九条纳税人在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凭证等信息。第十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的购置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明的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第十一条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提供与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扣缴义务人做好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第十三条公安、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健全车船税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提供车船有关信息,实现车船信息共享。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计税单位年税额备注
乘用车
[按发动
机汽缸容
量(排气
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24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60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900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800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30004.0升以上的4500
商用车
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
上,包括电车)
每辆
720(大型)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
(含)以上,包括电车]
600(中型)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
以上,20人以下,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
每吨
72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
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
每吨
36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
每吨
72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72摩托车每辆60
船舶
机
动
船
舶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
净吨位
每吨3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
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净吨位
每吨
4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净吨位
每吨5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净吨位
每吨
6
游
艇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
艇身长度
每米600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
过18米艇身长度
每米900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
过30米艇身长度
每米1300
艇身长度超过30米
艇身长度
每米
2000
辅助动力帆艇
艇身长度
每米
600
Ⅲ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应当在本省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第三条车船的适用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山东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和《车船税船舶税目税额表》执行。第四条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车船税;其他免税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五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收代缴车船税。第六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单位(组织)的机构所在地或者个人的住所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第八条纳税人和车船使用人在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地方税务部门或者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第九条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十条车船税按纳税年度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县地方税务部门确定,报设区的市地方税务部门备案。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第十一条应税车辆的车船税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
纳税人已经完税或者已经按照规定办理车船税免税手续的,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凭相关证明不再缴纳车船税。
应税车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纳税。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及时向地方税务部门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按照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提供与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第十三条地方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
手续费的管理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公安、交通、农业、质量技术监督、渔业、海事等部门应当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定期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62年1月13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对车、船管理和全面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鲁财行字第14号)、1986年11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鲁政发〔1986〕119号)、1999年9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车辆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发〔1999〕101号)同时废止。
Ⅳ 山东省车船税最新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1.0升及其以下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60元至360元;(二)1.0升以上至1.6升(含1.6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300元至540元;(三)1.6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360元至660元;(四)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660元至1200元;(五)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1200元至2400元;(六)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2400元至3600元;(七)4.0升以上3600元至54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Ⅳ 车船税怎么计算
一、车船税怎么计算的
1、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2、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的拖车,均按载重汽车的净吨位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3、机动车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4、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5、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不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6、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
7、拖轮计算标准可按每马力折合净吨位的5折计算。
8、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精神,对符合车船税减免有关规定且需要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审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凭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享受税收优惠。
Ⅵ 山东省车船税最新标准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
1、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2、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如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非机动车辆,指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
3、船舶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山东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一)1.0升(含)以下的年交税额120元(现行税额260元)
(二)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年交税额300元(现行税额400元)
(三)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年交税额360元(现行税额400元)
(四)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年交税额660元(现行税额400元)
(五)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年交税额1200元(现行税额400元)(六)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年交税额2400元(现行税额400元)
(七)4.0升以上的年交税额3600元(现行税额4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Ⅶ 车船税怎么算 计算方法介绍
车船税怎么算?据悉车船税计算方法:
计税依据:①载人(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以“辆数”为计税单位。②载货(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以“整备质量吨位数”为计税单位。③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以“净吨位数”为计税单位。④游艇:以“艇身长度”为计税单位。(2)应纳税额的计算①一般情形:应纳税额=辆数(整备质量吨位数、净吨位、艇身长度)×年基准税额②购置的新车船:应纳税额=年基准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⑴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⑵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的拖车,均按载重汽车的净吨位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⑶机动车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⑷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⑸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不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⑹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
⑺拖轮计算标准可按每马力折合净吨位的5折计算;
(8)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车船税的具体纳税额度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所以必须单独查询各省、市、自治区的车船税实施管理规定。
Ⅷ 山东省车船税最新标准
法律分析:山东省实行新的车船税价格,具体税额如下:(仅私家车车辆部分)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以下 240;1.0以上-1.6(含) 360;1.6以上-2.0(含) 420;2.0以上-2.5(含) 900 9人以下载客人数(含);2.5以上-3.0(含) 1800;3.0以上-4.0(含) 3000;4.0以上 4500。
法律依据:《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七条 保险机构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相关信息资料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号牌号码、号牌颜色、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车辆类型、发动机号、品牌型号、车辆发票日期或注册登记日期、使用性质、燃料种类、排气量、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等基本信息录入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承保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系统)。由交强险业务系统自动计算纳税人应纳的车船税税额,并打印在保险单相应栏次内。新购车辆尚未挂牌的,不需录入号牌号码和号牌颜色。购买交强险前已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基本信息、完税凭证原件上载明的完税凭证号(例如:票证字轨〈3位〉+鲁地证+号码〈8位〉)和出具该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出具税收完税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是指车辆登记地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辆,出具税收完税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是指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Ⅸ 山东省车船税最新标准
一、车船税的计税标准如下,具体收费金额需要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标准确定:
升及以下排量车辆的车船税为60~360元/辆;
排气量升以上至升(含升)车辆的车船税为300~540元/辆;
排气量升以上至升(含升)车辆的车船税为360~660元/辆;
排气量升以上至升(含升)车辆的车船税为660 ~ 1200元/辆;
排气量升以上至升(含升)车辆的车船税为1200 ~ 2400元/辆;
排气量升以上至升(含升)车辆的车船税为2400 ~ 3600元/辆;
升以上排量车辆的车船税为3600 ~ 5400元/辆。
二、对以下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
1、排量为升以下(含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以及符合标准的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三、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等符合标准的新能源车型免征车船税;
2、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并且符合标准的船舶免征车船税(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以及船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