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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瘾认定方法由哪里规定

发布时间:2022-01-08 21:30:35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1条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我国为了对吸毒成瘾工作进行规范,科学地判定吸毒成瘾人员,并且依法对这些人员采取戒毒和治疗措施,公安部与卫生部联合制定了《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并且于2011年4月1日开始施行。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第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吸毒成瘾认定过程中实施人体生物样本检测,依照公安部制定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安机关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及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
(二)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超过七十二小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⑵ 吸毒成瘾的认定方法由什么共同规定

吸毒成瘾认定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还有戒毒医疗机构共同规定,会对吸毒人员进行生物样本的检测,根据生理心理的症状来有效判断是否成瘾,又或者是成瘾是否严重的一个工作。
一、吸毒成瘾认定的规定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卫生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吸毒成瘾的一些细节
第一条主要是规范成瘾认定的工作,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提供戒毒治疗,采取戒毒措施。
第二条主要是指吸毒人员因为反复的使用毒品,所以出现不良后果,甚至导致复发性脑病,此时就需要强迫性的进行戒毒。因为如果没有及时戒毒,就可能会造成社会功能损害,而且会危害到个人健康。
第三条是指公安机关又或者是公安机关所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需要针对吸毒人员展开生物样本的检测,然后去收集吸毒的证据,根据精神症状心理状况来判断是否成瘾。这一个方法中所说的戒毒医疗机构主要是指按照规定所成立的专科戒毒医院,又或者是设有戒毒科室的一些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安机关如果在执法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有人吸毒,就应该展开吸毒成瘾认定,如果因为技术原因,在认定上有一些困难,就可以委托一些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戒毒医疗机构主要是承担吸毒成瘾的认定工作,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机关指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如果想要认定吸毒成瘾,就必须要有两名或者是两名以上的人民警察一起进行,在做出生物样本检测之后的24小时内,应该及时的给出认定意见,由设定人员签字,并且也需要给所在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审核,需要在上面加单位印章。

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1条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什么部门什么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1、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2、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3、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⑷ 公安机关如何认定吸毒者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1、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2、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3、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4)吸毒成瘾认定方法由哪里规定扩展阅读:

吸毒对身心的危害:

1、吸毒对身体的毒性作用: 毒性作用是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对身体的一种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机体的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

2、戒断反应:是长期吸毒造成的一种严重和具有潜在致命危险的身心损害,通常在突然终止用药或减少用药剂量后发生。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的情况下,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戒断反应引起的各种并发症,或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戒断反应也是吸毒者戒断难的重要原因。

3、精神障碍: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他们的行为特点围绕毒品转,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人性。

4、感染性疾病:静脉注射毒品给滥用者带来感染性合并症,最常见的有化脓性感染和乙型肝炎,及令人担忧的艾滋病问题。此外,吸毒还会损害神经系统、免疫系统,易感染各种疾病。

吸毒对社会的危害:

1、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2、 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 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 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 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3、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 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 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吸毒

⑸ 吸毒行为是怎么认定的

吸毒行为的认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并不是所有使用致依赖性药品的行为都是吸毒行为,如癌症病人使用吗啡镇痛、外伤性骨折的病人使用呢替咤镇痛等,这些行为都不能认定为吸毒。那么在现实中如何认定吸毒行为呢?根据我国公安部的规定,涉嫌吸毒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吸毒行为:
1、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场缴获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具且本人供认的;
2、有举报,本人供认且有其他旁证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的;
3、本人供认且其临床表现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委托指定的县以上医院具有相关知识的医师认定符合吸毒人员特征,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的;
4、本人供认且其尿样经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的;
5、本人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并有其他旁材料印证的;
6、本人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且用其他检手段(如促瘾试验)检测证明当事人有戒断症状的。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的,可以责令其社区戒毒: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有证据证明有使用毒品行为,参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进行认定。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也可以从吸毒人员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中把握,其现场摄录的视听资料、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可作为证明吸毒人员戒断症状的证据;必要时,可要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有戒断症状的证明。
责令社区戒毒文书(一式五份)由决定机关送达至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执行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

⑹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什么部门规定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
1、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2、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3、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第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第十三条 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
第十四条 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认定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查。

⑺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是什么哪里能帮助戒除毒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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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禁毒法第31条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

禁毒法第31条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具体内容如下: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禁毒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于2008年6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七章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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