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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奖励方法视频

发布时间:2022-09-01 12:59:31

A.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做好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第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是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第七条 重庆市科委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委成果市场处)负责日常工作及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十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着为国内外首次发表。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着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着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着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推荐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书中提出充分理由。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作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重要成果,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B.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
省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技术合作类。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第四条省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法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省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第八条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着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着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组织。第九条省科技奖技术合作类授予省外、境外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在我省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着的;
(二)与我省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促进我省与省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第十条省科技奖除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以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重大科技成就奖。重大科技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省科技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80项。第三章省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第十一条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十二条省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学校、中央驻皖科研机构;
(四)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推荐省科技奖候选人时,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候选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第十四条推荐组织和个人限额推荐省科技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人为组织的,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推荐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推荐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第十五条专业(学科)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决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在安徽日报上刊登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第十七条省科技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的重大科技成就奖由省长签署。

C.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省,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

本省其他行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技奖。第三条省科技奖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相关专业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承担省科技奖评审和监督的具体工作。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省科技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机构负责省科技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省科技奖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奖励设置第六条省科技奖包括下列类别:

(一)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省自然科学奖;

(三)省技术发明奖;

(四)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

(六)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七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第八条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重大科学发现的组织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九条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取得重大技术发明的组织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

(三)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第十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组织和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创新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及其新系统,经应用推广,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创造出显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着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三)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着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作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授予以学科、技术带头人为核心,以团队协作为基础,围绕科学技术前沿问题或者行业产业重大技术问题,进行长期合作研究与开发,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得到同行公认的科研团队。第十二条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外国人、外国组织:

(一)与在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在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或者为其培养人才,取得特别显着成效的;

(三)参与本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D. 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的集体和个人及受广播电影电视部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集体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与广播电影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第四条申请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与广播电影电视现代化建设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实践后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进中,采用新技术,做出较大贡献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科技档案等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并同时取得显着效果的。
(五)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没有达到国家《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但对广播电影电视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的。第五条一项成果不得同时申报部级和省级科技进步奖。
凡已获省级(或部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其他部级(或省级)科技进步奖。第六条申报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按规定向部技术局进行成果登记,取得部成果登记号后,方可申报。未经登记的成果,不办理申请奖励事宜。第七条凡在申报成果时有明显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申报科技进步奖。第八条科技进步奖项目的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章奖励的标准及办法第九条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四等:
<font size=+1>
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一等奖 部级科技进步奖奖状及证书 4000元
二等奖〃3000元
三等奖〃2000元
四等奖〃1000元
</font>第十条凡申报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稳定可靠,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其中凡属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能实际生产的水平,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凡属软科学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第十一条获奖项目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发放奖金时,只补发差额部分。第十二条科技进步奖的奖金应按作出贡献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申报单位负责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确定奖金分配方案。第三章申报和审批程序第十三条申报部科技进步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部内各司局级单位(电影系统统一由电影事业管理局归口,下同)、部直属处级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已获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级、部内司局级以及直属处级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一、二等奖的项目中,认真评议推荐后申报。
受我部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非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完成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的,可直接向技术局申报。第十四条凡申报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照部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填写规定(见附件一),认真填写《广播电影电视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见附件二),并报齐应有的附件。除特别注明的条款外,在申报时均应填写,不得漏填。凡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受理。

E.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鲁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第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七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公民。第八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者。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和科学化管理等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做出较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第十条 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同我省开展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着以及为促进我省国际科学技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和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0项。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
对中央驻鲁单位的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荐。
对外省科学技术人员与我省合作的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由我省实施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推荐。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者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第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有关单位对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进行公示。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推荐奖励项目,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提出授奖项目建议,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登载接受社会监督。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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