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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利用方法视频

发布时间:2022-07-20 04:42:38

❶ 拍摄野生动物哪些拍摄技巧

野生动物摄影是最困难的摄影主题之一,因为没有重复,第二次成功拍摄的成功机会可能不是。你不可能要求猎豹再次跳到石头上,羚羊再次出现在你的面前奔跑。因此野生动物摄影要充分把握每一个机会,以此获得最佳的照片。本文中概述的几个专业野生动物摄影师的建议可能看似简单明了,但请严格遵循,看看你拍摄的照片质量将如何发生变化。

一、熟悉你的相机功能

在很多新手摄影中普遍存在这样的一种观点:”为了获得好照片,需要昂贵的摄影器材,事实上这种思维方式是不正确的“。在摄影前你需要了解你的相机的全部功能,做到了然于心。

要拍摄成功的野生动物找,你需要确切了解相机的三个功能:

什么是最低快门速度,可以让你获得正常清晰度的图像;

你可以多快改变焦点和拍摄模式;

什么是最大ISO值,使你可以获得高质量的图片;

当你进行野外摄影时要有足够的耐心,因为动物的睡眠时间有可能会比较长,甚至会因为一个突然出现的物体而保持长时间的警惕,那么最好的方式就是耐心等待,逐渐接近潜在的摄影对象,如果拍摄对象表现出焦虑,就要马上停止移动。当动物意识到你不是威胁时,获得有趣照片的机会就会大大提高。

❷ 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

保护措施:

1、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地迅速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执法行动,形成强大声势,打击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和走私、非法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2、切实强化野生动物分布区的野外巡护和看守。在野生动物分布的山头、地块、湖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护和看守,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依法制止和惩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损毁野生动物栖息地、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行为,并收缴或清除兽夹、兽套等非法猎捕工具。

3、全面检查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场所,清理整顿非法经营利用行为。尤其是对餐馆饭店、花鸟市场、药用野生动物原材料集散地和其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较集中的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经营利用非法猎捕或走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进行清理整顿,并依法惩处。

4、加强林业部门与海关、边防、运输等部门的协调行动,综合整治,严查走私、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5、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更广泛地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倡导保护新理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保护意识。发动人民群众关注、支持保护执法行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2)野生动物利用方法视频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❸ 我国的动物资源应该如何合理开发利用及保护

近几年,违法盗猎、经营野生动物的案件屡有发生,有关部门正加强监管打击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保护野生动物。

我国先后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森林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受保护野生动物的界定、种类及人工驯养繁殖和开发利用野生动物的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我国各地方尤其是野生动物常聚的重点省市也纷纷出台了地方法律法规,并实行打击、宣传教育多管齐下的方法,为野生动物谋求良好生存环境。

❹ 怎样保护野生动物

保护野生动物的方法如下:

1、当在野外发现受伤的疑似保护野生动物时,应该采取的措施是立刻送到所在区县林业局。

2、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或者非法捕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为上述违法行为提供工具和场所。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产品制作、发布广告,不得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妨碍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宾馆、饭店、酒楼、餐厅、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点等,不得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名称或者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4)野生动物利用方法视频扩展阅读

保护野生动物的原因:

地球上的生物不可能单独生存,在一定环境条件下,它们是相互联系、共同生活的。生物学家指出,在自然状态下,物种灭绝的种数与新物种出现的种数基本上是平衡的。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这种平衡已经受到破坏。

从1600年到1996年,世界上消失了164种鸟;从1871年到1970年,兽类灭绝了43种。地球上自有生命以来,共出现过25亿种动植物,其中有将近1/2是在最近3个世纪内消失的。物种平衡的破坏,使人类生存环境恶化,人类本身将遭到巨大灾难。因此保护野生动物是十分重要的。

❺ 请介绍野生动物的保护方法

为了保护青蛙,瑞士政府对全国公路作了普查,凡有青蛙穿过的重要路段要定期封闭,以确保它们穿行无阻。次要路段则在路边挖陷阱,内置塑料桶,每天早晨由专人收集落入陷阱中的青蛙送过公路放行。德国的做法则是在公路旁竖起绿色醒目路标:“礼让青蛙!”

在英国,如果你在街头看到一头受了伤的野狗或其它动物,只要致电野生动物医院,他们便会利用英国铁路的“红星”急救服务中心,把受伤的动物送入医院。由“红星”急救队护送的动物能享受头等客位,有舒适的小木箱运送,并设有空调,大部分经费是由各界捐助。

意大利的环境保护部门耗资12万美元,专门为从海洋上岸来产卵的海龟建造公路隧道,并以荧光灯为其“导航”。这是世界上第一条装有灯光的动物地道。

印度前总理维·普·辛格,因戴真羊皮帽而受到动物保护工作者的批评,他不得不给慈善组织“没有残酷的美”的负责人写信说,当有人告诉我这样对待动物太残酷时,我就戴起了人造皮帽了。
动用公共资源,通过多种途径化解人和野生动物之间的 “冲突”,已是当务之急。

把补偿进行到底

损失一年比一年多,补偿却一年比一年“拖”。必须尽快建立合理、高效的损害补偿机制,解决经费无来源、补偿标准不清等问题。

国家林业局有关人士表示,新补偿办法的制定已经纳入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为此,国家林业局已进行了多次调研,并请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参与了讨论。要保证补偿资金的到位,必须建立专门用于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的中央财政专项基金。

同时,国家要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并对关键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比如补偿经费的来源,对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可以由国家财政进行补偿;对于非重点保护动物,可以由国家和地方财政进行分担,即国家补偿为主、地方补偿为辅。

地方补偿应该由哪一级政府实施?有专家认为,为了减轻负担,省、地(市)、县共同分担补偿费用比较合理。

希望新的补偿办法出台后,能够保障受害者的损失及时得到弥补,促进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爱它,就远离它

引起人和野生动物“冲突”的根本矛盾是“家园”之争。专家说,野生动物栖息地不断遭到破坏、生存空间日益减少,才会大举入侵村庄、农田。

动物损害最严重的地区,一般都是动物栖息地的中心或边缘地带。因此,最根本的办法,还是把人从不适宜居住的地方迁移出来,有计划地开展生态移民。

但迁移工作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必须由国家财政给予扶持。

另外,还要考虑当地的居民的生活习惯,比如,有些少数民族习惯住在高山里,不愿意往外搬,有的搬出来没多久又回去了。

因此,对于生态移民问题,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来定,还要考虑经济承受能力,未必都搞“一刀切”。

在栖息地管理上,应当尊重野生动物的自然习性。比如老虎,它的活动区域需要占地方圆几十里,你要把它划在一个很小的圈子里,它就很难生存下去。另外,有的动物习惯群居,有的动物习惯散居,也应该区别对待。

该杀就得杀

对发展到一定规模、已经“成灾”的野生动物,要采取措施,调控其数量,以维持生态平衡。若任其繁衍,不仅对当地群众的生活产生影响,也会危害生物圈中其它生物的生存。

比如,各地反映都比较突出的野兔和野猪,对农作物的损害非常严重。如果经过专家论证,数量的确太多,可以有计划地猎杀其中一部分。

这种控制野生动物数量的做法在其他国家也有。日本南部曾野猪为患,危害庄稼。当局为了控制野猪数量,悬赏招募猎户,杀“猪”有功者可凭野猪尾巴领取奖金;澳大利亚的袋鼠,北美的野鸭也都曾进行过人工调控。

另外,地方政府还要加强宣传,组织当地群众采取防范措施。让群众了解常见野生动物的习性,并学习自我保护的技巧。

还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探索新的保护模式。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IFAW)的何勇告诉记者,IFAW和云南省政府合作开展的“亚洲象”保护项目,没有单纯强调保护,而是把动物保护和社区发展结合起来进行。

比如,鼓励农民改革种植结构,用茶叶代替玉米、甘蔗等大象喜欢吃的农作物。这样一来,大象破坏农作物的现象消失了,农民的收入也提高了。

❻ 我们能为保护野生动物做些什么

长期以来,我们一想到野生动物,可能最直接的念头就是“我们能利用它们吗?”
这并不难以理解,小的时候,字典上一提到某某动物,通常的描述就是肉可食,毛可用,可入药等等。
《中国动物志·鸟纲·雁形目》中用了大量的篇幅记述如何捕猎雁鸭,《中国经济动物志》中则提到出口两吨天鹅羽毛可以换回一台拖拉机,这些记录如今读起来不免令人惊讶。
虽然我国早在30多年前就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但就在不久以前,当你打开某些搜索引擎,输入一些动物的名称时,跳出来的仍然是“多少钱一只”,“怎么做好吃”等等。
面对今年的新冠肺炎,“保护野生动物”这个话题又再次被积极讨论,那么,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做,又可以怎么做呢?
01
保护野生动物,需要人人参与
今年,来势汹汹的新冠肺炎给我们所有人都好好地上了一课。
在抗击疫情的同时,人们也在不断反思,人类与野生动物,到底应该保持一种怎样的关系?
在上个世纪40年代,美国的作家利奥波德在他的着作《沙郡年鉴》中就提出一种观点:
我们人类,应该从以土地征服者自居的角色,变成这个生命共同体中平等的一员和公民。
这一观点可能至今仍显得颇为前卫,但是保护野生动物,使人类与野生动物共存,已经成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共识。
▲ 人类和野生动物需要共存——相信有越来越多人认可这个观点
无数的研究和案例都表明,要想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就需要大众的广泛参与。
不过也可能你一想到保护野生动物,就会觉得那是要上山下海,风餐露宿的事情,或者只有具备了专业知识才能去做,与普通人的生活相距甚远。
其实,保护野生动物并不难做到,很多时候,我们在市场买菜的时候,旅游的时候,甚至瘫在沙发上刷手机的时候,我们也都能为保护野生动物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一点点小事积累在一起,就能带来很大的改变。
02
遇到非法贩卖野生动物,
我该怎么做?
提到保护野生动物,很多人第一个想到的就是不吃野味,不买象牙。
其实人们意识的逐渐提高,穿山甲等野生动物在大部分饭店已经难觅踪迹,不过在一些隐蔽的地方或是一些小饭店里,我们依然可以在菜单上见到“野生大雁”、“野兔子”之类的菜单。
看到这样的菜单存在两种可能,要么是真正的野生动物,要么是家养动物冒充的。而这样的商家,要么是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要么是欺诈消费者。
▲ 如果遇到像武汉华南市场里非凡贩卖野生动物的情况,也可以按照下述方式举报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不妨拍下菜单,向森林公安或者工商、食药监等职能部门举报(各地林业部门,还有工商、食药监电话均能在网上查到,通常搜地名+森林公安/工商/食药监+电话就可以)。
在一些小城的菜市场里或者农村大集市上,我们有时也能看到野生动物的身影,遇到这种情况,也可以直接向森林公安举报。
如果你记不住森林公安的电话号码也没有关系,现在森林公安已经整体隶属公安部管理,直接打110,要求他们转接到相应处理部门也是可以的。
03
我们应该如何保护野生鱼类?
提到野味,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个令人尴尬的灰色地带:鱼类到底怎么算?
在人类获取的蛋白质中,鱼类占据了很大的比重——2013年,中国人均消费海鲜37.9千克,海产品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优质蛋白。
然而大多数出现在市场上的海洋鱼类,我们至今都无法人工饲养,它们都是货真价实的“野味”。
但是,如果我们一味地禁止所有海产类出现在我们的餐桌上,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因为我们保护动物的目的并不是限制人类的发展,而是人与生物的共存。
▲ 你吃的鱼是野生的吗?会不会是濒危物种?
不少海产类目前境遇还算良好,在配额范围内的捕捞并未影响到它们的生存。
但也有一些物种,它们的生存已经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或者在生产、捕捞的过程中对环境很不友好,我们完全可以选择食用环境友好的品类,减少或者不食用濒危物种。
世界自然基金会就在一直开展这样的工作,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支持下,他们根据物种的濒危程度、捕捞或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或对其他物种的破坏等方面进行了评估,将我们常见的水产品划分为谨慎食用、减少食用和鼓励食用三个等级。
▲ 蓝鳍金枪鱼目前已被列为濒危物种,且人工养殖非常困难
在这份名单里,蓝鳍金枪鱼、日本鳗、鱼子酱、东星斑、苏眉鱼、野生大、小黄鱼都被列为谨慎食用,这其中不少种类已经濒临灭绝。
沙丁鱼、银鲳等列为了减少食用,而黄辣丁、鳙鱼(胖头鱼)等淡水鱼类、扇贝、牡蛎等软体动物,以及波士顿龙虾、澳洲龙虾等则被列在了鼓励食用的名录里。
我们能做的,就是尽量少或不食用“谨慎食用”、“减少食用”等级的水产品,而以“鼓励食用”的取代它们,这样,在餐桌上,也能为保护动物做出一份贡献。
04
在刷社交网络的时候,
我们能为野生动物做些什么?
除了在餐桌上,我们拿起手机,刷微博、朋友圈的时候,也有可能为保护野生动物做点儿事情。

很多营销账号都喜欢发一些“可爱动物”的图片、视频等来吸引流量,人们看到有趣的东西,第一反应通常也都是点赞、分享,让别人都看到,然而涉及到野生动物,这可能不是一个合适的做法。
除了猫、狗等常规伴侣动物之外,我们不应该在社交媒体上点赞、转发那些看起来很“萌”,特别是被饲养的“萌物”。
这是因为大量的点赞、分享会促使一些人脑子一热就开始想养这些“萌物”,有了需求,盗猎者就会蠢蠢欲动。
▲ 你是不是也曾刷到过北长尾山雀这种萌物?你知道它根本不适合笼养吗?
在实际案例中,一些被热炒的“萌物”都能在地下黑市,甚至一些电商平台上见到。
近些年来,因为“萌”而遭殃的物种包括懒猴、猕猴(所谓石猴)、水獭、小鼯鼠、北长尾山雀、雪鸮等等。在另一方面,由于野生动物没有经过驯化、检疫,也会给饲养者带来很多威胁。
然而,在科普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应用到很多动物图片,也有很多图片会非常吸引人,这是正常而又十分有必要的,珍·古道尔说过:
唯有了解,才会关心;唯有关心,才会行动;唯有行动,生命才会有希望。
那我们又应该如何区分科普和营销呢?
▲ 微博上的“博物杂志”,是一个优秀的科普账号的典型
科普账号在分享图片的同时,介绍动物行为、动物知识,会告诉你图片或视频中动物正式的名字,如果严谨一些的,还会给出学名。
而营销账号往往不会给出一个确定的名字,通常都是“猫头鹰”、“小猴子”这样的称谓,甚至只会用“萌物”“可爱的家伙”等等来指代动物,有时还会鼓动你去“养一只”。
在描述中,科普账号不会展示动物模仿人类的行为,也不会用人类的行为模式来解释动物的行为,如果展示了动物的非正常行为,比如动物的刻板行为,则会加以解释。
而营销账号则非常热衷于用人类的模式解释动物的行为,从人类生活的角度来为动物加戏,无论动物表现出什么样的行为,一律解释为可爱,或者直接编个故事把动物套在里面,但是他们绝不会告诉你图片中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
▲ 所谓的“猫头鹰送信”,其实是人为饲养的“宠物”,然而在我国,饲养猫头鹰是违法的
比如前一段网络上流行的“猫头鹰送信”的故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很多新闻或者宣传只让你看到一个送信的,蠢萌蠢萌的猫头鹰,但是却不告诉大家这只猫头鹰是人为饲养的,而在我国,私人饲养任何猫头鹰都是违法的。
它们也不会告诉你图上的猫头鹰是雕鸮,这是一种非常凶猛的大型猫头鹰,有捕食狐狸、游隼等猛兽猛禽的记录,它们的爪子撕开人类的皮肤就像热刀子切黄油一样轻松。
05
在网上购物的时候,
我们也能保护野生动物吗?
除了在社交媒体上浏览之外,我们在网上购物的时候也能为保护野生动物有所贡献。
网络电商已经是我们生活中离不开的事物,淘宝、闲鱼以及其他的电商平台几乎支撑起了我们的生活。
在这上面,我们可以轻松地购买到天南地北的商品,哪怕是一些很小众的物品也能找到——但是,很多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也恰恰发生在网络平台上,有些隐秘,而有些则明目张胆。
在电商上的非法贸易,一类是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另一个则是违法捕猎工具。
▲ 如果你懂得搜索,淘宝上有很多违法捕猎工具
大部分经营者其实心知肚明他们操得是违法的生意,所以也会想各种办法来隐蔽,那么我们怎么能识别出它们呢?
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的交易,多在闲鱼或网络贴吧上出现,出售者通常会挂以俗名,甚至用黑话交易,普通人很难熟练掌握,我们采用排除法就好了。
在哺乳动物中,除了常规的伴侣动物,如猫、狗、仓鼠、豚鼠、宠物貂、迷你刺猬、龙猫等少数种类之外,一律都是违法的。
特别贩卖各种灵长类——也就是猴或者猿的,无论卖家如何描述,都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 微博上有博主放出私人饲养灰鹦鹉的视频,然而灰鹦鹉是明令禁止个人饲养的濒危物种
鸟类也可以采取类似的办法,除了传统的鸡鸭鹅鸽子鹌鹑之外,能在家里合法饲养的,只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也叫玄风)、桃脸牡丹鹦鹉、文鸟类数种、金丝雀、蓝胸鹑等等,其他的,无论起了什么名字,都均属违法,包括那些宣传自己是人工繁殖的八哥和画眉,以及大中型鹦鹉。
画眉等少数鸟类虽然存在人工繁殖技术,但是成本颇高,人工繁殖的个体基本不会出现在市场上,而大中型鹦鹉则很容易涉及到走私问题。
盗猎用品的类型也很多,比如呋喃丹,这是国家管控的高毒农药,但不法分子会将其和种子混合用来毒鸟,通常会叫做“野鸡药”、“扁毛霜”、“鸽子药”等。
▲ 淘宝上搜到的兽夹,宽有22厘米,显然不是夹老鼠用的
也有些不法分子贩卖大号夹子用于盗猎野猪、獾、小麂等兽类,他们通常会在页面写上“老鼠夹子”,但是直径2、30厘米的夹子,怎么看也不是捕鼠用的。
类似的还有写成防鸟网的超细尼龙鸟网——防鸟网的目的是让鸟看到网,但是无法进入,而用超细线制成的网具,无一例外是为了捕鸟准备的。
升压到几千或上万伏的升压器,干什么用的逆变器需要升到一万伏呢?这其实是为了电野猪准备的。
这样的商品,在淘宝、闲鱼上并不罕见,它们通常会伪装成正规商品,但仔细一想,就会发现漏洞。
▲ 点开商品的评论,我们能发现这样的信息
如果我们点进描述和商品评论,那真面目就一下子显露出来了。
这种商品,很多说明是“你懂的”,“懂的来”之类的描述,商品评论往往更加直接,甚至会有买家直接晒出盗猎的赃物。
在电商平台上遇到的这些行为,可以直接向电商平台举报,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电商平台有义务清理这些内容。
同时,对于涉及到违法行为的,阿里系的电商平台与警方也有相应的合作。多禁封一个这样的违法商家,野生动物也就多一分的安全。
除了上述之外,保护野生动物,还有很多很多普通人可以做到的事情。
我们也愿意相信,一点一滴的小事汇集起来,我们就能拥有一个更美好的世界,毕竟,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这个地球上的一员。
最后
平常人该如何保护野生动物!
深度科普撰写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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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一犬一话特邀作者撰写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文章| 王蛐蛐 / 鸟类科普作者
编辑 | 扬羽

❼ 如何保护野生动物

保护野生动物的方法:

1、不参与非法买卖野生动物。

2、不滥捕滥杀野生动物。

3、不要乱砍伐林木。

4、不要穿珍惜动物毛皮做的服装。

5、保护湿地资源和水质。

6、不要随意堆放垃圾。

7、见到违法者立即向野生动物协会反映。

8、不要滥用农药和杀虫剂。


❽ 怎样保护野生动物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一)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三)北京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市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第四条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市和区、县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每10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七条公园、林场、风景游览区应当悬挂巢箱,设置鸟食台、水浴场等,对野生动物进行人工招引和保护。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拯救国家、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二)检举揭发非法捕杀国家、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三)保护管理和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成效显着的;
(四)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成绩突出的;
(五)招鸟工作成绩显着的;
(六)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成绩显着的。

第九条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区、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国家、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本市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三)猎捕本市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狩猎地所在区、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第十一条狩猎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非法捕杀本市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区、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猎捕本市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区、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区、县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的,由公安机关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每年3月至5月、9月至11月禁止狩猎。城、近郊区,远郊区、县城镇,公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国营林场,市和区、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划定的其他禁猎地区禁止狩猎。禁止使用地弓、地枪、粘网、毒饵、炸药、军用武器、大铁夹等工具和掏窝、挖洞、火攻、陷井等方法狩猎。违反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区、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并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市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办法,按照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办法,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驯养繁殖的国家、本市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但对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的决定,必须立即执行;对上一级机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❾ 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不妥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❿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8年11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

有关法律条文

一、刑法有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除按照海关法规没收走私物品并且可以罚款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

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罪,第一百七十一条贩毒罪,第一百七十三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海关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逃避海关监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罪: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武器、伪造货币进出境的,以牟利、传播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的,或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

(二)以牟利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除前项所列物品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的;

……

第四十八条 有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三)项所列行为之一,走私货物、物品数额不大的,或者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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