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图书稿酬计算标准是什么(文字和图片)
图书稿费是出版社与作者之间经常起争执的问题,在出版社数年,遇到的冲突多由出版社结算稿费不及时、作者对稿酬计算方法不理解等方面引起,
一、常见的三种支付方式及计算方法
图书稿费常见的有版税、千字稿酬、一次性付酬三种形式,它们的计算方法分别如下。
1.千字稿酬制
稿费=基本稿酬+印数稿酬-个人所得税
其中
基本稿酬=Y元/每千字×千字
印数稿酬=印数(以千册为单位)×基本稿酬×M%。
说明1: Y(单位:元/每千字)一般为30至100元/每千字之间,多数在30元或稍高,突破50元的就很少了,还有一部分是低于30元的(汇编类的千字稿酬标准更低);
说明2:千字的核算方法通常按版面字数计,如,如Microsoft Word 默认为A4页面,每页排44行,每行40字,则一页A4的版面字数为44×40=1760字,即1.76千字。高校教材多为16开,每页1482字,有时按1500字估算。
说明3:印数(以千册为单位,不满千册按千册计),如果印3100册,则为“4”。
说明4:M一般数额很小,多数情况下为1%。
说明5:图书重印后只支付印数稿酬,印数稿酬一般情况下很少很少,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也就是说针对大多数图书千字稿酬和一次性稿酬区别不大。
2.一次性付酬
这没什么说的,谈好合同后按合同约定给钱完事,标准可参照千字稿酬中的基本稿酬计算,或者另行确定。
3.版税制
稿费=图书定价×版税率×发行数(或实际销售数)-个人所得税
说明1:版税率通常在7%至10%之间。
说明2:发行数(或实际销售数),最早的是指印数,也有出版社对自己销售能力非常有信心,为简化计算而采用印数(这样说好听一些,实际早期的版税根据规定采用印数,至今有的出版社未改而已),也有的社不计算样书和退货。
说明3:正常情况下销售数和印数之间差距不会太大,如果相差20%之内一般都是正常的。以下等式用以简单说明图书印出来后的去向:
印数=库存数+发货数-退货数-报废数-样书数
实际销售数=发货数-退货数
退货率我没详细的数据,印象中教材的退货率一般应该在5%之内,样书数就几十册,不过现在随着教材营销力度的加大,一般教材的样书可能达几百册甚至上千册。
说明4:各社支付的稿费用的实际销售数是否包含报废和样书这两项则根据各社自已的规定执行,不太一致。
说明5:报废的产生由以下几种原因,图书破损,不能再销售;环境变化使书不能再销售使用,如2007年财务政策变化致使大批财务类图书报废;老旧积压图书,失去销售可能。
说明6:作者实际所得稿费为已代扣个人所得税后的稿费。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参考:根据国家税务规定,稿费不高于800于不纳税;稿费高于800元但不高于4000元,缴纳超过800元数额的14%;稿费高于4000元应缴纳全部稿费的11%。(具体请参阅相关税务规定)。
二、稿费中常见的几种问题释疑
1超高版税
不少教师经常会被游说以高版税,超过10%,甚至有的接近20%。这种超高版税在正常情况下国内外均多用于畅销书,如于丹《论语》感悟、《哈利·波特》等,而且接近20%的也是很少很少的。在高校教材中采用高版税制多为非正常合同,如版税与包销量挂钩,老师承诺出版后自用N千册才会得到超高版税,否则没戏。正常教材的版税一般在7%至9%之间,10%的都很少。
正常情况下各社版税率差距不大,作者的收入和教材的销售量线性相关,建议作者选择该教材类别里的强势社,如外语类的外研社、上外社、机械类的机工社等,能带来更大的收益。
2.千字稿酬与版制制PK
三种稿费支付方式如何选择呢?如果排除一次性付酬,对比千字稿酬制和版税制各有如下特点。
千字稿酬制支付时间早,一般在出版后一至三个月;版税制则有些晚,一般要实现销售后支付,随着图书重印及销售会细水长流的流进作者口袋,结算时间有的按半年或一年结算一次,有的在重印时结上次稿费。
千字稿酬基本上与图书印刷数量无关,版税制高度与销售量相关。不细心的读者可能会问,千字稿酬不是还有一块是印数稿酬吗?实际上这一块有和没有没什么区别,印个几千册也就百把十元,不信您去算一下。
千字稿酬与版税的平衡点一般在七八千册之间,低于此数,千字稿酬拿稿费多,高于此数版税制拿稿酬多。
个人倾向于版税制,很少与作者签千字稿酬制,原因是版税制能更好的调动作者积极性编好书,并且维护好、共同营销好,对出版社与作者均有利,千字稿酬则有一锤子买卖的嫌疑。
3.图书销售数据公开的问题
不少作者会问,销售数到哪里去查呢?现在在出版社外部基本上不可能查到某本书的销售数据,但出版社内容很容易,且不视为机密。作者可以向责任编辑索要销售数据,我建议出版社在支付稿费时附上图书销售清单或经常向作者通报图书销售情况。
按常规印数应印在图书版权页上,作者可以以此对照稿费结算情况,只要误差在10%范围内都是正常的。但现在有些出版社不印印数,对此还是向出版社索要印制或销售数据即可解决。
4.稿费拖欠问题
估计遇到此问题的作者不少,但一般来说大的出版社有可能拖延稿费,但不会欠着不给,现在各大出版社信息系统做得都不很完善,由人工完成稿费支付的各个环节,难免有错漏,所以作者最好在有疑问时向责任编询问一下一般即能解决。但极个别不守信用的出版或工作室也是存在的,遇到这种情况建议作者拿起法律武器。
5.个人所得税问题
以前计算机个人所得税只需要作者身份证号,现在则要所有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所得税基数按(稿费数÷主参编人数)来确定。如某本书稿费4000元,该书共有5人参编,且均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人均稿费800元,则不用再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只提供了4个人的身份证,则还是要扣一点点税的,如果只有一个身份证复印件,则扣得税就不是一点点了。
❷ 稿酬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中篇小说取得稿酬50000元,应交个人所得税=50000*(1-20%)*20%*(1-30%)=5600
小说加印取得稿酬10
000
元,应交个人所得税=10000*(1-20%)*20%*(1-30%)=1120
电影剧本审稿收入1
5000
元,应交个人所得税=15000-(1-20%)*20%*(1-30%)=1680
翻译收入
3000元,应交个人所得税=(3000-800)*20%*
(1-30%)=308
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稿酬所得不足4000时,应交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800)*
20%
*
(1-30%)
2.稿酬所得超过4000时,应交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
*
(1-20%)
*
20%
*
(1-30%)3.适用税率:
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减征30%所以实际税率为14%
❸ 稿酬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稿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我国的税法规定,对于稿费或版税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其税率规定为: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次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1-3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4000)-800
每次收入额(>4000)×(1-20%)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此外,本税征收适用残疾人、烈属、孤老、伤残军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确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如果读者朋友还是不太明白的话,不妨参照如下更为白话的公式来进行计算: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例:某人因一篇小说出版,获稿费20000元,后又取得加印又得稿费10000元。
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1-30%)=2240(元)
第二次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0000)×(1-20%)×20%×(1-30%)-2240=1120
❹ 出书一般稿酬是怎么计算给作者的
这个要与出版社或出版商直接商定,具体稿费支付方式有版税制和稿费制。此前国家有稿酬规定,但是比较老了。具体材料参加以下:
书籍稿酬暂行规定
(1990年6月1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着译者的正当权益,繁荣创作和学术研究,鼓励着译者和提高出版物的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着译一经出版或发表,应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着译的难易,付给适当的稿酬。初版的书按照字数付给着译者基本稿酬,并且按照印数付给着译者印数稿酬;再版时不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
第三条
基本稿酬标准:(一)着作稿:每千字10至30元。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着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的专着,必须从优付酬者,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40元。
(2)翻译稿:每千字8至24元。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译稿,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35元。
由外文译成中文,对原着作者不付稿酬;对翻译者,按上述标准付酬。
由中文译成外文,对翻译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付酬。对原着作者按该着作翻译稿酬的20%至40%付酬。
由少数民族文字译成汉文,对原着作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定级支付60%的稿酬。
对少数民族文字翻译者所付的稿酬,按本款规定的外文译成中文的标准,另加25%至30%付酬。
由汉文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对原着作者不付稿酬。
(3)古籍稿:古籍整理,古籍的今译、笺证、注释、集解,每千字9至18元。对特别繁难,质量又高的,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得超过30元。
古籍资料的辑录、汇编,每千字5至12元(不付印数稿酬)。
各种古籍索引,每千字5至10元(不付印数稿酬)。
断句、校正错讹,每千字4至8元(不付印数稿酬)。
标点加一般校勘,每千字5至10元;难度大的标点加繁重校勘,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超过15元(均不付印数稿酬)。
(4)词书稿:词书条目,照本条第(1)款标准,按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另外增加15%至25%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网络全书词条编撰,每千字24至30元,另增加20%至30%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5)根据他人着作改编和缩写的书稿,按本条第(1)款标准的40%至60%向改编者付酬。并按改编费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按改编费的10%至20%向原出版者付酬。
(6)译文的校订费,每千字4至10元,不付印数稿酬。由译者请他人代为校订者,费用由译者自付;出版社请他人校订者,校订费由出版社支付。
(7)索引和图书资料辑录,每千字3至7元,不付印数稿酬。
(8)约请社外人员编选的书籍付编选费,按每万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
约请社外人员编辑加工的书稿,付编辑加工费,按每万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
(9)约请社外人员审查书稿,付审稿费。一般书籍的审稿费按每万字10至20元付酬;对于繁难的专着,可适当提高,但每万字不超过40元;不付印数稿酬。
第四条
印数稿酬:(一)一般书籍的印数稿酬,按基本稿酬总额的百分比支付:(1)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8%;(2)印数超过一万册的,其超过部分以千册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千册的,按千册计算),每千册付基本稿酬的0。8%。
(二)对确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着,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30%;印数超过一万册的,按本条第(一)款之(2)的规定支付。
(三)本条(一)(二)两款规定的印数稿酬,每次重印均应累计过去的印数。不论初版还是重印,出版社均应在版本记录页上如实注明印数。
(四)学习用书、临时教材或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大量印行的着译,在第一次出版后两年内,印数在10万册以下者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付酬;超过10万册以上,视不同情况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30%至50%付酬。
第五条
曾在报刊上发表过的着译,辑成个人专集出版,付给着译者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编选不同着译者的报刊文章合集出版,对着译者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出版社约请多人分章撰写,内容相互有连贯性的专着,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出版社约请多人撰写,单篇独立(没有连贯性)的合集,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期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已发表过的作品,按第三条第(1)款标准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并按第三条第(1)款的10%至15%向首次发表该作品的报刊付酬。
第六条
出版社已接受出版的着译,属于非作者原因未能出书者,出版社应按该书稿基本稿酬的30%至50%付给作者着译费(书稿归作者所有)。出版社主动约稿,但因稿件质量不合格未能出书者,出版社视具体情况,酌付少量的约稿费。
第七条
解放前出版过的着译重印或校订重印,支付部分或全部基本稿酬(对已故作者着译的付酬办法见第八条)。解放后出版(或再版)的已付过基本稿酬的着译,再版以及辑成个人专集(包括全集、选集、文集等)或和他人着作合集出版,不再支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着译修订再版,视修订程度支付修订费。修订费按增补部分的实际情况付酬;修订后,质量有显着提高,可重新支付原基本稿酬的部分或全部,但其印数稿酬,仍应累计原来的印数。
第八条
对已故作者稿酬的继承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1)着译者死亡在30年以内者,出版其未曾发表过的遗作,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再版只付印数稿酬,不付基本稿酬。
(2)着译者死亡超过30年者,重印其作品不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出版其首次发表的遗作,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
第九条
一部书稿分别出版不同字体的版本,或以几种装帧形式出版,或改变书名重印,或由一家出版社转移到另一家出版社出版,或编进另一书时,除对首先出版的版本付一次基本稿酬外,对另外的版本不付基本稿酬,但应累计印数,付印数稿酬。
出版社将一种书籍分地印造,或经地方出版社租型造货,其印数均应一并累计。印数稿酬由供型的出版社付给。
第十条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计算单位,不足千字的作千字算。诗词每10行作千字算(曲艺等韵文体行数计算从诗词)。旧体诗词稿酬可酌量提高。乐曲、歌词、画稿、地图等付酬办法,另定。
支付稿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字数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一般文字的末尾排不足1行的和占行的题目按1行计算。标点排在行外的,字数加十分之一计算。
出版社编辑部增加的例言、说明、注解、目录、索引或其他附件,书上排印的中缝、书眉、页码和翻译书籍中就原书复制的图表以及附录转载的文件资料,均不计稿酬;但翻译书籍的附录、图表内夹有译文的,译文部分计酬。
第十一条
封面和图表的设计,以及中外文对照表的编纂等,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付酬标准另行拟定。
第十二条
出版者同着译者应签订约稿合同或出版合同,是否预付稿酬,由合同约定,但书籍出版后,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稿酬,每次重印应在出版后一个月内结付印数稿酬。
第十三条
书籍出版后,出版社应送给着译者样书,一般性的书籍可送10至20本,情况特殊的可以酌增酌减。对着译者购书应予以优待,在100本以内者,可以按批发折扣售给。情况特殊者,在售书数量上可酌增酌减。
第十四条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着译,按本规定以人民币支付稿酬。外国人(包括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的着译(国外未曾出版过),在我国首先出版者(不含翻译或重印),稿酬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出版社可根据本规定,视具体情况制定本社的稿酬实行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送有关出版行政机关和国家版权局备案。各级出版行政机关和出版社的有关领导部门要加强对稿酬的管理,监督执行。出版社不得任意提高或压低稿酬标准,如有违反者,版权行政机关要予以纠正。各出版社应实行责任编辑、编辑室主任和总编辑三级审查确定稿酬的制度。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的付酬标准,报纸、期刊可参照执行,但不付印数稿酬。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实行,计酬界限以版本记录页上的出版日期为准。初版的书籍以本暂行规定的稿酬标准支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再版书的印数稿酬,根据本暂行规定的基本稿酬数额,按第四条的规定付酬。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国家版权局。
参考资料: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1990年第二辑第271页。
❺ 出书一般稿酬是怎么计算给作者的
这个要与出版社或出版商直接商定,具体稿费支付方式有版税制和稿费制。此前国家有稿酬规定,但是比较老了。具体材料参加以下:
书籍稿酬暂行规定
(1990年6月1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着译者的正当权益,繁荣创作和学术研究,鼓励着译者和提高出版物的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着译一经出版或发表,应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着译的难易,付给适当的稿酬。初版的书按照字数付给着译者基本稿酬,并且按照印数付给着译者印数稿酬;再版时不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
第三条 基本稿酬标准:(一)着作稿:每千字10至30元。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着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的专着,必须从优付酬者,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40元。
(2)翻译稿:每千字8至24元。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译稿,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35元。
由外文译成中文,对原着作者不付稿酬;对翻译者,按上述标准付酬。
由中文译成外文,对翻译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付酬。对原着作者按该着作翻译稿酬的20%至40%付酬。
由少数民族文字译成汉文,对原着作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定级支付60%的稿酬。
对少数民族文字翻译者所付的稿酬,按本款规定的外文译成中文的标准,另加25%至30%付酬。
由汉文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对原着作者不付稿酬。
(3)古籍稿:古籍整理,古籍的今译、笺证、注释、集解,每千字9至18元。对特别繁难,质量又高的,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得超过30元。
古籍资料的辑录、汇编,每千字5至12元(不付印数稿酬)。
各种古籍索引,每千字5至10元(不付印数稿酬)。
断句、校正错讹,每千字4至8元(不付印数稿酬)。
标点加一般校勘,每千字5至10元;难度大的标点加繁重校勘,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超过15元(均不付印数稿酬)。
(4)词书稿:词书条目,照本条第(1)款标准,按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另外增加15%至25%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网络全书词条编撰,每千字24至30元,另增加20%至30%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5)根据他人着作改编和缩写的书稿,按本条第(1)款标准的40%至60%向改编者付酬。并按改编费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按改编费的10%至20%向原出版者付酬。
(6)译文的校订费,每千字4至10元,不付印数稿酬。由译者请他人代为校订者,费用由译者自付;出版社请他人校订者,校订费由出版社支付。
(7)索引和图书资料辑录,每千字3至7元,不付印数稿酬。
(8)约请社外人员编选的书籍付编选费,按每万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
约请社外人员编辑加工的书稿,付编辑加工费,按每万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
(9)约请社外人员审查书稿,付审稿费。一般书籍的审稿费按每万字10至20元付酬;对于繁难的专着,可适当提高,但每万字不超过40元;不付印数稿酬。
第四条 印数稿酬:(一)一般书籍的印数稿酬,按基本稿酬总额的百分比支付:(1)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8%;(2)印数超过一万册的,其超过部分以千册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千册的,按千册计算),每千册付基本稿酬的0。8%。
(二)对确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着,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30%;印数超过一万册的,按本条第(一)款之(2)的规定支付。
(三)本条(一)(二)两款规定的印数稿酬,每次重印均应累计过去的印数。不论初版还是重印,出版社均应在版本记录页上如实注明印数。
(四)学习用书、临时教材或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大量印行的着译,在第一次出版后两年内,印数在10万册以下者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付酬;超过10万册以上,视不同情况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30%至50%付酬。
第五条 曾在报刊上发表过的着译,辑成个人专集出版,付给着译者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编选不同着译者的报刊文章合集出版,对着译者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出版社约请多人分章撰写,内容相互有连贯性的专着,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出版社约请多人撰写,单篇独立(没有连贯性)的合集,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期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已发表过的作品,按第三条第(1)款标准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并按第三条第(1)款的10%至15%向首次发表该作品的报刊付酬。
第六条 出版社已接受出版的着译,属于非作者原因未能出书者,出版社应按该书稿基本稿酬的30%至50%付给作者着译费(书稿归作者所有)。出版社主动约稿,但因稿件质量不合格未能出书者,出版社视具体情况,酌付少量的约稿费。
第七条 解放前出版过的着译重印或校订重印,支付部分或全部基本稿酬(对已故作者着译的付酬办法见第八条)。解放后出版(或再版)的已付过基本稿酬的着译,再版以及辑成个人专集(包括全集、选集、文集等)或和他人着作合集出版,不再支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着译修订再版,视修订程度支付修订费。修订费按增补部分的实际情况付酬;修订后,质量有显着提高,可重新支付原基本稿酬的部分或全部,但其印数稿酬,仍应累计原来的印数。
第八条 对已故作者稿酬的继承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1)着译者死亡在30年以内者,出版其未曾发表过的遗作,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再版只付印数稿酬,不付基本稿酬。
(2)着译者死亡超过30年者,重印其作品不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出版其首次发表的遗作,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
第九条 一部书稿分别出版不同字体的版本,或以几种装帧形式出版,或改变书名重印,或由一家出版社转移到另一家出版社出版,或编进另一书时,除对首先出版的版本付一次基本稿酬外,对另外的版本不付基本稿酬,但应累计印数,付印数稿酬。
出版社将一种书籍分地印造,或经地方出版社租型造货,其印数均应一并累计。印数稿酬由供型的出版社付给。
第十条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计算单位,不足千字的作千字算。诗词每10行作千字算(曲艺等韵文体行数计算从诗词)。旧体诗词稿酬可酌量提高。乐曲、歌词、画稿、地图等付酬办法,另定。
支付稿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字数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一般文字的末尾排不足1行的和占行的题目按1行计算。标点排在行外的,字数加十分之一计算。
出版社编辑部增加的例言、说明、注解、目录、索引或其他附件,书上排印的中缝、书眉、页码和翻译书籍中就原书复制的图表以及附录转载的文件资料,均不计稿酬;但翻译书籍的附录、图表内夹有译文的,译文部分计酬。
第十一条 封面和图表的设计,以及中外文对照表的编纂等,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付酬标准另行拟定。
第十二条 出版者同着译者应签订约稿合同或出版合同,是否预付稿酬,由合同约定,但书籍出版后,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稿酬,每次重印应在出版后一个月内结付印数稿酬。
第十三条 书籍出版后,出版社应送给着译者样书,一般性的书籍可送10至20本,情况特殊的可以酌增酌减。对着译者购书应予以优待,在100本以内者,可以按批发折扣售给。情况特殊者,在售书数量上可酌增酌减。
第十四条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着译,按本规定以人民币支付稿酬。外国人(包括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的着译(国外未曾出版过),在我国首先出版者(不含翻译或重印),稿酬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出版社可根据本规定,视具体情况制定本社的稿酬实行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送有关出版行政机关和国家版权局备案。各级出版行政机关和出版社的有关领导部门要加强对稿酬的管理,监督执行。出版社不得任意提高或压低稿酬标准,如有违反者,版权行政机关要予以纠正。各出版社应实行责任编辑、编辑室主任和总编辑三级审查确定稿酬的制度。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的付酬标准,报纸、期刊可参照执行,但不付印数稿酬。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实行,计酬界限以版本记录页上的出版日期为准。初版的书籍以本暂行规定的稿酬标准支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再版书的印数稿酬,根据本暂行规定的基本稿酬数额,按第四条的规定付酬。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国家版权局。
参考资料: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1990年第二辑第271页。
❻ 写书的稿费怎么算
书稿稿酬计算方式三种计算方式 1. 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公式是:〔XX元/千字×千字〕+〔印数×基本稿酬的XX%〕目前,按每千字以元计算是:原创作品:30-100;演绎作品:(1) 改编10-50;(2) 汇编3-10;(3) 翻译20-60;(4) 注释30-100。 2. 版税。公式是:XX元(图书定价)×XX%(版税率)×发行数;版税率标准为:原创作品3%-10%;演绎作品1%-7%; 3. 一次性付酬。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的出版社,不同的合同约定,要自己算
❼ 上一篇南网集团稿件多少稿费
上一篇南网集团稿件费用需要具体联系相关人员询问
根据《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付酬方式仍为三种,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税,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该规定自同年6月1日起施行,之前的有关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基本稿酬标准:
1.原创作品:每千字30元~100元;
2.译着作品:
(1)改编:每千字10元~50元;
(2)汇编:每千字3元~10元;
(3)翻译:每千字20元~80元。
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均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年累计总数超过10万册的,对超过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书等作品,年累计超过10万册的,对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3%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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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书籍稿酬的计算方法谁知啊
出版社支付作者的费用有两种方式:稿酬、版税
(1)稿酬,也分有多种方式
a.
每千字固定价格+印数稿酬
现行的每千字稿酬从30元~1000(甚至更高)。印数稿酬很低,再次印刷时出版社还会给你。
b.
固定稿酬,双方直接谈好总字数和总价格。
(2)版税制
按书印刷码洋的一定比例向作者支付费用。一般大作家、或肯定销量很大的作品都采用这种方法。所谓印刷码洋就是书的定价乘以该书印刷的总数。
一般版税税率为8%~15%。看人看作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