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家用电器折旧费怎么计算
折旧费=商品价款×每日折旧费率×实际使用天数。
实际使用天数是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如果在此期间修理过,还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折旧费率
手机的“三包”有效期一年,折旧费率为每日0.5%。电脑“三包”有效期两年,折旧费率为每日0.25%
微波炉“三包”有效期两年,折旧费率均为每日按0.05%
㈡ 国家法律对家电规定的折旧率是多少
彩电的折旧率0.1%,手机的折旧率0.5%,冰箱洗衣机0.05%,小家电0.05%。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然后按三包规定附表中规定的折旧率计算出折旧费。
例如:一位消费者在某商场购买一台电视机,价格为8900元,购买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2016年2月15日送修,约定2016年3月1日取回,送修时间为13天,2016年5月10日第二次送修,约定2016年6月1日取回,送修时间为21天,两次送修均为安全性能故障或使用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消费者于2016年11月10日要求商场给予退货,商场根据维修记录认为符合换货条件,同意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电视机,但消费者坚决要求退货。商场可收取折旧费给予退货,此台电视机收取的折旧费为:
8900元×〖345天-(13天+21天)〗×0.1%=2767.90元。
(2)三包折旧计算方法家用电器扩展阅读
家电修理更换退货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㈢ 空调三包法折旧费怎么算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的规定:家用空调器折旧率,按每日0.1%计算。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法律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
1、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2、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电器三包问题
1、三包有效期指的是保修的有效期,家用电器一般是自购货之日起一年时间时间内。企业承诺高于一年的按照企业承诺的期限计算。
2、根据《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如果商家不予以退货,只肯维修,但是却又修不好,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工商局12315提起申诉。工商局12315可以帮助你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商家只肯维修,但是却又修不好又不予以退货的行为属于“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行为。工商局还可以依据《消法》对该行为予以处罚。
3、如果商家肯退货,还分两种情形:(1)、消费者愿意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但商家没有该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又不愿退还其他产品,只能退货。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承担因退货涉及到一个折旧费。(2)商家有该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只要求退货。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需要承担因退货涉及到一个折旧费。折旧费按天计算,即:折旧费=折旧率**产品价格。(产品使用天数=自购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维修时间)
㈤ 国家小家电三包法是指
包修、包换、包退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三包政策”的产品范围:
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
3、随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等4种产品加入,我国共有22种产品被纳入“三包”范畴。
4、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5、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在1991年1月18日由商业部颁布。
第十二条:凡经营家用电器商品的商业企业,必须开展维修服务业务。
第十七条:“三包”商品,凡非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发生的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在包修期内由经销企业负责“三包”。
第十八条:在包修期内,如确属商品质量而出现的故障,在半年内同一故障修理三次仍无法正常使用的,可根据用户要求,由经销企业免费调换同型号的商品,如无货更换或用户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经销企业应允许退货,但可收取折旧费。换货的包修从换货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收录机按每日0.02%,黑白电视机、洗衣机、电风扇按每日0.01%计算折旧费。折旧基价为发票价格。折旧费计算范围是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
第二十条:对超过包修期的间品,各维修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承接有偿修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