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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哪里看固废处理管理方法

发布时间:2022-12-15 05:34:55

A. 固废处理资质怎么办理

固废处理,全称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固体废物可分为生活垃圾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和危险废物三类,根据环保要求,处置不同的废弃物所需的资质证书也都是不一样的。今天小编注重给大家讲解一般固废垃圾处理资质证书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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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有固废处理资质证书,依法领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固废处理资质证书由分分为国家一级、甲级、乙级和丙级,国家一级是最高等级,丙级是最低等级,要求也是最低的。


固废处理资质证书,固废处理专项资质证书流程如下:




1、固废处理资质证书办理第1步就是配置人员,这是核心问题。乙级资质共需用1名专业技术人员;




2、对比公司其他条件,是否跟固废处理资质标准相符合;




3、重点审查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学历、业绩等是否符合要求,许多企业都是因为项目负责人问题,造成申请办理不通过;




4、依照申请标准提前准备办理固废处理资质的材料,材料其实就是两点,一是公司基础材料,二是人员材料,应该注意所有的复印件要加盖公司公章;




5、提交材料阶段,某些地区只需在建设厅网站上传申请资料便可,但是还有许多地方或是需用提交纸版文件,去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窗口办理;6、等待申办结果,设计资质的法定办理时限是7个工作日,企业只需留意相关公告便可。




7、如果申请办理不通过,审批公告也会注明原因,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改正,重新申请办理。

B. 固废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对固体废弃物进行科学地分类、收集、贮存、处理,从而达到合理利用废弃物,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程序。适用范围为本程序适用于各单位固体废弃物收集、贮存和处理的全过程控制与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C. 怎样处理固废

处理固废的几种方式:

1、固体废物的预处理。

在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最终处理之前,往往需要实行预处理,以便于进行下一步处理。预处理主要包括固体废物的破碎、筛分、粉磨、压缩等工序。

2、物理法处理固体废物。

利用固体废物的物理和物理化学性质,从中分选或分离有用或有害物质。根据固体废物的特性可分别采用重力分选、磁力分选、电力分选、光电分选、弹道分选、摩擦分选和浮选等分选方法。

3、化学法处理固体废物。

通过固体废物发生化学转换回收有用物质和能源。煅烧、焙烧、烧结、溶剂浸出、热分解、焚烧、电力辐射都属于化学处理方法。

4、生物法处理固体废物。

利用微生物的作用处理固体废物。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微生物的生物化学作用,将复杂有机物分解为简单物质,将有毒物质转化为无毒物质。沼气发酵和堆肥即属于生物处理法。

5、固体废物的最终处理。

没有利用价值的有害固体废物需进行最终处理。最终处理的方法有焚化法、填埋法、海洋投弃法等。固体废物在填埋和投弃海洋之前尚需进行无害化处理。

D. 处理固废需要什么资质

     

1、工业固废处理服务企业资质

2、一般固废处理资质

3、固废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需办理资质需要遵循:《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

(1)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 具有1套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历,并且具备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年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能力在1万吨以上,或累计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达到2万吨以上。

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残余物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设施运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 .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具有重金属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设备和检测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 具有1套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历,具备相应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年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能力达到2千吨以上,或累计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达到5千吨以上。

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残余物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设施运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具有重金属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设备和检测能力。

(3)业务范围 .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处理量不超过1万吨/年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4)说明 本标准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

2, 固体废弃物处理资质

申请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工程及相关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3人以上,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验。

2、有符合交通主管部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运输和临时储存设施、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5、适用于运行中的危险废物类型的所有处置技术和工艺。

6、危险废物管理安全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7、危险废物经填埋处置的,依法取得填埋场土地使用权。

E. 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餐厨废弃物、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市区生活垃圾以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全程分类、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各区物业主管部门督导辖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体育等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所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第七条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动员、督促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第八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补偿处置成本的原则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类投放的义务,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支持研发和应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源化利用、管理运行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市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统筹市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总体布局,并与固体废物利用与处理规划、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相衔接,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各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组织建设本辖区的生活垃圾收集站、转运站,设置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等中转、分拣、拆解场所,提高各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效率。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现有居住小区未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相关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更新配套。

F. 固废内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 目的

为对固体废弃物进行科学地分类、收集、贮存、处理,从而达到合理利用废弃物,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各单位固体废弃物收集、贮存和处理的全过程控制与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各单位和办公区生产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

3.2 各单位、部门负责一切生产活动产生的一般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3.2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公楼区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 安环中心负责对公司危险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生产的危险废物集中指定处置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并负责监督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管理工作,按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及处置方式做好记录;此外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G. 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怎样处理

绿色施工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将建筑垃圾增量控制落到实处。为落实各方建筑垃圾减量化责任,《意见》要求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源头减量措施包括设计深化、施工组织优化、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过程管控等)、分类收集与存放、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也引导各参建主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应用技术力量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其中,围绕《意见》提出的“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手册》也制定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与存放细则,这也将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以及垃圾分类提供助力。另外,《手册》还从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的编制、源头减量、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等维度进行了部署。

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齐头并进,方能够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转型升级。在此基础上,建筑垃圾治理体系也应加紧完善:通过在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管理全周期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我国建筑垃圾治理能力才能得到整体提升,建筑业也将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出应有贡献。

H. 烟台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炭清洁利用行为,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促进生态烟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清洁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源头防治、疏堵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协调保障机制,构建清洁、高效、低碳、安全、可持续的煤炭清洁利用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煤炭清洁利用工作。第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市煤炭清洁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本辖区煤炭清洁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煤炭清洁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煤炭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煤炭清洁利用,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鼓励使用煤炭清洁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第七条煤炭清洁利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煤炭清洁利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煤炭清洁利用和环境保护意识。第二章煤炭质量第八条市煤炭清洁利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煤炭质量标准以及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拟定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本市煤炭质量要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第九条在本市销售的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第十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对其开采的煤炭进行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第十一条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质量查验制度,对购销的每批煤炭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第十二条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购销台账和交易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煤炭购销台账应当如实记录每批次购销煤炭的种类、数量、煤质检测结果、交易日期以及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三章煤炭燃用第十三条煤炭燃用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不得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未达到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的在用燃煤发电机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改造。第十五条新建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在用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者技术改造,减少煤炭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生活源直燃煤小锅炉和火炉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扶持相关企业建立覆盖镇(街道)、村(社区)的民用清洁煤炭配送网络和节能环保炉灶销售网络。

民用清洁煤炭应当封闭仓储、包装销售,并按照国家标准对其质量、数量、生产或者销售单位等进行标识,实现源头可追溯。

I. 危险固废管理制度

1、所有危险废物都必须回收,交予有资质的厂商处理。2、现场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都必须分类好,存放在指定的暂存区内,暂存区必须有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污染扩散。3、现场将危险废物运往危废暂存区时必须使用防滴漏台车,不同种类危险废物--起运输时,必须每种废弃物用单独的胶袋装好。4、危废暂存区工作人员必须将现场送过来的危险废物,分类装到相应的蝴蝶篓中,由中转站人员用叉车拉走。5、危废暂存区人员必须将危废分别存放在相应的暂存区内,暂存区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污染扩散。6、危废暂存区内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与安全防护设备,暂存区人员必须经过应急救援的训练,定期参与应急演练。7、危险废物回收厂商回收危险废物,必须有相关资质,与公司签订回收合同,且合同报送保局备案。8、危险废物厂商进厂必须符合公司门禁与环安规定,且装车时必须穿好防护用具,设定警戒范围,不允许其它人进入。9、厂商必须按照法规规定当场开出本次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且出厂时必须具备环境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J. 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划的方法有哪些

固体废弃物管理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提示:

1.各类固体废物的管理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通常是多种污染成分同时并长期存在于环境中,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物理、化学或生物反应,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如果处理、处置、管理不当,污染成分就会通过水、气、土壤、食物链等途径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 固体废物与水、空气污染物的性质不同,它作为多种污染成分存

1.各类固体废物的管理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通常是多种污染成分同时并长期存在于环境中,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物理、化学或生物反应,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如果处理、处置、管理不当,污染成分就会通过水、气、土壤、食物链等途径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

固体废物与水、空气污染物的性质不同,它作为多种污染成分存在的终态最大限度地浓集很多污染成分,非常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因此,在无法进行综合利用的情况下,就需要适当的管理,使其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即是安全处置。安全处置要求合适的水文、地质、气候等条件,设计、制造、操作和长期监测合理的方案。从产生到处置需要经历多种渠道,许多程序,每一个程序都可造成对环境的污染,也可能直接危害人体和其他生物,为此要对固体废物进行污染过程全管理,即固体废物的途径管理。固态的有毒有害废弃物造成的环境污染,有时不可逆的,很难进行恢复。固体废物的这些特点使得必须建立完全不同于水、气那样的管理体制,必须实行将产生、运输、综合利用、处理、储存、处置等所有废物运动过程所涉及的各环节都作为污染源来进行管理的全过程管理。一般按照其先后次序分为产生、分类、标识;运输;加工处理;储存和安全处置;浸出液管理、处置场监督、管理等。

固体废物的产生管理处置全面管理的第一步,其根本措施就是尽可能采用低废或无废工艺,减少产生的固体废物量。首先弄清固体废物的来源和数量,然后进行鉴别、分类、标志和收集,记录废物的种类、特征,以及运输、处理和利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

固体废物产生量计算是产生管理的重要步骤,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计算的准确与否,关键是固体废物的产率(亦称产生系数)是否准确。固体废物的产率分为产值产率和产量产率两种。固体废物的产率和产生量计算方法主要分三类,即实测法、物料衡算分析法和经验公式法。

固体废物在鉴别分类后,在运输过程中,需要认真核对废物清单,选择合适装载的方式、运输工具及运输路线,制定可能出现的事故补救处理设施。

我国尚没有关于固体废物的运输标准,只对危险的对放射性废物运输有一些要求。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需要加速对废物管理的立法。近些年来,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等多种法规。而固体废物管理立法是保证《环境保护法》贯彻执行的专门性法规。目前,这方面的工作已经开始。近几年来,我国已先后制定了《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浸出毒性试验方法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城市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制实施办法》等等。我国目前的固体废弃物管理体系,是指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主,结合有关的工业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对固体废物实行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规定了各个主管部门的分工。

2.废物最少化管理

废物最少化最早是美国在70年代提出来的,它的目的是减少废物产生量,保护能源和自然资源,确保以对环境有利的方式管理废物。到了80年代又对该法进行修正,修正案强调废物最少化,要求排污者实施废物最少化计划。

废物最少化管理主要内容是生产投入的原料和辅料中含有有用、无用两个组分,有用组分变成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无用组分和辅料变成废物排出,污染环境。于是将投入的原料和辅料除生产主产品外,回收副产品以减少产生废物的数量,部分副产品还可以在生产过程中循环使用。如图9.1所示,最少化管理技术包括削减废物源和循环两个部分,削减废物源是核心,其次才是循环。

图9.1废物最少化技术简图

为了削减废物源,可以改变产品结构,尽量提高产品质量,不生产残次品,延长产品变成废物的时间,从宏观上讲也就减少了废物。废物的控制包括改变原材料、改革工艺、提高技术水平的改进操作。循环包括使用与再利用和回收等。

实施废物最少化首先是要争取企业领导的支持定出恰当的总目标,其次是制订方案,制订出系统性的计划。制订计划之前先要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出评价,找出减少废物的关键环节,并把注意力集中在关键环节上,进行衡算。再次是拟定出具体的实施步骤,做出近期到远期的安排;最后是做总结汇报,要进行全面总结,并向主管部门成领导汇报。实施废物最少化管理与我国推行清洁工厂的含义是一样的,随着它的推广实施,将推动我国清洁工厂的发展。

3.制定和严格执行各项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固废法》制定了一些行之有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分类管理制度

固体废物具有量大面广、成分复杂的特点,因此《固废法》确立了对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管理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主管部门和原则。在《固废法》第50条中明确规定“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相容的未经安全性处理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为了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掌握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固废法》要求实施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而有效地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的全过程。

(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防治设施的“三同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固废法》进一步重申了这一制度。

(4)排污收费制度

固体废物排污费的交纳,是对那些在按规定或标准建成贮存设施、场所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而言的。因为在固体废物污染与废水、废气污染有着本质的不同,废水、废气排放进入环境后,可以在环境中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途径进行稀释、降解,并且有着明确的环境容量。而固体废物进入环境后,不易被环境所接受,其稀释降解往往是个难以控制的复杂而长期的过程。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是通过释放出水和大气污染物进行的,而这一过程是长期的和复杂的,并且难以控制。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固体废物是严禁不经任何处置排入环境当中的。《固废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这样,任何单位都被禁止向环境排放固体废物。而固体废物排污费的交纳,则是对那些在按照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经改造这些场所达到环境保护标准之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而言的。

(5)限期治理制度

为了解决重点污染源环境问题,《固废法》规定,对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设施、场所,或已建设但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限期建成或改造。对于排放或处理不当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和责任者实行限期治理。如果限期内不能达到标准,可采取经济手段甚至停产的手段进行制裁。

(6)进口废物审批制度

《固废法》明确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我国于1996年联合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名录》,规定了废物进口的三级审批制度、风险评价制度、加工利用单位定点制度和废物进口装运前检验制度。

(7)危险废物行政代执行制度

由于固体危险废物的有害特性,其产生后如不进行适当的处置而任由产生者向环境排放,则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处置。《固废法》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曲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行政代执行制度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它保证了危险废物能得到妥善、适当的处置。

(8)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许可证制度

危险废物的危险性决定了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活动,必须具备达到一定要求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还必须对从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培训、资质审查和审批,并建立专门的管理机制。防治法规定:必须由具备达到一定设备、设施、人才和专业技术能力并通过资质审查获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等经营活动。

(9)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制度

也称作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证危险废物的运输安全,以及防止危险废物的非法转移和非法处置,保证危险废物的安全监控,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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