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方法能申請專利嗎
方法專利屬於只能申請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滿足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規定及不屬於專利法第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授權專利權的內容,便可以申請專利。
第二條第二款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⑵ 專利方法與方法專利的區別麻煩請說詳細點,50分
方法專利就是有關方法的技術方案。對於方法專利進行定義,目前在我國還不多見,不少專家學者都是通過對方法專利的描述和概括來介紹方法專利的。如有的學者認為,專利法上的方法可以是由一系列步驟構成的一個完整的過程,也可以是一個步驟;而且指出,就一般而言,方法和產品的一個主要區別在於方法作為一種技術方案在其構成上包含著時間因素,具體體現在方法通常是由多個行為或若干現象按一定規則在時間上逐步展開的,這其中包含著時間延續的因素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在現實中,方法的種類很多,所涉及的內容也很廣,當然並不是所有的方法都能申請專利的。方法專利中的方法是有條件要求的,具體的說,這些條件就是對構成這些方法的技術特徵及其組合的要求,這些技術特徵以及由其組成的技術方案應當符合產品專利中有關技術方案的基本規定和要求。這樣就把現實中許多方法排除在了方法專利之外。
方法專利的特徵可以概括為以下兩部分:
1、方法類型的多樣性
按照一般的理解,方法專利往往是指製造產品的方法,實際上,這只是方法專利中所涉及的方法類型的一部分。按照我國《專利審查指南》(2001)實質審查部分第二章3.1.1中的解釋,涉及方法專利的方法主要包括製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以及將產品用於特定用途的方法等。
有的學者在概括專利涉及的化學方法時,把化學方法概括為生產或者制備化學物質的方法,對化學物質的處理、使用和測試方法等;而且認為這里所說的化學方法並不局限於實際使用化學手段本身,還應該包括物理方法、生物方法、微生物方法等能夠使物質發生變化的各種手段[12].
對於方法專利中方法的概括,筆者認為還是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有關材料中闡述的觀點比較全面。其概括的內容是把方法劃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是製造加工方法,它的方式是作用於一定的物品上,使這些物品在形狀、結構或者物理化學性質上發生變化,產生出新物品。
第二是作業方法,這種方法不在於改變已有物品本身的形狀、結構和物理化學性質,而是藉助這些物品來達到某些技術上的效果。例如,測量方法、檢測方法、採掘方法、分析方法等;另外還包括發電方法、製冷方法、照明方法、通訊方法、廣播方法等用於獲得某些技術效果的方法。
第三是使用方法,也叫用途發明。這是對已知物品的一種新的應用方式,在不改變產品本身的情況下,通過對該物品的特殊的使用而獲得新的技術效果。這種情況又包括對專利產品的新的使用方法和對非專利產品的新的使用方法[13].
2、對產品的依賴性
在現有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以及國內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中都把方法專利作為了一種獨立的專利類型與產品專利相對應,但是,如果仔細分析就會發現,方法專利是不能離開產品而存在的。從邏輯上來說,產品既是方法專利的起點,又是其落腳點。這一特點可以從以下兩點加以說明:
A、製造方法使用的原料本身就是一定的物品,有的甚至可能還是專利產品,而使用製造方法的結果也是獲得一定的物品,這些物品本身可能符合專利法的條件,通過申請可以成為專利產品;也可能這些物品本身的特徵並不能符合專利法的要求,甚至是按照《專利法》的規定不能授予專利權的產品,因此不能成為專利產品[14];還有一種可能是所得產品本身就是一種已知的產品,但是,此時使用這種方法能夠提高效率、節約成本,就這種方法來說其工藝是先進的,可實用的,效果也是積極有益的,因為這種方法所具有的技術特徵構成的技術方案能夠滿足專利法的要求,因此該方法能夠獲得方法專利。由此看出,雖然說方法專利是以產品作為基礎的,但是其自身的可專利性問題並不受產品的影響。
B、對於作業方法和使用方法來說,也都離不開一定的物品做基礎或者工具,當然,這里的物品本身與該方法是否具有可專利性,或者能否獲得專利權都沒有必然的聯系。
專利方法,是指在產品生產過程中,應用到了已經取得專利的方法和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