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判定场所是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防火防灾:检测烟雾、温度、火焰;
安全隐患:远离易燃易爆物品,连续超高温天气预警等
㈡ 解决火险隐患要坚持"三定","三定"是指什么
三定是指:定专人、定时间、定整改措施。
“其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
主要职责,即规定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内设机构(一般部门内的司局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
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其他事项,即明确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
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是由谁解释和调整的事宜。
㈢ 问299:可直接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哪些
(1)根据上题条件,以下情形均可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①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的;
②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的;
③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
④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⑥可燃性液体、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和冷却设施的。
(2)重大火灾隐患要件、要素综合判定法
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使用,可按表6-1进行判定。
表6-1重大火灾隐患要件、要素综合判定法
注:1.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2.重要场所,是指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所。如:国家机关,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调度中心,广播、电视、邮政、电信楼,发电厂(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档案馆及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科研单位中的关键建筑设施,城市地铁。
3.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指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工厂、仓库、储罐(区)、专业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储备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和麦秸、棉花、黄麻、稻草、秫秸、干草等属于易燃固体的易燃材料堆场。
㈣ 问300: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程序包括哪些
(1)发现。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或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在《消防安全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2)论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方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应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经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提出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意见,并且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
论证会议记录或者纪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及依据;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3)立案并跟踪督导。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之后,应及时立案并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若系组织专家论证的,送达时限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同时,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检察院、法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以及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根据单位的需要提供技术指导。
(4)报告政府,提请政府督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定期公布和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对于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车站、码头以及地铁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储存及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堆场,易燃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以及调压站等易燃易爆单位或者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必须拆迁的单位或场所;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单位和场所。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自身确无能力解决,但是又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列入督办事项或者予以挂牌督办,协调解决。对经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还应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5)复查与延期审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对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6)处罚。对于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经复查,逾期未整改的,应依法进行处罚。其中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责令单位停产停业的处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其责任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舆论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可向社会公告,以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如定期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并视情况组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示曝光和跟踪报道等。
(8)销案。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确认整改消除,或经专家论证认为已经消除的,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之后予以销案。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销案之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摘牌。
(9)建立档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专卷。专卷的内容应当包括:卷内目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重大火灾隐患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的会议记录、纪要;《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复查意见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政府挂牌督办的有关资料;行政处罚情况登记;相关的影像、文件等其他材料。
㈤ 问295:重大火灾隐患如何判定
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应当依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 653—2006)进行。根据判定的程序,重大火灾隐患可采取要件、要素综合分析判定的方法。所谓要件、要素综合判定法是指根据事物的构成要件和制约事物的要素进行对照、综合分析判定的方法。根据重大火灾隐患这一事物的构成要件和制约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素进行对照、综合分析判定的方法,就是重大火灾隐患要件、要素综合判定法。要件是指构成事物的主要条件;要素是指制约事物存在和发展变化的内部因素。
㈥ 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程序
(1)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获取相关影像、文字资料;
(2)组织集体讨论判定,且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3)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
(4)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时,建筑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利害关系的人员可以参加讨论,但不应进入专家组;
(5)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应形成结论性意见,作为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据。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结论性意见应有2/3以上专家同意;
(6)集体讨论和专家技术论证应当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期限。
㈦ 问298: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原则有哪些
(1)重大火灾隐患的三个构成要件为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最基本要件,不具备任一一个要件都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2)根据以上要件,若任一要素只要有一个因素与任一要件同时具备的,则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但以下隐患违反规定达到一定的量时才能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①场所或设备可燃物品(含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量超过原规定储存量的25%的。
②人员密集场所(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或超员使用达25%的。
③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的;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的。
④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的;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的。
⑤建筑物的或防火分区不能满足国家消防规范标准,或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的。
(3)根据上述要件,如果任一要素只要有2个以上因素与任一要件同时具备的,则应当确定为特大火灾隐患,即省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
(4)其他的任一要素只有具备了其中1个要素的,则可以认定为一般火灾隐患。
(5)可以立即整改的,或由于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或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发生火灾不足以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火灾隐患,可以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㈧ 什么叫重大火灾隐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中有明确解释: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二、该标准部分内容如下:
2006-10-25发布
200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目 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 36 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 36.1 综合判定要素. 36.1.1 总平面布置. 36.1.2 防火分隔. 36.1.3 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46.1.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46.1.5 防排烟设施. 46.1.6 消防电源. 46.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6.1.8 其他. 46.2 综合判定规则. 56.3 综合判定步骤. 5参考文献. 6
前 言
本标准的4.2、4.3、4.6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9)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一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激扬、阚强、吴丹、马锐、吴雪佳、王伟、殷李革、黄振兴、庄文遥、严洪、湛宝华、丁波、归小平、魏利军、徐浩良、倪照鹏。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原则,提供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3690 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 12268、GB 13690、GB/T 14107、 GB 50045、GB 50067、GB 50074、GB 50084、GB 50116、GB 50156、GB 50157、GB 50222、GBJ 16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2
公共娱乐场所 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ies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3
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ies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3.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place of flammable & explosive chemical materials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包括工厂、仓库、储罐(区)、专业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贮备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3.5
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operating areas for ladder trucks
靠近建筑,供举高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
3.6
重要场所 important places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所。如:国家机关,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调度中心,广播、电视、邮政、电信楼,发电厂(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档案馆及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科研单位中的关键建筑设施,城市地铁。
总则
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的方法,按照判定程序和步骤实施。
符合第5章任意一条要素且不符合4.5规定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不符合第5章任意一条要素且不符合4.5规定的,应根据场所类型、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要素,按照6.3进行综合判定。符合6.2所列情形之一的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对火灾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根据场所类型、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要素的具体情形和发生火灾可能的过火面积,以及物品价值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下列任一种情形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 可以立即整改的;
b) 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c) 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d)发生火灾不足以导致特大火灾事故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程序:
a) 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获取相关影像、文字资料;
b) 组织集体讨论判定,且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c) 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
d) 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时,建筑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利害关系的人员可以参加讨论,但不应进入专家组;
e) 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应形成结论性意见,作为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据。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结论性意见应有2/3以上专家同意;
f) 集体讨论和专家技术论证应当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期限。
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
下列重大火灾隐患可以直接判定:
a)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b)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c)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d)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e)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
综合判定要素
6.1.1 总平面布置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6.1.2 防火分隔
6.1.2.1 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6.1.2.2 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6.1.2.3 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6.1.3 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6.1.3.1 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6.1.3.2 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6.1.3.3 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6.1.3.4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6.1.3.5 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6.1.3.6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6.1.3.7 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
6.1.3.8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6.1.3.9 除5.4规定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6.1.3.10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6.1.3.11 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6.1.3.1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6.1.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6.1.4.1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6.1.4.2 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6.1.4.3 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6.1.4.4 除5.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1.4.5 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6.1.4.6 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1.5 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1.6 消防电源
6.1.6.1 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6.1.6.2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6.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7.1 除5.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1.7.3 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6.1.8 其他
6.1.8.1 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6.1.8.2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6.1.8.3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6.1.8.4 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6.2 综合判定规则
6.2.1 人员密集场所存在6.1.3.1~6.1.3.9和6.1.5、6.1.8.4规定要素2条以上(含本数,下同)。
6.2.2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6.1.1.1~6.1.1.4 、6.1.4.5和6.1.4.6规定要素2条以上。
6.2.3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6.1规定任意要素3条以上。
6.2.4 其他场所存在6.1规定任意要素4条以上。
6.3 综合判定步骤
6.3.1 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6.3.2 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6.1规定要素的情形及其数量。
6.3.3 按照4.6的规定,对照6.2规则进行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6.3.4 对照4.5的规定进行核定。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公安部令第39号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 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 公安部令第73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5] GB 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6] GB 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7] GB 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8] GB 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9]公通字【1996】82号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㈨ 一级消防工程师
您好,一级消防工程师的考试有一定的难度,所以要想顺利通过,做好充分的备考准备是很关键的,今天给考生推荐一些不错的备考技巧,主要从“学习准备+看书方法+时间分配”三个方面,分享几点必须知道的干货知识!
第一点: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俗话说不打无准备之仗,所有的考试也是一样的。无头苍蝇一样盲目乱撞,最后肯定是头破血流。
磨刀不误砍柴工,各位考生备考之前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了解消防工程师的一些基础资料,教材,基本了解一下考试重难点。
其实不太建议各位考生加太多的消防考试群,加一两个群用来和群友讨论复习时间和规划就足够了。距离2019年消防考试只剩下295天!对于很多从未接触过消防的小白而言,这个时间已经非常紧迫。
第二点:看书分顺序,理论到实践。
消防工程师的教材其实是要按照顺序来看的,看的顺序不正确,是事倍功半,得不偿失。
拿到教材的时候不要盲目地低头就看,而是有顺序和规律可言的。
学习顺序如下: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规范→《消防安全技术综案例分析》。
为什么是这样的顺序?
首先,实务是基础,跳过实务看综合和案例都是比较有难度的;实务学扎实了,在学习综合能力的时候会轻松很多,难度相对来说没那么大;案例就是实务和综合知识的实际运用,当然也是最难的,因为会理论的人不一定会应用。
因此,虽然说是三科考试,其实和一科差不多,三本教材的内容是逐渐深入、融会贯通的。
说到规范,可能很多人还不清楚规范到底是什么,于是优路教育整理了一下消防考试的一些基本规范如下: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
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9、《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10、《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11、《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12、《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
1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12、《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
13、《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
1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版)
1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16、《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
重点的基本规范已用字注出来,其余的规范涉及的考点不是特别多,因此要有侧重点地进行学习。
第三点、各科分配要合理,不急不躁来备考。
技术实务的学习:
需要分配较多的时间来学习,作为三科的基础科目,用三分之一的时间来学习其实是很划得来的。
这个过程中推荐和视频课一起看,跟着老师的节奏走,一方面加快自己的学习速度,防止自己单独看书时的走神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老师的讲解也能帮助消防小白门更快入门,使枯燥的知识点更易理解。
看第一遍书的时候,不懂的地方画出来,但不做深入研究,
第一遍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读教材,了解到每一个知识点,但不强记,更不要钻牛角尖。
第二遍主要梳理重点章节,在看视频课的过程中老师基本就会告诉你重点章节,这时候多注意重点章节,之前不懂的地方已经明了的勾掉,依旧不了解的做记号,等下一遍复习的时候问老师或者是查资料。
第三遍就是接触稍难的知识点,如果有老师可以答疑就最好不过,以免不停地翻资料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时间浪费。
最难的部分,可以暂时先不管,没准学完综合你就会了。
综合能力的学习:
在有实务打基础的前提下,理解综合的知识点会轻松很多,分配1—2个月时间即可。
第一遍还是结合视频,通读教材;
一般到这个阶段的时候会容易产生厌倦心理,建议各位考生在出现负面情绪的时候可以适当放松一下,自制力强的人可能会强制自己继续看书,但一般效果不会太好,而且抵触情绪会更甚。
因此适当的放松休息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晚上下班时可以去公园散散步,顺便回忆一下白天看过的知识点。
综合看到第二遍的时候,对于很多知识点的理解会更深一层,
这个时候可以结合案例一起看,记忆会更清楚,也为后续案例的学习打下了基础。
规范的学习:
综合中第三篇的内容就涉及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第四篇也是比较重要的,涉及到的规范主要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场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所以最好都要学习一遍。
规范作为消防考试的重中之重,至少有一般的考点都是来自规范,所以需要考生格外用心,可分配2——3个月时间来学习。
规范内容十分繁缛,如果一本本看完根本不可能,所以还是需要听老师讲解重点,然后花一个月时间来背诵相关的条文,有些条文的数字很容易混淆的,做一个不易混淆的表格对比,方便理解。
案例的学习:
案例教材虽然不厚,却是消防考试中最难的部分。可分配3个月左右时间。
案例是根据出题者设计的一个场景,利用实务、综合以及规范的相关知识,对该场景进行分析,判断某些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这就意味着,你不仅要理解掌握此知识点,还要能够尽量用和规范条文相近的语言表达出来。
还有就是书写速度的练习,能参加消防考试的考生,有相当一部分人都远离了这种学习考试的生活,因此考前练习一下写字速度还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是速度,抄写重点知识,重点条文,一是记忆,二是练习。
然后是在练习中逐渐练习字迹清晰,以及不潦草,要知道卷面分还是很重要的。
真题和练习题:
虽然消防考试只考了四年,现有的真题资料太少,但还是不能忽视真题的作用;考生可以选择一些质量高的辅导资料辅助消防工程师备考,比如优路教育的消防工程师辅导资料,可以作为小白考生们的辅导书,高含金量习题和高频考点总结,助力各位考生。
还有就是要注意整理错题,以及分析错题,单纯的题海战术能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如果只是练习,不注重纠正和总结,习题的作用将会大打折扣。
最后查漏补缺:这也是最关键的,和做题多总结错题是一样的,总结错题的目的不是让你订一本就完事,总结的错题可以打印出来再做一遍,对的基本就不担心了,还错的就找错的原因。
知识点记忆不清楚的,就回归教材;知识记忆混淆的,就对比记忆或者背诵原文;知识点完全不知道的就问下老师,看下学习中有没有遗漏。
做完上述的所有事情之后,距离考试应该也非常近了,这个时候最需要的就是调整心态,大局已定,放轻松随意就好。
下班能背点知识点就背,没心情背就出去遛弯,跑步,吃东西,或是做些别的娱乐活动,总之目的一定是要完全放松下来,经过一番调整再上考场才会不慌不躁。
考试期间,题目看一眼不能直接理解题意的略过,最后再做;多选不能确定选项的先把确定的写上,有时间在回来研究。
考完一门放下一门,切记不要纠结;隔行如隔山,花时间学了新的知识并不能代表就一定全会,所以在考试中遇到不会的内容也纯属正常,只要相信尽人事听天命,结果就一定不会太坏。
㈩ 整改火灾隐患过程简述
1、完善制度建设。修改、完善有关处罚条款,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强制措施,以法的形式赋予消防机构强制执行权,用法的威严提高消防机构的执法威信,也直接以法的手段震慑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行政相对人。
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停止施工的处罚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查封、扣押等。
2、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坚强领导。这是做好监督整改工作的关键。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积极为政府当好参谋,紧紧依靠政府的坚强领导,努力赢得他们的大力支持,并针对隐患整改工作适时作出安排和部署,科学、规范地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火灾隐患整改任务。
3、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必须将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积极落实隐患整改资金作为整治重大火灾隐患的重要手段。整改火灾隐患的资金投入是一项隐性投资,无任何经济效益可言,造成一些需要大额投入和经济效益较差单位的火灾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
因此必须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采取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通过政府投入、社会集资、单位自筹、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解决资金问题。
可以由政府及银行通过风险、信誉评估对隐患企业实施无息贷款,解决隐患投资问题;可以通过各类基金委员会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基金,对确实存在资金困难自身无力解决,但一旦发生火灾将造成大量人员失业、社会动荡等严重问题的单位进行无偿资助。
4、开展火灾责任保险。火灾责任保险比较好地解决了火灾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但不可否认的是,火灾责任险的设立,也从客观上助长了不少投保人忽视火灾隐患整改的思想。
因此,要使火灾责任险更好地发挥作用,可以考虑在传统的火灾保险条款基础上进行适当创新,如可增设消防与保险联合进行消防排查条款。
规定发现重大火灾隐患而不按规定整改发生火灾的,不但要给予必要的处罚,还要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不予赔付,从而消除企业有保险赔付的依赖,从经济上堵住了企业的后路,迫使企业重视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
5、狠抓合力建设。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查改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火灾隐患查改责任与考评机制,确保各级政府真正把火灾隐患查改问题作为大事来考虑,逐条逐项分解落实整改任务,进一步增加隐患单位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紧迫感和危机感。
要把火灾隐患查改问题解决的好坏,作为衡量一个领导干部政绩、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与各项工作的年终考评挂钩。
同时,要调动起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力量,通过落实责任制切实督促公安、文化、教育、卫生、工商、建设、规划、经贸等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针对易产生重大政治影响、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火灾易发场所、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合力督办,联合治理。
6、严把审核“源头关”。事实上一些重大火灾隐患大多存在于建筑布局、耐火等级、消防设施、生产流程、技术工艺等防火措施不健全、设施不完善、不配套等方面。而造成这些重大火灾隐患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安消防机构人员在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时把关不严。
因此,要严把防火审核“源头关”,实行逐级审批和审验分离制度,确保审核、验收不走过场。消防监督人员在审验工程中应该变被动为主动,提高大局意识和服务质量,主动参与设计、论证、施工检查和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对施工过程要加大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过法律文书通知施工单位,督促其整改。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7、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整改火灾隐患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保证安全,又要兼顾生产,还要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必须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从而达到安全与生产、经济与效益、形式与效果的统一。
公安消防机构在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前,要积极会同设计、检测、技术等部门的专家,对重大火灾隐患现状进行论证,提出指导性意见和整改方案。整改期间,公安消防机构应派员对整改情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指导,确保整改如期完成。
对那些确定整改困难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在落实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灵活变通”手段,允许其有计划、分步骤、按要求逐步进行整改,不搞“一刀切”,也不“一棒子打死”,否则,只能造成隐患久拖不改、长期存在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