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初級農產品銷售管理辦法
為規范農產品生產經營行為,加強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建立健全農產品可追溯制度,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制定了《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是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制定的法律。同時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進一步作出細化,所稱農業,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這里的農產品,指初級農產品。無論是蔬菜還是鮮活肉蛋產品,其上道環節一般都是農業生產環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徵相關稅收,是我國稅收政策的一貫做法。特別是取消農業稅以後,自產農產品更是以無稅成本進入工業生產、商品流通領域。
一、下列食用農產品禁止銷售:
1、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葯、獸葯或者在食用農產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2、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
3、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
二、銷售者進入批發、零售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應當向市場開辦者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產地或來源證明。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產的農產品,由本單位出具產地證明;其他農產品生產者生產的農產品,由縣級農業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或者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等出具產地或來源證明;銷售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可作為食用農產品產地或來源證明文件;
2、合格證明文件。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或者自檢合格證明等能夠證明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合格證明文件。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及農產品地理標志等質量標志的食用農產品,其質量標志可作為合格證明文件;
3、銷售按規定需要實施檢驗檢疫的動物及其產品,還應當提供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等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農產品生產經營行為,加強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建立健全農產品可追溯制度,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產品的包裝和標識活動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2. 銷售食用農產品要辦許可證嗎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和農業部研究認為:目前食用農產品的銷售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不需要取得許可。
1、從我國實際情況看,農產品經營主體多為農民或小、散個體經營者,經營的對象是蔬菜、瓜果等鮮活農產品,很難通過實行許可進行管理。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將農產品銷售納入本法調整范圍後,宜繼續維持現行做法,明確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2、同時,通過增加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檢驗、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等規定,進行源頭控制。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的日常監督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銷售食用農產品依法不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不得為單一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的經營者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但是,食用農產品與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食品同時經營的食品經營者,必須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2、屬於食用農產品的產品包括:如通過農業活動直接獲得的保持原自然形態的生鮮食用農產品。如谷科產品、瓜果、蔬菜、食用菇等菌類、豬牛羊雞鴨鵝等畜禽類、水產品類;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可食用副產品,如自然蜂蜜、奶類產品、蛋類產品、附生菌等食用微生物產品等。不屬於食用農產品的產品包括:兩種及以上食用農產品經過混合加工,已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與成分的產品,如肉丸、魚丸等。
3.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為加強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督管理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追溯、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但不包括農業生產技術、動植物疫病防控和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其他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第六條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以下簡稱市場開辦者)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安全承擔管理責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開展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活動,保障食用農產品安全。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以下簡稱銷售者)對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安全負責,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從事市場銷售活動,誠信自律,保證食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用農產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了解食用農產品安全信息,對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4. 農產品如何銷售更好
你以上所說的都是渠道問題,現在的農產品不僅僅是只滿足日常三餐就可以的時代了。農業也需要科學化,所以,要先調查市場,要結合實際,比如當地的氣候適宜種植何種作物,經濟利益有多大,是否有加工廠,另外信息是否暢通。等等一系列的問題都要得到最確切的情報,然後再考慮展示哪種農產品,農產品的特色如何體現。最後是信息的傳播,走哪條途徑可以讓更多的客商看到。來展示廳的交通是否便利的問題也得考慮。以上這些問題都解決了才能考慮渠道問題,一般展示廳是貨源與客商的媒介,所以,在收到樣品後重心就在客戶這邊了,因此,要多考慮如何將消息傳播更廣這個問題。
5. 農產品有哪些銷售方法
我的建議是以下幾個方法:
一、銷售到農產品各縣城的批發市場區。
二、跑商場和超市談櫃面合作,協調利潤分配
三、自己進菜場銷售。
四、藉助互聯網搞營銷。聯系外地客商。
五、與當地或是異地食品加工工廠合作,確定長期合作關系,穩定供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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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是指通過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本辦法所稱集中交易市場,是指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
第二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
第二十四條 銷售者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設備或者設施。銷售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的,應當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並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要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鼓勵採用冷鏈、凈菜上市、畜禽產品冷鮮上市等方式銷售食用農產品。
第二十五條 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一)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葯和劇毒、高毒農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三)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六)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七)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八)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十一)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十二)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或者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
第二十六條 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所屬各銷售門店應當保存總部的配送清單以及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配送清單和合格證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從事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銷售企業採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二十七條 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並在貯存場所保存記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第二十八條 銷售者租賃倉庫的,應當選擇能夠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貯存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貯存食用農產品,履行下列義務:(一)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其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名稱、貯存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等信息;(二)查驗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的營業執照或者身份證明和食用農產品產地或者來源證明、合格證明文件,並建立進出貨台賬,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出貨日期、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進出貨台賬和相關證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三)保證貯存食用農產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四)貯存肉類凍品應當查驗並留存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五)貯存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並記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六)定期檢查庫存食用農產品,發現銷售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銷售者自行運輸或者委託承運人運輸食用農產品的,運輸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並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承運人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履行相關食品安全義務。
第三十條 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依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鼓勵銷售企業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加強食用農產品檢驗工作。
第三十一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銷售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或者附加標簽後方可銷售。包裝或者標簽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注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有分級標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食品添加劑名稱。食用農產品標簽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楚、明顯,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
第三十三條 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包裝,並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鮮活畜、禽、水產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條 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攤位(櫃台)明顯位置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鼓勵採取附加標簽、標示帶、說明書等方式標明食用農產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保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進口鮮凍肉類產品的包裝應當標明產品名稱、原產國(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以及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 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並記錄停止銷售和通知情況。由於銷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銷售者應當召回。對於停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被召回的食用農產品,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應當將食用農產品停止銷售、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記錄相關情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未依照本辦法停止銷售或者召回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銷售或者召回。
7. 食用農產品零售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是指通過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關於食用農產品的定義和范圍:(一)已納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產品,不屬於食用農產品。(二)未納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判定屬於食用農產品,但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已發放食品生產許可的,按照食品管理。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採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乾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法律依據: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是指通過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本辦法所稱集中交易市場,是指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
第三條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衍生問題:
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標簽是如何規定的?
銷售食用農產品可以不進行包裝。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攤位(櫃台)明顯位置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鼓勵採取附加標簽、標示帶、說明書等方式標明食用農產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保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