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刑事案件中常用偵查途徑有哪些。
刑事偵查的途徑有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 ;扣押物證、書證 ;鑒定 ;辨認;通緝等。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偵查是查破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必須依法進行。偵查中採取的偵查措施有的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有的是由偵查機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精神制定的。
採取任何偵查措施,或進行任何偵查活動,不論是公開的,還是秘密的,都必須依法進行,絕不能自作主張、為所欲為。
❷ 應該如何偵查人員訊問
偵查人員的訊問方式: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偵查人員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像;對於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則是應當全程進行錄音或錄像,並要求保持完整性。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❸ 偵破毒品犯罪案件常用的偵查措施和手段有哪些
常用的偵查措施有:訊問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鑒定。對於重大案件,還可使用技術偵查、隱匿偵查及控制下交付等特殊手段。
❹ 犯罪偵查的手段有哪些啊
偵查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法律程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刑事案件的偵查手段是根據不同案情來確定的,具體規定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二章偵查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三節詢問證人
第四節勘驗、檢查
第五節搜查
第六節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第七節鑒定
第八節 技術偵查措施
第九節通緝
第十節偵查終結
第十一節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❺ 偵查方法的種類
偵查措施的種類,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詢問被害人;對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解剖屍體;人身檢查;以及搜查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各條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
第一百三十一條
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第一百三十二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第一百三十八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