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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毛地变净地的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22-06-07 19:42:35

什么叫净地

净地出让中相关问题的探讨

唐锋 浙元律师事务所

内容简介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推进,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项目建设越来越多,在土地出让时使用净地出让的方式也逐渐增多,本文拟就净地出让时对国家征用制度的滥用侵犯被拆迁人利益、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是否适格等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以期对规范集体所有土地的征使用有所帮助。

关键词:征地拆迁 净地出让 公共利益 土地储备中心

一、净地出让的概念及目的

净地的概念是相对于毛地来说的,“毛地”和“净地”都是俗称。从形态上看,毛地指地上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净地指国家在土地出让时,已经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净地出让是指国家在完成征地拆迁、土地平整后将土地出让给使用人的一种出让方式。《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投标拍卖管理办法》中也出现了净地出让的概念。从目前来看,全国各地在土地出让时均大力推行净地出让制度,诚然净地出让确有许多好处,例如,可以缩短开发商项目开发的周期,节省开发费用等。但笔者在办理涉及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案件中却发现在实行净地出让过程中尚有许多法律问题尚需解决。

二、国家征用制度的滥用和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目前,商业用地拆迁日益增多,国家在土地出让时,往往采用净地出让的方式,而如前所述,净地出让人是国家,拆迁人也是国家,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案件中很大部份是商业用地的拆迁,但动用的往往都是国家征用制度,这就非常由必要对国家直接介入征用地拆迁领域进行必要的限制。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补偿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宪法又规定“保障公民的私人合法财产”,公民的私人财产除了房屋所有权外也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许多拆迁的项目并不是用于公共建设,而是作为商事主体的项目开发商,政府则以统一规划建设为由进行工作,动用强制搬迁的程序将土地拆迁完成后净地交付给开发商,笔者认为这种征地出让行为是值得商榷,因为拆迁活动应当是平等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之间的民事活动,拆迁补偿价格应当允许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相关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协商,而如果以国家名义进行拆迁,就直接剥夺了被征地百姓与开发商就补偿价格进行协商的权利,此对被征地百姓权益的一种践踏。

宪法中对国家征用制度作了严格的规定,第一、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第二、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第三、必须给予公正补偿。目前,在法律对社会公共利益还没有明确的界定,而实践中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大肆征用土的行为泛滥。而商业用地动用国家征用拆迁制度,显然违反了宪法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商业用地应当禁止采用净地出让的方式。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开发,国家可以采用应该执行严格的征用程序。如果对公共利益有不同的理解,有关纠纷也只能由法院来裁决,法院进行裁决时应当要求开发单位对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举证,将对公共利益界定的举证责任归于开发单位。如果确属于公共利益,在赔偿的标准上应尽量达到公正,使被征地者能够达到征用之前相等的经济条件,同时在被征地者的起诉等权利实施之前,征地方不得动用强制拆迁权。如果为了商业利益的开发,政府则应该退出。补偿价格、补偿方法,应由开发商与拆迁户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进行协商,个人利益只能通过交换而取得,不能达成协议的,再由法院解决。

三、土地储备中心等国家机关作为拆迁人资格问题

笔者在代理的征用集体土地案件中,部分的房屋拆迁人是土地储备中心。对土地储备中心是否具有拆迁人资格问题,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此,拆迁人必须是建设单位和个人,而土地储备中心并不是建设主体,例如杭州土地储备机构的性质的基本定位。根据《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章程》(试行)第二条规定:“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受市政府委托,在杭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的指定运作机构。”第三条规定:“市土地储备中心为相当正处级全民所有制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隶属于杭州市土地管理局领导。”可见,土地储备中心属于全民性质的事业单位,是作为国土资源局的一个部门在开展工作。而拆迁主管部门也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就是自己许可自己的拆迁行为。如果引起拆迁裁决,更有自己给自己裁决之嫌,政府自己充当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这不符合法律上的公正原则。因此,产生纠纷时,法院应以拆迁人资格不合格为由判决予以撤销。

除此之外,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转换、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世界上许多国家将土地储备机制称为“土地银行”,并已在世界各地普遍采用。土地储备中心是一个事业单位,土地储备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正在探讨和试点之中。从上海、深圳、杭州、青岛等城市的初步动作来看,这项工作已经成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优化配置土地和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保值的重要举措,在一些城市的实际操作中获得成功。由此,将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目前的低价拆房高价卖地的土地储备制度不仅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必要性原则,也不符合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初衷,更是与政府自身定位有着本质的背离。因为政府行为不应有自身利益,土地储备机构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共机构,除经济目标之外,还有生态目标和社会目标。即使基于公共利益,如公路建设的需要拆除房屋的,也不能通过让被拆迁人承担损失方式来实现。被拆迁人也是公共利益的受益者,所谓的公共利益不能是虚幻的,要具体落实在每一人身上,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基于所谓的土地储备需要对房屋拆迁也不具备合法性。在笔者代理的几拆迁纠纷案件中,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拆迁人主体资格问题的审查都予以通过。但笔者以为土地储备必然涉及到房屋拆迁,土地储备中心如果基于储备土地为目的作为拆迁人的,只要土地储备部门不是自己许可、自己裁决,并符合其他的法定条件,土地储备中心还勉强可以成为拆迁人,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但是如果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裁决,既违背法律上的公正原则,也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立法精神相违背,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同时,如果土地储备中心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充当拆迁人的,则应该以拆迁人主体资格不符而予以撤销。

结语

基于上述论述,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净地出让时国家扮演了拆迁人的角色,不仅被拆迁人的权益往往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证,而且国家机关作为拆迁人本身就存在诸多问题,因此笔者以为在实行净地出让时应当对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要做出正确认定,以免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㈡ 净地是什么概念是生地、毛地、还是熟地

净地反映的是土地的权益状况,指该地的使用权为单独所有,没有设立地役权、抵押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他项权利,且开发建设过程中的立项、规划、用地审批等手续齐全,产权明确。生地、毛地、熟地是对土地开发程度的划分。
净地——指已经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
毛地——是指在城市旧区范围内,尚未经过拆迁安置补偿等土地开发过程、不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土地。
生地——是指完成土地征用,未经开发、不可直接作为建筑用地的农用地或荒地等土地。
熟地——是指具备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土地平整能直接进行建设的土地。
拓展资料
一、净地出让的概念及目的
净地的概念是相对于毛地来说的,“毛地”和“净地”都是俗称。从形态上看,毛地指地上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净地指国家在土地出让时,已经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净地出让是指国家在完成征地拆迁、土地平整后将土地出让给使用人的一种出让方式。《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投标拍卖管理办法》中也出现了净地出让的概念。从目前来看,全国各地在土地出让时均大力推行净地出让制度,诚然净地出让确有许多好处,例如,可以缩短开发商项目开发的周期,节省开发费用等。但笔者在办理涉及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案件中却发现在实行净地出让过程中尚有许多法律问题尚需解决。
二、国家征用制度的滥用和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目前,商业用地拆迁日益增多,国家在土地出让时,往往采用净地出让的方式,而如前所述,净地出让人是国家,拆迁人也是国家,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案件中很大部份是商业用地的拆迁,但动用的往往都是国家征用制度,这就非常由必要对国家直接介入征用地拆迁领域进行必要的限制。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补偿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宪法又规定“保障公民的私人合法财产”,公民的私人财产除了房屋所有权外也包括土地使用权。

㈢ 在土地招拍挂工作中,毛地和净地出让有什么不同

“毛地”和“净地”都是俗称。从形态上看,毛地指地上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净地指已经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从产权和法律关系上看,二者也有明显不同,毛地出让往往是政府出让土地时尚未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拆迁补偿工作,涉及多方法律和经济关系,需要衔接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和出让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净地出让则往往是政府已经完成了出让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拆迁补偿工作,法律关系相对简单。

㈣ 土地证是按毛地还是按净地计算面积

面积以勘测定界点计算,和毛地净地无关,所谓的毛地净地是指当前土地开发状态。一般土地招拍挂的时候是以净地出让。净地是指完成三通一平,土地平整。

㈤ 生地,熟地,毛地,净地的区别与联系

生地:完成土地征用,未经开发、不可直接作为建筑用地的农用地或荒地等土地。熟地:相对于生地,已开发,直接用作建筑用地。毛地:在城市旧区范围内,尚未经过拆迁安置补偿等土地开发过程、不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土地,净地:完成土地开发,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土地,可直接用于建筑。

㈥ 生地、熟地、毛地、净地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一、区别

1、概念不同

生地:国土局尚未出让、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熟地:经过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投入,可直接用于建设的土地。

毛地:在城市旧区范围内,尚未经过拆迁安置补偿等土地开发过程、不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土地。

净地:已经完成拆除,地面平整,并且不存在未被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的土地。

2、重点不同

一般而言,生地、熟地重点着眼于建设;而毛地、净地更多着眼于出让。

二、联系

从生地到熟地的过程就是土地一级开发的诉求。土地一级开发,是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使之成为净地;

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E通一平”(通水、 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五通一 评”(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土地平整),或“七通一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燃气、通热力、土地平整)的建设条件(熟地), 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6)土地开发毛地变净地的计算方法扩展阅读

一般而言,“熟地”多见于评估中,而“净地”是俗称,于近年来出让中出现的。如:评估人员视之为“熟地”的土地,出让者却可能表述为“净地”,也就是说两者可能是同样地块不同阶段、不同人员的不同表述;当然两者之间也可能存在区别。

熟地与净地区别在于:

1、用途不用。前者服务于评估,后者用于出让。

2、内涵不同。两者基础设施配套方面不一定一致。

3、开发程度不同。前者已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者则不一定。

㈦ 什么是净地出让制度

净地出让,指在土地出让中,已经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在此基础上完成的土地出让就是净地出让。

净地指已经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与之相对的是毛地出让,毛地指地上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

产权和法律关系上看,二者有明显不同:

毛地出让往往是政府出让土地时尚未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拆迁补偿工作,涉及多方法律和经济关系,需要衔接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和出让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净地出让则往往是政府已经完成了出让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拆迁补偿工作,法律关系相对简单。

㈧ 土地开发成本如何评估

地开发成本的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和成本法。评估土地开发成本的市场比较法与前述评估毛地价的市场比较法相同。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土地开发成本,是先分别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出熟地价和毛地价,然后将两者相减即为土地开发成本。
运用成本法评估土地开发成本,是土地开发成本各构成部分的累加即为土地开发成本。由于挂牌出让的宗地,其来源有农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又有原住宅用地和单位用地,这些宗地的土地开发成本的构成不同,所以土地开发成本可分为农民集体土地的开发成本、住宅用地的开发成本和单位用地的开发成本。
1、农民集体土地开发成本的计算
农民集体土地的开发成本主要是征地补偿费,应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费用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超转人员安置费+菜田基金+耕地占用税等。
2、住宅用地开发成本的计算
住宅用地的开发成本主要是居民拆迁补偿费用,应按北京市房屋拆迁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基准地价×K+基准备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搬家补偿费
上式中,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
3、单位用地开发成本的计算
单位用地的开发成本主要是单位拆迁补偿费用,应按北京市房屋拆迁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区位价格×K1×K2×K3×建筑面积+地上物重置成本+停业损失补偿费+搬家补偿费
上式中,K1为容积率调整系数,K2为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K3为规划用途调整系数。
由于以前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主要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土地开发成本虽然有法律、法规对征地拆迁费用项目和标准作了规定,但在实际中的费用是通常土地取得者与原土地占有者讨价还价确定的,其之间的协商结果通常不公开,因此目前还没有比较成熟和准确的评估操作方法。

㈨ 政府出让一块土地之后,土地出让净收益如何计算出来的

政府出让一块土地之后,土地出让净收益计算方法:

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3、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4、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收益=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

(9)土地开发毛地变净地的计算方法扩展阅读:

土地出让金返还方式:

1、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2、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

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开发商先期介入拆迁,政府或生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部分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

3、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般情况下,由于实施了土地的储备制度,政府将生地转化为熟地后再进行“招拍挂”,动拆迁问题已妥善得到解决,土地的开发工作也已经基本完成,周边的市政建设将逐步完善,水、电、煤等市政都有计划地分配到位。

即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国土部门已将拟出让的土地处置为净地,即权属明晰、界址清楚、地面平整、无地面附着物的宗地。

4、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

公共配套设施是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企业立项时承诺建设的,其成本费用应由企业自行承担。而且开发商在制定房价时,已经包含了公共配套设施的内容。

5、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其它关联企业或个人。

目前土地招拍挂制运作过程中,出于各种考虑,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的关联企业进行部分返还,用于企业经营奖励、财政补贴等。

6、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未约定任何事项,只是奖励或补助。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土地出让金

㈩ 土地一级开发

生地是指国土局尚未出让、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熟地是指经过 国土部门出让、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如某城市国土局发布土地招标通知,多家开发企业去投标,其中一家开发企业中标后,对该土地进行建设投入,该地块就称为熟地.

毛地是生地的俗称.

净地指已经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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