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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22-09-19 09:09:48

Ⅰ 土地利用系数和“产量-成本”指数计算

(一)土地利用系数和土地经济系数特点

土地利用系数反映评价区社会平均开发利用土地的水平。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和生产集约水平能使潜力相同的土地表现出不同的生产能力,从而获得不同的土地产出。因此,需要通过土地利用系数确定土地的实际产出水平。

土地经济系数反映社会平均生产的相对获益程度,是将农用地的投入和产出加以综合比较后形成的一个无量纲的数值。土地产量高,不一定收益高,所以必须对土地的投入和产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农用地的“经济”产量水平,才能使土地等别反映自然、社会、经济和生态的不同影响。

(二)土地利用系数计算方法

先计算出样点的土地利用系数,再根据行政村内各样点的土地利用系数计算出村的土地利用系数。

1.计算样点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

样点第 j 种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海南卷)

式中:

Klij——第i个样点第j种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

Yij——第i个样点第j种指定作物单产;

Yj,max——第j种指定作物省内分区最高单产。

2.计算行政村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

采用加权平均法来计算行政村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

加权平均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海南卷)

式中:

Kli——行政村第j种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

i——样点编号;

m——样点数目;

ωi——第i个样点权重;权重值等于该样点地块的面积占整个村地块面积的比例。

3.划分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

以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基本一致为原则,参考其他自然、经济条件的差异,划分等值区。等值区需满足以下条件:

(1)等值区内各行政村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在 之间( 表示平均值;S表示标准差)。

(2)等值区之间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平均值有明显差异。

(3)等值区边界两边的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值具有突变特征。

(三)确定最大“产量-成本”指数

1.计算“产量-成本”指数

“产量-成本”指数计算公式为: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海南卷)

式中:

aj——样点“产量-成本”指数;

Yj——样点第j种指定作物实际单产;

Cj——样点第j种指定作物实际成本。

2.确定指定作物的最高“产量-成本”指数

指定作物的最高“产量-成本”指数同样运用上述公式计算。海南省指定作物的最高“产量-成本”指数是在调查各指定作物的投入产出基础上,经专家组审核评议确定的。详见表 3-15和表 3-16。

表 3-15 海南省农用地分等最高单产投入调查表

续表

表 3-16 指定作物“产量-成本”指数最大值表

注:整个海南岛为一个指标区,即海南省农用地分等因素指标区。

Ⅱ 农用地利用等指数计算及利用等别初步划分

农用地利用等指数是按照标准耕作制度所确定的各指定作物,在农用地自然质量条件和农用地所在土地利用分区的平均利用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按产量比系数折算的基准作物产量之和。这个产量也可以解释为是在当地最有利经济条件下,该分等单元内的农用地所实现的最大可能产量水平。因此,也可以将其称为农用地的“现实”产量水平。

(一)农用地利用等指数计算方法

农用地利用等指数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江苏卷)

式中:

Yij——第i个分等单元第j种指定作物的农用地利用等指数;

Yi——第i个分等单元农用地利用等指数。

其中,Yij计算公式为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江苏卷)

式中:

Rij——第i个分等单元内第j种指定作物的标准粮产量(指定作物的自然质量等指数);

Klj——分等单元所在等值区的第j种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

(二)农用地利用等别初步划分

农用地利用等别初步划分的步骤和方法如下:

(1)根据上述公式,按市计算各分等单元农用地利用等指数,并分别按市、分等指标区、全省绘制农用地分等单元利用等指数频率直方图,结果见图3-24~图3-43。

图3-24 南京市农用地分等单元利用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25 无锡市农用地分等单元利用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26 徐州市农用地分等单元利用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27 常州市农用地分等单元利用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28 苏州市农用地分等单元利用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29 南通市农用地分等单元利用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30 连云港市农用地分等单元利用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31 淮安市农用地分等单元利用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32 盐城市农用地分等单元利用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33 扬州市农用地分等单元利用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34 镇江市农用地分等单元利用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35 泰州市农用地分等单元利用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36 宿迁市农用地分等单元利用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37 太湖平原区农用地分等单元利用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38 宁镇扬丘陵区农用地分等单元利用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39 沿江平原区农用地分等单元利用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40 沿海平原区农用地分等单元利用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41 里下河平原区农用地分等单元利用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42 徐淮平原区农用地分等单元利用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43 全省农用地分等单元利用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2)根据农用地分等单元利用等指数频率直方图上的明显拐点,初步确定各市、各分等指标区、全省农用地利用等别划分的指数界线范围,结果见表3-19。

表3-19 农用地利用等别划分对应的利用等指数界线范围表

(3)对各市、各分等指标区、全省农用地利用等别划分情况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各市、各分等指标区农用地利用等别均接近于以每200分为划分界线,经与实地验证,最终确定全省农用地利用等别以每200分为界线进行划分,标准见表3-20。

表3-20 江苏省农用地利用等别划分标准表

(4)根据表3-20,按市对各分等单元农用地利用等别进行初步划分,绘制各市相应1:10万农用地利用等别划分初步结果图,供分等结果意见征询和外业验证之用。

Ⅲ 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及公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等于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乘适用单位税额。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只有转让国有土地(指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在征用后转为国有土地时才能转让;
2、只有有偿转让(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才属于征税范围,房地产的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行为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也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3、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种植物、养殖物及其他物品。
【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Ⅳ 土地开发利用率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土地开发利用率=(土地面积-未利用土地面积)/土地总面积 ×100%

Ⅳ 土地利用系数和土地经济系数

1、利用系数是工作面或其他规定的参考平面上,直接或经相互反射接受的光通量与照明装置全部灯具发射的额定光通量总和之比。
2、经济系数是指作物的经济产量与生物产量的比例。一般以百分数来表示。
其计算公式为:经济系数=经济产量/生物学产量x100%。例如,某地小麦亩产400公斤,即经济产量为400公斤; 产麦秸等600公斤,即生物产量为1000公斤(400公斤+600公斤)。按上式计算,该地小麦每亩的经济系数为40%。经济系数的大小与作物的种类、品种、种植技术、管理措施等有关。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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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农用地利用等指数的计算

(一)根据统计数据初步划分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

土地利用系数是用来修正农用地的自然质量,使其达到或接近土地实际产出水平的系数。外业调查前,对在各县(市、区)统计局、农业局收集到的指定作物前 3 年各村产量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并将统计数据中各村平均土地利用系数与县级行政区划图进行挂接,采用聚类法初步划分出各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各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应满足以下条件:

(1)等值区间实际单产水平有明显差别。

(2)等值区的边界不打破村级行政单位的完整性。

(二)根据外业调查数据确定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

1.计算样点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

根据各县(市、区)农用地外业调查数据,每个行政村调查了 3 ~ 9 个样点的指定作物的当年产量,计算公式如下: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甘肃卷)

式中:

Klij——第i个样点第j种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

Yij——第i个样点第j种指定作物单产;

Yj,max——第j种指定作物省内分区最高单产。

2.计算行政村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根据行政村内各样点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行政村内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计算公式为: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甘肃卷)

式中:

Klj——行政村第j种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

n——行政村调查样点个数;

Klij——第i个样点第j种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

3.计算等值区土地利用系数

根据初步划分的等值区内各村的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等值区的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计算公式为:m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甘肃卷)

式中:

Klj——等值区第j种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

Klij——第i个行政村第j种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

m——行政村数目。

4.修订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

根据各县(市、区)农用地分等外业调查成果,统计数据中的产量平均值一般均与野外样点的实际调查值有一定的差距,计算中以样点的实际调查值为主。对按统计数据初步划分的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进行了调整,以划分的等值区内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基本一致为调整原则,参考其他自然、经济条件的差异,对初步划分的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进行边界订正,订正后的等值区应满足:

(1)等值区内各行政村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在X-±2S之间(X-表示平均值;S表示标准差)。

(2)等值区之间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平均值有明显差异。

(3)等值区边界两边的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值具有突变特征。

5.等值区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计算结果

利用 MapGIS 软件的图表挂接功能将各步骤计算结果上图分析并进行边界调整后,最终确定各县(市、区)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

(三)编制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图

根据各县(市、区)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的划分结果,以县级行政区划图为基础,编制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略图。在各等值区内将各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标注在等值区图上,村级以各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的平均值作为属性挂接,为农用地定级时提供参考。在图上用不同颜色反映各指定作物的等值区界、等值区值等,并标注图例。

(四)计算农用地利用等指数

农用地利用等指数是指按照标准耕作制度确定的各指定作物,在农用地自然质量条件和农用地所在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的平均利用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按产量比系数折算的基准作物产量指数。

指定作物农用地利用等指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甘肃卷)

式中:

Yij——第i个分等单元第j种指定作物的利用等指数;

Rij——第i个分等单元内第j种指定作物的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

Klj——分等单元所在等值区的第j种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

分等单元农用地利用等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甘肃卷)

式中:

Yi——第i个分等单元农用地利用等指数;

其他符号含义见式(3-9)。

Ⅶ 土地利用系数是什么,公式是什么。

摘要 土地利用系数可用以下公式计算:

Ⅷ 房产税土地使用计算方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2.第二种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第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第四、个人所有非营业使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Ⅸ 怎样计算房屋土地使用面积

计算公式为: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楼房总建筑面积*楼房占地面积。

1、房屋使用面积包括哪些:每套住宅门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净面积的总和,其中包括卧室、餐厅、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不含吊柜)、户内楼梯等使用空间。

2、户内楼梯面积的计算:户内楼梯按投影计算面积,起居室内的户内楼梯不再重复计算面积。

3、坡屋顶使用面积的计算:利用坡屋顶作为使用房间时,除必要的卫生条件(采光、通风)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能计入使用面积。

(1)使用房间的净高度最低不应低于1.5米(含)。

(2)使用房间净面积的一半(含)以上不低于2.1平方米(含)满足上述条件的房间其净面积可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拓展资料:

房屋用地面积指房屋占用和使用的全部土地面积.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院落用地面积和共用土地分摊面积等全部使用面积。房屋用地面积是以丘(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为单位进行测算。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

(1)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2)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3)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沟、排污沟;

(4)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5)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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