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發票使用的規定
法律分析:納稅人自開票使用規定:
(一)用票單位和個人在使用發票前,檢查發票是否有缺號、重號等印製、裝訂方面錯誤,經核查無誤後方可啟用。
(二)使用時票一次性復寫,對應項目要填寫完整,字跡清楚、真實、准確,並按順序使用;如填開錯誤,應完整保存各聯次。
(三)嚴禁私售、塗改、撕毀、轉借、代開、填補、變造跳號、單聯填開,跨單位、跨發票種類使用和在發票上弄虛作假。
(四)對作廢的空白發票,應切角或加蓋「作廢」戳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② 發票的使用及怎麼使用,概念等
發票的使用:
1、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於某個行業和經營業務,如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商業批發統一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一發票等;後者僅適用於某一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用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普通發票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開票方留存備查用;第二聯為發票聯,收執方作為付款或收款原始憑證;第三聯為記賬聯,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個人發票一般泛指普通發票。
2、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我國實施新稅制的產物,是國家稅務部門根據增值稅徵收管理需要而設定的,專用於納稅人銷售或者提供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一種發票。
3、專用發票既具有普通發票所具有的內涵。同時還具有比普通發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僅是記載商品銷售額和增值稅稅額的財務收支憑證。而且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購貨方據以抵扣稅款的法定憑證,對增值稅的計算起著關鍵性作用。
使用方法;
普通發票的開具
1、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國稅機關批准,並使用國稅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並要求開具後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4.發票限於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縣范圍內使用,跨出市縣范圍的,應當使用經營地的發票;
5.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6.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7.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8.發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應當作廢。
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福利;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③ 定額發票的使用方法
法律分析:定額發票是經營單位憑借稅務登記證去向稅務部門去購買的,並在規定時間內要去交納稅金的。那麼定額發票在日常經營中如何使用呢?下面讓小K來告訴你,一起來學習吧! 這些發票使用時整本啟用,不得拆本分散使用發票;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按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並設置發票登記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徵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託其他單位代開發票。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④ 電子發票如何使用
電子發票是圖片格式的找到列印選項,是PDF格式的進入列印設置,調整大小後直接列印即可。具體操作如下:
一、電子發票為圖片格式:選中需要列印的電子發票圖片,滑鼠右鍵單擊,點擊列印。
【注意事項】
1、上述二種方式列印出來的電子發票,和紙質發票差不多的大小標准,適合財務進行處理。
2、以上二種方式均以列印紙為A4大小的情況下進行調整。
⑤ 發票使用規范
法律分析: 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並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法律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第四條 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其他聯次用途,由一般納稅人自行確定。
⑥ 簡述發票使用規定
法律分析:一、納稅人自開票使用規定:(一)用票單位和個人在使用發票前,檢查發票是否有缺號、重號等印製、裝訂方面錯誤,經核查無誤後方可啟用。(二)使用時票一次性復寫,對應項目要填寫完整,字跡清楚、真實、准確,並按順序使用;如填開錯誤,應完整保存各聯次。(三)嚴禁私售、塗改、撕毀、轉借、代開、填補、變造跳號、單聯填開,跨單位、跨發票種類使用和在發票上弄虛作假。(四)對作廢的空白發票,應切角或加蓋「作廢」戳記。
二、稅務窗口代開票規定:(一)稅務窗口開票時,應責成開票人提供居民身份證,付款方註明開票人居民身份證號碼的有效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方可開票;(二)對應稅項目,應在發票上註明稅票號碼、已征稅款,在稅票上註明相應的發票字軌號碼。(三)屬於免稅的,應在發票上加蓋「免稅」戳記;(四)有證經營的,應在所開發票上註明有關證件名稱及編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⑦ 簡述發票使用的規定
法律分析:(一)用票單位和個人在使用發票前,檢查發票是否有缺號、重號等印製、裝訂方面錯誤,經核查無誤後方可啟用。
(二)使用時票一次性復寫,對應項目要填寫完整,字跡清楚、真實、准確,並按順序使用;如填開錯誤,應完整保存各聯次。
(三)嚴禁私售、塗改、撕毀、轉借、代開、填補、變造跳號、單聯填開,跨單位、跨發票種類使用和在發票上弄虛作假。
(四)對作廢的空白發票,應切角或加蓋「作廢」戳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三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⑧ 發票使用規定
法律分析:發票使用規定主要有:1、納稅人自開票使用規定:(一)用票單位和個人在使用發票前,檢查發票是否有缺號、重號等印製、裝訂方面錯誤,經核查無誤後方可啟用。(二)使用時票一次性復寫,對應項目要填寫完整,字跡清楚、真實、准確,並按順序使用;如填開錯誤,應完整保存各聯次。(三)嚴禁私售、塗改、撕毀、轉借、代開、填補、變造跳號、單聯填開,跨單位、跨發票種類使用和在發票上弄虛作假。(四)對作廢的空白發票,應切角或加蓋「作廢」戳記。2、稅務窗口代開票規定:(一)稅務窗口開票時,應責成開票人提供居民身份證,付款方註明開票人居民身份證號碼的有效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方可開票。(二)對應稅項目,應在發票上註明稅票號碼、已征稅款,在稅票上註明相應的發票字軌號碼。(三)屬於免稅的,應在發票上加蓋「免稅」戳記。(四)有證經營的,應在所開發票上註明有關證件名稱及編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第十六條 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
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第十七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第十八條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收據。
第二十一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三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禁止倒買倒賣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三十一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一)檢查印製、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二)調出發票查驗;(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