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多处受伤如何计算伤残标准一个四级两个七级怎么计算,列出公式。
交通事故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B.1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B.3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㈡ 急关于伤残鉴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公式
严格说来一个人只能有一个最终的伤残级别,如果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伤残赔偿的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指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㈢ 请教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
一级100% 二级90% 三级80%
四级70% 五级60% 六级50%
七级40% 八级30% 九级20%
十级10%
三、附加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
一级10% 二级9% 三级8%
四级7% 五级6% 六级5%
七级4% 八级3% 九级2%
十级1%
四、限制条件:
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累计的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2,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五、举例:
假设:
有三个伤残等级分别为八级、九级、十级,
取其最高伤残等级八级 的赔偿指数为基本指数:30%,
将其低等级 九级 和 十级 的赔偿指数转换为附加指数分别为:2% 和 1% ,
则其三个伤残等级的“综合赔偿指数”为:30% + 2% + 1% = 33% ;又假设:
伤残赔偿总额为:50000元、 赔偿责任系数为主要责任,并取值为: 80%
那么:
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 50000元×80% ×33%
㈣ 多处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作者:袁瑞松 时间:2010-11-30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有关多等级伤残赔偿的综合计算方法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按照2002年公安部新出台的(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则及附录B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和赔偿指数等加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公式如下: C=Ct ×C1(Ih+∑Ia(∑Ia≤10%,i=1,2,3...n 多处伤残 )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即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假设为20年)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是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中 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将字母公式变换成汉字公式为: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举例:设某人伤残三处,分别评定为六级、八级和十级,在交通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对方承担70%,则他的赔偿额为: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70%×(几个伤残伤残等级最高一个六级的伤残赔偿指数50%+八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3%+十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注: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各处均须小于等于10%)即:实际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赔偿责任系数70%×54%。 但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其中有一级伤残,其他级别的伤残就被一级伤残吸收,只能计算一级伤残的赔偿比例,即100%。点击查看评论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有关多等级伤残赔偿的综合计算方法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按照2002年公安部新出台的(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则及附录B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和赔偿指数等加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公式如下: C=Ct ×C1(Ih+∑Ia(∑Ia≤10%,i=1,2,3...n 多处伤残 )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即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假设为20年)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是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中 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将字母公式变换成汉字公式为: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举例:设某人伤残三处,分别评定为六级、八级和十级,在交通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对方承担70%,则他的赔偿额为: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70%×(几个伤残伤残等级最高一个六级的伤残赔偿指数50%+八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3%+十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注: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各处均须小于等于10%)即:实际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赔偿责任系数70%×54%。 但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其中有一级伤残,其他级别的伤残就被一级伤残吸收,只能计算一级伤残的赔偿比例,即100%。
㈤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赔偿如何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正确的做法就是按照2002年公安部新出台的(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及附录B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交强险公司的限额内赔偿、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和赔偿附加指数等加以计算的。
一、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综合计算公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18667-2002 )附录B(资料性附录)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公式是这样的:
C = Ct ×C1×(Ih+ 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二、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综合计算公式的通俗理解
对于上述计算公式可以通俗的理解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1、“伤残赔偿总额”。
要根据伤残者居住的地区(省、市)的不同、身份的不同(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以及年龄的不同来进行计算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需要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赔偿责任系数”。
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为100%。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要由机动车的交强险公司在保险限额(机动车负有事故责任的或者不负有事故责任的)内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才按照“赔偿责任系数”计算。有的地方还通过立法程序,以地方法规规定了“赔偿责任系数”。
如《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就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二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及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3、“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
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4、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
按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3.6条的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所以应该是这样的: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计算公式,在一个人同时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能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
5、“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综合网上专家和学者的意见,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三、实施交强险之后的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实施交强险之后,由于交强险公司要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责任赔偿义务,只有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才可以按照“赔偿责任系数”计算,所以多等级伤残赔偿的计算公式也就应当相应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计算公式应该是这样的:
实际赔偿额=交强险公司限额内的赔偿+【(伤残赔偿总额-交强险公司限额内的赔偿)×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㈥ 多处伤残等级如何计算有明文规定吗
有规定的,比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多处伤残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一般来说,多处伤残的,以级别最高的为准,2到4级的,每多一处伤残,比例提高4%。6-10级的,每增加一处,比例提高4%。赔偿比例最多不超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