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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安檢站常用的質量控制方法

發布時間:2022-04-14 00:16:40

①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測設備的原則是什麼

你好,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測設備配置的原則
安檢機構應當具備正確進行檢驗活動所需要的檢測儀器設備,汽車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應當採用固定式,摩托車檢驗可以採用移動式。固定式的檢測儀器設備通常組成檢測線。
(一)根據檢驗車型的不同,檢測線一般可分為大型車輛檢測線、小型車輛檢測線及摩托車檢測線。
安檢機構配置的檢測儀器設備應當滿足按照GB 21861《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中所規定的項目開展檢驗的要求。
不同車型檢驗應當具備的檢測線要求見附件3。
不同車型檢測儀器設備、設施的配置見附件4。
(二)檢測儀器設備應當結構先進、可靠,採用數字式二次儀表並具有數據通訊介面,能夠進行聯網控制。
(三)檢測儀器設備要通過合法有效的型式認定。
(四)檢測儀器設備上應當有清晰的產品銘牌等標識。
(五)檢測線檢測儀器設備應當採用計算機聯網,實現自動檢測、列印報告。計算機聯網檢測控制系統,不得改變聯網檢測儀器設備的測試原理、解析度、測量結果數據的有效位數和檢測結果數據。檢測參數的採集、計算、判定應當符合有關標准規定。
(六)在用檢測設備和計量器具,應當經法定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周期檢定、校準或者測試,並取得計量檢定合格證、校準或者測試報告,並且在有效期內。校準或者測試報告經過分析確定應當能夠滿足檢驗要求。
(七)檢測儀器設備在以下特殊情況下要重新進行檢定、校準或者測試。
1.檢測設備修理後;
2.新購設備使用前;
3.固定式檢驗設備移裝後;
4.日常設備檢查或者設備期間核查發現有異常時。
(八)應當有儀器設備的檢定周期表,內容包括:儀器設備的名稱、編號、檢定周期、檢定單位、最近檢定日期、送檢負責人。
(九)檢測儀器設備,應當有明顯、統一格式的標識。標識分為「合格」「准用」「停用」三種,並分別以綠、黃、紅三種顏色表示。標識的內容包括:儀器編號、檢定結論、檢定日期及下次檢定日期、檢定單位。
(十)應當建立主要檢測儀器設備的檔案,內容包括設備、儀器合格證書、使用說明書、檢定證書、校準或者測試報告、安裝基礎圖、電器原理圖、故障及維修記錄等。
六、信息聯網設施
計算機聯網檢測系統應當在軟硬體上具備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相關業務部門聯網的能力,實現信息共享。
七、總體布局
安檢機構應當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其工作環境應當保證檢驗結果的真實、准確。
(一)安檢機構周邊道路寬闊、交通順暢、便捷、進出的道路視線良好。
(二)安檢機構的場地建築必須能夠滿足安檢現行標准(如GB 7258、GB 21861等)規定的安檢項目的實際需要,有用於安檢的檢驗車間、試驗車道、駐車坡道,有業務大廳、停車場、站內道路、辦公區、微機房等設施。
1.試驗車道長度和寬度應當滿足檢驗工作的要求,鋪設有平坦、硬實、清潔的水泥或者瀝青路面,並設有規范的交通標志標線,路面附著系數應當不小於0.7。
2.應當具備坡度分別為15%和20%的駐車坡道各一個,坡道的長度應當比承檢車型的最大軸距長1m,寬度應當比承檢車型的最大寬度寬1m,坡道路面附著系數應當不小於0.7。摩托車檢驗不要求。
3.停車場地面積應當與檢測能力相適應,不得佔用站外道路停車。停車場地應當為水泥、瀝青或者其他硬地面,能承受車輛的碾壓,並在場內劃分停車線和車輛行駛通道,保持進出口暢通;要設置足夠的消防、安全、照明設備。如檢測站內安全性能檢測區和尾氣排放檢測區分開設置,停車場應當分別對應分開設置以避免檢測車輛交叉干擾。
4.站內道路應當為水泥或者瀝青路面,並設置交通標志、標線、引導牌。道路應當視線良好、保持通暢。檢測線出入口兩端的道路應當有一定的坡度,以保證雨水不流入檢測線內;但坡度不應過大,便於車輛進出檢測線。道路的轉彎半徑、長度應當能滿足各類車輛出入的需要。

② 輕便摩托車的相關標准

GB 518—2007 摩托車輪胎
GB 17353—1998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轉向鎖止防盜裝置
GB 20075—2006 摩托車乘員扶手 GB/T 2983—2008 摩托車輪胎系列
GB/T 4570—2008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耐久性試驗方法
GB/T 5373—2006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尺寸和質量參數的測定方法
GB/T 5374—2008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可靠性試驗方法
GB/T 5382—2008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制動力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 13202—2007 摩托車輪輞系列
GB/T 13203—2007 摩托車輪胎強度性能試驗方法
GB/T 13204—91 摩托車輪胎高速性能試驗方法 轉鼓法
GB/T 13205—91 摩托車輪胎耐久性能試驗方法 轉鼓法
GB/T 14212—2003 摩托車鏈條 技術條件和試驗方法
GB/T 15366—2008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操縱裝置的型式、位置及基本要求
GB/T 16708—1996 三輪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最大側傾穩定角試驗方法
GB/Z 18333.1—2001 電動道路車輛用鋰離子蓄電池
GB/Z 18333.2—2001 電動道路車輛用鋅空氣蓄電池
GB/T18410—2001車輛識別代號條碼標簽
GB/T18411—2001 道路車輛 產品標牌
GB/T 18860—2002 摩托車變速V帶
GB/T 22435—2008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輕合金車輪
GB/T 22436—2008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輪轂安裝尺寸系列
GB/T 22628—2008 摩托車輪胎滾動周長試驗方法
GB/T 24156—2009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 24157—2009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的試驗方法
GB/T 24158—2009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
GB/T 24546—2009 摩托車重心位置的測量方法 (實施 2010-07-01)
GB/T 24547—2009 輕便摩托車重心位置的測量方法 (實施 2010-07-01)
GB/T 24553—2009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轉向輪限位裝置及最大轉向角的技術要求和測定方法 (實施 2010-07-01) QC/T 30—2004 機動車用電喇叭技術條件
QC/T 39—92 汽車、摩托車發動機活塞環檢測方法
QC/T 60—200X 摩托車整車性能台架試驗方法
QC/T 226—2008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制動蹄總成技術條件
QC/T 227.1—1997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制動片摩擦性能試驗方法
QC/T 227.2—1997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制動片粘結剪切強度試驗方法
QC/T 228.1—1997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操縱拉索 技術條件
QC/T 228.2—1997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操縱拉索 鋼絲繩
QC/T 228.3—1997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操縱拉索 接頭
QC/T 228.4—1997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操縱拉索 套管
QC/T 228.5—1997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操縱拉索 套管帽
QC/T 228.6—1997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操縱拉索 調整螺管
QC/T 228.7—1997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操縱拉索 調整螺母
QC/T 228.8—1997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操縱拉索 護套
QC/T 228.9—1997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操縱拉索 銷柱
QC/T 228.10—1997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操縱拉索 試驗方法
QC/T 232—2008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手制動操縱桿靜強度試驗方法及性能要求
QC/T 233—2008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制動踏板靜強度試驗方法及性能要求
QC/T 234—1997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轉向軸承技術條件
QC/T 654—2005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制動器台架試驗方法
QC/T 655—2005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制動器技術條件
QC/T 682—2002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坐墊技術條件
QC/T 698.1—2004 車輛說明文件 第一部分:車輛注冊技術參數表
QC/T 701—2004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後減震器安裝接頭尺寸
QC/T 722—2004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輪輞 輪廓檢驗方法樣板檢驗
QC/T 723—2004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輻板式車輪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QC/T 24—2004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直流信號閃光器技術條件
QC/T 725—2004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 輪輞標定直徑檢驗方法球帶尺檢驗方法
QC/T 726—2004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 輪輞標定直徑檢驗方法平帶尺檢驗方
QC/T 727—2004 汽車、摩托車用儀表
QC/T 735—2004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方向把角度 寬度尺寸
QC/T 753—2006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技術參數表格式
QC/T 778—2007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電器零部件試驗電壓(070901)
QC/T 781—2007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制動器
QC/T 791—2007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定型試驗規程
QC/T 792—2007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用電機及控制用技術條件
QC/T 802—2008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產品圖樣和設計文件的基本要求

③ 摩托車故障診斷與排除的方法有哪些

摩托車使用過程中,其零部件發生磨損、腐蝕、氧化、松動甚至損壞,使摩托車的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及其他技術指標下降,從而發生故障,導致摩托車不能工作。在判斷故障部位和故障性質時,應遵循「從簡到繁,由表及裡,由易到難」的原則,按系統分段進行檢查診斷。檢查時,可採用先查兩頭,後檢中間,逐漸逼近的方法,最後得出正確的診斷。

下面介紹幾種常用的診斷方法。

(1)經驗法

主要憑操作者耳、眼、鼻、身等器官的感覺來確定各部技術狀態好壞的方法,稱為「經驗法」。該方法的特點是不需要什麼專用設備,不管在什麼場合都可以進行。但此方法對復雜故障診斷速度較慢,且診斷准確性受檢修人員的技術水平和工作經驗影響較大。經驗法可概括為四個字,即:看、聽、嗅、摸。

①看。就是觀察,例如觀察柴油發動機的排煙顏色,再結合其他情況分析,就可判斷其工作情況。基本內容包括摩托車行駛的里程、保養情況、過去修理的情況、近期保養或修理的零部件等。此外還應對故障發生的情況有所了解,如屬於突發故障,還是日積月累的「小毛病」所引發。這樣可以使診斷過程少走彎路。例如摩托車運行在凹凸不平的道路上突然熄火,發動機不能啟動,故障的原因可能是摩托車顛簸引起電路導線松動脫落,也可能是斷電器觸點產生燒熔黏結引起的。如果是一輛剛剛使用的摩托車,則可以不考慮磨損對發動機的影響,而使用時間較長的發動機則要考慮長期使用產生的影響。因此,即使是經驗豐富的維修人員也應在多看多查的基礎上進行診斷,而不應在情況不明時盲目診斷。

② 聽。就是憑聽覺判別摩托車的聲響,從而確定哪些是異常響聲,它們是怎樣形成的。摩托車正常工作時,發出的聲音有其特殊的規律性。有經驗的維修人員,能從各部件工作時所發出的聲音,大致辨別其工作是否正常。

③ 嗅。就是憑在摩托車運轉中散發出的某些特殊氣味,來判斷故障之所在。這種方法對判斷電氣系統短路和離合器摩擦襯片燒蝕特別有效。

④摸。即用手觸摸或扳動機件,憑手的感覺來判斷其工作溫度或間隙等是否正常。負荷工作一段時間後,觸摸各軸承相應部件的溫度,可以發現是否過熱。一般地說,手感到機件發熱時,溫度在40℃左右;感到燙手但不能觸摸幾分鍾,則在50~60℃;若一觸及就燙得不能忍受,則機件溫度已達到80~90℃甚至更高。

以上四個方面,並非是每一種故障診斷的必須程序,不同的故障可視其具體情況靈活運用。

(2)隔除法

部分地隔除或隔斷某系統、某部件的工作,通過觀察徵象變化來確定故障范圍的方法,稱為「隔除法」。一般地說,隔除、隔斷某部位後,若故障徵象立即消除,即說明故障發生在該處;若故障徵象依然存在,說明故障在其他處。例如,某燈不亮時,可從蓄電池處引一根導線直接與燈相接,若燈亮,說明開關至燈的線路發生了故障。

(3)試探法

對故障范圍內的某些部位,通過試探性的排除或調整措施,來判別其是否正常的方法,稱為「試探法」。進行試探性調整時,必須考慮到恢復原狀的可能性,並確認不致因此而產生不良後果,還應避免同時進行幾個部位或同一部位的幾項試探性調整,以防止互相混淆,引起錯覺。

(4)比較法

將懷疑有問題的零部件與正常工作的相同件對換,根據徵象變化來判斷其是否有故障的方法,稱為「比較法」。

換件比較是在不能准確地判定各部件技術狀態的情況下所採取的措施。實際上,在各種診斷方法中都包含著一定的比較成分,因此應不急於換件比較,盡量減少盲目拆卸對換。

(5)儀表法

使用輕便的儀器、儀表,在不拆卸或少拆卸的情況下,比較准確地了解摩托車內部狀態好壞的方法,稱為「儀表法」。

判斷摩托車故障時,應充分地運用推理分析方法,盡量將故障縮小到一個較小的范圍。例如,發動機功率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化油器的,有氣缸機械運動部分的。診斷時首先查看排氣管是否冒黑煙,關小阻風門發動機功率是上升還是下降,如果發現關小阻風門時發動機的功率有所增加,就可以初步判斷故障的原因在化油器上,而發動機汽缸內部的機械問題就無須再進行檢查,從而縮小了故障的范圍。

形成摩托車故障的原因有些可以一目瞭然,有些是十分復雜的,准確而迅速地判斷故障形成的原因,找出故障所在的部位,不僅取決於維修人員的技術水平、維修經驗,而且取決於維修人員對摩托車結構、性能、各部分相互間關系的了解。

④ 實驗室內常用的質量控制方法有哪些它能控制哪些誤差

1、外部質量控制
外部質量控制,顧名思義就是利用實驗室以外的質量控制手段來保證檢測結果所採取的方式,一般分為能力驗證和實驗室間比對。
1.1能力驗證
能力驗證,指利用實驗室間比對,按照預先制定的准則評價參加者的能力,是認可機構加入和維持國際相互承認協議(MRA)的必要條件之一,是實驗室重要、有效的外部質量控制活動。
實驗室每年可在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以下稱CNAS)官方網站查詢年度能力驗證計劃,針對性地選擇參加能力驗證的項目。實驗室通過報名的方式參與驗證並領取檢測樣品,根據規定的方案完成檢測後在規定的時間反饋給組織能力驗證的機構,能力驗證組織機構根據所有參與實驗室的檢測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後出具能力驗證結果報告,實驗室應根據結果報告評價自己的檢測能力。能力驗證的評價方法包括:1、量值比對的評價參數(En):若|En|≤1,滿意、通過;若|En|>1,不滿意,不通過。2、檢測比對評價參數(Z):|Z|≤2,滿意、通過;|Z|≥3,不滿意、不通過;2<|Z|<3,可疑。
當能力驗證出現不滿意結果時,實驗室應深入分析原因、實施糾正措施,並驗證措施的有效性;當出現可疑結果時,實驗室應分析原因,並視其嚴重程度、影響范圍等必要時採取糾正措施。
參加能力驗證是一種非常有效的外部質量控制方式,它不僅可以確定和監控實驗室檢測的能力、持續能力,亦可以有效識別實驗室存在問題。但由於能力驗證受年度計劃的制約,有時會出現實驗室某些檢測項目不在計劃之列而無法確認能力的情況,因此需要開展實驗室間比對來補充。
1.2實驗室間比對
實驗室間比對,指按照預先規定的條件,由兩個或多個實驗室對相同或類似的測試樣品進行檢測的組織、實施和評價,從而識別實驗室存在的問題與實驗室間的差異。
開展實驗室間比對一般可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一種是自主組織,另一種是以參與者身份參加。作為組織者,實驗室首先要選擇適宜的比對實驗室,為確保比對結果的可信度,建議盡可能選擇已獲得CNAS認可、計量認證或行業內權威的實驗室;實驗室還應合理編制比對方案,方案應包括採用的方法、測試的項目、數據分析處理方法、樣品數量及必要信息、實驗要求、測試結果等內容,並與參與實驗室達成一致意見;最後,組織者根據測試結果編制比對報告,明確比對的結論及需要改進的問題、改進措施等。
實驗室通過開展實驗室間比對,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以及與其他實驗室的差異,從而查找原因並及時改進。與能力驗證比較,它的靈活性更強,可作為實驗室外部質量控制的常用手段。
2、內部質量控制
內部質量控制,指實驗室為確保檢測結果的有效性而利
用自身資源在實驗室內部實施的質量控制,一般包括使用標物監控、人員比對、儀器比對、方法比對、留樣再測、分析物品不同特性結果的相關性等方法。
2.1人員比對
即實驗室檢測技術人員之間的能力比對,由不同的檢測技術人員利用相同的儀器、使用相同的方法、在相同的檢測條件下對同一特殊物質進行測試,將獲取的數據來進行評價。可作為新員工培訓後驗證其技術能力的手段,亦可在有多名檢測人員的實驗室開展。
2.2儀器比對
即檢測儀器之間的比對,使用不同的檢測儀器、由相同的檢測人員、採用相同的方法、在相同的檢測條件下對同一檢測樣品進行測試,將獲取的數據進行評價,以確定儀器間的差異。當實驗室擁有不同設備時,可採用儀器比對的方法開展質量控制,特別可用於當某台儀器參加能力驗證獲得滿意結果時,可用其來衡量其他儀器的可信度。
2.3方法比對
即檢測方法之間的對比,使用不同的檢測方法,在相同的人員、相同的儀器、相同的檢測條件下對同一檢測樣品進行測試,將獲取的數據進行評價,以確定方法間的差異。當實驗室使用新方法、超出預期使用的標准方法、實驗室制定的方法以及擴充或修改的標准方法時,可與標准方法進行比對,以證實該方法是否適用於預期的用途。
2.4分析物品不同特性結果的相關性
這種方法是樣品中同時存在若干特性,特性問題有確定的關系,當這些特性被試驗確定後,通過考察實驗結果中表現出的特性間的關系是否違背已知關系來判斷實驗結果的正確性。這些相關特性間常存在因果關系,因此相關特性分析的方方可以用於實驗條件與被測性能間的相關關系的分析。
以上分析看出,內部質量控制操作方便、方法多樣、易於實施,可作為實驗室日常的質量控制手段。
3、小結
實驗室的質量控制是保證實驗室檢測結果的准確性、有效性的重要手段,是實驗室持續改進管理體系的有效工具,是實驗室管理中的永恆主題。因此,實驗室應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自覺地、經常地、有計劃地、針對性地開展質量控制活動,並利用其數據進行深入分析,查找不足並加以改進,使實驗室的管理水平和技術能力得到不斷提高。
參考文獻
[1]CNAS-CL01 《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准則》
[2]CNAS-RL01 《實驗室認可規則》
[3]CNAS-RL02 《能力驗證規則》

⑤ 汽車尾氣監測站安全管理制度

機動車尾氣排放監測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掌握大氣環境質量狀況、控制機動車尾氣對大氣環境的污染、保護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參照《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關聯法規:
第二條 機動車尾氣排放是流動污染源,是影響城市大氣環境質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尾氣排放監測是污染源監測的一個方面,是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的重要工作內容和手段之一。
關聯法規: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一切有尾氣排放的機動車都必須接受對其尾氣排放的監測。包括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所擁有、使用的汽車、摩托車、拖拉機及其它有尾氣排放的車輛。
第四條 一切承擔機動車尾氣排放檢測的單位都必須執行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及有關的標准、技術規定。
第五條 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承擔機動車尾氣排放檢測的單位(檢測場、站)、汽車排氣檢測儀器設備和檢測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和技術培訓。按照《環境監測質量保證管理規定》經質控考核合格後,發放《機動車尾氣准檢證》和《機動車尾氣檢測員合格證》等(有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站有權對持證單位檢過的車輛進行抽測,其結果做為質量保證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六條 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機動車尾氣監測網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測站是網路的業務牽頭單位。
網路的組織和活動按《全國環境監測網路管理規定》實施。
在用汽車、摩托車排氣污染的年檢和路檢按《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組織實施。
關聯法規:
第七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測站的分工是:
市(地區)和縣級環境監測站是基層監測執行單位。
市級環境監測站負責對轄區內汽車生產企業、汽車維修企業的出廠車以及汽車使用單位汽車排氣污染的不定期抽檢。
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本轄區內尾氣監測的質量保證工作(也可委託市(地區)級環境監測站執行此項任務)。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對下級環境監測站有關人員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機並納入日常環境監測質量控制范圍,嚴格執行質量控制,保證監測質量。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是全國機動車尾氣監測的質量保證和數據中心,統一制定監測技術規定,匯總全國監測數據,納入資料庫管理。
第八條 一切承擔機動車尾氣檢測的單位,每月10日前按要求將上月檢測的情況和數據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由其所屬的環境監測站負責具體工作。
第九條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測站每年一月底前將本地區汽車排氣監測數據匯總上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市、縣級環境監測站的汽車排氣監測數據應按上一級環境監測站的要求時間上報。
參與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內容,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收集和整理上報。
第十條 機動車尾氣排放監測的收費辦法,按《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有關條款執行。
關聯法規:
第十一條 軍用車輛的監測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對執行本制度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制度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本制度所規定的《機動車尾氣准檢證》、《機動車尾氣檢測員合格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尾氣排放監察證》均由國家環保局統一式樣,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印製。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制度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⑥ 摩托維修店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要怎麼寫啊

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摘自裡面。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 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 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 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後,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並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製作。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當上述標准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范進行維修。尚無標准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准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准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台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經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頒布的《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⑦ 質量控制的常用技術

1)選擇適應於檢測對象的測試方法;

2)使用標准物質進行監控;

3)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進行重復檢測;

4)對留存樣品進行再檢測;

5)繪制質量控制圖表;

6)參加實驗室間的比對或能力驗證;

7)檢查一個樣品不同結果的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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