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家有没有规范教师的行为的法律
有教师法啊。不过它的性质和你想象中的法律大不一样。只有有强制力的法律才有效力,比如刑法是以刑罚的手段作为救济方式的。而教师法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手段救济。也就是说,法律光说了“怎么办是对的”,没有说“做的不对怎么办”。所以没有什么效力。只要不触犯刑法(比如体罚过度造成伤害之类的)就不可能获得刑罚。和法律有冲突最多是提出行政复议吧。不过那个主要是依靠上级机关的权力履行的。也就是说,举个例子,教育局发的文件,学校违反了,有人举报,教育局会用职权要求学校改正。一般人提出的意见,学校不听就没办法。法律这个词在专业用语上包括的范围很广,和一般人的想象并不是一样的
‘贰’ 有没有教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编辑本段]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编辑本段]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编辑本段]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编辑本段]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编辑本段]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编辑本段]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编辑本段]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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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教师管理法规包括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构建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提高办学效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包括总则、聘任、行为规范、教学工作要求及考核办法、附则五项内容。
第二章 聘 任
一、教师实行聘任制。聘任教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二、教师聘任工作由校长负责,在聘任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校委会的监督作用。
三、教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1.对中国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认识和感悟,并能身体力行。
2. 依法持有教师资格证书。
3.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于党的教育事业。
4.男性教师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教师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
5.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教育教学能力。
四、聘任工作的基本程序
教师聘任工作根据上级要求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实行双向选择,时间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间。基本程序如下:
1.学校向教师公布教学岗位设置情况和任职条件,供教师选择。
2.教师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意愿,提出应聘申请。
3.教学管理部门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和教师意愿以考试方式进行初选,报校长室审批。
4.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参考个人意愿以讲课形式进行再选,确定聘任。
5.公布聘任结果,签定聘任合同。
五、学校根据上年度考核情况,可以对教师不予聘用;在学期中途,可以根据教学管理考核情况对责任教师予以解聘;教师可以应聘也可以拒聘或辞去教师职务。
六、学校解聘教师或教师辞聘,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章 教师日常行为规范
一、礼仪规范
1.在校衣着整齐,化妆自然得体,不浓妆艳抹。
2.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谦虚谨慎,尊重同志,同事间应搞好团结,不打架吵嘴,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关心集体,维护集体荣誉,共创文明组,不打击诽谤在教育教学上作出成绩积极向上的教师。友爱同事,团结合作,真诚待人,同事见面主动鞠躬问好。
3.尊重、关心、爱护学生,学生问好应还礼,自觉使用普通话。
4.进入教室、参加各类会议均应把手机调至震动档,不得接听手机。
二、教育教学规范
1.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每位教职工都要主动关心每位学生及各种校内突发事件。
2.课前准备要充分,提前一分钟站到教室门口,上课铃响准时进入教室(专用教室教师必须带领学生进入),中途不得离开课堂,不接待家长。
3.上下课规范行礼、问好、道别,准时下课不得拖堂。
4.上课精神饱满,教态自然亲切,教学语言规范,使用普通话,板书字迹工整清晰。
5.面向全体学生,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及时抓差缺。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
6.重视德育在学科中的渗透,多渠道,全方位地抓好学生思想道德。
7.活动课兼任教师要落实好岗位职责,保证四到位(场地、人员、器材、辅导),切实抓出效果。
8.严禁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网聊天或玩游戏等与教学天关的娱乐活动。
9.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做好家访工作,增强教育合力。
10.树立良好学风,刻苦砖研业务,探索教育规律,改进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三、生活规范:
1.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中途外出要请假,回来要销假。
2.按时参加各类会议及教研活动,做好笔记。
3.值日教师每天做好办公室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办公室整齐、美观、舒适。
4.多层次、多渠道关注学生,主动纠正学生不良卫生习惯。
5.爱护学校公物,节约用水用电。
6.食堂排队打饭,安静就餐。
四.学习规范:
严格按照学校安排的学习任务和学习内容参加学习,具体参见《兰州大方经典学校德育学习方案》和《兰州大方经典学校德育培训方案》。
第四章 教学工作要求及考核制度
一、教学工作要求
(一)备课:备课是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深入把握教材的首要环节,是上好课的前提,具体包括备学生与备教材两部分。
1.备学生: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全面了解学生、贴近学生是整个教学的核心。学生的心理、身体状况、兴趣趋向及意志力等诸多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教学的正常进行与教学效果的彰显,因而教师备课时首先要结合学生原有的基础制定切合实际的学科教学计划,经过备课组共同研究修改、教研组通过和教务处审批后实施。如中途需要变更授课计划,须经教务处批准。
2.备教材:教师必须反复认真地学习课程标准,钻研教材,并根据教学要求,须超前一周备课并写好教案,上课前对教案反复修改,严禁无教案上课。经验比较丰富的中老年教师可写简案,其他教师写详案。不论详案简案,每节课都必须制订明确的教学目标和清晰的教学过程,要提出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和分散难点的措施,合理安排教学结构,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教有反思,改有记录。
3.备课组全体教师要及时集体备课,共同研究相关教学段的要求、教学内容中的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共同探索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启发思维的手段,统一教学进度、教学要求、基本达标检测试题。
附:比较规范教案基本内容
1.教学课题 2.教学达标要求 3.课型 4.教学重点、难点 5.教具准备
6.教学过程(包含备学生) 7.小结 8.板书设计 9.作业设置 10.教学反思
(二)上课:上课是整个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上好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
教学目标明确。要根据教学目标安排好教学的各个环节,使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符合课程标准要求,符合学生的实际。
教学内容正确。教学内容要注意科学性和思想性的统一,对概念、定义的表述,对原理、定律的论证,以及对事例的引用,都要准确无误。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并注意新旧知识的衔接,把握教材的内在联系,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要挖掘教材的思想性,将德育渗透于教学之中;重视非智力因素的培养,管教管导,教书育人。
教学方法恰当。教学方法既是科学,又是艺术;既要符合认知规律,又要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性。要贯彻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育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师要努力提高演讲、解题、示范、实验操作、制作教具等方面的基本功。语言要准确、规范、精练、生动,富有启发性和吸引力,用普通话授课。板书要正确、工整、清楚、简洁,布局结构合理,体现讲课的重点和过程。要注意仪表美,教师仪表要端正大方,教态要亲切、自然,表情、动作要自然生动。体育教师上室外课要穿运动鞋。
严格上课规范。教师应该在上课前1分钟到教室门口候课,隐性督促学生做好上课准备。上下课要严肃师生礼仪。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不擅自调课、不提前下课,不中途离开教室;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要重视教学卫生,注意纠正学生的坐立姿势。
(三)作业的布置和处理:作业是课堂教学的延续,是巩固和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
布置作业要依据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进行精选,作业量要适当,注意减轻学生过重的负担,每天的课外作业总量不超过1.5小时。
凡布置的作业,教师必须先行钻研,对各种解法都要心中有数,并根据作业的难易和容易出现的问题,都要心中有数。
教师应要求学生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做到字迹端正、整齐清洁,过程完整,格式规范。不准抄袭作业。
要认真及时批改作业,不错改、漏批,批注要工整,符号要统一,记分要客观公正、规范。作业成绩以优、良、中、差评定,并注明批改日期。评语要鼓励性,批改方式可多种多样,但要讲究实效。对基础差的学生,提倡面批;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教师要做好记录,并及时评讲;对做错者,要令其课后订正。
关于作业要做到“四有四必”:有发必收,有收必批,有批必评,有评必改。
(四)辅导: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是实行分类指导、提优补差不可缺少的环节。
辅导应针对学生的不同程度。因人制宜。对基础差的学生要热情关怀,重点辅导,帮助他们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能力,培养好的学习习惯,使他们能完成学习任务。对学习成绩优异者,应充分发挥其特长和优势,组织好课外学习小组,以促进其进一步提高。
辅导可采用集体辅导、个别辅导、同学间互帮互助及组织学习“一帮一”小组等多种形式进行。
课外辅导要有计划,有准备,有目的,有记载。辅导时要有全局观念,兼顾其他学科。
(五)练习:
(六)成绩考核与评定:考核是对学生的知识、能力的综合检查,是教学评价的一个重要手段。
各科教学要加强平时的学业考查,应该把课堂提问记分、课堂练习记分、作业记分、周末考查折算为平时成绩。
考前教师要帮助学生进行复习,考试命题要依据课程标准和教材,从学生实际出发,着重考查基础知识和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试卷要难易适当,分量适中,内容科学,卷面整洁。
要认真监考,严肃考试纪律,严禁作弊,及时认真地处理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事件,实事求是的反映学生的真实成绩。
期中、期末考试后,应该认真阅卷,并及时做好成绩(等级)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认真研究并改进教学措施。
二、教学工作考核制度
为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实行“教师自查、教研组集中查、学校(教务处)统一查”,定期检查教师的教案、学生作业,每日进行上课巡查,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情节严重者将予以处罚。如以下行为则属于扣分项目: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有私定教辅材料并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
3.旷职一天或旷课一节。
4.不积极参加集体备课和校本培训。
5.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监考、阅卷老师违反有关规定。
6.上班迟到、早退,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开课堂、擅自调课,擅自停课。
7. 私自随意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8.未按规定完成教学工作。
9.未参加政治学习、升旗仪式、教研活动、备课活动等。
10.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岗。
11.值日工作不及时到位。
12.上课、集体活动时间、会议时间接打手机。
13.未按照规定完成学校布置的其它工作。
14.搞有偿家教。
15.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所有教学人员(含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
本细则解释权在校长室。
‘肆’ 中国教师法详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
第三十条 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晁撸��度嗣裾��蛘呱弦患度嗣裾��泄夭棵庞Φ弊鞒龃�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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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关于对外聘用教师的申请
关于对外聘用教师的申请
教务处:为了更好的完成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对学生,家长,社会负责.XX教研室由于工作需要特申请外聘XX科XX名教师.望批准!
此致
敬礼
XX教研室
年 月 日
‘陆’ 教师法的适用主体是什么
1、《教师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所指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这里所指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从报酬支付上分,包括有国家支付工资的公办教师,也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教师。从职责上分,包括在学校专职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师,也包括“双肩挑”等兼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2、学校的管理人员是否适用《教育法》?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工程、实验技术、图书、情报等工作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其他专门技术人员,虽不适用《教师法》,但可按照《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分别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至于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其合法权益的保障,适用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不适用《教师法》。
3、《教师法》的适用范围为什么仅限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如此立法规定是出于如下考虑:(1)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因为教师直接肩负着教育学生、儿童、青少年的职责;(2)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因为适用范围限于教师,便于在权利、义务、资格、任用、培养、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对教师做出统一规定。
4、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是否适用《教育法》?
有关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的权利义务、资格、任用、培养、培训、考核、奖励、待遇等问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规定并根据军队院校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有关规定,不适用本法。
5、在各级各类学校中任教的外籍教师是否适用《教育法》?
聘请外籍教师,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学习借鉴外国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的重要途径,是发展教育的交流与合作的一项长期工作。由于外籍教师同我国教师的政治社会背景、民族文化传统、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应当把我国教师的聘任及有关的管理工作同外籍教师聘任与管理区别开来。为此,《教师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行政部门规定。1991年10月4日,国家教委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发布了《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对聘请外籍教师工作的基本原则、范围、条件、聘任、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除高等学校外,其他各级各类学校聘请外籍教师来校任教,需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方可聘任。
‘柒’ 律师请进
1、能享有;
2、婚后所得,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共同所有。如系儿子出资,协议则为合法;
3、该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
4、要求不能成立。
该案情节复杂,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捌’ 《教师法》规定明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8)外籍教师的聘任方法由哪里规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玖’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什么教育部门规定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是教育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制定的。各地区、各学校再在此基础之上制定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办法,总体上不能违背国务院于教育部办法的办法。 《 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 》如下:
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
教外办[1991]462号
为保证高等学校聘请外籍教师(以下简称专家、外教)的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服务,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国发[1980]270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聘请专家、外教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的重要途径。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切实做好。
第二条聘请专家、外教的工作,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服务,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培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人才。
第三条聘请专家、外教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国内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专家、外教担任。
第四条高等学校应根据专家、外教的业务专长并考虑到他们的政治背景和态度大多与我不同的情况,正确发挥他们的作用。还应主动多做工作,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中国,增进了解和友谊。
第二章各专业专家、外教的聘用
第五条对不同专业专家、外教的聘用,应根据需要,掌握不同原则。
第六条理、工、农、医专业类的专家、外教以来华短期讲学、合作科研为主。应逐步扩大此类专家的聘用比例。
第七条语言专业类(含外语短训班)的专家、外教,除语言实践课(包括听说读写等)可以面对学生授课外,应主要用于培养师资和编写教材。除国家设立的出国人员培训部外,原则上不聘请专家、外教承担我有关人员以出国为目的的语言培训任务。
第八条外国文学、国际新闻、国际文化、国际贸易、国际法、国际政治经济和国际关系等学科的专家、外教,应主要为我中、青年教师和研究生讲授课程的部分内容或举行讲座和研讨。院校应安排教师就专家外教讲授内容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作出科学的分析,加强对听课人员的引导。此类专业专家一般不面对本科生授课。
第九条哲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新闻学、史学、教育学等学科的专家,应安排我方教师,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与其就有关学术问题进行共同研讨,一般不对研究生和本科生系统讲学。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与外国政府、有关组织、民间团体、院校签订的协议,其教学任务,均按上述原则执行。
第三章来华专家、外教的条件
第十一条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与我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我需要,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聘请对象为专家者,应具有三至五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其中长期文教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及相当的资历,短期邀请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第十三条聘请对象为一般语言外籍教师者,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第四章聘请专家、外教院校的条件
第十四条院校领导中有专人分管专家、外教工作。
第十五条设有负责专家、外教工作的职能机构并配有经过政治和外事业务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制定了较完整的专家、外教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七条具有专家、外教必要的生活和工作设施(包括居住地食宿、卫生、工作、安全等条件)。院校所在地应是对外国人开放地区,非开放地区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聘请。
第五章聘请专家、外教的审批原则
第十八条聘请专家、外教,按院校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对首次拟聘请专家、外教的学校,应按院校隶属关系,由院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部(委)属院校,由部门(委)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外办按第四章规定进行实地考核;地方属院校,地方属院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按第四章规定进行实地考核,经考核确认其聘请资格,并由院校上级主管部门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院校方可编报聘请专家计划和办理聘请手续。
第二十条聘请专家、外教的院校,应于每年九月初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学年的聘请专家、外教计划,并说明各专业聘请专家、外教的目的、来华工作性质、来华人数、在华工作期限等。主管部门对院校的学年聘请计划应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二十一条院校应对拟聘专家、外教的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对拟聘的专家、外教,按院校隶属关系,将聘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专家、外教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其所属院校的外籍教师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专家、外教工作的特点,加强计划性,进行业务指导和效益评估。
在京高等院校专家、外教日常管理工作,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部委和北京市高教局分别负责。在其它地区的高等院校专家、外教日常管理工作,由院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与当地外办密切配合;重大问题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同时抄报国家教委和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和院校在专家、外教的管理工作中,应加强与地方外办、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第二十四条院校专家、外教的管理,实行分管校(院)长领导下的学校外事部门归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来我院校任教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专家、外教,必须与院校签订合同,合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受聘方被聘任的起止日期,每周授课时数,应享受的各种待遇;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专家、外教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并不得干预我国内部事务和进行传教,对受聘方在华期间的要求及受聘方违反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等。学校应严格按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院校负责专家、外教工作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应向专家、外教介绍我国情况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并要求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对专家、外教的宣传工作,目的在于加强相互了解和友好,工作方法上要灵活。
第二十七条如发生专家、外教在政治上对我有意进行攻击或提出挑衅性的政治问题时,应正面阐述我观点,予以批驳,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院校教务部门归口负责专家、外教的教学业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专家、外教所在的系、部、所,负责专家、外教教学业务的日常管理:
(1)配备一位政治、业务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专家、外教的合作教师,协助专家、外教开展教学,并协助学校做好专家、外教的工作;
(2)审定专家、外教讲学计划和教学使用的教材(包括参考、影视及其它资料);使用原文教材,思想政治内容上应严格审定,要避免选用美化资本主义制度,宣扬民主社会主义以及丑化社会主义的教材;
(3)建立对专家、外教的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要定期检查,并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评估,提高聘用效益。
第三十条院校各级领导要主动做好专家、外教工作,鼓励有关师生与他们多接触,交朋友,主动关心和解决专家、外教在教学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要求中国师生与专家、外教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和研究工作。对专家、外教教学中的意见,应由系、教研室或合作教师商讨解决。
第三十一条专家、外教可以在指定范围利用我院校图书馆,查阅图书资料。院校可以接受专家、外教不附加条件的赠书,对有攻击我国政府或恶意诬蔑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等内容的图书,应拒绝接受,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院校应认真加强对专家、外教赠书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专家、外教与我进行合作科研,应以我重点科研项目为主。在合作科研中,应加强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科研资料及计算机的使用管理,严防泄密。
第三十三条对在华工作成绩显着的专家、外教应给予奖励;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外籍教师,学校应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者,可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解聘专家、外教,由学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抄报国家外国专家局,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定期通报各有关单位,不得再录用。
第三十四条院校应尊重专家、外教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专家、外教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我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对违犯上述规定者,应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专家、外教不得从事与教学无关的社会工作。如采访,经商,咨询服务等,以及与其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六条专家、外教在应聘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作涉及我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技秘密、特殊的生物资源,以及违反规定的调查。特殊需要者,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及有关部门审批,超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国家教委、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同时抄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除高等学校外,其它各级各类学校,一般不聘请外籍教师来校任教,特殊需要的,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拾’ 外籍教师管理规定(英文版的)
article foreign teacher in principle does not have to adjust the curriculum at will, does not have to egress the travel using the teaching time and the visit, the tour.In case the peculiar circumstance needs to adjust the class, must win the school department responsible for the work approval beforehand. Third, administration The 14th article foreign teacher touches on foreign affairs the management as well as the daily life management is responsible specifically by the school office, the school school administration office assists; The teaching management is responsible by the school school administration office, the school office assists. The 15th article foreign teacher should observe the school strictly the relat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every because of events or because of sickness cannot the worker, be supposed to submit the written leave slip beforehand, and must win principal's approval, because the foreign teacher because of events sickness temporarily leaves the school, still needs to obtain principal's agreement.The foreign teacher is absent from class for no reason, or after has not granted leave leaves the school arbitrarily, the school should give the severe criticism, and regards the plot to dect the corresponding wages.Circumstance serious, should according to hire the contract the stipulation execution, until dismisses. The 16th article foreign teacher may voluntary participation school organization's each recreation, the sports.The school and English group needs for to enrich their service culture life to create the 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