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采光的采光系数
3.1 一般规定
1.1 本标准应以采光系数C 作为采光设计的数量指标。
室内某一点的采光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C=EW/EN×100%
式中 En—在全阴天空漫射光照射下,室内给定平面上的某一点由天空漫射光所产生的照度(lx);
Ew—在全阴天空漫射光照射下,与室内某一点照度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由天空漫射光所产生的室外照度(lx)。
1.2 采光系数标准值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面采光应取采光系数的最低值Cmin;
2 顶部采光应取采光系数的平均值Cav;
3 对兼有侧面采光和顶部采光的房间,可将其简化为侧面采光区和顶部采光区,并应分别取采光系数的最低值和采光系数的平均值。
1.3 视觉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规定。
1.4 光气候分区应按本标准附录A 确定。各光气候区的光气候系数K 应按表3.1.4采用。所在地区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乘以相应地区的光气候系数K。
1.5 对于I、Ⅱ采光等级的侧面采光和矩形天窗采光的建筑,当开窗面积受到限制时,其采光系数值可降低到Ⅲ级,所减少的天然光照度应用人工照明补充,但由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所形成的总照度不宜超过原等级规定的照度标准值的1.5 倍。
1.6 在采光设计中应选择采光性能好的窗作为建筑采光外窗,其透光折减系数Tr应大于0.45。建筑采光外窗采光性能的检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执行。
1.7 在建筑设计中应为擦窗和维修创造便利条件。
1.8 采光设计的实际效果的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光测量方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