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轴流风机或离心风机的参数选择和排风量计算方法
6.5.1内走道可按水平防火分区设置垂直排烟系统;6.5.2因着火层及其上下邻层有正压送风,所以排;6.5.3选择风机时,应将系统总风量乘以1.3~;6.5.4符合排烟系统要求的公共区域,排烟系统不;6.5.5对于兼作平时排风的系统,其排风量应与以;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6.1一般规定;6.1.1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1防烟楼梯间及
6. 5. 1 内走道可按水平防火分区设置垂直排烟系统,风量按60 m3/ (m2·h) 计算。当房间与走道之间的门为防火门时,可只计算走道面积;为普通门时,应根据排烟区的大小,增加该区房间面积的1/ 8~1/ 4 。上面计算出的排烟量应大于与之相对应的正压送风量30 %左右,以维持着火区的负压。
6. 5. 2 因着火层及其上下邻层有正压送风,所以排烟应集中于着火层,按着火层计算风量。
6. 5. 3 选择风机时,应将系统总风量乘以1. 3~1. 5 的漏风系数,对于超高层建筑可同时计算2 个着火层,如中间设避难层可分为2 个系统设置。
6. 5. 4 符合排烟系统要求的公共区域,排烟系统不可跨越防火分区,如一个防火分区太大,可内设两个以上的排烟系统。排烟系统的风量根据房间高度决定,高度大于10 m ,按6 h - 1计算,高度小于10 m 时,按60 m3/ (m2·h) 计算。
6. 5. 5 对于兼作平时排风的系统,其排风量应与以上计算的风量进行比较,取其大者。我省金属公司商业大厦、银河大厦、国际大厦、温泉大饭店、西湖大酒店等就是根据以上原则进行设计的。
6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6.1 一般规定
6.1.1 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避难走道的前室。
6.1.2 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大厅和丙、
丁类生产车间;
2 总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3 电影放映间、舞台等。
6.1.3 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
6.1.4 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大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时,宜采用自然排烟;自然排烟口底部距室内地坪不应小于2m,并应常开或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开启。
6.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及送风量
6.2.1 防烟楼梯间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25Pa。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3/h。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m3/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2000m3/h。
注: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按1.5m×2.1m计算,当采用其它尺寸的门时,送风量应根据门的面积按比例修正。
6.2.2 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余压值应与本规范第6.2.1条的防烟楼梯间前室的要求相同,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前室入口门洞风速不小于1.2m/s计算确定。
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口应正对前室入口门,且宽度应大于门洞宽度。
6.2.3 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当需要共用系统时,应在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6.2.4 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排风应设置余压阀,并应按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值整定。四川陶诺提供资料
6.2.5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普通离心式、轴流式或斜流式风机。风机的全压值除应计算最不利环管路的压头损失外,其余压值应符合本规范第
6.2.1条的规定。
6.2.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6.2.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采风口与排烟口的水平距离宜大于15m,并宜低于排烟口。
6.3 机械排烟及排烟风量
6.3.1 机械排烟时,排烟风机和风管的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担负一个或两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部分总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计算,但排烟风机的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7200m3/h;
2 担负三个或三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其中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
6.3.2 排烟区应有补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自然补风;
2 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大于50Pa时,应设置火灾时可转换成补风的机械送风系统或单独的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风量的50%。
6.3.3 机械排烟系统宜单独设置或与工程排风系统合并设置。当合并设置时,必须采取在火灾发生时能将排风系统自动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措施。
6.4 排烟口
6.4.1 每个防烟分区内必须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墙面的上部。
6.4.2 排烟口宜设置于该防烟分区的居中位置,并应与疏散出口的水平距离在2m以上,且与该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6.4.3 排烟口可单独设置,也可与排风口合并设置;排烟口的总排烟量应按该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 m3/h计算。
6.4.4 排烟口的开闭状态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独设置的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其控制方式可采用自动或手动开启方式;手动开启装置的位置应便于操作;
2 排风口和排烟口合并设置时,应在排风口或排风口所在支管设置自动阀门,该阀门必须具有防火功能,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时,着火防烟分区内的阀门仍应处于开启状态,其它防烟分区内的阀门应全部
关闭。
6.4.5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6.5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排烟管道
6.5.1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排烟管道内的风速,当采用金属风道或内表面光滑的其它材料风道时,不宜大于20 m/s;当采用内表面抹光的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不宜大于15 m/s。
6.5.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排烟管道、排烟口和排烟阀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排烟管道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15m。
6.5.3 当金属风道为钢制风道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0mm。
6.5.4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排烟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需要穿过时,过墙处应设置烟气温度大于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
6.6 排烟风机
6.6.1 排烟风机可采用普通离心式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排烟风机应在烟气温度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排烟风机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6.6.2 排烟风机可单独设置或与排风机合并设置;当排烟风机与排风机合并设置时,宜采用变速风机。
6.6.3 排烟风机的余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进行计算,排烟量应增加10%。
6.6.4 排烟风机的安装位置,宜处于排烟区的同层或上层。排烟管道宜顺气流方向向上或水平敷设。
6.6.5 排烟风机应与排烟口联动,当任何一个排烟口、排烟阀开启或排风口转为排烟口时,系统应转为排烟工作状态,排烟风机应自动转换为排烟工况;当烟气温度大于280℃时,排烟风机应随设置于风机入口处防火阀的关闭而自动关闭。
6.7 通风、空气调节
6.7.1 电影院的放映机室宜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当需要合并设置时,通向放映机室的风管应设置防火阀。
6.7.2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设置有排除废气的排风装置;与该房间连通的风管应设置自动阀门,火灾发生时,阀门应自动关闭。
6.7.3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当需要穿过防火分区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7.6条的规定。
6.7.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机及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及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6.7.5 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消声、过滤材料及粘结剂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6.7.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过防火墙或防火楼板处;
2 穿过设有防火门的房间隔墙或楼板处;
3 每层水平干管同垂直总管的交接处;
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6.7.7 火灾发生时,防火阀的温度溶断器或与火灾探测器等联动的自动关闭装置一经动作,防火阀应能自动关闭。温度熔断器的动作温度宜为70℃。
6.7.8 防火阀应设单独的支、吊架。当防火阀暗装时,应在防火阀安装部位的吊顶或隔墙上设置检修口,检修口不宜小于0.45m×0.45m。
6.7.9 当通风系统中设置电加热器时,通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0.80m范围内,不应设置消声器、过滤器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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