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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效排气筒及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22-11-01 10:50:38

1. 5根排气筒怎么计算等效烟气流速

具体尚不清楚。
烟气的流速与其动压平方根成正比,用毕托管、微压计 及温度计测试烟道内的测得的烟气动压、静压及温度等参数,计 算出烟气流速。烟气流量是按照烟气的平均流速和烟道断面积的 乘积求得的。
排气管是发动机排气系统的一部分,排气系统主要包括排气歧管、排气管和消音器,一般为控制发动机污染物排放的三校催化器也安装在排气系统中,排气管一般包括前排气管和后排气管。

2. 排除SO2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 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4 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4.1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 标准值

6.1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6.2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7 其它规定

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7.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7.5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7.6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8监测

8.1 布点

8.1.1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16157-1996执行。

8.1.2 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详见本标准附录C。

8.2 采样时间和频次

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

8.2.1 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

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8.2.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

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四个样品计平均值。

8.2.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个~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8.2.1的要求采样;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3 监测工况要求

8.3.1 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8.3.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4 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

8.4.1 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执行。

8.4.2 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GB/T16157-1996和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的分析方法有关部分执行。

8.5 排气量的测定

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进行,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GB/T16157-1996执行。

9 标准实施

9.1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

9.2 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在本地区实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表1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m)
一级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mg/m3)

1




120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6
2.6
8.8
15
23
33
47
63
82
100
3.0
5.1
17
30
45
64
91
120
160
200
4.1
7.7
26
45
69
98
140
190
240
310

*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0.5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70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

2




1700
(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0.47
0.77
2.6
4.6
7.0
9.9
14
19
24
31
0.91
1.5
5.1
8.9
14
19
27
37
47
61
1.4
2.3
7.7
14
21
29
41
56
72
92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0.15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420
(硝酸使用和其它)

3



22
(碳黑尘、染料尘)
15
20
30
40


0.60
1.0
4.0
6.8
0.87
1.5
5.9
10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肉眼不可见

80**
(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
15
20
30
40


2.2
3.7
14
25
3.1
5.3
21
37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150
(其它)
15
20
30
40
50
60
2.1
3.5
14
24
36
51
4.1
6.9
27
46
70
100
5.9
10
40
69
110
150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5.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4



15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30
0.51
1.7
3.0
4.5
6.4
9.1
12
0.46
0.77
2.6
4.5
6.9
9.8
14
1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25

5



0.080
15
20
30
40
50
60



0.009
0.015
0.051
0.089
0.14
0.19
0.014
0.023
0.078
0.13
0.21
0.2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75

6



1000
(火炸药厂)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1.8
3.1
10
18
27
39
55
74
2.8
4.6
16
27
41
59
83
11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5

70
(其它)

7



100
(普钙工业)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12
0.20
0.69
1.2
1.8
2.6
3.6
4.9
0.18
0.31
1.0
1.8
2.7
3.9
5.5
7.5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0(μg/m3)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11
(其它)

8
*


85
25
30
40
50
60
70
80



0.60
1.0
3.4
5.9
9.1
13
18
0.90
1.5
5.2
9.0
14
20
2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9






0.9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0.005
0.007
0.031
0.055
0.085
0.12
0.17
0.23
0.31
0.39
0.007
0.011
0.048
0.083
0.13
0.18
0.26
0.35
0.47
0.6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75

10






0.015
15
20
30
40
50
60



1.8×10-3
3.1×10-3
10×10-3
18×10-3
27×10-3
39×10-3
2.8×10-3
4.6×10-3
16×10-3
27×10-3
41×10-3
59×10-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15

11






1.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1.8
2.5
0.090
0.15
0.52
0.90
1.4
2.0
2.8
3.7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12






0.015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1.3×10-3
2.2×10-3
7.3×10-3
13×10-3
19×10-3
27×10-3
39×10-3
52×10-3
2.0×10-3
3.3×10-3
11×10-3
19×10-3
29×10-3
41×10-3
58×10-3
79×10-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10

13






5.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18
0.31
1.0
1.8
2.7
3.9
5.5
7.4
0.28
0.46
1.6
2.7
4.1
5.9
8.2
11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14






1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36
0.61
2.1
3.5
5.4
7.7
11
15
0.55
0.93
3.1
5.4
8.2
12
17
22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30

15

17
15
20
30
40



0.60
1.0
3.3
6.0
0.90
1.5
5.2
9.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16


60
15
20
30
40



3.6
6.1
21
36
5.5
9.3
31
54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30

17



90
15
20
30
40



1.2
2.0
6.9
12
1.8
3.1
10
1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5

18


115
15
20
30
40
50
60



0.12
0.20
0.68
1.2
1.8
2.6
0.18
0.31
1.0
1.8
2.7
3.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10

19


30
15
20
30
40
50
60



0.30
0.51
1.7
3.0
4.5
6.4
0.46
0.77
2.6
4.5
6.9
9.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25

20


150
15
20
30
40
50
60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0.090
0.15
0.52
0.90
1.4
2.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21



26
15
20
30
40
50
60



0.91
1.5
5.1
8.9
14
19
1.4
2.3
7.8
13
21
2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75

22



20
15
20
30
40
50
60



0.61
1.0
3.4
5.9
9.1
13
0.92
1.5
5.2
9.0
14
2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23
*



2.3
25
30
40
50
60
70
80



0.18
0.31
1.0
1.8
2.7
3.9
5.5
0.28
0.46
1.6
2.7
4.1
5.9
8.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30

24


220
15
20
30
40
50
60



6.1
10
34
59
91
130
9.2
15
52
90
140
20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5

25



25
15
20
30
40
50
60



0.61
1.0
3.4
5.9
9.1
13
0.92
1.5
5.2
9.0
14
2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26



85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0.67
1.0
2.9
5.0
7.7
11
15
21
27
34
0.92
1.5
4.4
7.6
12
17
23
32
41
52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27




20
15
20
30
40
50
60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0.090
0.15
0.52
0.90
1.4
2.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28



65
15
20
30
40
50
60



0.91
1.5
5.0
8.9
14
19
1.4
2.3
7.8
13
21
2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75

29


a

0.50×10-3
(沥清、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
15
20
30
40
50
60



0.06×10-3
0.10×10-3
0.34×10-3
0.59×10-3
0.90×10-3
1.3×10-3
0.09×10-3
0.15×10-3
0.51×10-3
0.89×10-3
1.4×10-3
2.0×10-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1
(μg/m3)

30
*


5.0
25
30
40
50



0.12
0.20
0.69
1.2
0.18
0.31
1.0
1.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10

31



280
(吹制沥青)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11
0.19
0.82
1.4
2.2
3.0
4.5
6.2
0.22
0.36
1.6
2.8
4.3
5.9
8.7
12
0.34
0.55
2.4
4.2
6.6
9.0
13
18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存在

80
(溶炼、浸涂)

150
(建筑搅拌)

32



2根纤维/cm3

20mg/m3
15
20
30
40
50



0.65
1.1
4.2
7.2
11
0.98
1.7
6.4
11
17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存在

33





150
(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
15
20
30
40
6.3
10
35
61
12
20
63
120
18
30
100
17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5.0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置于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详见附录C。下同。
* 均指含游离二氧化硅超过10%以上的各种尘。
* 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 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 排放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3. 请教排气筒高度问题

个人观点:工业炉窑中无排放速率限值要求只有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就不用计算等效排气筒了。等效排气筒计算目的就是必须求出等效高度和等效速率从而与大气排放标准比较。

4. 分析两 根排气筒排放是否达标是否可以等效若能等效,等效排气筒高度h、排放速率Q、位置 x分别是

超标6个排气筒等效排气筒的高度为10m,等效排放速率为6*4000*100=2.4kg/h;排气筒高为10m时,外推后其排放速率值为40/9 kg/h;10m时标准值按外推结果再严格50%,为20/9 kg/h;2.4>20/9所以排放速率超标排放浓度符合标准要求综合以上,为超标。

5. 案例分析,喷漆室可采用的漆雾净化方法有哪些

1.推荐两种喷漆室漆雾净化方法,并说明其原理及可达到的效果。

【参考答案】

(1)吸收法。集中收集废气,通过装有水或水溶液等液态吸收剂的装置,习夺 废气中的气态污染物(如漆雾中的气态污染物甲苯、二甲苯等)吸收去除的方法, 其去除率一般可达90%左右。

(2)吸附法。集中收集废气,通过装有活性炭等吸附剂的装置,将废气中的 气态污染物吸附去除的方法,去除率一般可达95%左右。

考点分析与答题技巧:废气中污染物的去除方法,除吸收法、吸附法外,还 有催化燃烧法、热力燃烧法、冷凝法、膜分离法、生物氧化法等,随着科学技术 的发展,会有很多其他先进的方法。

2.计算烘干室排气筒甲苯的排放速率及两个排气筒的等效源高。

【参考答案】

(1 )排放速率:2.1 X 104m3/hX 86 mg/m3 X ( 1-96.5% ) X 10—6=0.〇63 21 (kg/h )。

(2 )等效排气筒高度:;!=[ ( 302+302 ) /2]1/2=30 ( m)

考点分析与答题技巧:本题难度不大,目的是考查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GB 16297—1996)关于排气筒速率及等效排气筒高度的计算。排气筒速 率是相加的关系,所以本题题干并未兮别将两排气筒的速率拆开迷惑考生。关于 等效排气筒的高度,尽管本题不用计算一看便知,但计算过程恰恰是本题考试的 要点,必须给出才能得分。此外,关于等效排气筒速率、位置及排气筒最高允许 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的计算均应掌握。从本题等效排气筒高度的计算结果 可知,如果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一样,则其等效排气筒的高度不变。从本题也可以 看出,尽管等效排气筒的高度未变,.但等效排气筒的速率却是原两个排气筒的速 率之和,如果超标,同样需要严格治理。2006年已经考过同样的问题。

3.给出涂装废水的主要污染物,列举理由说明本工程污水处理方案是否可行。

【参考答案】

(1) 主要污染物有:pH、SS、COD、石油类、磷酸盐、LAS (阴离子表面活 性剂)、Zn、Ni。

(2)本工程污水处理方案不可行。由于喷漆废水、磷化废水中均含有第一类 污染物,应在车间进行处理达标后再排入污水处理站。

考点分析与答题技巧:污染物分类分别处理是基本原则,特别是涉及第一类 污染物的废水。此外,含油废水一般也应先行隔油预处理。至于LAS,乃合成洗 涤剂的主要成分。

4.本工程所产生的漆渣、磷化滤渣拟在厂内临时存放,以下哪些做法符合环 境保护的要求?

(1)在废物产生点就地桶装、存放。

(2 )在废物产生点装桶或装袋送集中贮存设施分类贮存。

(3)平整临时堆存场地后存放。

(4)夯实临时堆存场地面,并进行防渗处理(渗透系数小于l(T1()cm/s)。

(5)废物堆放处理要防风、防雨、防晒。

(6 )废物堆场应设计雨水收集池,沥出的雨水和滤液收集后进行污水处理站。

(7)废物出售砖瓦厂综合利用。

【参考答案】(2)、(4)、(5)、(6)。

考点分析与答题技巧:本题对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2001 )即可知答案。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十分关注的方面,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对此应充分掌握。

6. 排气筒风量计算公式

根据面风速来确定排风量(面风速的一般取值为:0.3~0.5m3/h)计算公式:G=S_V_h_μ=L_H_3600_μ。

7. 大气排放综合标准2021

法律分析: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 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7.4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7.5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7.6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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