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劳务分包的单价怎么算
劳务分包的单价一般都是根据市场价去计算的。
劳务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1、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让给转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任务中的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及劳务作业任务,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
2、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
3、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它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 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合规。
2、管理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谐诚信,严管善待,合作共赢。
3、要满足现场施工能力要求,符合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保证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指标的实现。
第二条 劳务分包是指为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补充集团内部劳力不足,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的活动。劳务分包主要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主要特点是包工不包料,俗称“包清工”。(工区注:根据实际情况,为方便现场施工、管理与核算,一般将小材料费及小机具费一同纳入承包综合劳务单价中)。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商的准入必须坚持“有信誉、有技术、有资金”的三有原则,条件具备的应到劳务分包商在建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考察。
1、必须具备与拟参与施工类别相适应的资质,提供“四证一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即《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提供审查资料的代理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行政印章的《授权委托书》3、有与拟参与施工类别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施工业绩,且无不良信誉记录。
劳务分包费用的计取方式有:按照不得低于当地最低人工工日单价的标准支付施工作业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即人工费;按照人工费的一定比例计取规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⑶ 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有哪些
合同按计价方式分类:
1、总价合同。
2、计量估价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
在总价合同中,如实际施工内容与合同签订时的施工内容相同,且施工条件未发生变化,则视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等于合同签订时的工程量,工程价款不因量的改变发生变化,即量是不可调的。
而单价合同中,合同签订时的工程量清单或工程范围通常没有强制约束性,最终结算是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单价确定总价,即量是可调的。
固定价格
和可调价格的区分是价的区分。在固定价格合同中,除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的情况,否则合同签订时候的价格即为结算时应使用的价格(无论是单价还是总价),即价是不可调的。而在可调价格合同中,价格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等进行调整,即价是可调的。
而成本加酬金的合同,是指由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⑷ 工程造价现行的两种计价方法
现行计价方法就是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目前小项目用定额计价多一些,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注资的公司是清单计价要多一些。
⑸ 建筑工程对分包单位如何进行价款核算
建设工程中对分包单位的付款方式:
1、分段结算,对于当年开工但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按照其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规模较小的项目,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
3、按月结算,即每个月结算一次;
4、双方约定的其他的结算方式。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⑹ 工程分包的价格如何制定
法律分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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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专题研究”丛书中的第三部。书中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以合同发展过程为线索,分析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履行以及纠纷产生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误区,并设计相关的防范措施。全书结构合理,强调理论性,着重实践性,突出新颖性。
⑻ 工程分包配合费规定
法律分析: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的工程,发包方将国家规定予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另一承方,工程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施工配合费。在工程分包常识中,合费内容主要包括:交叉施工影响工效,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工程相关验收,资料归档整理等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分包常识中,工程发包方应按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4%向总承包方支付施工配合费,具体配合事项由工程发包方和总承包方协商确定。分包方使用总承包方机械、脚手架等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施工配合费仅计取税金。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