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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容忍方法通常在哪里使用

发布时间:2022-02-08 06:17:27

Ⅰ 变更农田的使用方法

农田是不可以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Ⅱ 容忍与自由所运用的论证方法

浅析庄子《秋水》和胡适《容忍与自由》的手法、主旨、文风异同

文|杨培川

(原创文章,作者已和维权骑士版权保护计划签约)

庄子《秋水》中节选的海若与河伯的对话,和胡适的容忍与自由,主旨皆阐明了“宇宙无限、人的认识有限”的哲理。

一、从论证方法上看,二者是有区别的

庄子用“稊米之在大仓”、“毫末之在马体”来阐发宇宙无限、人的认识有限的哲理,这种论证方法是类比法。

所谓类比法,即是将性质特点相同或相近的非同类事物进行比较,从而通过相似连类来认识事理、得出结论的论证方法。

而胡适《容忍与自由》的主要论证方法是例证法。

胡适用了三个典型的例证:第一是在自己少年时,援引《王制》专制律条痛骂《西游记》和《封神榜》;第二是宗教史上高尔文活活烧死塞维图斯等科学家;第三是提倡白话文时陈独秀“不容反对者有讨论之余地”。这三个例证,皆有十分鲜明而强劲的启示力和说服力。

二、从修辞手法上看,二者皆运用了相同的修辞手法增强了说理的力量

庄子《秋水》节选中一段较出名的比喻和排比:

井蛙不可语于海者,拘于虚也;夏虫不可语于冰者,笃于时也;曲士不可语于道者,束于教也。
这几句分别说明了人的认识受到空间、时间、后天教育的限制。

而且其一运用了比喻的修辞手法,化形象为具体,说理具象化;其二排比句式使得行文层次更加清楚,说理有气势。

胡适《容忍与自由》同样有这样增强说理气势的排比句式:

一切对异端的迫害,一切对“异己”的摧残,一切宗教自由的禁止,一切思想言论的被压迫,都由于这一点深信自己是不会错的心理。因为深信自己是不会错的,所以不能容忍任何和自己不同的思想信仰了。
三、主旨相同,文风上却又有不同

庄子《秋水》中河伯与海若的对话,是虚构出河伯与海若两个不同认识境界的对话者,形象地渲染了文章主旨。

庄子的文章想象丰富、笔调恣肆、辞藻瑰丽,并多采用寓言形式,富有浪漫色彩。

此篇《秋水》节选运用了大量排比句和反诘句,使得文章的气势莽莽滔滔。

胡适《容忍与自由》则不然,他从自身经验谈起,以身说法,言传身教,不摆理论,平易近人,有亲和力,充分体现了胡适“言之有物,明白清楚”的文风。

这种文风返璞归真、深入浅出,是为大家风范。

结语 二者留给后世的意义和反思

庄子认为孔子的学问“少”,伯夷的道义“轻”,圣贤的学说是“自多”,是基于“宇宙无限,而人的认识有限”这一宏观理念。

而这个理念,就算在今天,也有着消解自我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的积极意义。

胡适认为人性普遍“喜同恶异”,心理上总觉得自己“不会错”,政治上经常标榜“绝对之是”,充分显示出容忍度量的难能可贵。

而不承认“绝对之是”的存在,则是建立在“宇宙无限、人的认识有限”理性观念基础之上的明智态度。这些和而不同的精神内核,对当今多极并立的世界、多元共存的文化,是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的。

Ⅲ 标准方法变更时什么情况下使用新标准

1、在首次对外出具数据之前应确认(证实)标准方法已被正确的运用。

2、标准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确认。

3、对标准方法定期清理或者查新,以确保最新有效版本。

Ⅳ 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方法通常有哪四种方法

我国会计准则中可选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1、平均年限法,又称直线法,是最简单并且常用的一种方法。此法是以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除以预计使用年限,求得每年的折旧费用。在各年使用资产情况相同时,采用直线法比较恰当。

2、工作量法,又称变动费用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理论依据在于资产价值的降低是资产使用状况的函数。根据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或设备的使用状况来计提折旧。假定固定资产成本代表了购买一定数量的服务单位,然后按服务单位分配成本。

3、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最后两年的前面各年,用年限平均法折旧率的两倍作为固定的折旧率乘以逐年递减的固定资产期初净值,得出各年应提折旧额的一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必须注意不能使固定资产的净值低于其预计净残值以下。

4、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乘以一个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4)变更容忍方法通常在哪里使用扩展阅读: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1、年折旧率=2÷预计的折旧年限×100%,年折旧额=固定资产期初折余价值×年折旧率。

2、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3、月折旧额=年初固定资产折余价值×月折旧率。

4、固定资产期初账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

5、最后两年每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净残值)/2。

Ⅳ 动产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方式、公示方式有什么不同

试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摘要:在现代物权交易频繁的情形下,物权变动不但涉及一国财产的流涌,而且关乎一国的交易秩序,因而公示及其重要。本文对物权公示制度进行评析,从多重视角看待物权公示价值,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物权公示 原则 制度 方法 价值
物权的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公示的对象是物权的享有与变动的事实,公示的目的是让不特定的第三人得以知道。据此,公示制度,当事人与第三人可以直接从外部获知物权的存在与变动状态,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透明;否则,讲有害于交易安全、交易秩序与第三人利益。
一、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
我国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23条对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作了规定;《物权法》第9条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土地登记规则》等,对我国土地、房屋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作了规定。我国现今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物权公示制度[1]。
(一)物权公示的方法
按照现代各国物权法,物权公示的方法,因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的变更作为权利享有与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权利的享有的公示方法,以占有的转移、交付作为权利变动公示方法。法律通过赋予登记和登记变更以及占有与交付以公信力,社会公众也就可以通过登记、登记变更、占有和交付等知悉物权的享有与变动的情况[2],从而达到公示物权的享有与变动的目的。
1、动产物权的公示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之一动产的占有是作为静态权利表征的占有,是对物的事实上的管理与控制,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但不论何种占有均是动产物权的外部表征手段,此时就是以占有的事实状态被“推定”为正确的权利占有并获得法律的保护;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之二就是交付,即动产占有的交付、动产实际控制的交付,比如在设定物权、转移物权的情况下,交付发挥着表示权利有效取得的作用。
占有和公示这两种公示方法不能涵盖全部动产物权的存在和变动,留下了公示空白,造成公示不周延。同时,动产所有权和动产定限物权、某些物权和某些债权,都以占有来公示其存在和变动。占有和这些权利不能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容易造成不同种类的动产物权之间的混淆,以及动产物权与其它权利的混淆,难以起到准确公示权利的作用。由此看来,占有和公示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具有相当的局限性,下面试作具体阐述。
第一,某些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和存在没有公示方式。动产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抵押动产依法享有的变价和优先受偿的权利。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某些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不必登记,也就是说,它采取意思主义的立法主义为生效要件,只要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订立动产抵押合同,即可创设动产抵押权,不需要附加交付等公示方式。在这种动产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抵押物由抵押人等继续占有,抵押权人并不占有,他不能以占有来公示其抵押权的存在。显而易见,这种动产抵押权缺乏“权利的外衣”,没有公示方式。
第二,在观念交付中,动产物权的变动没有公示方式。观念交付是相对于现实交付而言的,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形式。在这三种方式中,都只有物标的转移,而没有直接占有的转移,即没有现实交付。观念交付作为拟制交付,系于当事人的意思,没有公之于众的外部表现形式,不足以为公众所知,显然与公示的本质不符。按照各国法律规定和通行学说,作为动产物权公示方式的交付是对动产的直接占有的转移,观念交付不能成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第三,占有常常不能公示动产物权的具体种类。动产所有权固然以占有来公示。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动产用益权也是以占有来公示的。如果这些他主占有人心怀叵测,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动产并将其出卖给善意第三人,那么动产所有人将确定地失支所有权,因为善意第三人从公示方式来判断,足以信赖他主占有人为所有权人,他所得利益应受公信力的保护。由此看来,占有公示的是动产物权群中的某一物权,而不是自始确定无可选择的一个具体物权。这种公示具有相当大的偶然性和模糊性,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不成其为公示了。
第四,某些非物权类型的权利也可通过占有和交付来体现。在一些合同关系中,如租赁、保管、运输和加工承揽中,出租人、存货人、托运人和委托人要交付动产,承租人、承运人、保管人和承揽人要占有动产。这些外部表现形式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一致。在这些场合,如果动产占有人声称是货物所有人而将其出卖给善意第三人,该第三人所得利益会因对公示的信赖而受到公信力的保护。由此看来,占有和交付作为一种客观事实,普遍存在,并不是动产物权存在和变动特有的外部表现形式。以这样普遍的事实来公示特殊的动产物权,就如同说能发亮的东西都是灯一样,混淆事物之间的区别,还谈什么公示!
2、不动产物权的公示
不动产登记就是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记载于国家专门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的过程或者事实。其目的在于明确各种不动产的归属,以保护不动产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物权公示采实质主义登记的方法,即登记有决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能否有效的作用,不动产物权的各项变动都必须登记,不登记者不生效。在应然状态,按照既定的不动产物权方法制度能够获得如下法律效力:
①决定因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的效力;②权利上确定性推定的效力,即以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为正确的不动产物权并依法予以保护的效力;③善意保护的效力,即对信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为正确权利而取得该项权利的第三人,法律认可其权利取得有效而予以保护,禁止原权利人予以追夺的效力;④风险警示的效力,即对各种物权变动均应纳入登记,将各种物权的排他效力通过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明确宣示,以达到告诫物权相对人存在不动产交易风险的效力。事实上,由于我国目前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制度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统一的登记机关、统一的登记效力、统一的登记程序、统一的权属证书而使其自身的效力还没有达到应然的层次。由于前文中已论及法律依据和登记效力的问题,并且登记程序可纳入法律依据之中,权属证书的统一也是法律依据统一后的应有之义,笔者将着重论证一下统一的登记相关的缺乏对现有制度效力的影响。
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制度的实施享有职权的行政机关有国土管理机关、房产管理机关、矿产管理机关、水行政机关、渔政管理机关、林业管理机关等,他们分别对基于土地、房屋、矿产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森林资源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行使管理权,登记机关的不统一及所进行的登记缺乏全面的、及时的公示性最终会损害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权机关的职权范围发生交叉或重叠时,通常由于物质利益的驱动,它们会积极的争权,发生权力抢滩的现象,导致民事主体人力、物力、财力的不必要大量耗费,并可能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不堪,甚至为行政腐败提供温床。更不用说充分发挥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制度的积极作用了,更谈不上协调社会、国家、集体、第三人和权利主体之间的合法利益关系了。
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登记应归于统一的行政机关。由于国家政治强力在社会舞台上呼风唤雨绝非一日,我国立法权在配置各关系主体之利益时,受各种政治因素影响颇大,以致法律在走投无路时,别无选择地选择了中国古来有之的“中庸”之道-但求保持“利益均沾”的现状。笔者认为,对不动产物权公示登记机关之统一势在必行,但法院难担此任。我国诉讼法关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之规定,要求无论审级与地域,法院一律对其管辖之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干涉。法院的独立性及其司法的中立性和消极性,加之登记责任的利益性,亦易滋生各法院之间的权力抢滩。某一特定统一的行政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刚好回避了这一缺陷。我们讲不动产物权登记宜归于统一的机关是从横向而言,归于行政机关是从纵向而言,二者从不同角度说明了我们应基于公益性目标而非其它来配置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权责
(二)物权公示的效力
目前世界各国都将物权公示制度置于立法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对于物权公示的效力则存有分歧。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
第一,公示要件主义,即法律不仅赋予物权公示方法以公信力,而且公示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换言之,当事人之间仅有物权变动的合意但无物权变动的公示,那么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不仅无公信力,而且也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即物权变动无效。此种方式主要以德国为代表;第二,公示对抗主义,即法律只赋予物权公示方法以公信力,公示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只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即当事人一旦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就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是在未进行公示前,不产生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法国和日本是采取此种主义的代表;第三,折衷主义即兼采公示要件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但各有侧重的一种立法例。[5]就我国而言,从《民法通则》、《城市房管法》、《担保法》、《海商法》等规定来看,我国采取的是折衷主义,即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我国现行的制度中,不动产物权变动方面完全采纳了登记要件主义,抵押权的设立也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海商法》上的船舶抵押权登记仅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担保法》第43条规定的抵押权登记也是登记对抗主义。
二、物权公示原则的价值
(一)物尽其用价值
物尽其用的实现方式之一就是在同一个物上尽可能多的设置物权类型,在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情况下使得多个物权在同一个物上并存。由于多个物权在同一个物上并存,在物权实现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效力上的冲突,导致有些物权效力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必须解决以下两个问题:其一,在某一物上既设的物权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公示于外,以使欲在该物上再设物权者能明晰该物上既存的物权状态,从而依其意思自治进行欲设物权实现风险的评判以决定是否在该物上再设定物权;其二,后设定物权的人进行其欲设物权实现风险的评判时,需要一个评判的标准,而这个标准必须是法定的,具体来讲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而这种物权相互间优先效力确定的根据之一就是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一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由于物权立法的有限性决定了对之不可能予以穷尽,那么就必须寻求作为优先效力根据之一的物权公示原则加以解决。[3]
(二)主体性伦理价值
物权变动的动态安全有着促进和保障契约自由和所有权自由的特殊功能。没有这种动态安全的保护,人们就会陷入一种不自由状态。因为契约自由是有成本的,尤其是信息成本,动态安全得不到保护就意味着交易的成本会急剧增大,其结果是放弃交易和契约的实质上的不自由。所有权的自由实际上是权利已经获得之后的自由,而作为其前提的权利获得过程直接决定了这种自由的享有的可能性,如果没有动态安全保护,因契约自由被阻滞当事人放弃交易,当事人拥有某物所有权的梦想就会落空,所有权自由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空洞的口号。物权公示原则通过保护交易第三人的信赖,从而使交易人超越信息成本的局限而做出决定进行交易,使私法自治的主体性伦理得以充分地实践和张扬。
(三)证据证明价值
物权公示原则所具有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其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即将纳入公示的物权作为正确权利的假定。如以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为正确的权利人,以动产占有人作为正确的权利人等。物权公示原则的权利正确性推定是一种法律推定,即“法律从已知事实推论未知事实所得出的结果。”[4]法律推定实质仍是一种法律上的假定,虽然这种“假定”的性质本身就表明了它在某种程度上的盖然性和不绝对可靠性,但其所具有的免除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并把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的功能,却能够实现诉讼经济、公正分配证明责任、缓解某些事实证明上的困难以及贯彻实施实体法规范宗旨等目的,同时这种假定决不是随意而定,而是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的合乎逻辑的认定,正是法律推定所具有的这种正面功能和生活经验基础决定了它既能被法律所认可和容纳,也能被民众所承认和接受。物权公示原则从占有(动产)和登记(不动产)推定权利的正确性,在物权实体法规范中进行了一次证明责任的分配。物权公示原则通过权利正确性推定而进行证明责任配置,并在当事人纠纷或诉讼中发挥对于实体权利的保护作用。
三、对物权法有关物权公示规定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见,物权法确立了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我们从物权法第9条来看,不动产采用了登记要件主义作为一般原则,由于不动产的变动影响当事人的利益甚巨,存在的问题也最多,因此,这里以分析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为重点。
物权法第2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从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登记的收费情况来看,当事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抵押登记时,由于标的物价值不菲,所交纳的相关费用也不低。为了防止登记机构乱收费,主管部门曾发文要求登记应当按件收费,不能按标的物价值收费;[5]物权法第22条再次确认了这一原则。笔者认为,只要掌握合适的比例,按价值收费可能也有一定道理:第一,登记机关因交易的复杂程度而投入的审查、核实交易文件的资源有区别,登记首先又是为了满足当事人使其权利发生对抗与排他效力的需要,在有的登记花费较少,而有的花费较多的情况下,后者自然不能要求前者,甚至国家为其分担;第二,根据物权法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登记机关要承担因其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当事人,又包括信赖登记的第三人。虽然物权法第19条规定了更正登记制度和异议登记,以发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确保登记的正确性,但是仍然不能确保登记的完全正确。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财产价值越大,其潜在的责任就越大,那么靠什么来承担责任呢?登记费用造成的交易成本,可能会影响到当事人是否选择登记的意愿。不登记仍然可以满足当事人需要的,强令其进行登记确实不符合效率原则。什么样的财产不需要登记,应当根据交易实践确定。从理论上说,流通范围较小的财产就不一定有登记的必要,这方面的例子,一是原有法律实践中已经通行的汽车、船舶、航空器,物权法第24条再次确认下来;二是在人员与财产的流动性较低的农村社区,哪座房子、土地是谁家所有或者承包,大家都一清二楚,甚至不需要登记,而且强制登记将增加农民负担。不过,一旦农村宅基地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入流转,登记的要求可能就会凸显出来。这就是“未公示者不得对抗”规则,与公示的决定力相比,这种规则所产生的效力是对抗力。从理论上说,公示对抗力模式可能会鼓励“一物数卖”,降低物权交易的安全性,因为任何受让人在完成公示手续之前,都不能排除不够诚信的转让人再将财产转让给其他人,并完成公示手续以移转物权,使自己落个财货两空。但是,这种模式毕竟仍然给当事人提供了公示的可能性,当事人在由此保留的自治空间里,可以根据自己对交易安全和交易成本的衡量选择是否进行登记。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政策选择。而且,随着公示技术的发达,进行公示以及通过公示体系查询物上权利会越来越便利,自然会吸引更多当事人选择公示。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24条仅仅针对船舶、航空器与机动车明确规定了公示对抗力规则,范围非常狭隘。同时,根据我国的行政与司法实践,该条中用意或许在于放眼将来的“等”字,实际上难以包容扩张解释的想象空间。
我们再看物权法第158条,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物权法采登记对抗主义。做出此种规定的主要理由在于:地役权是在相邻关系之外所设定的利用他人不动产并提高自己不动产权能的用益物权。地役权主要发生在两个权利人之间,一般不涉及第三人,在发生第三人侵害土地权利的情况下,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的侵害,不涉及地役权的侵害,即使不登记,也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属,尤其是地役权本身不能单独转让,必须随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它是依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虽有一定道理,但是,采取登记要件主义更符合法理。在当事人之间就相互的不动产的利用达成协议而未登记的情况下,实际上创设了以乙方不作为或者说容忍义务为标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本质上是一种债的关系,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其内容也是给付而非对他人之物的支配。这显然不同于作为用益物权的地役权。如采登记对抗,就显然混淆了不作为之债与地役权的关系。故采登记要件主义似更合理。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89.
[2]李开国:《民法学》(专题讲座),第367页
[3]洪学军:《物尽其用于物权公示》,载《人民法院报》2005/05/30。
[4]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9页。
[5]常鹏翱,李富成:《物权公示的决定力》,载《人民法院报》2005/05/30]。

Ⅵ 文献查重 查出很多引用部分,怎么

文献查重查出很多引用部分应该进行文献修改。

论文引用是引用别人的结论或者数据作对比,如果把别人的论文中的语句直接搬到自己论文中,这种就是抄袭。

抄袭的修改方式针对标红文字的修改方式有改词、换句、改变描述方式(变原句为倒装句、被动句、主动句等)、打乱段落顺序、删除关键词汇、关键句等。

经过实践证明,使用以上方法结合,可有效降低复制比,保证顺利通过。总体来说,需要在保证修改后句子通顺的前提下,尽量和原句在字面上保持不同。

文献标红原因:

1、总文字复制比:被检测论文总重合字数在总字数中所占的比例。

2、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去除系统识别为引用的文献后,计算出来的重合字数在总字数中所占的比例。

3、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去除作者本人已发表文献后,计算出来的重合字数在总字数中所占的比例。

4、指标是由系统根据《学术期刊论文不端行为的界定标准》自动生成的。

5、红色文字表示文字复制部分;绿色文字表示引用部分;棕灰色文字表示作者本人已发表文献部分。

如何减少需求变更

公司再三叮咛他一定要尊重客户,充分满足客户需求。项目开始比较顺利,但进入到后期,客户频繁的需求变更带来很多额外工作。Steven动员大家加班,保持了项目的正常进度,客户相当满意。 但需求变更却越来越多。为了节省时间,客户的业务人员不再向Steven申请变更,而是直接找程序员商量。程序员疲于应付,往往直接改程序而不做任何记录,很多相关文档也忘记修改。很快Steven就发现:需求、设计和代码无法保持一致,甚至没有人能说清楚现在系统“到底改成什么样了”。版本管理也出现了混乱,很多人违反配置管理规定,直接在测试环境中修改和编译程序。但在进度压力下,他也只能佯装不知此事。但因频繁出现“改好的错误又重新出现”的问题,客户已经明确表示“失去了耐心”。 而这还只是噩梦的开始。一个程序员未经许可擅自修改了核心模块,造成系统运行异常缓慢,大量应用程序超时退出。虽然最终花费了整整3天的时间解决了这个问题,但客户却投诉了,表示“无法容忍这种低下的项目管理水平”。更糟糕的是,因为担心系统中还隐含着其他类似的错误,客户高层对项目的质量也疑虑重重。 随后发生的事情让Steven更加为难:客户的两个负责人对界面风格的看法不一致,并为此发生了激烈争执。Steven知道如果发表意见可能会得罪其中一方,于是保持了沉默。最终客户决定调整所有界面, Steven只好立刻动员大家抓紧时间修改。可后来当听说因修改界面而造成了项目一周的延误后,客户方原来发生争执的两人这次却非常一致,同时气愤地质问 Steven:“为什么你不早点告诉我们要延期!早知这样才不会让你改呢!”Steven很无耐,疑惑自己到底错在哪里了。 需求变更往往是不可避免的。通常是项目负责人员花费了大量的气力避免需求变更,可最后需求变更总是会出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项目开发人员不应该做这方面的工作,项目开发人员对于需求变更的正确态度应该和软件测试的态度一样,在需求变更发生之前尽量减少需求变更,以将需求变更带来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项目开发人员切忌在项目设计之前试图消除需求变更,这样做往往费力不讨好。 相比于需求开发人员而言,客户可能对需求变更认识不足,认为他们出钱,程序员或软件开发公司就要为它服务,因此客户对需求变更往往更加肆无忌弹,将需求变更视为儿戏,随个人喜好随意变更需求。因此,在需求人员同用户代表或用户部门主管人员接触时,就应该向他们挑明态度,和他们协商好,特别是应该让他们清楚软件的定价应该与软件的功能相关,以及需求随意变更所带来的风险的承担者应该由客户和项目开发者共同承担。通过这样做,让客户在需求分析之前就尽量对他们所需要的功能有个整体的了解和确定的思路,而不是等到程序员开始编码了,才提出以前原本在需求分析时就可以提出的需求。 让客户明白减少需求变更的重要性后,需求分析人员应该采取合适的方法同客户交流,帮助他们明确他们的需求。需求分析人员和客户的关系不应该仅仅是记录人员和需求提供者,他们的关系应该更多的是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虽然需求分析人员和客户存在着服务商和顾客的关系,但是他们有着一个共同的目标:开发出适合客户需求的软件,因此需求分析人员除了记录客户提出的需求以外,还应和用户讨论,提出一些建议,使用合适的工具帮助客户提出需求。在需求分析时,尽量多的召集需求研讨会,邀请开发人员和客户共同协商探讨,在研讨会上允许任意的提出需求,并将这些需求整理成档后由客户代表和需求分析人员共同商议可选的功能,这样能够尽量使得需求完备。在需求开发时,开发人员采用原型的方法启发客户思考功能需求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Ⅷ 如何用容忍改变能够改变的

追求人生目标的决心愈坚定,你就愈有耐心克服阻碍。在通向目标的征途上遇到他人的羞辱与攻击是最正常不过的了,有人希望你平庸,巴不得你一蹶而不振,这样他就少了一个竞争对手。

爱你的人不一定是帮助你的人,而恨你的人却始终是帮助你的人,因为你不甘于输给他,被他瞧不起。

玛丽是美国圣保罗市的缝纫机推销员,每月平均维持销售15台的记录。有一次,她在鱼市上向一位中年人推销,却遭到了呵斥,并警告她马上离开,否则不客气。玛丽很难过,但她忍住了泪水流出来,她咬咬牙,要继续与对自己这么凶狠的男人谈她的产品。那位男人竟把整桶的水倒在她身上,她当众成了落汤鸡。

面对这种羞辱,她这回禁不住泪流满面。她对自己说:“我家里收入又不是让我无法生活,我何必要到处受人污辱呢?我再也不干推销员这一行了!”

做出决定后,玛丽回到家,躺在沙发上,把今天遇到的遭遇想了一遍又一遍,她竟冷静下来。她觉得自己不能在这种耻辱与困难面前退下来。她想,我在公司里一直是推销冠军,也许,这个工作就是我的天职,很可能是上帝有意安排让我吃苦,考验我的容忍力。如果我就此停止推销工作,这一生必定一直到生命终止那一刻,都会受到这次失败与耻辱的缠绕,而无法安宁。

玛丽经历失败之后,性格有所改变。她能够用更多的平常心去看待人和事,她不再容易冲动、生气了,而对待人更客气礼貌了。她的推销业绩越来越好,继续保持着推销冠军的位置。当别人向她讨教推销秘诀时,她笑了笑说:“有什么秘诀呢?我只是会吃闭门羹而已。”

奥古斯汀说:“在你的心中的庭院,培植一棵容忍的树,虽然它的根很苦,可是果实一定是甜的。”

白朗宁也曾说过:“有勇气改变你能够改变的,愿意接受你无法改变的,并且明智地判断你是否有能力改变。”

忍耐也是一种特别的信念,对理想或目标全身心地投入,而且不屈不挠,坚持到底。

王安公司曾经非常辉煌,可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他陷入了低谷。1982年,62岁的王安主动将王安公司的日常工作交给经理小组去负责办理,自己退居二线。但是到了1984年年末,在世界性电脑业不景气、王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问题严重的内外因素作用之下,王安公司面临困境。1985年公司支出增加22%,销售额却仅增长8.6%;出现了公司三十多年历史上的第二个亏损季度;10年来王安公司第一次裁员。

在这紧要关头,王安毅然地重新回到公司总裁的位置上。他坚定地表示:“只要由我控制,我永远也不会放弃这家公司。”

20世纪80年代的王安公司,是一家规模庞大的跨国公司。为了清楚地了解各分公司的情况,亲自解决问题,王安改变了自己不喜欢旅行的习惯,飞行于世界各地,整顿自己的分公司。

经王安的倾力整顿,王安公司的传统精神恢复了,每个人都对公司的复兴充满希望。

终于王安公司复兴的机会来了:美国将在全世界的美军空军基地上安装信息管理电脑系统。在政府的公开招标中,有许多大型电脑公司参加了竞争,其中就有IBM公司。王安公司当然不愿放过这次良机,它再一次与IBM公司交锋。

1986年1月,王安公司击败了所有的竞争对手,一举中标,签下了为美国空军基地安装信息管理电脑系统的合同。这项总额4.8亿美元的合同,比王安公司此前得到的最大合同还要大7倍。

80年代,王安迎来了生命中最辉煌的时刻。他的个人价值,他的事业业绩,受到了全世界的肯定和赞扬。权威性的《财福》杂志将王安公司列入世界100家大公司之列;舆论界称王安博士为电脑专家、企业家、慈善者;在自由女神像重新揭幕的典礼上,美国政府授予他无比荣耀的自由奖章……

这莫不是老道的处世经验用在了做事业上。在委屈中保全自己

老子在《道德经》中说:受得住委屈,方能保全自己,经得起冤屈,事理才能得到伸直,低洼反能盈满,凋敝反而新生,少取反而得多,贪多反而失多。其实在危难中能保全自己的人,全凭懂得这个道理,退让不是失去,进取也非就是得到。对待得失,恰到好处的态度和方法是:“得到后不得意,失去时不失意。”

在美国,有一位农家子弟,完全靠个人的力量搞起食品加工业,后来竟成为国际知名企业家,这个人就是美国的亨利·霍金士。

霍金士一生保持了农民那种纯朴的性格,他在企业界获得成功,很大程度上正是靠了这种诚实的性格。当然,在商业上仅靠厚道是不够的,同时还必须兼备另一种才能,这就是经营的能力和创业精神。霍金士正是一位能把农民的诚实和商人的精明融为一体的企业家。

霍金士在经营食品加工业初期,美国的“纯正食品法”还没有制定,有不少食品业人员在食品中乱加一些东西,危害着人们的健康。

霍金士一开始就反对这样做。他严格要求本公司的职工,要抱着“这些食品是我们自己吃”的心理去工作,要特别注意卫生。

但在价格问题上,他“从不迁就消费者”。他认为,自己既然提供优质产品,理应得到相当的价格;消费者既然吃到纯正的食品,就必须付出相当的费用。

霍金士坚持自己的原则几乎到了固执的地步,这在同行中受到了不少非议。由于他坚持质地纯正,所以他坚持做到:凡是要在食品加入任何东西,必须经过专家试验,证明这样做对于人体无害,方可投产。给食品添加防腐剂也无例外。

经过试验,证明防腐剂对人体有害,霍金士看了实验报告,甚为震惊。因为同行几乎在所有的食品中都添加了这种防腐剂,这已经成为一种习惯。

他决定将这份实验报告公布于众。但专家建议他再冷静地考虑一下,因为这可能会在食品业引起轩然大波,结果很可能遭到同行的反对和排斥,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而且,在食品中添加防腐剂有利于食品存放和保鲜,如果反对添加防腐剂,势必会给食品工业带来困难,从而也给自己的企业带来困难。

霍金士向社会公布了防腐剂有害的实验报告。果然不出专家所料,他的举动在食品业引起轩然大波。同行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举行了一次声势浩大的集会,把霍金士说成是“荒谬至极,别有用心”之人。他们还联合起来,在业务上排挤霍金士,想把霍金士彻底打倒。

这确实给亨氏公司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产品销售量大减,市场份额几乎被别的公司抢占完了。

食品纯正运动持续了三四年之久。1906年,美国政府终于制定了“纯正食品法”。这一法规的创立,使美国食品在国际上的声誉大振,这是霍金士始料未及的。

更主要的是,霍金士在三四年的磨难中,非但没有被挤垮,现在反而获得了全胜。他的食品也由此迎来了大发展的黄金时代。

当人们前来向霍金士祝贺时,他把自己心里话掏了出来:“我从小没有学过做生意,后来变成了生意人,是因为我看到很多农产品因为没有销路而被弃置于田野,感到非常可惜。我一开始经商就不习惯商界的虚假和欺骗行为。支配我的想法是,生意入也应像平常人一样,不能尽做损人利己的事。”

其实,从另一角度看,霍金士的所作所为,何尝不是一种聪明绝顶的竞争手段:一方面,固然保护了消费者的健康;而另一方面,通过反对添加防腐剂,将同行逼到了死胡同,自己则迎来了发展良机!这不正是让人不以为聪明的最高境界吗?——推而广之,做人又何尝不是如此?

常持“辞让”、“退让”、“曲全”的态度,是一种避祸消灾、保全自己的高明策略。在商业活动中,退一步,只是吃点小亏,进一步却是要取得商战胜利,占大便宜。若要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学会保护自己。忍小节者干大事

一个人不能事事操心,平分精力。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如果处事不分轻重主次,必然徒劳无功,弄不好纠缠于小事之上,反而耽误了大事。北宋吕端善忍小节,被人称为“大事不糊涂”。

吕端聪明好学,成年后风度翩翩,对于家庭琐碎小事毫不在意,心胸豁达,乐善好施。一次吕端奉太祖赵匡胤之命,乘船出使高丽。突然海上狂风大起,巨浪滔天,飓风吹断了船上的桅杆,一般人十分害怕,吕端毫无反应,仍然十分平静地在那里看书。

宋太宗赵光义时代,吕端被任命为协助丞相管理朝政的参知政事。当时老臣赵普推荐吕端时,曾对宋太宗说:“吕端不管得到奖赏还是受到挫折,都能够十分冷静地处理政务,是辅佐朝政难得的人才。”

宋太宗听后,便有意提拔吕端做丞相。有的大臣认为吕端“平时没有什么机敏之处”,太宗却认为:“吕端大事不糊涂!”

终于,吕端成为宋太宗的宰相。在处理军事大事时,吕端充分体现出机敏、果敢的才能。每当朝廷大臣遇事难以决策时,吕端常常能较圆满地解决问题。

淳化五年,归顺宋朝的李继迁叛乱,宋军在与叛军的作战中,捉到了李继迁的母亲。宋太宗单独召见参知政事寇准,决定杀掉李母。吕端预料太宗一定会处死李母,等到寇准退朝后,便巧妙地询问寇准:“皇上告诫你不要把你们计议的事告诉我吧?”寇准显出为难的神色。吕端见寇准没有把话封死,接下说道:“我是一朝宰相,如果是边关琐碎小事,我不必知道;如果是国家大事,你可不能隐瞒我啊。”

吕端、寇准都是明大义、知轻重的人,所以吕端才敢公开地向寇准询问他与皇帝议事的内容。寇准听懂了吕端的话中之意,便将太宗的意思如实告诉了吕端。吕端听后急忙上殿奏太宗说:“陛下,楚霸王项羽俘虏了刘邦的父亲,威胁刘邦,扬言要杀死他的父亲。刘邦为了成大事,根本不理他,何况是李继迁这样卑鄙的叛贼呢?如果杀掉李母,只会使叛军更加坚定了他们叛乱的决心。”

太宗听了,觉得有理,便问吕端应该如何处置李母。吕端富有远见地回答:“不如把李母放置在延州城,好好地服侍她,即使不能很快招降叛贼,也可以引起他良心上的不安;而李母的性命仍然控制在我们手中,这不是更好吗?”吕端一席话,说得太宗点头称赞:“没有吕爱卿,险些坏了大事。”

吕端巧妙运用攻心战术,避免事态扩大,李继迁最终又归顺宋朝。

如果说处理李继迁的问题时,吕端深明大义,努力纠正皇帝的错误,避免了大的失误,那么在关系到江山社稷大事上,一向不拘细节的吕端却反其道而行之。

宋太宗至道三年,皇上赵光义病危,内侍王继恩忌恨太子赵恒英明有为,暗中串通副丞相李昌龄等人图谋废除太子,另立楚王元佐。楚王元佐是太宗长子,原为太子,因残暴无道,太宗废弃了他。吕端知道后,秘密地让太子赵恒入宫。

太宗一死,皇后令王继恩召见吕端来见。吕端观察到王继恩神色不对,知道其中一定有变,就骗王继恩进入书阁,把他锁在里面,派人严加看守,自己冒着生命危险,去见皇后。皇后受王继恩等人怂恿,已经产生了另立楚王元佐的意图,见吕端来,便问道:“吕丞相,太宗皇上已经去世了,让长子继承王位才合乎道理吧?”吕端回答说:“先帝立太子赵恒,正是为了今天,怎么能违背他老人家的遗命呢?”皇后见吕端不同意废太子赵恒,默然不语。吕端见皇后犹豫不定,立即说道:“王继恩企图谋反,已经被我抓住。赶快拥立太子才能保天下安定啊。”皇后无可奈何,只好让太子继承皇位。

太子赵恒在福宁殿即位的那一天,垂帘召见群臣,吕端担心其中有诈,请求卷帘听朝。他登上玉阶,仔细看了一番,确认是太子赵恒才退了下来。随后,他带领群臣三呼万岁,庆贺宋真宗赵恒登基。

卷帘认准了自己拥立的皇帝才肯行礼,吕端确实是大事不糊涂。正是吕端善于容忍平时的小事,但对于重大问题的细节却一点也不忽略,才能完满地处理问题。

处世恰到好处,要做到小事装糊涂,这是种容忍的功夫。如果什么事都看不惯,看不惯就要插手管,结果会什么事也管不好,反而会得罪一大批人。

对大事不含糊,认认真真地干好。忍小节是为了精力充沛干大事。对人不要做得太绝,给人余地,是以宽恕的态度感化对方,让对手成为自己合作的力量,事业会更加壮大。良好的上下属关系是忍出来的

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工作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件事情明明是上级领导耽误了或处理不当,可在追究责任时,上司却指责你没及时汇报,或汇报不准确,把事故的责任推到你身上时,你感到委屈,但必须忍受,否则你失去的将更多。

通用公司就出现过这样的事,总公司下达了一个关于质量检查的通知后,要求各分公司提供材料,准备汇报,并安排必要的检查。某分公司收到这份通知后,照例选经过经营部主管的手,再送经理处理。这位主管看到此事比较急,当日便把通知送往经理办公室。当时,这位经理正在接电话,看见主管进来后,只是用眼睛示意一下,让他把东西放在桌子上就可以了。于是,主管照办了。然而,就在检查小组即将到来的前一天,来电话告知到达日期,请安排住宿时,这位分公司经理才记起此事。他气冲冲地把经营部主管叫来,一顿呵斥,批评他耽误了事。在这种情况下,这位主管深知自己并没有耽误事,真正耽误事情的正是经理自己,可他并没有反驳,而是老老实实地接受批评。事过之后,他又立即到经理办公室找出那份通知,连夜加班、打电话、催数字,很快地把需要的材料准备齐全。这样,经理也愈发看重这位忍辱负重的好主管了。

为什么他明明知道这件事不是他的责任,却又闷着头承担这个罪名呢?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这位主管知道,必要的时候必须为上司背黑锅。这样,尽管眼下自己会受到一点儿损失,挨几句批评,但到头来,自己仍然会有相当大的好处,事实证明他的想法和做法是正确的。

孟子说:君子之所以不同于常人,便是在于他能时时自我反省,懂得容忍。即使受到他人不合理的对待,也必定在容忍中反省自己。与人相处难免有矛盾,有分歧,可不少人却不善于解决矛盾化解分歧,而喜欢争吵,非论个是非曲直不可。其实这种做法很不明智,吵架伤和气,又伤感情,大不如大事化小事,该饶人处且饶人。人际交往中不可认死理,容忍一时,友谊长久。

《庄子》中记载了一件事,有一次,有一个人去拜访老子。到了老子家中,看到室内凌乱不堪,心中感到很吃惊,于是他大声骂了一通,可老子却不反驳,直到那人扬长而去。第二天,这个人又来到老子的家中向他致歉,并问:“我那样凶狠地骂你,你为什么不回一句呢?”老子淡然地说:“你好像很在意智者的概念,其实对我来讲,这是毫无意义的。所以,如果昨天你骂我是牲畜,我也会承认。因为别人既然这么认为,一定有他的根据,假如我顶撞回去,他一定会骂得更厉害。这就是我从来不去反驳别人的缘故。”

从这则故事中可以得到如下启示:在现实生活中,当双方发生矛盾冲突时,对于别人的批评,除了虚心接受之外,还要养成毫不在意的功夫。人与人之间发生矛盾的时候太多了,因此,一定要心胸豁达,有涵养,不要为了不值得的小事去得罪别人。而且生活中常有一些人喜欢论人短长,在背后说三道四。如果听到有人这样谈论自己,完全不必理睬这种人。只要自己能自由自在地按自己的方式生活,又何必在意别人说什么呢?

生活中常常有些人,无理争三分,得理不让人,小肚鸡肠。相反,有些人真理在握,不吭不响,得理也让人三分,显得绰约柔顺,君子风度。前者,往往生活中得并不安定美好。有理、没理,饶人不饶人,一般都是在是非场上,论辩之中。假如是重大的或重要的是非问题,自然应该不失原则地论个青红皂白,甚至为追求真理而献身也值得。但是,日常生活,还有工作中,往往会因为一些非原则问题、皮毛小事争得不可开交,谁也不肯甘拜下风,说着说着就较起真来,以至于非得决一雌雄才算罢休,结果严重者大打出手,闹个不欢而散。其实这种场合,容忍一下,事情就会过去,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争强好胜者未必掌握真理,而忍让谦下的人,也并非就是认输,他认为无谓的争吵,不仅没有意思,反而伤害彼此的感情。

人与人之间常因小事搞得不愉快,夫妻离异、朋友反目也多是小事。对皮毛小事不予计较,忍住了今天不满,就拥有了明天的爱。

树怕伤根,人怕伤心,要注意办事的方法以及平时的言语,尊重他人的人格,不随意损害他人的尊严。

注意生活细节,消除势利眼,尤其在公共场合待人一定要一视同仁,不能瞧不起地位比自己低的人,否则你连自己都不知道什么时候埋下了仇恨的种子。

人与人相处需要经过一段容忍期,在容忍中了解,在容忍中沟通,彼此接受。对他人斥责不得

与人交往做到阴阳和谐,就得承认对方的价值,不要有阳贵于阴的思想,也就是说允许个性的存在。有一种人喜欢对别人说三道四,一副盛气凌人的样子,难有好的人缘。当你强求别人的时候,反过来应该想想别人对自己会怎么看。另外,处处要求别人符合你意,那么别人怎样体现自己的价值呢?

不要害怕别人对你的威胁,你把自己的事做好就行了。当别人离不开你的时候,你就可以独当一面。

古人说,“一阴一阳之为道”,任何事都有阴阳两面,如果你是个领导,对待自己的下属——赞扬就是“阳”,批评是“阴”。批评与赞扬都是促进下属的好方法。而将二者综合起来灵活运用,更能够取到单纯的批评与单纯的称赞所难以达到的效果。

赞扬是对人的鼓励与肯定,可以使人信心百倍,精神焕发。赞扬可以使入在一种受到充分尊重的氛围下把赞扬者的要求变为他自己的自觉行为。有一段轶事,颇能反映斥责与称赞的妙用。相反,如果批评的度把握不好,就变成了“斥责”,那就离开了阴阳之道了,对你的为人处世非常不利。

歌德与席勒曾是好朋友,有一次他们一起到剧院观看预演。歌德稍稍有些神经质,动不动就发脾气,说话语气全用命令式;而席勒则作风完全相反,他始终在称赞演员较为精彩的一面。剧本是席勒的作品,因而两人都怀着满心的欢喜。不料一看预演,发现已经到了正式上演的前一天,主角仍没把台词背熟。歌德不禁勃然大怒:“你们到底干什么去了,这样怎么能上演!”在歌德的斥责下,主角抓紧时间拼命背台词,但到了第二天上演,仍然明显地有些结结巴巴。第一幕结束后,席勒来到后台,用双臂使劲地拥住对方说:“演得不错,相当成功,说话语气也很恰当……”听了这些话,那位演员精神倍增,信心完全恢复。在以后的几幕中,台词都流利地背诵了出来,演技也发挥得淋漓尽致,台下掌声雷动。

斥责是禁止某种思想行为,反过来要对方朝当事者所希望的方向去做。因为对其怀有某种期待,所以才会在失望中大声斥责。但切不可在大喊大叫中忘记了自己真正的目的。若感情用事地表示全部信心而厌恶对方,则无异于舍本逐末,达不到斥责的目的。所以这种斥责除了发泄情绪之外,没有什么意义,反而会在盛怒之下把一切搞砸了。

遭人斥责,一般人都会感到紧张。一定的紧张对人有好作用,但紧张过度会使人心理、表情等变形,做事情变得畏首畏尾,越发不顺利起来。一味的斥责,让人无法忍受,会使人不是拼命反抗,就是破罐破摔,或者有人会对之产生“抗体”,对你的斥责司空见惯,置若罔闻,到头来让你徒费唇舌。

这时,斥责之后再给人以称赞、抚慰,暴露其不足之后再指出希望,留给人以改进的余地。两者交相使用,才会使人心甘情愿地朝着期望的方向去努力。

称赞是正面引导别人朝着所希望的方向去做。很多情况下,如果能把领导者的要求,转化为对方自身的需要,那么事情就好办多了。然而一味称赞也会带来不良的负面效果。一个总是生活在掌声、恭维与鲜花中的人,也一定会变得不可理喻,他会自负、高傲,目空一切。

如果是一个一般人,他也会变得过于随便,懒懒散散,这种状态下也是不能做好工作的,这时就需要有人为他敲一敲警钟了。

Ⅸ 检验检测机构的标准方法发生变更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使用新标准方法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21

Ⅹ 入侵容忍技术的入侵容忍技术途径

入侵容忍技术的实现主要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方法是攻击响应,通过检测到局部系统的失效或估计到系统被攻击,而加快反应时间,调整系统结构,重新分配资源,使信息保障上升到一种在攻击发生的情况下能够继续工作的系统。可以看出,这种实现方法依赖于“入侵判决系统”是否能够及时准确地检测到系统失效和各种入侵行为。另一种实现方法则被称为“攻击遮蔽”,技术。就是待攻击发生之后,整个系统好像没什么感觉。该方法借用了容错技术的思想,就是在设计时就考虑足够的冗余,保证当部分系统失效时,整个系统仍旧能够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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