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划的方法有哪些
固体废弃物管理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提示:
1.各类固体废物的管理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通常是多种污染成分同时并长期存在于环境中,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物理、化学或生物反应,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如果处理、处置、管理不当,污染成分就会通过水、气、土壤、食物链等途径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 固体废物与水、空气污染物的性质不同,它作为多种污染成分存
1.各类固体废物的管理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通常是多种污染成分同时并长期存在于环境中,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物理、化学或生物反应,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如果处理、处置、管理不当,污染成分就会通过水、气、土壤、食物链等途径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
固体废物与水、空气污染物的性质不同,它作为多种污染成分存在的终态最大限度地浓集很多污染成分,非常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因此,在无法进行综合利用的情况下,就需要适当的管理,使其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即是安全处置。安全处置要求合适的水文、地质、气候等条件,设计、制造、操作和长期监测合理的方案。从产生到处置需要经历多种渠道,许多程序,每一个程序都可造成对环境的污染,也可能直接危害人体和其他生物,为此要对固体废物进行污染过程全管理,即固体废物的途径管理。固态的有毒有害废弃物造成的环境污染,有时不可逆的,很难进行恢复。固体废物的这些特点使得必须建立完全不同于水、气那样的管理体制,必须实行将产生、运输、综合利用、处理、储存、处置等所有废物运动过程所涉及的各环节都作为污染源来进行管理的全过程管理。一般按照其先后次序分为产生、分类、标识;运输;加工处理;储存和安全处置;浸出液管理、处置场监督、管理等。
固体废物的产生管理处置全面管理的第一步,其根本措施就是尽可能采用低废或无废工艺,减少产生的固体废物量。首先弄清固体废物的来源和数量,然后进行鉴别、分类、标志和收集,记录废物的种类、特征,以及运输、处理和利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
固体废物产生量计算是产生管理的重要步骤,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计算的准确与否,关键是固体废物的产率(亦称产生系数)是否准确。固体废物的产率分为产值产率和产量产率两种。固体废物的产率和产生量计算方法主要分三类,即实测法、物料衡算分析法和经验公式法。
固体废物在鉴别分类后,在运输过程中,需要认真核对废物清单,选择合适装载的方式、运输工具及运输路线,制定可能出现的事故补救处理设施。
我国尚没有关于固体废物的运输标准,只对危险的对放射性废物运输有一些要求。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需要加速对废物管理的立法。近些年来,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等多种法规。而固体废物管理立法是保证《环境保护法》贯彻执行的专门性法规。目前,这方面的工作已经开始。近几年来,我国已先后制定了《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浸出毒性试验方法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城市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制实施办法》等等。我国目前的固体废弃物管理体系,是指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主,结合有关的工业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对固体废物实行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规定了各个主管部门的分工。
2.废物最少化管理
废物最少化最早是美国在70年代提出来的,它的目的是减少废物产生量,保护能源和自然资源,确保以对环境有利的方式管理废物。到了80年代又对该法进行修正,修正案强调废物最少化,要求排污者实施废物最少化计划。
废物最少化管理主要内容是生产投入的原料和辅料中含有有用、无用两个组分,有用组分变成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无用组分和辅料变成废物排出,污染环境。于是将投入的原料和辅料除生产主产品外,回收副产品以减少产生废物的数量,部分副产品还可以在生产过程中循环使用。如图9.1所示,最少化管理技术包括削减废物源和循环两个部分,削减废物源是核心,其次才是循环。
图9.1废物最少化技术简图
为了削减废物源,可以改变产品结构,尽量提高产品质量,不生产残次品,延长产品变成废物的时间,从宏观上讲也就减少了废物。废物的控制包括改变原材料、改革工艺、提高技术水平的改进操作。循环包括使用与再利用和回收等。
实施废物最少化首先是要争取企业领导的支持定出恰当的总目标,其次是制订方案,制订出系统性的计划。制订计划之前先要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出评价,找出减少废物的关键环节,并把注意力集中在关键环节上,进行衡算。再次是拟定出具体的实施步骤,做出近期到远期的安排;最后是做总结汇报,要进行全面总结,并向主管部门成领导汇报。实施废物最少化管理与我国推行清洁工厂的含义是一样的,随着它的推广实施,将推动我国清洁工厂的发展。
3.制定和严格执行各项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固废法》制定了一些行之有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分类管理制度
固体废物具有量大面广、成分复杂的特点,因此《固废法》确立了对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管理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主管部门和原则。在《固废法》第50条中明确规定“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相容的未经安全性处理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为了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掌握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固废法》要求实施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而有效地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的全过程。
(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防治设施的“三同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固废法》进一步重申了这一制度。
(4)排污收费制度
固体废物排污费的交纳,是对那些在按规定或标准建成贮存设施、场所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而言的。因为在固体废物污染与废水、废气污染有着本质的不同,废水、废气排放进入环境后,可以在环境中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途径进行稀释、降解,并且有着明确的环境容量。而固体废物进入环境后,不易被环境所接受,其稀释降解往往是个难以控制的复杂而长期的过程。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是通过释放出水和大气污染物进行的,而这一过程是长期的和复杂的,并且难以控制。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固体废物是严禁不经任何处置排入环境当中的。《固废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这样,任何单位都被禁止向环境排放固体废物。而固体废物排污费的交纳,则是对那些在按照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经改造这些场所达到环境保护标准之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而言的。
(5)限期治理制度
为了解决重点污染源环境问题,《固废法》规定,对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设施、场所,或已建设但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限期建成或改造。对于排放或处理不当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和责任者实行限期治理。如果限期内不能达到标准,可采取经济手段甚至停产的手段进行制裁。
(6)进口废物审批制度
《固废法》明确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我国于1996年联合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名录》,规定了废物进口的三级审批制度、风险评价制度、加工利用单位定点制度和废物进口装运前检验制度。
(7)危险废物行政代执行制度
由于固体危险废物的有害特性,其产生后如不进行适当的处置而任由产生者向环境排放,则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处置。《固废法》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曲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行政代执行制度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它保证了危险废物能得到妥善、适当的处置。
(8)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许可证制度
危险废物的危险性决定了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活动,必须具备达到一定要求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还必须对从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培训、资质审查和审批,并建立专门的管理机制。防治法规定:必须由具备达到一定设备、设施、人才和专业技术能力并通过资质审查获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等经营活动。
(9)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制度
也称作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证危险废物的运输安全,以及防止危险废物的非法转移和非法处置,保证危险废物的安全监控,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的发生。
‘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庆察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将集中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建设纳入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国内外合作,推进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利用过程中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第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分级分类管理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分级分类管理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哗尘环境的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承担。监测机构应当对其监测结果负责。第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生产经营管理,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第七条固体废物可以回收利用的,应当自行回收利用;不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回收利用或者无偿提供给有能力的单位利用。
固体废物不能回收利用的,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的单位处置。
有能力处置而不处置或者无能力处置又不委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或者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者承担。处置费用的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将固体废物委托无相应处置能力、资质的单位处置。第八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的设施和场所,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二)有符合收集、贮存、处置要求的管理人员和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和排放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置设施、场所应当严格管理并定期维护,不得造成污染。第十条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的可视范围内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第十一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停止使用或者关闭的,必须对有关设备、残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妥善处理,消除污染。
开发利用已停止使用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应当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二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规划,根据危险废物产生的数量、种类、成分特征和地理条件,合理确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设施或者场所。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筹乱差禅集设施建设资金,推动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第十四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危险废物管理档案,由专人负责危险废物收集和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第十五条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贮存、利用、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国家规定设置统一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必须采用专用车辆运输和专用容器贮存。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废物。第十七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本省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叁’ 固体废物一般是如何处理的
固体废物处置方法包括海洋处置和陆地处置两大类。
一、海洋处置
海洋处置主要分海洋倾倒与远洋焚烧两种方法。随着人们对保护环境生态重要性认识的加深和总体环境意识的提高,海洋处置已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二、陆地处置
陆地处置包括土地耕作、工程库或贮留池贮存、土地填埋以及深井灌注几种。其中土地填埋法是一种最常用的方法。
1、农用
即利用表层土壤的离子交换、吸附、微生物降解以及渗滤水浸出、降解产物的挥发等综合作用机制处置固体废物的一种方法。该技术具有工艺简单、费用适宜、设备易于维护、对环境影响很小、能够改善土壤结构、增长肥效等优点,主要用于处置含盐量低、不含毒物、可生物降解的固体废物。
如污泥和粉煤灰施用于农田作为一种处理方法已引起重视。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工作证明,施污泥、粉煤灰于农田可以肥田,起到改良土壤和增产的作用。
2、土地填埋处置
它是从传统的堆放和填埋处置发展起来的一项最终处置技术。因其工艺简单、成本较低、适于处置多种类型的废物,已成为一种处置固体废物的主要方法。
土地填埋处置种类很多,采用的名称也不尽相同。按填埋地形特征可分为山间填埋、平地填埋、废矿坑填埋;按填埋场的状态可分为厌氧填埋、好氧填埋、准好氧填埋;按法律可分为卫生填埋和安全填埋等。
随填埋种类的不同其填埋场构造和性能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填埋主要包括:废弃物坝、雨水集排水系统(含浸出液体集排水系统、浸出液处理系统)、释放气处理系统、入场管理设施、入场道路、环境监测系统、飞散防止设施、防灾设施、管理办公室、隔离设施等。
卫生土地填埋适于处置一般固体废物。用卫生填埋来处置城市垃圾,不仅操作简单,施工方便,费用低廉,还可同时回收甲烷气体,在国内外被广泛采用。
在进行卫生填埋场地选择、设计、建造、操作和封场过程中,应着重考虑防止浸出液的渗漏、降解气体的释出控制、臭味和病原菌的消除、场地的开发利用等几个主要问题。
3、深井灌注处置
这是指把液体注入到地下与饮用水和矿脉层隔开的可渗性岩层内。一般废物和有害废物可采用深井灌注方法处置。但主要还是用来处置那些实践证明难于破坏、难于转化、不能采用其它方法处理或采用其它方法费用昂贵的废物。深井灌注处置前,需使废物液化,形成真溶液或乳浊液。
深井灌注处置系统的规划、设计、建造与操作主要分废物的预处理、场地的选择、井的钻探于施工。以及环境监测等几个阶段。
组成
的城市固体废物的组成变化很大,从市政当局到自治市,并将它与时间显着变化。在拥有完善的废物回收系统的城市,废物流主要由塑料薄膜和不可回收的包装材料等难处理废物组成。在 20 世纪初,英国的大部分家庭垃圾 (53%)由明火产生的煤灰组成。
在没有大量回收活动的发达地区,主要包括食物垃圾、市场垃圾、庭院垃圾、塑料容器和产品包装材料,以及来自住宅、商业、机构和工业来源的其他杂项固体废物。大多数城市固体废物的定义不包括工业废物、农业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或污水污泥。垃圾收集由市政当局在特定区域内进行。
术语“残余废物”是指家庭来源留下的废物,其中含有尚未分离或送去处理的材料。废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分类,但以下列表代表了一个典型的分类:
1、 可生物降解的垃圾:食物和厨房垃圾、绿色垃圾、纸张(大多数可以回收利用,但可能会排除一些难以堆肥的植物材料)。
2、 可回收材料:纸张、纸板、玻璃、瓶子、罐子、锡罐、铝罐、铝箔、金属、某些塑料、纺织品、服装、轮胎、电池等。
3、 惰性废物:建筑和拆除废物、泥土、岩石、碎片。
4、 电子电器废弃物(WEEE)——电器、灯泡、洗衣机、电视、电脑、屏幕、手机、闹钟、手表等。
5、 复合废物:废衣服、利乐包装食品和饮料纸盒、玩具和塑料花园家具等废塑料。
6、 危险废物,包括大多数油漆、化学品、轮胎、电池、灯泡、电器、荧光灯、气溶胶喷雾罐和化肥。
7、 有毒废物,包括杀虫剂、除草剂和杀菌剂。
8、 生物医药废弃物、过期药品等。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固体废物
‘肆’ 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疾病传播,防范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的规划,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体系,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等因素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区域性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设施,实现医疗废物收集应收尽收、全面覆盖,处置及时有效、科学规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健全全省医疗废物监管信息系统,覆盖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推进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双方均应各自至少保存五年。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亏歼弯对医疗废物和可回收物进行科学分类、规范收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严格落实分类管理的要求,按照规定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不得转让、出卖。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物,应当交由符合要求销闷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实现资源回收利用。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账,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时间、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第九条传染病疫情期间,根据防控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商场超市、宾馆、酒店、住宅小区等,科学合理、规范足量设置专门收集防护用品废弃物的设施,并在收集设施上张贴明确标识,引导群众定点投放个人使用过的口罩、护目镜、手套、防护服等防护用品。
传染病疫情期间定点收集的个人使用过的口罩等防护用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按照特殊有害垃圾进行处理。第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运送设施以及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车辆和人员,运送医疗废物必须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防止疾病传播、污染环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到同一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传染病疫情期间,到同一医疗卫生机构收集、改咐运送医疗废物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第十二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场所,应当远离居住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公安司法监管场所、商场、宾馆、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保持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处置医疗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填埋。
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医疗废物运抵规定处置场所十二小时内采取焚烧等方式处理,并确保处置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