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起重作業人員應如何正確使用鋼絲繩
1 目的
標准規定了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製造、檢驗、使用、報廢、維護和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2 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起重機械吊具與吊索。包括吊鉤、夾持吊具、起重橫梁、集裝箱專用吊具與吊索。
3 定義
3.1 額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3.2 極限工作載荷:單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3.3 吊索:起重機械吊、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撓性部件
3.4 C型吊鉤:端部做成C型鉤裝,帶有平衡重塊的吊鉤。
3.5 夾持吊具:通過機構閉合或機構與物品之間的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裝置。
3.6 索眼:吊索端部的索套。
3.7 端部配件: 是吊索主環、中間主環、連接環、中間環、下端部配件的統稱。
3.8 主環: 直接連接到起重機吊鉤上的端部配件。
4 標准內容
4.1 安全作業一般要求
4.1.1 吊具與索具應與吊重種類、吊運具體要求以及環境條件相適應。
4.1.2 作業前應對吊具(含控制、制動系統和安全裝置)與索具進行檢查,當確認完好,功能正常時放可投入使用。
4.1.3 拴掛前,應確認所吊重物上設置的起重拴連接點是否牢固,提升前應確認連接是否可靠。
4.1.4 吊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含高低溫、腐蝕的功能特殊工況)。
4.1.5 作業時不得損壞吊件、吊具與索具,必要時加保護襯墊。
4.1.6 起重機吊鉤的吊點,應力求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使吊重處於穩定平衡狀態,否則提升前應做試吊試驗,直到使吊具重獲的平衡為止,防止提升時產生滑動或滾動。
4.2 吊具與索具的基本要求
4.2.1 結構應力求簡單、受力明確、減少應力集中的影響;
4.2.2 承載件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
4.2.3 吊具上外露有傷人可能的活動零部件,應裝設防護罩;
4.2.4 檢驗合格的吊具與索具,其適當位置應有不易磨損的標記,並具有合格證書。標記內容至少應包括:額定起重量、檢驗標志、生產編號、製造日期、製造單位;合格證書內容應包括主要技術性能參數。
4.2.5 應使用有合格證書的吊具與索具,並建立及健全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規程和相應的規章制度。
4.3 鉤取、夾取、抓取取物裝置
4.3.1 吊鉤
4.3.1.1 一般要求
a 吊鉤缺陷不得焊補;吊鉤表面應光滑,不得有裂紋、折疊、銳角等缺陷。
b 吊鉤內部不得有裂紋和影響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不得在吊鉤上鑽孔或焊接。
c 在吊鉤(不含板鉤)開口最短距離處,選定二個適當位置列印或鑲嵌不易磨損的標志,測出標志間的距離,作為使用中檢測開口度是否發生變化的依據。
4.3.1.2 C形吊鉤
見圖
a 應能保證在承載和空載時保持平衡狀態。
b C形吊鉤應有使卷材在吊運時不受損傷的保護措施。
4.3.2 板鉤
板鉤一般應採用GB700中規定的Q235-A、Q235-B或GB1591中規定的16Mn鋼製造。
鉤片的縱軸,必須位於鋼板的軋制方向,且鉤片不允許拼接。
板鉤鉤片應用沉頭鉚釘連接,而在板鉤與盛鋼桶耳軸接觸的高應力彎曲單位不得用鉚釘連接。
疊片間不允許全封閉焊接,只允許有間斷焊。
4.3.3 自製吊鉤
自製吊鉤應按要求經過檢驗載荷試驗合格
吊鉤卸去檢驗載荷後,在沒有任何明顯缺陷和變形的情況下,直柄吊鉤、板鉤開口度增加不應超過原開口度的0.25%;
環眼吊鉤開口度的增加不應超過原開口度的0.5%或0.2mm(兩者中按較大值)。
吊鉤應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檢驗載荷。
檢驗載荷應無沖擊地沿吊鉤軸向作用。
對於採用常用材料製造、工藝成熟、質量穩定,具有相同額定起重量的吊鉤機械性能抽檢數量應符合表3的規定。
4.3.4 吊鉤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4.3.4.1 裂紋;
4.3.4.2 吊鉤與索具接觸面磨損或腐蝕,達原尺寸的5%;
4.3.4.3 鉤柄產生塑性變形;
4.3.4.4 吊鉤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
4.3.4.5 鉤身的扭轉角超過10度。
4.3.5 夾持吊具
4.3.5.1 吊索的下端部如起重鉗(吊卡)等的安全系數及驗證及試驗應符合有關規定。
4.3.5.2 鉗爪對應的夾持點不得錯位,鉗爪開度應與物品幅寬相適應;板鋼坯夾鉗的兩對爪子間距應可沿坯長方向調整。
4.3.5.3 鉗爪與物品接觸面積、摩擦系數應滿足安全吊運的需要。
4.3.5.4 吊牙宜採用軸套方式安裝,應牢固可靠,吊牙縱軸與鉗臂應保持垂直,吊牙錐頂角應根據夾持物表面狀況、所需夾緊力確定,一般為90°-120°。且應有良好的耐磨性、抗氧化性、抗熱疲勞性。
4.3.5.5 鉗臂及連桿構件不允許拼接
4.3.5.6 卷材夾持吊具應有防止損傷卷材的措施。
4.3.5.7 機械式鉗口開閉鎖定裝置,應能保證鉗口在開啟和閉合狀態的鎖定。
4.3.5.8 夾持吊具主要受力構件更換或報廢應符合下列要求:
a 裂紋(鑄造鉗臂橫向裂紋)。
b 嚴重扭曲變形和彎曲。
c 桿件斷面磨損、腐蝕達原尺寸的10%。
d 鉗爪(鉗口)、吊牙磨損、損壞不能滿足安全吊運時。
4.3.6 起重橫梁
4.3.6.1 橫梁的安全系數不得小於4;橫梁的吊鉤、夾鉗等吊具應用安全可靠的方法進行連接,且不得降低橫梁、吊具原有機械性能。
4.3.6.2 橫樑上的吊具應對稱地分布,且橫梁與吊具承載點之間的垂直距離應相等,以保證橫梁在承載和空載時保持平衡狀態。
4.3.6.3 當橫梁直接掛入起重機承載吊鉤使用時,起重機吊鉤宜設置意外脫鉤的閉鎖裝置。
4.4 集裝箱專用吊具
4.4.1 吊具尺寸、額定起重量應符合GB3220的規定。
4.4.2 吊具的轉鎖、搭鉤連接機構應符合下列安全技術要求:
不得用鑄造方法進行製造。
一般應採用GB3077中規定的40Cr鋼進行鍛造
每個轉鎖(搭鉤)應能承受的垂直向下載荷,不得小於集裝箱額定起重量的1/2。
表面應光滑,不得有折疊、銳角、過燒等缺陷,經探傷檢查不得有裂紋。
4.4.3 集裝箱起重機吊具,必須通過集裝箱頂部四個頂角件的吊孔連接,且四吊點的起吊力應始終保持垂直向上。
4.4.4 吊具的轉鎖、搭鉤與集裝箱的連接應安全可靠,且應有與四個頂角件切實鎖緊(閉鎖)或解鎖(開鎖)的指示裝置。
4.4.5 轉鎖(含搭鉤)在集裝箱起吊後,應保證不再轉動。
4.4.6 集裝箱起重機,應有顯示吊具實際到達位置的指示器。
4.4.7 集裝箱起重機,應有使吊具全部轉鎖,搭鉤切實到位後,起升繩不再下降,轉鎖再閉鎖或開鎖方可升降以及吊運不能開鎖(含誤操作)的聯鎖保護裝置或措施。
4.4.8 集裝箱吊架與吊具之間的連接應安全可靠,且子母式吊具應有聯鎖裝置,在所有連接銷軸裝入到位或全部拆除後才能進行升降工作。
4.4.9 框架吊具的吊鉤與框架之間的連接長度必須相等,且應有足夠的長度和柔性
4.4.10 框架轉鎖吊具、可用固定式導向翼板(導向爪);集裝箱起重機吊具宜裝有使導向翼板翻轉的機構,及確認導向翼板上升或下降的指示裝置,且導向翼板應有防碰撞的安全保護措施。
4.4.10 當採用掛入起重機吊鉤,由集裝箱底部起吊的吊具時,其結構應滿足GB10290中5.3條的要求。
4.4.10 集裝箱起重機的伸縮吊具伸縮時,不得與油管、電纜以及其它機件相摩擦。
4.4.10 當吊具零部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如不能修復,應報廢:
4.4.10.1 轉鎖、搭鉤變形、裂紋。
4.4.10.2 單個轉鎖與集裝箱角件的承接面積小於800mm2。
4.4.10.3 子母式吊具聯接銷軸變形、裂紋。
4.4.10.4 轉鎖、搭鉤斜對角中心距超差。
4.4.10.5 結構件扭曲變形、焊縫開裂。
4.4.10.6 轉鎖、搭鉤的開閉指示裝置、安全保護(聯鎖)裝置失靈。
4.5 吊索
4.5.1 一般要求
4.5.1.1 吊索基本結構型式
a.單肢吊索;b.環形吊索;c.雙肢吊索;d.三肢吊索;e.四肢吊索
a.吊鏈;下端部配件;b.卸扣;c.鏈環;d.環眼吊鉤;e.C形環眼吊鉤
4.5.1.2 下端部配件,一般應有自鎖傾向或防止吊重滑落性能。
4.5.1.3 主環內寬應不小於所用起重機械承載吊鉤截面最大寬度的1.2倍。
4.5.1.4 以環眼吊鉤作為下端部配件的吊索,環眼吊鉤應與主環(或上端部索眼)相匹配,作業不承載時,應能鉤入主環(或上端部索眼)內。
4.5.1.5 多肢吊索各分肢的材質、結構尺寸、索眼端部固定連接、端部配件等性能應相同。
4.5.2 短環鏈與端部配件
4.5.2.1 短環鏈的設計、製造應符合GB4829的規定,其材質應是平爐、電爐或氧氣頂吹轉爐冶煉的鎮靜鋼,鋼材應有良好的冷彎性、可焊性、且不易產生應變老化脆性;端部配件(含卸扣)不得用鑄造方法製造,當採用鍛件時,材質應符合本規程7.1.2.1條的規定。
4.5.2.2 驗證力試驗
安全系數一般應不小於4,驗證力等於額定起重量的2倍。
4.5.2.3 短環鏈和端部配件的表面應光滑、無毛刺、銳角、裂紋,內部無開裂;焊縫不得有漏焊、燒穿、未焊透、熔瘤、咬邊、夾渣、凹坑等影響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
4.5.2.4 作為吊索端部配件的環眼吊鉤、起重鉗應分別符合本標准5.1和5.2條的有關規定。其它端部配件和短環鏈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更換或報廢:
a 鏈環發生塑性變形,伸長達原長度5%;
b 鏈環之間以及鏈環與端部配件連接接觸部位磨損減少到原公稱直徑的80%;其它部位磨損減少到原公稱直徑的90%;
c 裂紋或高拉應力區的深凹痕、銳利橫向凹痕;
d 鏈環修復後、未能平滑過渡,或直徑減少大於原公稱直徑的10%;
d 扭曲、嚴重銹蝕以及積垢不能加以排除;
e 端部配件的危險斷面磨損減少達原尺寸10%;
f 有開口度的端部配件,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
g 卸扣不能閉鎖。
4.5.3 吊鏈
4.5.3.1 吊鏈名義質量等級與所用鏈條等級一致,單肢吊鏈的極限工作載荷等於所用鏈條極限工作載荷。
4.5.3.2 主環和中間主環破斷時的最小伸長至少為對應級鏈條的伸長。
4.5.3.3 下端環、連接環和中間環的數量及內部尺寸應保證各環間轉動靈活;蛋形或梨形不得用作下端環。
4.5.3.4 當用1/5極限工作載荷的拉力測量時,多肢吊鏈的最長肢和最短肢有效長度差:當長度在2m以下時,不應超過6mm,當長度在2m以上時,每1m不應超過3mm。
4.5.3.5 吊鏈的更換或報廢應符合本標准4.5.2.4條規定。
4.5.4 鋼絲繩吊索
4.5.4.1 提升物品時穿入軟索眼的金屬銷軸等物體,應有足夠的連接強度,且直徑不得小於吊索鋼絲繩公稱直徑的2倍。
4.5.4.2 鋼絲繩吊索不得在地面上拖拽,且不得用加熱方法進行切;不得在使用說明書規定以外的溫度環境條件中使用。
4.5.4.3 提升吊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吊索分肢無任何結扣的可能性;
b 終端連接方法正確可靠;
c 吊索彎折曲率半徑大於鋼絲繩公稱直徑的2倍;
d 吊索使用中本身自然形成的扭結角不得受擠壓,但終端索眼、套管或插接連接及其配件應安全可靠;
e 多肢吊索不得絞纏。
4.5.4.4 鋼絲繩吊索,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維修、更換或報廢:
a 無規律分布損壞:在6倍鋼絲繩直徑的長度范圍內,可見斷絲總數超過鋼絲繩中鋼絲總數的5%;
b 鋼絲繩局部可見斷絲損壞:有三根以上的斷絲聚集在一起;
c 索眼表面出現集中斷絲,或斷絲集中在金屬套管、插接處附近、插接連接繩股中;
d 鋼絲繩嚴重磨損:在任何位置實測鋼絲繩直徑,尺寸已不到原公稱直徑的90%;
e 鋼絲繩嚴重銹蝕:柔性降低,表面明顯粗燥,在銹蝕部位實測鋼絲繩直徑,尺寸已不到原公稱直徑的93%;
f 因打結、扭曲、擠壓造成的鋼絲繩畸變、壓破、芯損壞,或鋼絲繩壓扁超過原公稱直徑的20%;
g 鋼絲繩熱損壞:由於長時間暴露於高溫環境中引起的強度下降;
h 插接處嚴重受擠壓、磨損;
i 繩端固定連接的金屬套管或插接連接部分滑出。
4.6 吊索吊具使用要求
4.6.1 起重機吊鉤的吊點,應力求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使吊重處於穩定平衡狀態,否則提升前應做試吊試驗,直到使吊重獲得平衡為止,防止提升時產生滑動或滾動,見下圖:
吊鉤的吊點應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
4.6.2 吊索吊掛方法
4.6.2.1 單肢和多肢吊索均可採用穿套式結索法(下圖),該法適用於吊掛沒有適宜吊耳、吊環螺栓等物品;
穿套式結索法
4.6.2.2 採用穿套結索法,應選用足夠長的吊索,以確保擋套處角度不超過120°(參考上圖),且在擋套處不得向下施加任何可能損壞吊索的壓緊力;
4.6.2.3 雙圈穿套結索法,吊索在扣住以前圍繞負載通過一整圈(參看下圖),適用於諸如管子束之類鬆散負載吊掛;
雙圈穿套結索法
4.6.2.4 吊籃式結索法適用於提升諸如帶孔大滾筒之類載荷,當使用一根吊索時,應使吊索在負載重心上方穿過(參看下圖a),當用兩肢吊索則肢間夾角應不超過90°且兩肢吊索均採用同樣吊籃式結索法(參看下圖b),此時,被提升的負載可增大到2.1×單肢吊索極限工作載荷;
吊籃式結索法
4.6.2.5 吊索橫梁雙圈吊籃式結索法如下圖所示,適用於吊掛較長鬆散束狀物負載;
4.6.2.6 雙股雙圈穿套式結索法參看下圖
4.6.3 吊索安全作業一般要求
4.6.3.1 應防止吊重在吊運中產生傾覆或滑動,當吊重重心在吊索拴掛點之上時,吊索分肢與水平線的夾角應大於吊重重心與拴掛點邊線和水平線相交形成的夾角,否則應將吊索分肢拴掛點移至吊重重心上方(參看下圖)。為防止吊重在吊運中產生搖擺或轉動,宜採用一根牽引索在地面加以控制。
4.6.3.2 吊索應寬松地穩掛於起重機吊鉤上(參看下圖.d),且應有防止滑出措施(參看下圖e),絕對不能掛在鉤尖上或插入吊鉤的開口處(參看下圖.b)。
正確與錯誤拴掛連接事例
4.6.3.3 吊索卸載後,空載重新提升或承載多肢吊索有未使用的自由分肢,一般應將下端部反鉤到(如果可行時)起重機吊鉤上或上端部配件上,防止隨起重機運行時因擺動意外傷人或鉤掛到其它物件上(如下兩圖所示)
吊索卸載後空載提升時應將下端部反鉤到起重機吊鉤上或上端配件上
承載多肢吊索有未使用的自由分肢應將下端部反鉤到起重機吊鉤上或上端部配件
4.7 貯存與維修
4.7.1 貯存
4.7.1.1 吊具與索具閑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貯存措施,不得受銹蝕、腐蝕或潮濕、高溫等有害影響。保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4.7.1.2 易銹蝕的機械部件,如活塞桿外露部分,應塗上黃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
4.7.1.3 回轉、搖動部位的軸承、銷軸應注滿潤滑脂;
4.7.1.4 吊鏈、鋼絲繩吊索應清洗、乾燥後再擦上油脂;(與箱用材料直接接觸的吊索具不塗油脂,但應妥善保存,避免暴露在潮濕、腐蝕等環境中)
4.7.1.5 纖維製品吊索應存放在遠離熱源、通風乾燥、無腐蝕性化學物品場所;
4.7.1.6 重物不得壓在吊具與索具上;
4.7.1.7 不得受橫向載荷作用的吊具,當直接著地放置會產生橫向載荷或變形時,應放置在專用吊具框架上;
4.7.1.8 抓鬥應呈開口狀態,爪子或刃口與地面接觸處應墊上橡膠板或方木料。
4.7.2 維修
4.7.2.1 維修工作應由專業人員承擔。
4.7.2.2 維修更換的零部件須保持原零部件的技術性能。
4.7.2.3 吊具處於工作狀態時,不應進行保養、維修或人工潤滑。
4.7.2.4 維修時,一般應將吊具從起重機械上卸下,因條件限制不能卸下時,應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a 應有可靠的保護措施或設置監護人員;
b 將所有控制器手柄置於零位;
c 切斷主電源,並掛有(有人維修,禁止合閘)明顯標牌或設專人守護。
4.8 檢查
4.8.1 初始檢查
公司新購置、自製或修復的吊具、索具在使用前,應由專職人員按本標准相應條款要求進行檢查,確定能否投入使用。
4.8.2 經常性檢查
日常使用人員對吊具、索具進行經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間歇時間)目視檢查,當發現有影響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時,應停止使用,並按定期檢查要求進行檢查。
4.8.3 定期檢查
根據吊具與索具使用頻度、工況條件惡劣程度或吊具與索具經驗使用壽命時間確定合理的定期檢查周期,並指定專職人員,按吊具與索具安全技術要求,用檢測儀器進行全面檢查,對其做出安全評價。定期檢查周期一般不低於半年,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年,檢驗記錄應作為繼續檢查、維修或報廢的依據。
檢查前,清洗表面上的油污、塵垢時,不得使用損壞母體金屬,引起氫化脆裂、過熱、金屬脫落或滑移等出現缺陷的方法。
4.8.4 經常性檢查與定期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4.8.4.1 標記有無丟失、損壞或因污損使其內容辨認鑒別不清;
4.8.4.2 螺栓、螺母等緊固件有無松動;
4.8.4.3 主要零部件,如吊鉤(含直柄吊鉤螺母防松裝置)、吊耳(耳軸)鋼絲繩及繩端固定連接、滑輪、夾持吊具鉗臂(含爪、吊牙)、集裝箱吊具轉鎖等磨損、腐蝕、塑性變形、裂紋等異常情況;
4.8.4.4 金屬結構主要受力構件磨損、腐蝕、裂紋(含焊縫)、塑性變形等異常情況;
4.8.4.5 制動器、安全防護與聯鎖保護裝置(含零部件磨損、松動、裂紋等異常情況)的功能是否正常;
4.8.4.6 吊索(含吊具)的鏈環、鋼絲繩(含纖維、吊帶及索眼端部固定連接)及端部配件的磨損、腐蝕、塑性變形、裂紋、斷絲、燒熔、纖維製品的燒焦、老化等;
4.8.4.7 其它與安全有關的內容。
4.9 管理
4.9.1 對自製和改制的要求
4.9.1.1 製作吊具和吊索的外購件、零部件、吊具的金屬結構等質量及安全性能應不低於本標準的規定,其它技術指標應不低於有關國家標准和專業標準的規定。
4.9.1.2 對於自製、改造的額定超重起重量在500kg以上的吊具(不含吊索),應將設計圖紙、計算書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和依據的標准、質量保證措施,報公司主管部門審批。
4.9.2 對使用的要求
應根據所用吊具與索具的種類以及使用的具體情況,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術要求細則、操作規程細則、綁掛指揮細則、檢修制度、培訓制度、設備檔案制度等
4.9.2.1 購置吊具與索具時,必須購買已取得安全認可廠家的合格產品。
4.9.2.2 設備部門必須對公司的吊具與索具建立設備檔案,設備檔案內容包括:
a 吊具與索具出廠技術文件如圖紙、質量證明書、安裝和使用說明書;
b 安裝後開始使用時間;
c 日常使用、保養、維修、變更、檢查和試驗等記錄;
d 設備、人身事故記錄;
e 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
4.9.3 監督檢驗
4.9.3.1 監督檢驗由勞動部門認可的安全技術檢驗單位進行,並應符合下述要求:
4.9.3.1 正常使用的吊具與索具,應每兩年隨同起重機械進行一次;
4.9.3.1 經大修、新購置及自製、改造過的吊具(額定起重量在500kg以上)在使用前應進行檢驗合格;
4.9.3.1 經重大事故、大地震等自然災害後,使結構及其零部件受損壞的吊具(額定起重量在1t以上)應在修復後進行檢驗合格;
4.9.3.1 閑置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吊具(額定起重量在1t以上)在使用前進行檢驗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