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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重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22-11-17 01:44:09

⑴ 公务员体检标准公安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 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 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 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 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一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汞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自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 2.00一一1 8.66千帕(90一一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一一11.46千帕(60一一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⑵ 公务员体检

职位上写的这个
、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面部无明显特征,矫正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2、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六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 .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 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⑶ 公务员体检超重会被淘汰吗

不会淘汰。在公务员的体检中,对体重要求一般都比较松的,不会太严格。对视力的要求才是最严格的。190,200斤也很正常啊,不用担心。

给你个补充,这是去年公务员的标准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你的计算方法应该是:190-110=80,也就是你的标准体重应该是160斤,那么:超重的计算方法就是:(200-160)/160=0.25 也就是25%.那么也就是说你处于超重的标准线,规定上写超过25%视为超重,还好你是等于25百分之而不是大于,但是为了安全起见,建议你只要减肥一斤就更保险了,(*^__^*) 嘻嘻……

⑷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体重标准; 我身高183cm,体重90公斤。怎么算不超过标准体重25%我超重了吗

健康体重范围是通过BMI身体质量指数反向推算而得。
健康范围的身体质量指数(BMI)在18.5到24之间,结合身高,就可以计算出健康体重范围。
你的BMI指数为26.874,1.83的标准体重为74.7kg,健康体重范围为 61~80 KG 。

⑸ 考公务员有没有身高、体重限制

考公务员绝大部分岗位是没有身高、体重限制的,但是警察类公务员是对身高和体重有限制的,具体要以当年度公务员考试职位表为准。

若无特殊备注,一般职位是没有的。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除警察职位可限定性别外,各部门填报职位计划时,不得对身高、体重、相貌、性别、婚姻状况等作出限制性要求。

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

拓展资料:公务员考试职位特殊要求

1.乡镇(街道)职位和定向“四项目”人员及退役的大学生士兵、限制户籍生源或少数民族的职位,考生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其他职位招录机关也可视情况对拟录用人员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作出2-5年的限制,统一设置为“在本单位最低服务X年。

2.省、市两级对专业工作背景确有要求的职位,可表述为“从事所学专业工作X年”等,不得设置“在XX单位(系统、行业)工作X年”等排他性条款。

3.对考生工作业绩有要求的,可以作出说明,如文秘宣传岗位可在“其他条件”中规定“资格复审阶段,须提供本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文章X篇”等。

4.有会计、计算机、英语、从业资格等证书方面要求的,所列证书及证书等级必须与职位有相关性和一致性。

⑹ 考公务员警察体重有要求吗

体重没有要求但不能过重和过胖,因为不正常的体重你在体测那一环节很可能就过不了。

⑺ 报考监狱公务员有身高要求吗

报考监狱公务员有身高。

1、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

2、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⑻ 公安类公务员体检体重的问题。急~~~~~

楼主,本人刚参加完政法干警资格审查,我对你的情况作个简单的分析吧。

按你的身高你正常体重就是175-110=65KG 就是130斤 你说你是110斤到114斤 那么你就看你是不是偏瘦了被 算你最瘦的110斤 那么(130-110)/130=15.3% 你想想分母不变(130) 那么分子的数值越大得出的百分数就越大被, 分子是130-x(x是你说的110~114) 如果x为110 得出结果为15.3% 如果x为114 那么(130-114)/130=12.3% 说明你越重 数值越小 当然就是你离标准越近啦 如果你是110斤的话就要注意了 因为你15.3%的数值微微超标了 不过请楼主放心 一般他们体检身高都会压下来的 所以像你这种身材 秒杀各种体检 祝好运,纯手打 如果不采纳 也请慢慢看完 谢谢~

⑼ 公务员体重怎么算我1米7的个子75公斤超重了吗

这个没有超标,你放心去考吧,很少有什么体重方面的限制的

⑽ 跪求监狱系统公务员体检标准~~~

你报考的是狱警众多职位中的其中一个职位..但大提前是你报考的是警察..所以体检标准按人民警察体检标准..

公安和司法一样都属于人民警察..标准是一样的..

附上标准你自己对照一下..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六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 .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 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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