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库存金额计算公式
库存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库存金额=(期初库存商品进销差价 + 本期购入商品进销差价)/(期初库存商品售价 + 本期购入商品售价)* 100%
本期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 本期商品销售收入 * 商品进销差价率
本期销售商品的成本 = 本期商品销售收入 - 本期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期末结存商品的成本 = 期初库存商品的进价成本 + 本期购进商品的进价成本 - 本期销售商品的成本。
库存商品的核算方法,是指企业的库存商品明细账用什么价格来记账,以及在库存商品的明细账上是否反映商品的实物数量。按照库存商品明细账所提供的核算指标来划分,库存商品的核算方法分为数量金额核算法和金额核算法。
数量金额核算法是同时采用实物计量和货币计量两种量度对库存商品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进行反映和监督的核算方法,它既可以提供库存商品的数量指标,又可提供库存商品的金额指标,数量金额核算法又可分为数量进价金额核算和数量售价金额核算两种。
企业购入商品可以采用进价或售价核算。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售价和进价的差价额,可以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月末应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将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商品流通企业的库存商品还可以采用毛利率法和售价金额核算法进行日常核算。
1、毛利率法
毛利率法:是指根据本期销售净额乘以上期实际(或本期计划)毛利率匡算本期销售毛利,并据以计算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
其计算公式如下:
毛 利 率 = (销售毛利 / 销售净额)*100%
销售净额 = 商品销售收入 - 销售退回与折让
销售毛利= 销售净额*毛利率
销售成本 = 销售净额 - 销售毛利
期末存货成本 = 期初存货成本 + 本期购货成本 - 本期销售成本
这一方法是商品流通企业,尤其是商品批发企业常用的计算本期商品销售成本和期末库存商品成本的方法。
❷ 资金集合再分配是什么
集合分配账户是用以归集和分配会计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某一阶段所发生的某类费用的账户定义解释集合分配帐户是用来汇集和分配经营过程中某一阶段所发生的有关生产费用,借以核算与监督有关生产费用计划的执行和分配情况的帐户。设置这类帐户是便于将这些费用进行分配。具体来说,就是用来核算和监督由多种费用要素构成,需先集中后分配的费用类账户。这类账户用来归集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不便于直接计入成本或不能直接冲抵收入的间接费用,这些费用集中后才便于按一定的标准分配到各成本计算对象,同时也才便于考核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
❸ 私募基金增值税,必须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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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伴随着17年6月财税56号文出台,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办法基本落地,12月25日财税部门又公布了90号文,再为资管增值税打上两项补丁。18年开始资管产品增值税即将开始征收,在此我们再针对投资者关注的资管增值税各方面话题进行梳理探讨,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管增值税的来龙去脉
(一)财税36号文明确需缴纳增值税的金融服务范畴,与资管行业相关的主要是三种:
1、贷款/类贷款服务:资金贷出获得利息的,其中取得的全部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其中第三条是对资产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进行缴纳增值税。
(二)财税56号文对资管产品增值税的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
1、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资管产品管理人与资管产品的范围(基本涵盖了目前金融机构的各类型资管产品);
3、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三)总结如下
资管增值税是针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适用3%税率与简易计税计算方法(普通金融机构一般按6%可抵扣计算),对于资管产品而言,主要是收到的利息收入与金融商品转让带来的价差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哪些资管产品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范围如下
根据56号文的约定,几乎所有境内金融机构资管产品都需要缴纳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原文明确提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以及财税部门规定的其他产品)。
(二)下面我们再讨论具体哪些资管产品运营行为会产生增值税
1、利息收入:对于保本收益属于利息收入,要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持有资管产品而言,由于大部分资管产品都不承诺保本,因而持有资管产品带来的利息/分红一般是免税的。
2、金融商品转让方面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从而常见金融投资品种的转让都在增值税缴纳的范畴内。对于转让产生的销售额,计算方式为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目前倾向于认为开放式产品赎回可以不记为金融商品转让。即纳税人申购基金和赎回基金过程中,所有权没有发生变更。
几类资管产品投资不同标的时可能遇到的增值税情况如下:
(三)缴纳时间点
缴纳义务的确认按照实际付息发生日、转让发生日来确认,机构汇总计算后,按季度缴纳。
举例来说,如果利息为按年支付,付息日在7月30日。则在没有实际收到利息的季度里没有缴税义务,等到7月30日收到利息时产生缴税义务,9月30日(三季度末)结束后机构汇总该季度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在10月初申报,并在10月20日附近进行缴纳(不同地区对时间点要求略有差异)。
如何计算:
利息的销售额=全部利息收入
转让价差的销售额=卖出价 – 买入价(可正负抵扣)
应纳税额=销售额(含增值税)×征收率/(1+征收率)
增值税附加税=增值税应纳税额×12%
三、对市场如何影响?
(一)资管机构的准备工作
由于资管增值税是直接将管理人作为纳税人,而非代扣代缴人,这就需要管理人去和投资人(委托人)沟通对于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一个比较自然的处理方式是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增值税是否可以从产品净值中扣除。尤其是对于通道类产品,资产管理人收取的费率极低,但需要履行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如果不能从产品净值中扣除的话将给管理人带来较大的损失,当然随之而来的就是成本重新测算和定价的问题。
由于问题本质就是双方如何分担的问题,除了直接从产品资产中扣除外,调整管理费率,另行支付都是可以考虑的选项。最常见的就是从产品中进行扣除。
五、对资管行业的经营分析
(一)公募基金优势较为明显
由于公募基金明确可以免去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增值税,是各类型资管产品(不考虑社保账户)中惟一具有“优势”的产品,再叠加公募基金可免所得税的条款,使得公募基金在税收上是优势最为明显的资管品种。
(二)保本资管产品会产生额外税费
由于保本资管产品产生的收益会被计做利息,产生另一重增值税,所以保本资管产品是相对不利的(不论最终由投资人或管理人来承担)。当然伴随着未来《资管新规》的正式出台,“打破刚兑”的推进,保本资管产品本身应该也是萎缩的。
(三)银行理财等零售渠道产品
资管增值税对理财产品收益率的影响并不会太大,如果按免税资产占比三分之一来估计,那么对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的影响(或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影响)应该在8-10bp附近。
❹ 集合竞价的计算方法。在线求教
有好多小白在听到股票集合竞价的时候可以说是什么都听不懂的状态,甚至有的情况就是盲目跟风使得被高位套牢。今天我以多年炒股经验给大家分析一下股票集合竞价,第二段都是敲黑板的内容,都快行动将它收藏起来吧!
在对这个股票集合竞价的分析开始之前,想给大家分享一个大礼包,跟炒股有关的,就算是对股票投资毫无经验的,也一样轻松掌握!一站式解决选股、买卖等难题,想要免费获取的朋友们就点击下方链接吧:超实用炒股的九大神器,建议收藏
一、股票集合竞价是什么意思?
股票集合竞价是指在股票每个交易日上午的9:15到9:25,由投资者按照自己的目标价格,不受任何限制的进行买卖申请。
股票集合竞价的目的是确定开盘价,这个价格是股市开市时第一个出现的,也就是九点半的首个价格。
以下3条竞价规则这个价格一般都要遵守:(1)这个价格可以成交最多;(2)买方跟卖方任何一方出的价格跟这个相同,起码有一个要全部成交的;(3)最终,比这个价高的买入申请以及比这个价低的卖出申请都要保证它们成功交易,
举例来说:
如果报价分别是10元和9.9元,分别有100人挂10元买、10000个人挂十元卖,挂9.9元进行买卖的两类人人数都是1000人,那开盘的价格为9.9元。
因为价格在10块钱时,撮合成交量只有100个,而价格为9.9元,那么成交数量就增加到了1000个,如果成交价是没什么差别的,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委托必须是全部无异议的。
而此时高于9.9元买入委托全部成交,低于9.9元卖出委托全部成交。
关于股票集合竞价的知识说完了之后,我们来看一下这段时间有什么买卖技巧。
二、股票集合竞价时间有什么买卖技巧?
集合竞价时间可以分为两段,在每个时间段里,都有不同的操作:
第一个时间段9:15-9:20:可以完成申报和撤销这两个操作,你看到的匹配成交量有可能是虚假的,因为在这5分钟内,已经成交的订单是可以撤销的。股票的价格会随着前几分钟大单的买入而走高,而且大单会在9:20左右全部撤单,这时留给我们撤单的时间是很少的,根本反应不过来。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被主力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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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时间段9:20-9:25:发起申报就不能撤销了,5分钟内的看到的委托不是虚假的,想在涨停板的时候抢过别人的朋友一定不要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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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时间阶段9:25-9:30:开盘时刻的前5分钟,仅仅是接受申报而不做任何处理,这5分钟下单申请暂时存放在券商系统里,上午的9点半才传达到交易所。
这里,我再给大家交换几个实用方法:
1. 举例说你一定要买入一只股票,以它的涨停价进行呈报,这样基本都可以买到。
2. 如果你想把这只股票给卖掉,申报时就按照他跌停的价格去做申报,这样基本都可以卖出。
其实实际成交价格,可未必是当时所申报的涨停价或跌停价,而是9:25成交的那个价格,也叫开盘价。
不过,要是以涨停板或跌停板开盘的话,那么很有可能就买不到甚至卖不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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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数学的集合如何计算
数学集合的计算方法有很多,常用的有“卫恩图法”、列表法等。
❻ 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普通人可以购买吗
购买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是100w起投,且购买私募基金也有着相应的费用。
一般来讲,私募基金购买费用涉及到认购费、赎回费、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等。
一、认购费用
认购费为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基金时需要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但私募排排网不用交纳这方面的费用,他们是免认购费的。认购费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的具体费率因基金种类不同而不同,通常为投资者承诺出资金额的1%-3%。
在认购费的收取上,主要分为价外收取和价内收取,价外收取指的是投资者购买200万元的私募基金,认购费率为1%,则投资者需要向银行账户汇入202万元。而价内收取则是购买200万的私募基金,投资者向募集基金的银行账户汇入200万元,这200万元用来扣除认购费用后,剩下的钱用来申购基金份额。
二、赎回费用
私募基金的募集期一般为1-3个月,募集期结束则进入封闭期。通常大多数私募基金均设有赎回封闭期和准赎回封闭期。赎回封闭期一般为1-6个月,期间不接受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准赎回封闭期一般为6-12个月,期间允许投资者赎回,但通常需缴纳3%-5%的赎回费。在业内,仅少数私募产品不收取赎回费。
持有时间超过一年以上赎回的通常没有赎回费,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为:赎回费=赎回资金×赎回费率。
三、固定管理费
固定管理费是投资者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包含信托管理费、银行托管费、律师费等一系列在私募基金日常运作中产生的费用。管理费的具体费率因基金种类不同而不同,通常是投资者承诺出资金额的2%左右。该费用通常按日计提,直接从基金资产中扣除,投资者看到的最新基金净值已经扣除了该费用。
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式一般是:基金管理费=估值日基金资产总额×管理费率×前一个估值日次日至本估值日期间的天数/365。
四、浮动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也叫基金的业绩报酬,是目前私募基金公司最大的收入来源。私募基金在分配收益前要提取部分利润作为业绩报酬给基金管理人,这部分利润是基金管理人最主要的收益。形式上可以是基金全部盈利的20%,或者按项目提取盈利的20%,也可以是在剔除给投资人保底收益之外的超额盈利的20%,业绩报酬也是直接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浮动管理费一般可分为高水位法和非高水位法,在高水位法中,产品净值在创历史新高后,提取创新高的20%,直接从基金资产中扣除,产品净值为扣除业绩报酬后的净值。在采用非高水位法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分红、赎回、清算等环节中提取业绩报酬,投资者赎回时从基金资产中扣除,产品净值为未扣除业绩报酬时的净值。
业绩报酬的提取方式为:业绩报酬=(开放日计提业绩报酬及特定利益前的基金累计净值-历史开放日最高基金累计净值)× 业绩报酬比率×该开放日基金单位总额。
五、小结
认购费、赎回费、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这四项费用是投资者在购买私募的过程中会涉及到的主要费用。可以看到,投资一款私募产品整体而言所需要制度的费用还是相对较高的,这些费用加起来差不多有3%左右,但正因为私募基金在高风险之下也有着相对较高的潜在收益,因为对于很多高净值人士而言,并不会太在乎这些相关费用。
❼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条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第十二条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
(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三)风险揭示;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十五条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应当提供便利,保证委托人能够查阅或者复制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合同文本原件。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第十七条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
第十八条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第十九条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
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
第二十条保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三)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
(四)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
(五)保管费用;
(六)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四)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五)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对不同的信托计划,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第二十八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九条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
(一)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二)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四)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应当于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受益人披露。信托文件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受益人账户。
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信托财产转移前,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信托公司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信托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用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 第三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第三十六条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依信托计划的不同,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
(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三)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四)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五)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六)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二)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三)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四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管理信托计划的相关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中发现信托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二)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三)更换受托人;
(四)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五)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第四十四条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信托公司不依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受益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信托公司设立、管理信托计划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十二条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