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醫學名詞解釋。。。什麼叫機能蓄積
一、蓄積作用的概念外來化合物一次性進入機體之後,可經代謝或原型排出體外,但當化合物與機體發生亞慢性接觸,將反復進入機體,而且當進入的速度或總量超過代謝轉化與排出的速度或總量時,化合物就有可能在機體內逐漸增加並貯留,這種現象稱為化合物的蓄積作用。二、蓄積作用的研究方法現仍認為外來化合物的蓄積作用是發生慢性中毒的物質基礎。一種外來化合物有無蓄積作用是評定該化合物是否可能引起潛在慢性中毒的論據之一,也是制定衛生限量標准時安全系數的一種依據。依蓄積作用的概念,實驗動物亞慢性或亞急性接觸外來化合物之後,當用化學分析方法能夠測得機體內存在該化合物或其代謝產物時,稱之為物質蓄積。但是有的化合物在機體內雖不能被測出,卻在長期接觸下出現了慢性中毒現象,此時習慣上稱之為功能(機能)蓄積。功能蓄積可能是由於貯存體內的化合物或其代謝產物的數量極微,不能檢出物質的蓄積或者是由於每次機體接觸化合物之後所引起的損害累積所致。蓄積作用的研究方法有多種,現僅介紹兩種常用的方法。(一) 蓄積系數法此種方法的原理是在一定期限之內以低於致死劑量(小於LD50劑量),每日給予實驗動物,直至出現預計的毒性效應(或死亡)為止,計算達到預計效應的總累積劑量,求出此累積劑量與一次接觸該化合物產生相同效應的劑量的比值,此比值即為蓄積系數(K值)。在衛生毒理學實際工作中,蓄積作用試驗多用小鼠或大鼠為實驗動物,一般以死亡為指標,其K值計算公式如下:(5-1)式(5-1)中LD50(n)表示引起一半動物死亡的累積總劑量;LD50(1)表示引起一半動物死亡的一次劑量。如果有多次接觸中,實驗動物對受試化合物發生過敏現象,則可能出現K<1。一個化合物的蓄積作用較弱,由K>1。一般認為K>5時,此化合物的蓄積作用極弱,蓄積系數評價標准見表5-1。表5-1蓄積系數評價標准蓄積系數(K)蓄積作用分級<11~3~5~高度蓄積明顯蓄積中等蓄積輕度蓄積雖然蓄積系數法具有一定使用價值,但是某些外來化合物的慢性中毒效應,無法用K值表示。例如多數有機磷化合物是屬於輕度蓄積(K>5),但當小劑量反復與機體接觸後,紅細胞與腦組織的乙醯膽鹼酯酶可以持續降低,而且伴有一定程度的中樞神經系統癥候。(二) 生物半減期法生物半減期法是用毒物動力學原理闡明外來化合物在機體內的蓄積作用特徵。外來化合物在機體內蓄積的速度和量與單位時間內吸收該化合物的速度和量以及清除速度和量有關。任何化合物如果以相等的時間間距恆速地吸收入血液,則化合物一定劑量范圍內在機體中的蓄積量不是直線地無限增加,而是有一定的極限。這是因為受試化合物在吸收進入機體的同時存在著該化合物在體內代謝轉化與清除的過程。當受試化合物的吸收過程與代謝轉化、清除過程達到動態平衡時,化合物的蓄積量就基本上不再增加。T1/2較短的化合物達到蓄積極限所需的時間也短,但是一旦機體停止接觸該化合物,也易於很快從機體內清除完畢。
Ⅱ 化合物毒性的蓄積系數k值怎麼算
化合物毒性的蓄積系數k值怎麼算
這個值某溫度下是個定值,自己計算可靠么?pH、離子和分子濃度的測定都有問題,一般可以查專業的書籍或者文獻。
一、蓄積作用的概念外來化合物一次性進入機體之後,可經代謝或原型排出體外,但當化合物與機體發生亞慢性接觸,將反復進入機體,而且當進入的速度或總量超過代謝轉化與排出的速度或總量時,化合物就有可能在機體內逐漸增加並貯留,這種現象稱為化合物的蓄積作用。
二、蓄積作用的研究方法現仍認為外來化合物的蓄積作用是發生慢性中毒的物質基礎。一種外來化合物有無蓄積作用是評定該化合物是否可能引起潛在慢性中毒的論據之一,也是制定衛生限量標准時安全系數的一種依據。依蓄積作用的概念,實驗動物亞慢性或亞急性接觸外來化合物之後,當用化學分析方法能夠測得機體內存在該化合物或其代謝產物時,稱之為物質蓄積。但是有的化合物在機體內雖不能被測出,卻在長期接觸下出現了慢性中毒現象,此時習慣上稱之為功能(機能)蓄積。功能蓄積可能是由於貯存體內的化合物或其代謝產物的數量極微,不能檢出物質的蓄積或者是由於每次機體接觸化合物之後所引起的損害累積所致。蓄積作用的研究方法有多種,現僅介紹兩種常用的方法。
Ⅲ 蓄積毒性試驗中,如何判定實驗動物是否產生了耐受性
這主要有人體耐受性實驗及動植物耐受性實驗,主要用於測定生物對於某些物質或環境的適應性,也就是承受能力。
①20天劑量遞增蓄積系數法,以4天為一期,第一期每隻動物每天給葯劑量為0.1LD50,以後各期順次遞增50%(第二期為每隻每天0.15LD50 ,第三期為每隻每天0.225LD50 ,依次類推),直至該性別動物死亡一半(10隻),或繼續給葯至累計劑量達5.0LD50以上(20d)為止。
常用的方法有:
20天蓄積試驗法,成年大鼠隨機分為5組,每組10隻,雌雄各半。各組劑量分別為LD50的1/20、1/10、1/5、1/2,另設溶劑對照組。每天灌胃一次,連續20天。
然後觀察7天。如1/20 LD50組已出現死亡,且各劑量組動物死亡呈劑量-反應關系,則受試動物有強蓄積毒性。如1/20 LD50組無死亡,但各劑量組死亡呈劑量-反應關系,表明有中等蓄積毒性。如1/20 LD50組無死亡,各劑量組死亡無劑量-反應關系,可認為無明顯蓄積毒性。
Ⅳ 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的程序是什麼Ames實驗的具體操作
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包括四個階段,即急性毒性試驗,蓄積毒性和致突變試驗,亞慢性毒性(包括繁殖、致畸)試驗和代謝試驗,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試驗。
Ames試驗的常規方法有斑點試驗和平板摻入試驗兩種,具體操作如下:
1、斑點試驗;
吸取測試菌增菌培養後的菌液0.1ml,注入融化並保溫45℃左右的上層軟瓊脂中,需S9活化的再加0.3ml-0.4mlS9mix,立即混勻,傾於底平板上,鋪平冷凝。
用滅菌尖頭鑷夾滅菌圓濾紙片邊緣,紙片浸濕受試物溶液,或直接取固態受試物,貼放於上層培養基的表面。同時做溶劑對照和陽性對照,分別貼放於平板上相應位置。
平皿倒置於37℃溫箱培養48h。在紙片外圍長出密集菌落圈,為陽性;菌落散布,密度與自發回變相似,為陰性。
3.平板摻入試驗:
將一定量樣液和0.1ml測試菌液均加入上層軟瓊脂中,需代謝活化的再加0.3ml-0.4ml S9mix,混勻後迅速傾於底平板上鋪平冷凝。
同時做陰性和陽性對照,每種處理做3個平行。試樣通常設4個~5個劑量。選擇劑量范圍開始應大些,有陽性或可疑陽性結果時,再在較窄的劑量范圍內確定劑量反應關系。培養同上。
同一劑量各皿回變菌落均數與各陰性對照皿自發回變菌落均數之比,為致變比(MR)。MR值≥2,且有劑量-反應關系,背景正常,則判為致突變陽性。
(4)常用的評價蓄積系數的方法擴展閱讀:
一、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實驗項目;
第一階段:急性毒性試驗,試驗項目:
1.用霍恩氏法、機率單位法或寇氏法,測定經口半數致死量(LD50)。如劑量達10克/公斤體重仍不引起動物死亡,則不必測定半數致死量。
2.必要時進行七天喂養試驗。以上兩個項目均分別用兩種性別的小鼠或大鼠。
第二階段:蓄積毒性和致突變試驗,試驗項目:
1.蓄積系數法。用兩種性別的大鼠或小鼠,各20隻。
2.二十天試驗法。用兩種性別的大鼠或小鼠,每個劑量組雌雄各10隻。以上兩種方法任選一種。
第三階段:亞慢性毒性(包括繁殖、致畸)試驗和代謝試驗,試驗項目:
1.90天喂養試驗。
2.喂養繁殖試驗。
3.喂養致畸試驗。
4.傳統致畸試驗。
第四階段: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試驗,試驗項目:
可將兩年慢性毒性試驗和致癌試驗結合在一個動物試驗中進行。用兩種性別的大鼠或小鼠。
二: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實驗要求:
1、凡屬我國創制的新化學物質,一般要求進行四個階段的試驗。特別是對其中化學結構提示有慢性毒性或致癌作用可能者,產量大、使用面積廣、攝入機會多者,必需進行全部四個階段的試驗。
2、凡屬與已知物質(指經過安全性評價並允許使用者)的化學結構基本相同的衍生物,則可根據第一、二、三階段試驗的結果,由有關專家進行評議,決定是否需要進行第四階段試驗。
3、凡屬我國仿製的而又具有一定毒性的化學物質,如多數國家已允許使用於食品,並有安全性證據,或世界衛生組織已公布每人每日允許攝入量(即ADI,以下簡稱日許量)者,同時生產單位又能證明我國產品的理化性質、純度和雜質成份及含量均與國外產品一致,則可以先進行第一、二階段試驗。
如試驗結果與國外相同產品一致,一般不再繼續進行試驗,可進行評價。如評價結果允許用於食品,則制定日許量。凡在產品質量或試驗結果方面與國外資料或產品不一致,則應進行第三階段試驗。
資料來源:網路-ames試驗網路-食品安全毒理學評價
Ⅳ 蓄積系數的基本介紹
蓄積系數法是以生物效應為指標,用經驗系數(K)評價蓄積作用的方法。蓄積系數法的原理是在一定期限內, 以低於致死劑量(<LD50)的劑量,每日給實驗動物染毒,直至出現預計的毒性效應(如半數動物死亡)為止,然後計算蓄積系數(cumulative coe-fficient,Kcum)。半數有效量(media effective dose, ED50)指某一物質使50%的試驗動物產生效應的劑量。由此可見,Kcum越小,表示受試物的蓄積毒性越大。Medved於1965年提出的按Kcum大小將蓄積毒性分為四級。
如果受試化學物在實驗動物體內全部蓄積或每次染毒後毒性效應是疊加的,則LD50 (n)應相等於ED50時,即K=l。如果反復染毒實驗動物對受試化學物發生過敏現象,則可能出現K值l。
雖然蓄積系數法評價化學物的蓄積作用有一定的使用價值,但是利用蓄積系數評價外源化學物潛在的慢性毒性還是應當慎重的。因為有些外源化學物的慢性毒性效應與系數K值是不一致的。例如有的化學物反復接觸後引起免疫毒性,但其K值不一定很小。又如有機磷化合物往往K值很大,但是它的中樞神經系統的慢性危害與非膽鹼能的毒性卻仍表現出慢性毒性效應。再如丙烯腈的蓄積系數在小鼠K>l2.8,但依然存在慢性危害。
Ⅵ 蓄積系數的試驗方案
蓄積系數法具體試驗方案主要有以下兩種。 遞增劑量法:此方案基本同上。以4d為一期,開始第一期每天染毒劑量為1/10 ED50或LD50,隨後染毒劑量每隔4d按1.5倍遞增一次。
如果連續染毒已達20d,此時染毒的總劑量已累計達到5.30倍的ED50或LD50,受試動物中出現某種毒性效應或死亡的動物數未達到50%,則表示該受試物的蓄積毒性不明顯,試驗可以終止。如受試物在試驗過程中,相繼出現的某種毒性效應或死亡的動物數累積達到50%,即可計算出蓄積系數並可對蓄積毒性強度作出評估。
Ⅶ 什麼叫機能蓄積
一、蓄積作用的概念外來化合物一次性進入機體之後,可經代謝或原型排出體外,但當化合物與機體發生亞慢性接觸,將反復進入機體,而且當進入的速度或總量超過代謝轉化與排出的速度或總量時,化合物就有可能在機體內逐漸增加並貯留,這種現象稱為化合物的蓄積作用。
二、蓄積作用的研究方法現仍認為外來化合物的蓄積作用是發生慢性中毒的物質基礎。一種外來化合物有無蓄積作用是評定該化合物是否可能引起潛在慢性中毒的論據之一,也是制定衛生限量標准時安全系數的一種依據。依蓄積作用的概念,實驗動物亞慢性或亞急性接觸外來化合物之後,當用化學分析方法能夠測得機體內存在該化合物或其代謝產物時,稱之為物質蓄積。但是有的化合物在機體內雖不能被測出,卻在長期接觸下出現了慢性中毒現象,此時習慣上稱之為功能(機能)蓄積。功能蓄積可能是由於貯存體內的化合物或其代謝產物的數量極微,不能檢出物質的蓄積或者是由於每次機體接觸化合物之後所引起的損害累積所致。蓄積作用的研究方法有多種,現僅介紹兩種常用的方法。
(一) 蓄積系數法此種方法的原理是在一定期限之內以低於致死劑量(小於LD50劑量),每日給予實驗動物,直至出現預計的毒性效應(或死亡)為止,計算達到預計效應的總累積劑量,求出此累積劑量與一次接觸該化合物產生相同效應的劑量的比值,此比值即為蓄積系數(K值)。在衛生毒理學實際工作中,蓄積作用試驗多用小鼠或大鼠為實驗動物,一般以死亡為指標,其K值計算公式如下:(5-1)式(5-1)中LD50(n)表示引起一半動物死亡的累積總劑量;LD50(1)表示引起一半動物死亡的一次劑量。如果有多次接觸中,實驗動物對受試化合物發生過敏現象,則可能出現K1。一般認為K>5時,此化合物的蓄積作用極弱。蓄積系數評價標准蓄積系數(K)蓄積作用分級5),但當小劑量反復與機體接觸後,紅細胞與腦組織的乙醯膽鹼酯酶可以持續降低,而且伴有一定程度的中樞神經系統癥候。
(二) 生物半減期法生物半減期法是用毒物動力學原理闡明外來化合物在機體內的蓄積作用特徵。外來化合物在機體內蓄積的速度和量與單位時間內吸收該化合物的速度和量以及清除速度和量有關。任何化合物如果以相等的時間間距恆速地吸收入血液,則化合物一定劑量范圍內在機體中的蓄積量不是直線地無限增加,而是有一定的極限。這是因為受試化合物在吸收進入機體的同時存在著該化合物在體內代謝轉化與清除的過程。當受試化合物的吸收過程與代謝轉化、清除過程達到動態平衡時,化合物的蓄積量就基本上不再增加。T1/2較短的化合物達到蓄積極限所需的時間也短,但是一旦機體停止接觸該化合物,也易於很快從機體內清除完畢。
Ⅷ 為什麼食品安全性評價主要依靠動物試驗和體外試驗
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包括四個階段,即急性毒性試驗,蓄積毒性和致突變試驗,亞慢性毒性(包括繁殖、致畸)試驗和代謝試驗,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試驗。 Ames試驗的常規方法有斑點試驗和平板摻入試驗兩種,具體操作如下: 1、斑點試驗;吸取測試菌增菌培養後的菌液0.1ml,注入融化並保溫45℃左右的上層軟瓊脂中,需S9活化的再加0.3ml-0.4mlS9mix,立即混勻,傾於底平板上,鋪平冷凝。用滅菌尖頭鑷夾滅菌圓濾紙片邊緣,紙片浸濕受試物溶液,或直接取固態受試物,貼放於上層培養基的表面。同時做溶劑對照和陽性對照,分別貼放於平板上相應位置。平皿倒置於37℃溫箱培養48h。在紙片外圍長出密集菌落圈,為陽性;菌落散布,密度與自發回變相似,為陰性。 3.平板摻入試驗: 將一定量樣液和0.1ml測試菌液均加入上層軟瓊脂中,需代謝活化的再加0.3ml-0.4ml S9mix,混勻後迅速傾於底平板上鋪平冷凝。同時做陰性和陽性對照,每種處理做3個平行。試樣通常設4個~5個劑量。選擇劑量范圍開始應大些,有陽性或可疑陽性結果時,再在較窄的劑量范圍內確定劑量反應關系。培養同上。同一劑量各皿回變菌落均數與各陰性對照皿自發回變菌落均數之比,為致變比(MR)。MR值≥2,且有劑量-反應關系,背景正常,則判為致突變陽性。 (8)常用的評價蓄積系數的方法擴展閱讀:一、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實驗項目;第一階段:急性毒性試驗,試驗項目: 1.用霍恩氏法、機率單位法或寇氏法,測定經口半數致死量(LD50)。如劑量達10克/公斤體重仍不引起動物死亡,則不必測定半數致死量。 2.必要時進行七天喂養試驗。以上兩個項目均分別用兩種性別的小鼠或大鼠。第二階段:蓄積毒性和致突變試驗,試驗項目: 1.蓄積系數法。用兩種性別的大鼠或小鼠,各20隻。 2.二十天試驗法。用兩種性別的大鼠或小鼠,每個劑量組雌雄各10隻。以上兩種方法任選一種。第三階段:亞慢性毒性(包括繁殖、致畸)試驗和代謝試驗,試驗項目: 1.90天喂養試驗。 2.喂養繁殖試驗。 3.喂養致畸試驗。 4.傳統致畸試驗。第四階段: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試驗,試驗項目:可將兩年慢性毒性試驗和致癌試驗結合在一個動物試驗中進行。用兩種性別的大鼠或小鼠。二: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實驗要求: 1、凡屬我國創制的新化學物質,一般要求進行四個階段的試驗。特別是對其中化學結構提示有慢性毒性或致癌作用可能者,產量大、使用面積廣、攝入機會多者,必需進行全部四個階段的試驗。 2、凡屬與已知物質(指經過安全性評價並允許使用者)的化學結構基本相同的衍生物,則可根據第一、二、三階段試驗的結果,由有關專家進行評議,決定是否需要進行第四階段試驗。 3、凡屬我國仿製的而又具有一定毒性的化學物質,如多數國家已允許使用於食品,並有安全性證據,或世界衛生組織已公布每人每日允許攝入量(即ADI,以下簡稱日許量)者,同時生產單位又能證明我國產品的理化性質、純度和雜質成份及含量均與國外產品一致,則可以先進行第一、二階段試驗。如試驗結果與國外相同產品一致,一般不再繼續進行試驗,可進行評價。如評價結果允許用於食品,則制定日許量。凡在產品質量或試驗結果方面與國外資料或產品不一致,則應進行第三階段試驗。資料來源:網路-ames試驗 網路-食品安全毒理學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