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散裝食品銷售標簽需要標注哪幾個項目
根據《廣東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散裝食品經營管理規范》規定: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外包裝、容器外或貨架、貨櫃等顯著位置上用公示牌或標示牌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事項。
現場製作的散裝食品可僅標示食品名稱、加工製作日期和保質期。
標識存在以下問題的經營者,屬於違法經營:
1、沒有標識,標識內容不完整,標識塗改,標識模糊不清或者標識內容與實物不符的;
2、未標注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3、標注虛假或擅自更改出廠時原有標注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
(1)生鮮標簽註明食用方法擴展閱讀
經營者應設有與所經營散裝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並符合以下要求:
1、距離開放式廁所、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物較為集中的有礙食品衛生的場所直線距離25m以上,並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之外;
2、經營現場製作的,應當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給排水條件;
3、散裝食品與其他商品應有明顯的區域劃分或隔離措施,與生鮮畜禽、水產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應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分類設置散裝食品加工、貯存、銷售的專間或專區,並與辦公、生活等場所分離;
4、經營現場製作的糕點類食品和飲品,應當設有專用操作場所,與其他食品處理功能區有明顯分區或隔離設施。成品存放和加工製作區域相對獨立;
5、經營現場製作的裱花類糕點、燒鹵熟肉,或銷售改刀熟食,應當設有操作專間,專間的牆壁和地面應當使用便於清洗的材料鋪設或製成,入口處設更衣、洗手、消毒設施,有條件的設置預進間;
6、供消費者直接品嘗的樣品應當與銷售的散裝食品明顯區分,並標明「可品嘗」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