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記錄儀各個符號意思:
主機:
1、攝像(shoot)
2、上移
3、確認/播放
4、左移
5、菜單(menu)
6、電源(power)
7、右移
8、鎖定(lock)
9、下移
10、USB充電介面
11、連接線的介面
12、指示燈
13、復位(reset)
14、SD卡插槽
15、喇叭(在機身背面,供本機回放視頻文件用)
子機:
1、 鏡頭
2、 話筒
3、 固定夾
4、 連接線(主機與子機的連線)
眼鏡式子機:
1、 攝像頭
2、 話筒
3、 連接線
(主機與眼鏡式子機的連線)
4、 眼鏡子機連介面
使用方法:
1、執法記錄儀外接攝像頭 當拍攝環境處於低照度或者需要在特殊場合使用時,可以選擇外接攝像頭,當外接攝像頭插入AVIN介面後,視頻自動切換到外接攝像頭信號,此時錄像及拍照操作與上面操作相同。
2、 執法記錄儀在開機的狀態下,機器在任何界面下,只要按一下攝像鍵,執法記錄儀會自動進入視頻監控狀態下。此時在液晶屏右上角顯示當前的日期時間,在液晶屏底部顯示錄像的解析度、可用內存空間及電池容量信息。按一下攝像鍵,機器發出「滴滴」兩聲開始錄像,再按一下攝像鍵機器發出「嘀嘀嘀」三聲,停止錄像,循環操作即可。錄像進行時,液晶屏左上角顯示錄像符號,同時有一個紅色的圓點持續閃動,表示正在錄像。執法記錄儀在視頻監控狀態下,按一下拍照鍵,聽到「咔嚓」一聲,表示拍照成功。
3、執法記錄儀開機和關機 開機:長按電源鍵約2秒後屏幕亮起表示開機 關機:在開機後的任何情況下,長按電源鍵約2秒後屏幕關閉表示關機
4、 執法記錄儀查看錄像與照片 按退出鍵進到主菜單,選擇「媒體播放」菜單,輸入真確的密碼(原始密碼000001),按確定鍵,選擇「照片」或「放影」菜單,按確定鍵進入按日期命名的文件夾,選中時間命名的文件,即可播放視頻或照片。
㈡ 執法儀記錄儀使用規定
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執法人員正確合理使用執法記錄儀,提高執法人員自我約束、自我防範意識,維護當事人及執法人員合法權益,有效減少涉法信訪、投訴,保障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執法監督,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執法時,語音、錄像應同步攝錄,集中管理、規范歸檔,確保視聽資料全面、客觀、合法、有效。
第三條 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許可權進行管理。
第二章 使用規范
第四條 執法人員在使用執法記錄儀之前,應當對設備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故障,主電池和備用電池電量充足,內存卡有足夠儲存空間,並按照當前日期時間調整好設備時間。
第五條 執法人員在開展以下工作時必須使用執法記錄儀:
(一)執法巡查、值班備勤的隊員必須領取執法記錄儀,認真核對核驗各項功能,確保能夠正常使用。
(二)執法巡查前,統一將執法記錄儀佩戴在上衣左側肩袢,開啟執法記錄儀電源,隨時准備按規定啟動攝錄功能。
(三)執法人員在重點點位盯守,協助有關部門維護大型活動現場秩序時,必須啟動執法記錄儀進行錄音錄像。
(四)執法人員在對輕微違法行為進行勸阻、糾正時,必須啟動執法記錄儀進行錄音錄像,並保證連續錄制,不得間斷。
(五)執法人員處理一般違法行為時,執法人員自到達現場之時起,要開啟執法記錄儀進行錄音錄像,記錄執法現場的過程。
(六)遇有當事人不配合工作時,可以手持記錄儀進行取證,並明確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證過程要保持連續性。
(七)執法時因執法記錄儀電量耗盡、存儲空間耗盡或機器故障等無法進行記錄時,應立即上報,及時排除故障。視情停止執法活動,或用其他音像設備進行執法記錄。
第六條 使用執法記錄儀執法時,執法人員應先告知當事人「您好」,本次執法過程將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過程中隊員要嚴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執法規范用語。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條 綜合執法隊負責執法記錄儀的日常管理、維護,執法隊隊長為執法隊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按規定做好執法記錄儀的保管和養護,避免因使用不當造成執法記錄儀損壞。
第八條 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執法記錄儀妥善保管和維護,嚴禁違反使用說明書要求操作執法記錄儀,嚴禁轉借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九條 執法記錄儀實行「誰佩戴、誰負責」的原則,使用人應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操作執法記錄儀,嚴禁隨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當造成執法記錄儀丟失、損壞的,按相關規定予以賠償,對故意損壞執法記錄儀的,除原價賠償外,還要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㈢ 執法記錄儀怎麼錄像和拍照
把機器開機打開,只要按一下攝像鍵,機器會自動進入視頻監控狀態下;此時在液晶屏右上角顯示當前的日期時間,在液晶屏底部顯示錄像的解析度、可用內存空間及電池容量信息。再按一下攝像鍵,機器發出「滴滴」兩聲開始錄像,接著再按下攝像鍵機器發出「嘀嘀嘀」三聲,停止錄像,循環操作即可。錄像進行時,液晶屏左上角顯示錄像符號,同時有一個紅色的圓點持續閃動,表示正在錄像。在視頻監控狀態下,按一下拍照鍵,聽到「咔嚓」一聲,表示拍照成功。
㈣ 執法記錄儀的使用方法
執法記錄儀是一種具有同步錄音錄像功能的攜帶型執法取證設備,對及時收集、固定證據,記錄各類事件現場處置情況,實現公正執法、文明執紀,保護工商執法人員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促進提高執法水平,監督執法行為提供了重要保障,也為創新隊伍管理工作帶來了新的契機。
執法記錄儀的每一個按鍵一般都對應著相應的功能。
分為錄像鍵,拍照鍵,錄音,紅外燈,一鍵回放,返回,菜單,開關機,對講,。網路上面有這方面的資料。
㈤ 警翼執法儀記錄儀如何使用
如何使用執法記錄儀開機關機:按下電源鍵,指示燈和屏幕亮起表示開機,開機後無論如何,按下電源鍵約3秒,屏幕關閉表示關機;短按OK鍵進入設置菜單鍵,短按OK鍵確認,長按OK鍵退出。二、如何使用錄像機錄音拍照:機器開機後會進入待機模式,你可以按拍照鍵、錄音鍵、錄音鍵選擇你想要的模式。只要按下錄音按鈕,機器就會自動進入同步錄音錄音,再按下停止錄音,會有提示。按下錄音按鈕立即錄音。按一次相機鍵,聽到「咔噠」一聲,表示可以拍出和相機狀態一樣解析度的照片。任何狀態的改變都會有聲音提示,指示器和顯示器也會有提示。
㈥ 執法記錄視頻使用規定
執法記錄儀具備了錄音、錄像等功能,可以對執法人員執法的全過程進行詳細的錄音與錄像,記錄的內容具有權威性,能充當證據使用,可以實現民警在執勤過程中對人民群眾所說的話以及民警在執法過程中的行為等進行監控。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可以提升執法的規范化程度,有效地預防執法不嚴、執法不公或者執法不文明、不規范的現象,便於各級領導部門了解和掌握基層民警在執法過程中所遇到的困惑和難處,增進了執法過程的透明度,對及時改變工作作風、適時調整警力部署具有重要意義。
㈦ 執法記錄使用規定
法律分析:為進一步規范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和管理,加強執法監督,維護當事人和城管局政執法人員合法權益,深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特製定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執法記錄儀,是指具有錄像、照相、錄音等功能,用於城管局政執法辦案過程的攜帶型設備。日常行政處罰、許可現場審核、違法案件的現場檢查、調查詢問、陳述申辯、聽證、合議、送達執法文書、採取強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對人參加的行政執法過程,均應使用執法記錄儀全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監督執法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十五條 對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根據不同案件類型,使用簡明扼要的格式詢問筆錄,盡量減少需要文字記錄的內容。被詢問人自行書寫材料的,辦案單位可以提供樣式供其參考。使用執法記錄儀等設備對詢問過程錄音錄像的,可以替代書面詢問筆錄,必要時,對視聽資料的關鍵內容和相應時間段等作文字說明。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條 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執法記錄設備。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相關證據,規范建立城市管理執法檔案並完整保存。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技術,實現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