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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資產清查常用方法

發布時間:2024-10-07 07:54:41

1. 在財產清查中,使用原始憑證的一般有

在財產清查中,使用原始憑證的有1、2、3、5。

一、實物清查:

1、填制「盤存單」,是財產清查工作的原始憑證。

2、如果實存與賬面不符時,根據盤存清單填制實物、往來賬項清查結果報告表(即實存帳存對比表 ),是調整賬面記錄的原始憑證。

二、貨幣資金的清查 填制 「庫存現金盤點報告表」,既起到盤存單的作用,又起實存帳存對比表的作用。

三、銀行存款的清查 一般是將銀行存款對賬單與本單位的銀行存款日記賬逐筆進行核對。

四、往來款項的清查 按每一個經濟來往單位編制「往來款項對賬單」,送往各經濟來往單位;對方核對相符後,加蓋公章退回;不符則註明情況或另抄對賬單退回。

另,「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不能作為調整銀行存款賬面余額的原始憑證。提貨單和入庫單都算原始憑證,一般情況下都是作為發票的附件的。

(1)債權資產清查常用方法擴展閱讀:

財產清查的意義及內容

通過財產清查,可以查明各項財產物資、債權債務、所有者權益情況,加強物資管理,監督財產是否完整,並為正確核算損益提供正確的資料。

財產清查不僅包括實物的清點,而且也包括各種債權、債務等往來款項的查詢核對。另外,財產清查范圍不僅包括存放於本企業的各項財產物資,也包括屬於但未存放於本企業的財產物資(也可以包括存放但不屬於本企業的財產物資)。財產清查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如下:

1、貨幣資金的清查,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的清查;

2、存貨的清查,包括各種材料、在產品、半成品、庫存商品等的清查;

3、固定資產的清查,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器具、運輸工具等的清查;

4、在建工程的清查,包括自營工程和出包工程的清查;

5、對金融資產投資的清查,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等的清查;

6、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清查。

7、應收、應付款項的清查,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的清查。

2. 固定資產清查的操作方法

固定資產清查的操作方法:

一、清查前的准備

1、組成固定資產清查小組,明確責任分工

各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組成由資產管理部門、使用部門、財務部門等人員組成的固定資產清查小組,並明確具體的責任分工,以及問題的協調、上報和處理機制。

2、進行事前的摸查

由於固定資產的種類及數量多,用及使用情況變動多、產權情況可能較復雜,因此,各單位在固定資產清查時,應組織有前後任領導、前後任資產管理及財務人員、資產使用人員、以及其他知情人員,

召開資產清查准備會,充分了解固定資產的購建、分布、佔用及使用、產權及其變動、抵押及擔保、在未入賬資產等情況,形成會議紀要,建議行政事業單位在各部門先行按其佔用和使用的固定資產進行自查,編制固定資產部門自查表並上報固定資產清查小組,為實地核查作準備。

3、編制固定資產清查計劃

固定資產清查小組負責制定清查計劃,包括賬務清理、實地盤點、產權和抵押資料的收集及認定、損益證據收集、損益鑒定及損益申報等內容,以及這些內容的實施時間、實施人、實施程序和方法、分階段工作報告的撰寫及完成時間等。

二、實地盤點並核實有關情況

1、盤點前准備

固定資產的實地盤點核實是本次資產清查的重要內容,各單位在盤點前,應准備好分類及明細盤點基礎表、固定資產卡片、已盤點資產粘貼標識、產權證明材料、使用方向證明資料,規劃好盤點的時間、路線、先後順序、分組情況,以及對毀損、報廢、存在重大變化情形的內、

外部會審小組或鑒證小組的組成及實地勘察時間安排,以及財產損失證明文件的取證安排、申報材料的組織和呈報、總結撰寫等,形成書面《固定資產盤點計劃》並下達至所有參加盤點人員,在單位資產清查辦公室的統一領導下和在中介機構的監督下組織實施。

2、賬載固定資產盤點

固定資產的盤點應分類進行,在盤點賬面記載的固定資產時以賬查物,並要求查明固定資產的基本情況:仔細核對固定資產編號及名稱、結構或規格型號、坐落位置或使用部門、構建日起即投入使用日期、

使用方向(單位自用、後勤使用、出租、出借、閑置、其他)、使用狀況(正常使用、毀損、報廢、封存、部分拆除、技術淘汰等)、產權歸屬(包括權屬性質、權屬證書及其牌照等)、變動情況、數量、原值(事業單位還包括累計折舊和凈值、折舊年限、以使用年限)。

其中:事業單位涉及抵押或擔保情況的,還應根據擔保合同,以發函方式核實:被擔保單位的名稱、性質、與本單位的關系,擔保方式、擔保起止時間、擔保金額,貸款金額、以償還金額、逾期未償還金額,是否上級指定擔保等情況;

涉及出租出借固定資產情況的,還應有關證明資料,以發函方式核實:批准機構和批准文號,對方單位名稱、出租合同或出借證明,出租資產本年應收及實收金額等情況。對已盤點的固定資產應及時貼上「已盤點資產粘貼標識」。

3、賬外固定資產盤點

對賬外固定資產,根據固定資產清查准備會議了解的情況以及摸查固定資產部門自查表,通過與帳面記錄進行核對和甄別,在排除租入、借入、外單位寄存等情況後,確定賬外固定資產清單,並參照賬載固定資產盤點要求進行實地勘察。

查明固定資產的基本情況,重點查明:未入賬原因、固定資產的來源、產權狀況、價值狀況;其中:屬於接受捐贈未入賬或作為成本費用支出的固定資產。應按照規定進行會計差錯更正,補作賬務處理;屬於用賬外資金購入,應先補作入賬處理,並查清購買資產的資金來源。

歸集帳外固定資產的有效產權證明文件,包括:合同或協議、產權證書及權證照、價值證明、捐贈證明、調撥證明、移交記錄、聲明書等;貼上「已盤點資產粘貼標識」;在此基礎上,補登固定資產卡片,撰寫固定資產盤盈專項說明並呈報資產清查小組。

(2)債權資產清查常用方法擴展閱讀

企業的各項財產物資由於其形態、體積、重量、存放地點、存放方式及數量不同,為了查明財產清查對象的實有數額,完成清查的任務,應了解和掌握財產清查的各種具體方法。

1、實地盤點法

實地盤點法就是對財產在存放地點採用點數、量尺、過磅計量其數量的方法。此種方法適用於能直接查清數量的財產。如對庫存現金的清點,對機器設備的清查等。

2、抽樣盤點法

抽樣盤點法就是對某些價值小、數量多、不便逐一點數的財產,採取從其總體或總量中抽取少量樣品,確定其樣品的數量,然後再計算其總體數量的方法。抽樣盤點法又分為隨機抽樣、機械抽樣、分層抽樣等具體方法。

隨機抽樣就是從樣本總體單位中抽取部分單位進行盤點,以其結果推算總體的有關指標的一種抽樣方法。

機械抽樣也稱系統抽樣,就是總體單位按一定的順序排列,根據總體單位數和樣本單位數,算出抽取間隔,再按此間隔抽取樣本單位的抽樣方法。

分層抽樣也稱類型抽樣,就是總體中各單位按某一標志分成若干類,從各類抽取若干清查單位的抽樣方法。

3、測量計演算法

測量計演算法是對某些儲存量大、存放比較有規則但不便逐一點數的財產物資採用的一種清查方法。如清查儲油罐中的油。

4、估計法

估計法就是對某些重量大、堆放不規則或無法確定其准確數量的財產物資估計其數量的一種清查方法。又可分為經驗估計和比較估計。

經驗估計法就是由有經驗的人員根據自己多年的實際經驗,通過對實物進行觀察,而得出數據的一種方法。

比較估計法就是根據所清查的對象先找出一種同類標准物體作為比較,然後確定其價值或數量的一種方法。

5、推演算法

推演算法就是根據已有資料推算其結果的一種方法。

6、對賬單法

對賬單法就是將賬簿記錄與對方開出的對賬單進行核對,或根據本單位賬簿記錄給對方開出對賬單,供其與之核對。這種方法常用於清查銀行存款和往來款項。

7、查詢法

查詢法就是採取發函或派人前往對方企業當面查核詢問的一種方法。此種方法適用於債權債務、款項尾欠等業務的清查.

3. 什麼是財產清查財產清查的一般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財產清查是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通過對本單位各項財產物資、現金的實際盤點,以及對銀行存款、債權債務等往來款項的核對,查明某一時點的實際結存數與賬面余額數是否相符,即賬實是否相符。按財產清查的范圍和對象劃分,可以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財產清查的時間劃分,可以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財產物資實物清查的方法通常有兩種,即實際盤點法和技術測算盤點法。對委託外單位加工、保管的財產物資,租出的包裝物、固定資產等,可以按照有關賬簿的賬面結存數,通過信函等方式與對方進行核查,確定賬實是否相符。往來款項主要包括各種應收、預收、預付款項。往來款項的清查,採用與對方單位或個人通過對賬單核對賬簿記錄的方法進行。

法律依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是指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依法認定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真實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佔有使用狀況的工作。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是指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資產清查核實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中認定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等進行認定批復,並對資產總額進行確認的工作。

第四條 執行行政或者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清查核實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清查核實由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在規定許可權內對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等事項進行處理,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條 清查核實應當依託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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