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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標准與食用方法

發布時間:2023-02-07 01:44:45

A. 預制菜執行什麼產品標准

預制菜涉及的理化指標限量要求



以動物性食品、堅果及籽類食品為餡料/輔料,或經油脂調制的速凍面米食品和速凍調制食品

過氧化值



冷藏調制食品

過氧化值

SB/T 10648-2012 冷藏調制食品 要求參照GB 19295


而在T/CNFIA 115-2019 《預制包裝菜餚》,根據生制和熟制,動物性和非動物性進行了區分。

B. 急!『食用方法』是不是只能標在食品上、標注的商品是不是一定是食品希望提供依據!

吃的,除了葯品外就是食品,即使是保健品也是保健食品。葯品註明服用(使用)方法,食品註明食用方法。花草茶(含西洋參片)就是食品,還要證明?拿上原物就是證明。

C. 產品標准與方法標準的區別

我是新手哈,現在接觸質檢工作,淺顯了解哈;
產品標准:比如做地毯檢測,有專門的GB18585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壁紙中有害物質限量,里邊規定了檢測的指標及限量值,需要用到什麼方法測定,這就是產品標准,可以根據這個標准判定這個產品——壁紙是否合格。
方法標准:比如壁紙中測定聚乙烯單體用到的方法是GB/T4615,這個標准只是教你應該怎麼做實驗,就是一個方法。
需要指出的是,有的方法既是產品標准又是方法標准,比如空氣的50325,規定了測定什麼指標和測定方法以及限量范圍。
希望對你有用。

D.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國家標准

前言
本標準的5.3~5.5是推薦性的,其餘為強制性的。
本標准非等效採用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 CODEX STAN 146—1985《預包裝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標簽及說明通用標准》和CAC/GL23—1997《營養聲稱指南》。
本標准代替GB 13432—1992《特殊營養食品標簽》。
本標准與GB 13432—1992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標準的名稱改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
——將 GB 13432—1992「第4章基本原則」和「第6章基本要求」合並為本標準的「第4章基本要求」;
——增加了允許標示「能量、營養素含量水平的聲稱」(見5.4.1);
——增加了允許標示「能量、營養素含量比較的聲稱」(見5.4.2);
——增加了允許標示「營養素作用的聲稱」(見5.4.3);
——增加了「食品中能量和營養素的標示方式,標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許偏差」(見附錄A)。
GB 13432-2004是食品標簽系列國家標准之一,與之相應的國家標准還有:
GB 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代替GB 7718-1994);
GB 10344-2004《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代替GB 10344-1989)。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准由全國食品工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本標准由全國食品工業標准化技術委員組織的起草工作組負責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棲靜、田明福、許洪民、楊桂芝、楊曉明、張麗君、陳瑤君、鄭欣、趙小桐、趙學軍、董洪岩、嵇超、簡慧薇、藺立男。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基本要求(見第4章);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強制標示內容(見5.1);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見5.2);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非強制標示內容(見5.3)。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允許標示內容(見5.4);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推薦標示內容(見5.5)。
本標准適用於3.1所指的、提供給消費者作為飲食用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簽。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 7718-2004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中國營養學會營養學科專著,2001年4月第1版)
3 術語和定義
GB 7718-2004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特殊膳食用食品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為滿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營養需要,按特殊配方而專門加工的食品*。
這類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應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有顯著不同。
3.2
營養素 nutrient
從食物中攝取的,維護機體生長發育、活動、正常代謝所需的物質,包括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肪、無機鹽(礦物質)、維生素五大類。
水和膳食纖維,以及食物中其它對機體有益的成分也屬於營養素。
3.3
推薦攝入量 recommended nutrient intake,RNI
通過實驗獲得的 —— 可以滿足健康群體中絕大多數(97%~98%)的個體 —— 每日維持機體正常生理功能和活動所需要從食物中攝取的某種營養素的量。
長期保持推薦攝入量,可以使機體有適當儲備。
3.4
適宜攝入量 adequate intake, AI
通過觀察和調查獲得的,健康群體中的個體每日攝入某種營養素的量。
適宜攝入量(AI)和推薦攝入量(RNI)都能滿足群體中幾乎所有個體的需要;而適宜攝入量(AI)的准確性遠不如推薦攝入量(RNI)。
4 基本要求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簽應符合GB 7718-2004第4章的規定,但不得標示下列內容。
4.1 對某種疾病有預防、緩解、治療或治癒作用。
4.2 「返老還童」、「延年益壽」、「白發變黑」、「齒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它類似用語。
4.3 在食品名稱前後,冠以葯物名稱或以葯物圖形、名稱(不包括葯食兩用的物質)暗示療效、保健功能。
* 包括嬰幼兒食品。
5 標示內容
5.1強制標示內容
5.1.1 食品名稱
5.1.1.1 按GB 7718-2004中5.1.1的規定標示。
5.1.1.2 只有符合3.1定義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稱中使用諸如「嬰兒配方乳(奶)粉」、 「無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強化鐵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貧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飾詞。
5.1.2 配料清單和配料定量標示
按GB 7718-2004 中5.1.2和5.1.3的規定標示。
5.1.3 能量和營養素
應依據產品實際存在的營養素,按附錄A的規定標示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反映食品特性的維生素、礦物質的含量,以及產品的能量值。
添加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應標示所強化營養素的含量。
5.1.4 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2004 中5.1.4的規定標示。
5.1.5 製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按GB 7718-2004 中5.1.5的規定標示。
5.1.6 日期標示及貯藏指南
5.1.6.1 按GB 7718-2004 中5.1.6的規定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也可以附加標示保存期。
5.1.6.2 如果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藏條件有關,應標示特定貯藏條件。
5.1.6.3 如果開封後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貯存或不宜在原包裝容器內貯存,應向消費者提示。
5.1.7 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
5.1.7.1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時應標示調配方法或復水再制方法。
5.1.7.2 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適宜的人群。
5.1.8 產品標准號
按GB 7718-2004中5.1.7的規定標示。
5.1.9 質量(品質)等級
按GB 7718-2004中5.1.8的規定標示。
5.1.10 其它強制標示內容
按GB 7718-2004中5.1.9的規定標示。
5.2 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
按GB 7718-2004中5.2免除。
5.3 非強制標示內容
如有必要,可以標示產品的批號。
5.4 允許標示內容
5.4.1 能量、營養素含量水平的聲稱
符合表1界限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聲稱能量、營養素含量的水平,如「低能量」、「低脂肪」、「低膽固醇」、「無糖」、「低鈉」。
5.4.2?能量、營養素含量比較的聲稱
符合5.4.2.1~5.4.2.3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對能量或營養素含量作比較聲稱,如「減少了」、「增加了」、「少於」(低於)、「多於」(大於、高於)等等。
5.4.2.1 如標示被比較的食品,被比較的食品應與比較的食品是同類或同一屬類的食品,而且容易被消費者理解。
5.4.2.2 應按質量分數或絕對值標示被比較食品與比較的食品的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的差異。
5.4.2.3 比較的食品與被比較食品的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的相對差異不少於25%。
5.4.3 營養素作用的聲稱
符合5.4.3.1~5.4.3.3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聲稱某種營養素對維持人體正常生長、發育的生理作用,例如:
「鈣是構成骨骼和牙齒的主要成分,並維持骨骼密度」;
「蛋白質有助於構成或修復人體組織」;
「鐵是血紅細胞的形成因子」;
「維生素E保護人體組織內的脂肪免受氧化」;
「葉酸有助於胎兒正常發育」。
不得聲稱或暗示有治癒、治療或防止疾病的作用;也不得聲稱所示產品本身具有某種營養素的功能。
5.4.3.1 被聲稱的營養素在所示產品中的含量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的相對差異不少於25%。
5.4.3.2 被聲稱的營養素在所示產品中的含量顯著。
5.4.3.3 被聲稱的營養素的作用有公認的科學依據。
5.5 推薦標示內容
5.5.1 在標示營養成分的同時,可以依據適宜人群,按質量分數標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營養素占《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中推薦攝入量(RNI)的量,例如X%。
5.5.2 如果《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未提供推薦攝入量(RNI),可按質量分數標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營養素占《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中適宜攝入量(AI)的量。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食品中能量和營養素的標示方式,標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許偏差
A.1 能量和營養素的標示方式
A.1.1 能量
A.1.1.1 應標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的能量值。
A.1.1.2 能量以千焦(kJ)或焦耳(J)標示。
示例:1966kJ/100g,或1966kJ/100mL
註:食品的能量是指食物中能提供燃燒熱的能量,即熱能。
A.1.1.3 營養素的能量系數按以下數值計算:
碳水化合物 17kJ/g
蛋白質 17kJ/g
脂肪 37kJ/g
乙醇 29kJ/g
有機酸 13kJ/g
A.1.2 蛋白質、脂肪、膳食纖維、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
應標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蛋白質、脂肪、膳食纖維、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的含量(g)。
如需標明碳水化合物的類型,應按以下方式:
每100g或100mL含碳水化合物××g,其中××糖(如葡萄糖、蔗糖)××g。
A.1.3 維生素
應標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維生素的含量[mg、μg或國際單位(IU)]。
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C以mg或μg表示;
維生素A、維生素D、維生素E以國際單位(IU)或mg、μg表示。
A.1.4 礦物質與微量元素
應標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礦物質、微量元素的含量(mg或μg)。
A.2 標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許偏差
可採用A.2.1~A.2.3任意一種,或兼用其中二種、三種方式標示能量、營養素的數值。其中A.2.1是最合理、消費者最容易理解的方式。
A.2.1 標示範圍值。如每100mL滅菌純牛乳中蛋白質的含量為3.0%~3.5%;每100g乳粉中鐵的含量為6mg~11mg。
按此方式標示時,營養素的實際含量不得超出標示值的范圍。
A.2.2 標示平均值。如每100mL滅菌純牛乳中蛋白質的含量平均為3.0g,每100g乳粉中鐵的含量平均為8mg;或在營養成分(表)的適當位置標示「每100g(100mL)平均含量。
按此方式標示時,強化的營養素或天然存在的固有營養素的實際含量不得低於標示值的80%。如聲稱低能量、低脂肪、低飽和脂肪酸、低膽固醇或低鈉時,這些物質的實際含量不得超過標示值的20%。
A.2.3 標示最低值或最高值。如每100mL滅菌純牛乳中蛋白質的含量不低於3.0g(或蛋白質不低於3.0g/100mL);每100g脫脂乳粉中脂肪的含量不高於1.5g(或脂肪含量不高於1.5g/100g)。
按此方式標示時,營養素的實際含量不得高於或低於對應的標示

E. 嬰幼兒奶粉沒有標識食用方法違反GB 13432了嗎

根據GB 13432沒有違反,具體還要看嬰幼兒奶粉產品執行標准中是否有類似的規定才行。
4.4 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

4.4.1 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時應標示調配方法或復水再制方法。

4.4.2 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適宜人群。對於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適宜人群按產品標准要求標示。
4.4 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

4.4.1 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時應標示調配方法或復水再制方法。

4.4.2 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適宜人群。對於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適宜人群按產品標准要求標示。

F. 食品標准中怎樣區分產品標准與方法標准

綠色食品標准體系有如下鮮明特點:

1.內容的系統性。綠色食品標准體系貫穿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涉及產地環境、生產過程、產品質量、包裝標簽、貯藏運輸等諸多環節。

2.制訂的科學性。從1990年起,農業部正式提出開發綠色食品時,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先後組織國內各方面的專家,經過上千次試驗、檢測和參照或採納國際標准以及國外先進標准而制定的,對嚴於現在執行標準的項目及其指標值都有文獻性的科學依據或理論指導。

3.指標的嚴格性。綠色食品的標准無論從產品的感觀性狀、理化性狀、生物性狀都嚴於或等同於現行的國家標准。例如大氣環境質量採用國家一級標准,農殘限量僅為有關國家和國際標準的1/2。

4.控制項目的多樣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准中土壤標准比國家標准增加了土壤肥力指標;產品標准增加了營養質量指標等項目。產地環境質量評價中,對水質、土壤、空氣等要素分別區分了污染嚴控指標和一般控制指標若干項。增加控制項目的目的在於防止有害物質對產品的污染,保證綠色食品的質量安全。

G. 食品產品標准

法律分析:食品安全標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H. 國家規定營養輔助食品可以不標注食用方法嗎

不可以,國家食品安全標准《GB 10770-2010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中規定:6.2 標簽中應標明適宜食用的嬰幼兒月齡、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項。此外還應注意,產品標簽應符合GB 13432的規定:營養成分表的標識應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標示。汁類罐裝食品應標明產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漿的含量。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質量應符合相應的安全標准和有關規定。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的使用應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規定。
具體的詳細內容你可以查看《GB 10770-2010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

I. 按國家要求,預包裝食品不一定要標注食用方法嗎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准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准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准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標簽是指在食品包裝容器上或附於食品包裝容器上的一切附簽、吊牌、文字、圖形、符號說明物。食品標簽的基本功能是通過對標示食品的名稱、配料表、凈含量、生產者名稱、批號、生產日期等內容進行清晰、准確地描述,科學地向消費者傳達該食品的質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飲用說明等信息。
預包裝食品是指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裝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食品。為了防止運輸過程污染的運輸包裝或商店稱量銷售的簡易包裝水果、蔬菜、水產品、畜肉、禽肉、蛋類、小塊糖果、巧克力、即食快餐盒飯等非定量包裝食品,不屬於預包裝食品;不向消費者直接銷售的食品和餐飲業使用的原料、輔料,即使具有包裝,也不屬於預包裝食品。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預包裝食品包裝上必須有標簽,標簽上應標明特定事項,這是一種強制性規范,保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有關主管部門最高可處以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並吊銷許可證。
近年來,某些食品生產者在食品標簽上標注食品添加劑時,僅簡單地標注「穩定劑、著色劑、甜味劑」等字樣,而具體品種並不明確,實際上使用的多種食品添加劑,屬於復合食品添加劑。如果不標明具體名稱,食品經營者可能在「穩定劑、著色劑、甜味劑」的幌子下,使用大量復合食品添加劑,危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同時,還有些食品生產者,在標注食品添加劑時使用化學式名稱,對於普通消費者而言,這些化學式名稱可能聞所未聞,但若告知在國家標准中的通用名稱,一般都會知道。因此,《食品安全法》規定,預包裝食品應當標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准中的通用名稱。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與其他食品的區別在於,它們是為了滿足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需要,其營養成分和含量具有顯著的差異。如果食品標簽上標稱具有某些營養成分而實際上沒有,標稱營養成分達到一定含量而實際上低於標稱含量,必將影響嬰幼兒的成長和其他特定人群的身體健康,甚至會危及生命。為此,《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有關主管部門最高可處以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並吊銷許可證。

J. 可食用產品標准

常見食品產品標准號
1、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罐頭食品GB7098-2015
2、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糕點、麵包GB7099-2015
3、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餅干GB7100-2015
4、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飲料GB7101-2015
5、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動物性水產製品GB10136-2015
6、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食用動物油脂GB10146-2015
7、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膠原蛋白腸衣GB14967-2015
8、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食用油脂製品GB15196-2015
9、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食品工業用濃縮液(汁、漿)GB17325-2015
10、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方便麵GB17400-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具體規定
11、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果凍GB19299-2015
12、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食用植物油料GB19641-2015
13、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干海參GB31602-2015
14、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鮮(凍)畜、禽產品GB2707-2016
15、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糧食GB2715-2016
16、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熟肉製品GB2726-2016
17、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蜜餞GB1488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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