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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计算方法的最佳结构

发布时间:2022-07-07 16:17:25

A. GDP的收入核算方法

国内生产总值的核算方法
一、用支出法核算GDP
支出法核算GDP,就是从产品的使用出发,把一年内购买的各项最终产品的支出加总而计算出的该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这种方法又称最终产品法、产品流动法。
如果用Q1、Q2¬……Qn代表各种最终产品的产量,P1、P2……Pn代表各种最终产品的价格,则使用支出法核算GDP的公式是:
Q1P1+Q2P2+……QnPn=GDP
在现实生活中,产品和劳务的最后使用,主要是居民消费、企业投资、政府购买和出口。因此,用支出法核算GDP,就是核算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居民消费、企业投资、政府购买和出口这几方面胶带批发支出的总和。
居民消费(用字母C表示),包括购买冰箱、彩电、洗衣机、小汽车等耐用消费品的支出、服装、食品等非耐用消费品的支出以及用于医疗保健、旅游、理发等劳务的支出。建造住宅的支出不属于消费。
企业投资(用字母I表示),是指增加或更新资本资产(包括厂房、机器设备、住宅及存货)的支出。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存货投资两大类。固定资产投资指新造厂房、购买新设备、建筑新住宅的投资。为什么住宅建筑属于投资而不属于消费呢?因为住宅像别的固定资产一样是长期使用、慢慢地被消耗的。存货投资是企业掌握的存货价值的增加(或减少)。如果年初全国企业存货为2000亿美元而年末为2200亿美元,则存货投资为200亿美元。存货投资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因为年末存货价值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年初存货。企业存货之所以被视为投资,是因为它能产生收入。
计入GDP中的投资是指总投资,即重置投资与净投资之和,重置投资也就是折旧。
投资和消费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具体的分类则取决于实际统计中的规定。
政府购买(用字母G来表示),是指各级政府购买物品和劳务的支出,它包括政府购买军火、军队和警察的服务、政府机关办公用品与办公设施、举办诸如道路等公共工程、开办学校等方面的支出。政府支付给政府雇员的工资也属于政府购买。政府购买是一种实质性的支出,表现出商品、劳务与货币的双向运动,直接形成社会需求,成为国内生产总值的组成部分。政府购买只是政府支出的一部分,政府支出的另一部分如政府转移支付、公债利息等都不计入GDP。政府转移支付是政府不以取得本年生产出来的商品与劳务的作为报偿的支出,包括政府在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失业救济、贫困补助、老年保障、卫生保健、对农业的补贴等方面的支出。政府转移支付是政府通过其职能将收入在不同的社会成员间进行转移和重新分配,将一部分人的收入转移到另一部分人手中,其实质是一种财富的再分配。有政府转移支付发生时,即政府付出这些支出时,并不相应得到什么商品与劳务,政府转移支付是一种货币性支出,整个社会的总收入并没有发生改变。因此,政府转移支付不计入国内生产总值中。
净出口(用字母X-M表示,X表示出口,M表示进口)是指进出口的差额。进口应从本国总购买中减去,因为它表示收入流到国外,同时,也不是用于购买本国产品的支出;出口则应加进本国总购买量之中,因为出口表示收入从外国流入,是用于购买本国产品的支出,因此,净出口应计入总支出。净出口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
把上述四个项目加起来,就是用支出法计算GDP的公式:
GDP = C + I + G +(X-M)

二、用收入法核算GDP
收入法核算GDP,就是从收入的角度,把生产要素在生产中所得到的各种收入相加来计算的GDP,即把劳动所得到的工资、土地所有者得到的地租、资本所得到的利息以及企业家才能得到的利润相加来计算GDP。这种方法又叫要素支付法、要素成本法。
在没有政府的简单经济中,企业的增加值即其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就等于要素收入加上折旧,但当政府介入后,政府往往征收间接税,这时的GDP还应包括间接税和企业转移支付。间接税是对产品销售征收的税,它包括货物税、周转税。这种税收名义上是对企业征收,但企业可以把它打入生产成本之中,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故也应视为成本。同样,还有企业转移支付(即企业对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慈善捐款和消费者呆帐),它也不是生产要素创造的收入,但要通过产品价格转移给消费者,故也应看作成本。
资本折旧也应计入GDP。因为它虽不是要素收入,但包括在总投资中。
还有,非公司企业主收入也应计入GDP中。非公司企业主收入,是指医生、律师、小店铺主、农民等的收入。他们使用自己的资金,自我雇用,其工资、利息、租金很难象公司的帐目那样,分成其自己经营应得的工资、自有资金的利息、自有房子的租金等,其工资、利息、利润、租金常混在一起作为非公司企业主收入。
这样,按收入法计算的公式就是:
GDP =工资+利息+利润+租金+间接税和企业转移支付+折旧
从理论上讲,用收入法计算出的GDP与用支出法计算出的GDP在量上是相等的。

三、用生产法核算GDP
用生产法核算GDP,是指按提供物质产品与劳务的各个部门的产值来计算国内生产总值。生产法又叫部门法。这种计算方法反映了国内生产总值的来源。
运用这种方法进行计算时,各生产部门要把使用的中间产品的产值扣除,只计算所增加的价值。商业和服务等部门也按增值法计算。卫生、教育、行政、家庭服务等部门无法计算其增值,就按工资收入来计算其服务的价值。
按生产法核算国内生产总值,可以分为下列部门:农林渔业;矿业;建筑业;制造业;运输业;邮电和公用事业;电、煤气、自来水业;批发、零售商业;金融、保险、不动产;服务业;政府服务和政府企业。把以上部门生产的国内生产总值加总,再与国外要素净收入相加,考虑统计误差项,就可以得到用生产法计算的GDP了。
从理论上说,按支出法、收入法与生产法计算的GDP在量上是相等的,但实际核算中常有误差,因而要加上一个统计误差项来进行调整,使其达到一致。实际统计中,一般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支出法为基本方法,即以支出法所计算出的国内生产总值为标准。

B. 收入的函数计算公式内容是什么

销售额=销售量×平均销售价格。

销售收入=收到的货款/(1+税率)

两部门经济的收入构成及储蓄——投资恒等式

假设:经济中就只存在两部门,即消费者和企业,不考虑折旧,因此国内生产总值、国内生产净值和国民收入相等,都用Y表示。

支出角度:Y = C + I

收入角度:要素总收入一部分用于消费,剩余部分用于储蓄。

于是,Y = C + S

所以 C + I = Y = C + S,即 I = S,这就是储蓄——投资恒等式

(2)收入计算方法的最佳结构扩展阅读:

(完全竞争条件下)

P=AR=MR

MR=(ΔTR/ΔQ=Δ(P×Q)/ΔQ

=P×(ΔQ/ΔQ)=P

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增加生产,不影响单位产品的卖价。实质上是一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

1、价格不变时,TR曲线是一条通过原点的倾斜的直线。

2、价格不变时,AR、MR曲线与个别企业的需求曲线(D)重叠。

C. 营业收入如何算的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销售商品、销售劳务修配、修理等)日常的经营;,营业外收入不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产生的(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营业收入简介:

1.收入按企业从事日常活动的性质不同,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注意: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企业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等,也构成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2.收入按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不同,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D. 国民收入计算公式是什么

国民收入的基本公式是:

1)国民收入(价值形态)=社会总产值-已消耗生产资料价值;

2)国民收入(实物形态)=社会总产品-已消耗生产资料。

国民收入反映整体经济活动的重要指标,常被使用于宏观经济学的研究。

国民收入指标综合地反映一国的经济实力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国民收入会经常被比较,除直接比较外,亦会计算人均的国民收入,以增加其可比性。

衡量国民收入的方法有三种,分别是收入法、支出法和产出(产品)法。


国民收入是反映一个国家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指标,人均国民收入则是直接反映这个国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综合指标。国民收入作为综合指标,它可以反映社会再生产及其最终结果;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国民收入反映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

例如,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民收入所体现的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反映的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经济利益对抗的关系;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民收入所体现的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反映的则是劳动人民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民收入指标综合地反映一国的经济实力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特别是,一国按人口平均计算的国民收入额,是反映该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一项重要的综合指标。

国民收入的生产结构和经济成份结构指标综合地反映一国的国民经济结构。

国民收入指标综合地反映社会再生产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下国民收入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关系。例如,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民收入用于消费和积累的比例反映人民的2013年以来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等经济关系。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消费部分与资产阶级的消费和资本积累的部分之间的比例则从一个侧面反映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经济利益对抗的关系。

国民收入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中的各种比例关系,例如,消费基金和积累基金的比例关系及其内部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关系,是社会再生产中的重要比例关系,对社会再生产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民收入是反映宏观经济效益的综合指标,例如,国民收入的增长额同积累额进行比较用以考察积累的经济效益等。由于国民收入扣除了物质消耗的因素,避免了社会总产品中生产资料消耗的价值的重复计算造成的虚假现象,因而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社会新增的物质财富。由于国民收入指标的经济意义,世界各国都在进行国民收入的计算和分析。

E. 可支配收入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

其中城镇居民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

它等于GNP减去所有税收、企业储蓄和折旧,加上支出和其他的转移支付,还有政府利息支付。就是拿到手的收入。即工资收入中扣除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剩下的那部分。扣除它们后所剩下的钱是可以随意支配的。

F. 政府怎样才能确立收入分配的最佳结构

首先介绍一个概念“基尼系数”。基尼系数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由意大利经济学家于1922年提出。其经济含义是: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进行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
基尼系数最大为“1”,最小等于“0”。前者表示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绝对不平均,即100%的收入被一个单位的人全部占有了;而后者则表示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绝对平均,即人与人之间收入完全平等,没有任何差异。但这两种情况只是在理论上的绝对化形式,在实际生活中一般不会出现。因此,基尼系数的实际数值只能介于0~1之间。
目前,国际上用来分析和反映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方法和指标很多。基尼系数由于给出了反映居民之间贫富差异程度的数量界线,可以较客观、直观地反映和监测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预报、预警和防止居民之间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因此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和普遍采用。
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示居民之间收入分配“高度平均”,0.2~0.3之间表示“相对平均”,在0.3~0.4之间为“比较合理”,同时,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贫富差距的“警戒线”,认为0.4~0.6为“差距偏大”,0.6以上为“高度不平均”。
一、对我国当前收入分配状况的总体评价

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总体上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分配制度坚持市场取向,不同收入群体的分布基本反映出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调节的作用;计划经济高度集中统一的分配体制被打破,分配正在向科技含量高的行业和新兴产业倾斜,脑力劳动者、技术密集领域的劳动者以及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劳动者的收入正在迅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提高,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有利因素

1、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以较快的速度增长

从农村居民来看,农民人均纯收入1997年超过2000元,2002年达到2476元,平均每年实际增长3.8%。

从城镇居民来看,城镇居民收入加速增长,2002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703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年均增长率达到8.6%。

2、从总体上讲,平均主义分配逐步在打破,“脑体倒挂”正在走向“脑体正挂”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平均分配逐步被打破,居民收入差距总体上正在合理拉开,分配开始向科学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向新兴产业倾斜。传统的体力劳动、资本含量少、劳动密集、竞争充分的行业的收入在相对降低,科技含量高的行业、新兴行业的职工工资水平在显着增长。脑力劳动者、技术密集型领域的劳动者、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劳动者的收入正在迅速提高。

3、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增长迅速

当前,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财产性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为26.42%,比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全部年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16.23%高10.19个百分点,说明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力度加大。

4、国有单位职工的收入增长势头较强

“八五”和“九五”时期,我国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其他单位的工资基本上都呈现正比例线性增长势头。其中,国有单位的工资增长最快,平均工资增长了2.74倍,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有单位的工资增长最快。另外从工资的绝对增长水平上看,其他单位工资水平一直最高,国有单位次之,城镇集体单位最低。

5、城镇居民收入增长与宏观经济发展保持了协调一致

现阶段,我国城镇居民人均第二、三产业国内生产总值、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三项的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6.25%、16.23%、16.33%。这说明,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速度是同步的,城镇居民收入增长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然而必须看到,

在收入正常增长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不容轻视的问题:

1、收入分配的差距不断扩大,贫富分化加剧

主要表现为:

一是以基尼系数反映的居民收入总体性差距逐年拉大,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承受线

1991年为0.282,1998年为0.456,1999年为0.457,2000年为0.458,10年上升1.62倍。

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1990年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1:2.2,1995年为1:2.71,2000年为1:2.79,2001年扩大到1:2.9。

三是地区间差距扩大

2000年,东部地区人均收入是西部的2.26倍,最高的省与最低的省差距超过3倍。

四是行业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80年代中期,行业间收入差距开始显现,到90年代中期最高行业人均收入与最低行业之比为2.23:1,2000年又上升到2.63:1。

五是不同经济性质的单位职工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国有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与集体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相比,1985年的平均工资差距为1.25:1,2001年扩大到1.63:1,其他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与集体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相比,1985年的差距为1.49:1,2001年发展到1.77:1。

六是城镇内部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的扩大速度明显加快

特别是近两年,高收入户的收入增长大大超过了低收入户的收入增长,2002年1季度的统计表明,20%的高收入者的收入占总收入的46.2%,20%的低收入者的收入占总收入的6%,高低收入差距为7.66倍。

2、财产的集中度越来越强,居民家庭财产的差别越来越大

最新的调查统计显示,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最低收入10%的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1.4%,另外80%的家庭占有财产总额的53.6%。与此同时,城市居民金融资产出现了向高收入家庭集中的趋势,户均金融资产最多的20%家庭拥有城市居民家庭金融资产总值的比例目前约为66.4%,在最低的20%的家庭中,户均拥有的金融资产只有居民金融资产总额的1.3%。

当前我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的基尼系数为0.51,远远高于城市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0.32。

3、体制内的“平均主义分配”和体制外的“收入差距过大”两种极端现象同时并存

“平均主义”并没有彻底根除,主要表现在工资收入(不包括工资外收入)分配上,多数国有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差距偏校

与此同时,在工资外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着“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现象。工资外收入、垄断性收入和非法非正常收入是引起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根源。

4、收入分配不规范

一是工资支付不规范,全国各地均不同程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现象;二是工资提取不规范,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计划外、基数外提取工资现象较普遍;三是部分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超过工资总额的4%的标准进入,变相提高收入;四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务消费”随意性太强,缺乏合理有度的约束。

5、整体收入结构仍不合理

主要表现为:一是工资收入结构不合理,制度内工资低,制度外劳动报酬高,项目繁多,未纳入工资内;二是按多种要素分配的收入比重不大,与中央关于“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要求尚有差距。我国城镇居民按多种要素分配的格局还远远没有真正调整到位,其它要素参与分配还需要进一步增加比重。

二、调节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的财税政策

财政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节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工具之一。由于个人收入分配活动与财政收支有着特定联系,财政政策可以说是政府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从我国转轨期经济运行和制度安排特点以及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三个角度看,

运用财税手段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本质上是要妥善处理好三大矛盾:

第一,经济增长与增长福利分配之间的矛盾

改革之后的中国在20多年的高速经济增长过程中,GDP规模快速膨胀,但增长福利分配呈现出逐步拉大趋势,一部分人的生活质量相对来讲反而下降,低收入群体规模有所扩大。很显然,现在有必要利用财税手段调节好经济增长的分配基矗这种调节的难点在于把握好公平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不能大幅度约束效率的递增。

第二,合理解决培育中等收入阶层与扩大向低收入阶层转移支付规模的矛盾

中等收入阶层人数增加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规律性倾向,对消费进步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而扩大向低收入阶层转移支付规模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但从理论角度看,这两者之间存在有一定的相互约束性,其表现是扩大向低收入阶层转移支付的规模势必要影响中等收入阶层的状况,从而制约中等收入阶层的扩张。

第三,妥善处理创造就业机会与转移支付资金之间的矛盾

财税政策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有两个切入点:一是创造就业机会,使中低收入者得到挣取收入的机会;二是在个人之间进行收入的转移支付。从理论上讲,这两者有一定的矛盾,突出的表现是财政资源利用上的此消彼长。很显然,确定合理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就是要在创造就业和转移支付之间选择一个适当的配比。

综上所述,

可确立以下一些个人可支配货币收入财税调节政策:

第一,在各级财政之间合理划分收入分配调节事权

收入分配调节涉及各级财政,因而首先要合理划分事权。由于我国是区域经济极度不平衡的国家,收入分配调节事权不可能相对集中,确定全国范围内相对统一的调节标准也就不是一个务实的选择。为此,收入分配调节的基本事权应按居民属地来划分。但考虑到各级财政收入汲取能力的体制性和资源性差异,可把收入分配调节财力支持划入转移支付体系。进一步说,上级财政可从专项转移支付角度向下级财政拨付资金弥补下级财政的收入分配调节财力不足。从我国现实情况看,为了实现收入分配调节的针对性,中央财政对向省级财政转移扶贫资金时可指定地区和类别。省级财政则可向符合条件的下级财政确定收入调节补助。这种补助额的确定应以各地收入、物价和人口状况为依据,而不必寻求补助标准的统一性。

第二,建立居民收入监测体系

建立居民收入监测体系时一方面可利用纳税信息,另一方面则可利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相关信息。如社会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统筹账户金额等。通过这些信息推算出收入的绝对额。同时,还应利用价格指数、工资指数、实物耗费指数等来监测居民收入的相对变动状态。建立相对科学、全面的居民收入监测体系的重要作用在于我们准确划定调节对象提供基础资料。

第三,改革收入分配调节资金支出方式

目前我国调节收入分配的财政性资金的支出以现金补助为主,这种模式在现实情况中暴露出了一些明显的问题。突出的表现是资金使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充分实现预期目的。比如低收入阶层部分领取补助金者把钱用在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上。为此,我国各级财政可建立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消费的定向补助制度。如凭发票或收据报销定额义务教育学杂费、水电费、医药费、食品支出等。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补助范围。定额标准确定权可由市级财政掌握,省级财政可酌情予以调控。

第四,调整相关税制

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在适度提高起征点的同时,减少级次、扩大级距并降低税率,特别是3000元?5000元这一区间内的收入应采取低税率政策,因为这一收入区间是中等收入阶层的收入界限,税率过高会抑制中国的消费扩张,反过来削弱经济增长。在房产税方面,可考虑在把房产分类的基础上,把中高档私人住房纳入征税范围,税率从低、征管从严。当然,这要以进一步规范房产交易、清除不合理收费为基础。

第五,在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中设立低收入群体子女高等教育补助金

对低收入群体子女来讲,接受高等教育是能否实现收入阶层转换的基本条件。为此,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以及有条件的市级财政可在教育经费中核定一部分低收入群体子女高等教育补助金。这笔资金可通过教育部门根据一定的原则无偿补助给符合特定条件的已考入大学的低收入群体子女。中央财政的这笔专项资金可向西部地区倾斜,经济发达的省份可把此类资金更多地向省内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倾斜。
参考资料: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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