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取暖人员到居民屋内如何测温度,达到多少度算是标准…
测量方式和供暖标准我国国家并未出台相应的条例,都是以各省市的地方性政策为主。
以青岛市为例,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1)供暖温度测量方法标准扩展阅读: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B. 2021年供暖温度标准是什么
2021年供暖标准温度标准是不能低于20度。如果低于20度高于18度,则按一半的取暖费收取,如果低于18度则不用交纳取暖费了,此项标准出台之后,供暖企业加大了供暖力度,居民们住上了暖屋子。如果没有暖气的话,18度是过不了冬的,现在有的大热城市里面的规划先进了,所以温度自己就能调阀门。
供暖的注意事项
请勿在暖气片上堆积杂物、加装暖气罩,或者装修占压覆盖暖气管道,这些做法不仅影响了室内对流换热的效果,降低了供热质量,还不利于发现事故隐患,不便于维修,不要取用暖气水,暖气的热量靠采暖系统中热水的循环来实现,若取用暖气水,极易造成供热系统因缺水无法保证供热,影响供热效果,严重的易造成停热事故。注意开窗通风,供暖开始后,一定要注意开窗通风,让新鲜的空气进入房间内,避免因房间内太干燥,造成身体不适。
C. 2020年供暖温度标准
18℃±2℃。根据《新乡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户室内采暖温度为18℃±2℃,不低于16℃。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二十四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供热抢修制度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加强管理、规范服务,将规范服务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用户监督。设置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服务质量和供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因经营企业责任停止向用户供热,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和当年标准,向用户退还或减收相应的热费。
(3)供暖温度测量方法标准扩展阅读:
中国之所以实行集中供暖主要原因是在建国初期,形成了“一边倒”的外交格局,曾经历过各行各业向苏联学习的历史阶段。苏联则是当时世界集中供热规模最大的国家,参照当时苏联的模式,初步建立了住宅锅炉供暖体系。
由于建国初期经济水平落后,能源紧缺,节约经济成本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气候寒冷的北方地区。根据前苏联的气候计算方法规定,室外温度5摄氏度以下定义为冬天。因此,只有累年日平均气温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被界定为集中供暖的地区。
D. 地暖进水温度和回水温度标准是多少
一般进水温度标准是为80度,回水温度标准为60度,这时候室内温度会在18度左右;但因为各地情况不同,所以相应的标准也会有所区别,不过大部分小区的供暖标准都是按照这个来设置的。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由计算确定,供水温度应不大于60°C。民用建筑供水温度宜采用35到-50°C ,供回水温差不宜超过10°C,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8Mpa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50米时,宜竖向分区设置。
地暖注意事项
冬季气候干燥,加上使用地热采暖,地板长期处在高温的情况下,容易干裂,这时业主有必要给房间加湿,以免地板干裂变形。消费者应该缩短开窗时间,在室内适当增加湿度,调整人们居住空间的湿度,对地板的保养也有很大帮助,配备一台空气加湿器是非常有效的方法,房间的湿度最好控制在50%—60%。
由于地板表面温度比较高,使用地热采暖系统的房间冬天最好不要在地面直接放置盛水的玻璃器皿和瓷器,以免因受热不均,热胀冷缩,导致器皿破裂。
E. 有暖气的室内温度如何测量
国家对冬天室内暖气温度没有统一标准,各省市以地方性法规规定为主。
以黑龙江为例: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5)供暖温度测量方法标准扩展阅读:
如果是因为暖气不达标需要测量取证的,可以用以下方法测量取证:
在供暖期间业主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给供热单位打电话,或者拨打相关供热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或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测量记录,这种检测结果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
同时,还可通过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等办法,将相关证据进行固定。
F. 市政供暖温度标准
市政供暖温度标准是18摄氏度。
根据相关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用热户室温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
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
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
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采暖费。
按照相关规定,用热户有以下情况时,不予退还供热采暖费: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2、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3、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
4、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另外,因以上原因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不达标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