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利息的起算和截止时间到底应如何确定
若是存款利息计算,存期的计算:1、计算存期采取算头不算尾的办法;2、不论大月、小月、平月、闰月,每月均按30天计算,全年按360天计算3、各种存款的到期日,均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如遇开户日为到期月份所缺日期,则以到期月的末日为到期日。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4-2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B. 再审后发回重审,延期加倍利息如何计算
有约定的,根据约定的方法计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
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主张欠款利息的条件:欠款上的还款时间。
欠款上的具体条款内容。欠条中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开始计算,如果没有中止、中断情形的话,为两年,超过两年你就丧失了胜诉权。如果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欠钱之日起开始计算为两年。
C. 二审终身判决生效后对反申请了再审,利息怎么计算
看再审结果,如果再审改判了,利息在申请时中断,如果再审不予受理或者维持,利息照样计算。采纳谢谢
D. 对于再审案件中有规定还款日期的,应该怎样结算利息
有规定最后还款日,还款需要在最后还款日之前,最迟不过当天。如果当期账单都是刷卡消费,也是在免息期内的,按时全额还款不会产生任何费用。但是如果有提现或没有免息期的,从账单日到实际还款日之间有时间差,会产生新的利息费用。
E. 判决生效后,从什么时候计算利息,怎么算
计算时间和计算方法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5)再审期间利息计算方法扩展阅读:
加倍利息分开履行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F. 上诉维持原判利息怎么算
法律分析:如果债务人在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前题下。按照二审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那一审判决到二审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就应该按一倍利息来计算。如果债务人在二审指定履行期间内没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那么就应该从一审判决的有效期之日至最终清付完结止都应按二倍利息来计算,而不应该是从二审判决之后在按照二倍利息来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G.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最高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3)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拓展资料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H. 最高法院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2014 年8 月1 日后)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债务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 月万分之一点七五X 迟延履行期间。
.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日】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日及一般债务利息的参照适用】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人、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栽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的,截止日参照本条前两款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日确定。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付期间的扣除】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本息清偿顺序】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贷款基准利率】
“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的适用,具体把握如下:
(一)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
未履行期间不超过6 个月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 个月以内(含6 个月)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6 个月、不超过1 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 个月至1 年(含1 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1 年、不超过3 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 至3 年(含3 年)档的贷款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