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會調查的方法有哪些
常用的調查方法有問卷法(合理設計問卷,採用開放式,封閉式或混合式問卷收集信息),文獻法(通過書面材料,統計數據等文獻對研究對象進行間接調查),訪問法(通過交談獲得資料),觀察法(現場觀察,憑借感覺的印象搜集數據資料)。
社會調查是社會「調查」和「研究」的簡稱。社會調查是指人們為達到一定目的,有意識地通過對社會現象的考察、了解和分析、研究,來了解社會真實情況的一種自覺認識活動。
(1)發現社會共性問題的最佳方法擴展閱讀:
社會調查據其分析單位的不同,可分為宏觀調查(如對國家,省,縣或人口普查等大范圍或大規模的調查)和微觀調查(一般包括兩三人或數人的小群體的查)。
據其調查內容和功能的不同,可分為研究性的調查(為解決理論性或政策性的問題而進行)和工作性的調查(為解決當前實際工作中的問題而進行)兩類。
3.矛盾分析方法如何化解我過復雜社會矛盾
如何正確認識社會矛盾,是一個需要首先解決的問題,也是決定化解矛盾效果的前提和基礎,運用矛盾分析的相關哲學觀點去認識社會矛盾的本質、
一、矛盾的普遍性原理啟示我們社會矛盾的化解是一項長期工作。檢察機關要認識到社會矛盾的普遍性,將化解社會矛盾作為一項長期工作來抓,時時抓,事事抓。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認真開展釋法說理、法制宣傳、心理疏導等工作,積極引導和幫助當事人化解積怨,加強對犯罪嫌疑人認罪服法教育,修復被犯罪行為破壞的社會關系,使執法辦案、法律監督的過程變成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過程。
二、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啟示我們社會矛盾的化解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啟示檢察機關在化解社會矛盾時,必須對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要把握不同社會矛盾的特點,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案件特點,依法適當從寬處理,不能簡單結案了事,而是要立足矛盾化解,立足社會和諧穩定,做到案結事了。在化解成型社會矛盾的同時,重點關注社會矛盾的萌芽階段、初始階段,結合檢察工作,定期對社會穩定形勢進行分析、研判和排查,及時發現並依法妥善處置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切實把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
三、矛盾的主要方面與次要方面的辯證關系啟示化解社會矛盾要善於抓住矛盾的本質和主流。要抓住矛盾的本質和主流,促進社會矛盾化解。檢察機關在行使檢察職能,作出不批捕、不起訴等決定之前,要在方向和大局上把握住社會矛盾,對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諒解或者雙方達成和解並切實履行,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訴。對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適用不批捕、不起訴。犯罪是社會矛盾的集中體現,反映在檢察工作中,就是捕與不捕,訴與不訴等方面的矛盾,如果引發犯罪的社會矛盾主要方面符合不捕不訴的條件,則決定不捕不訴的因素占據主流,可以決定不捕不訴。但也必須考慮矛盾次要方面的因素,克服和處理好次要方面的矛盾,消除隱患,防止因執法不當引發新的矛盾,促進社會矛盾的圓滿解決。
3. 遇到問題如何解決呢
1、你真的想解決的問題是什麼?——首先得對問題進行界定。
很多時候,我們誤把問題的初步解決方案當做了問題本身,忽略了問題的本質,因此也錯過了最佳方案。但如何發現問題本質呢?這里有一個比較經典的5whys分析方法。
WHY 發現的問題(由表及裡) 相應的對策
車間地面上有一攤污油,為什麼呢? 擦凈油污
↘ 因為機器漏油,為什麼呢? 修理機器
↘ 因為墊圈磨損老化,為什麼呢? 改變墊圈規格
↘ 因為墊圈磨損老化,為什麼呢? 改變采購策略
↘ 因為采購部門在采購時以期望節省
短期成本的方式來詢價 改變采購部門的價格策略
2、界定完問題,就正式進入分析問題---構建框架。
分別是自下而上提煉框架和自上而下運用框架。
自下而上提煉框架,這是一個先發散再收斂的思考過程,目的是為了提煉出一個結構完整、邏輯清晰的框架,幫助下一步系統地解決問題。
自上而下的思考框架,其掌握的關鍵就是平時多積累常用的框架,並熟悉每種框架的應用場景,這樣一旦需要時就可以快速調用出合適的框架。
3、明晰關鍵
由於資源有效性和需求無限性是必然存在的,根據80/20法則,學會抓主要矛盾,合理分配時間和精力。
4、進入解決問題---高效執行和檢查調整
確定框架和明晰關鍵後,立即行動解決問題。
你清楚方案要不斷驗證、優化才能達到最優效果,而這就是系統思維中分析和解決問題的五大步驟:界定問題、構建框架、明晰關鍵、高效執行、檢查調整。
如果有愛學習的小夥伴,想系統學習並掌握這些方法,推薦幾本書和視頻給大家學習參考:《金字塔原理》、《思考的技術》、《思維力:高效的系統思維》,騰訊課堂視頻課程《五步,成為問題解決高手》
4. 如何破解城市「多規合一」面臨的共性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城市規劃中存在著「縱向」的部門垂直管理和「橫向」多規並行、復雜交錯問題。城市規劃難以發揮對城市發展的引領作用,迫切需要推動「多規合一」破解難題、落到實處、發揮效力
「多規合一」的根本目的,在於探索「以人民為本」的城市建設和發展新模式,統一規劃願景、統一各方思想、凝聚人民共識,形成社會各界建設與管理美好城市的巨大動力
去年年底召開的中央城市工作會議指出,「做好城市工作,必須認識、尊重、順應城市發展規律,端正城市發展指導思想」。城市發展規律,首先表現在城市發展與經濟發展階段相輔相成的關繫上。
「攤大餅」模式亟待改變
伴隨改革開放以來城市建設的突飛猛進,人與資源、人與自然之間的矛盾愈發突出,「攤大餅」式的城市發展模式亟待轉型。
促進城市發展,就需要從追求規模擴張效應向資源集聚效應轉變;搞好城市規劃,就需要從中低經濟發展水平下工業化、粗放式的發展模式,向中高發展水平下人性化、集約式的發展模式轉變。實現這一系列轉變,既是擺在當今城市規劃者、建設者、管理者面前的一道難題,更是探索中國新型城市規劃與發展道路的一道好題。
近年來,中央多次提出「健全空間規劃體系,推進多規合一」,並以「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人民城市為人民」為城市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2013年12月召開的中央城鎮化會議上提出:「要建立一個統一的空間規劃體系,限定城市發展的邊界,劃定城市生態紅線,實現一張藍圖干到底」。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更明確要求以市縣級行政區為單元,以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基礎統籌各類空間性規劃,推進「多規合一」。
從當前市縣行政區劃來看,全國地級市288個,縣級市有360多個,實際情況各有不同。那麼,在具體工作中應當如何把握「多規合一」的共同實質?如何協調和破解「多規合一」中的共性難題?怎樣才能充分發揮「多規合一」對城市發展的引領作用?
近期,筆者多次參加廈門等城市的規劃編制研討會。通過實地調研以及與當地幹部群眾反復交流、論證,我們發現,作為2014年國家開展「多規合一」試點的28個城市之一,廈門不僅在「多規合一」的理念上率先創新,在「多規合一」的實踐中率先破題,更在「多規合一」的落實上率先發力,以創新突破「多規合一」中的體制機制問題,實現了城市發展「合力、協調、集約、高效」。
必須看到,「多規合一」是當前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長期以來,我國城市規劃中存在著「縱向」的部門垂直管理和「橫向」多規並行、復雜交錯問題,落實過程中必然遇到諸多困難。例如,相關部門規劃之間難以協調、城鄉區域無法全部覆蓋、相關審批互為前置等問題。
這不僅使總體規劃審議難以統一,曠日持久的「馬拉松」式批復也往往使一些規劃成為空文,難以發揮對城市發展的引領作用,公眾知情度、參與度不高,更會導致社會的不滿情緒。
「多規合一」是手段不是目的
順利推動「多規合一」,需要認識幾個基本問題。
首先,「多規合一」要回答「一張藍圖干什麼」的問題。「多規合一」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必須有創新理念引領,不能為了「合規」而「合規」,必須與科學、合理、具體的城市發展目標、發展定位相結合。廈門「多規合一」的總體戰略引領,就是《美麗廈門戰略規劃》。該規劃的立足點在於人的全面發展,最大的亮點在於提出「三個全覆蓋」,即基本公共服務要覆蓋全體市民(包括非戶籍人口)、覆蓋公共服務全領域、覆蓋每個人全生命周期。這就使得「多規合一」真正反映出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的精髓,更抓住了人民城市建設、發展的根本。
其次,「多規合一」要落實「一張藍圖誰來干」的問題。作為推動現代城市發展的重要手段,「多規合一」之所以不同於以往的政府部門規劃,就在於它要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盡最大可能推動政府、社會、市民同心同向行動,使政府有形之手、市場無形之手、市民勤勞之手同向發力。
最後,「多規合一」要明確「一張藍圖干多久」的問題。「多規合一」的規劃跨度要考慮怎樣為未來設計、為未來規劃,「一張藍圖干到底」,不僅要考慮到當下需求,還要考慮更為長遠的發展,才能真正做到覆蓋人的發展全生命周期。作為廈門「多規合一」的基礎藍本,《廈門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全面梳理並統籌協調了城市中長期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各類規劃,並在實踐中,將城市戰略規劃、基礎規劃、「十三五」規劃(包括2030年遠景目標)相銜接,從而建立起城市建設「一年一評估、三年一調整、五年一修編、十年一升級」的動態性、長遠性發展機制。
破解難題應堅持五點原則
從各地的實踐來看,「多規合一」要破解難題、落到實處、發揮效力,應該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一是總體統領、遠近結合、全面與專項相融合。
「多規合一」的直接目的,在於實現城市資源的全面空間統籌,解決以往城市成長中,各類要素資源與經濟社會活動在空間、時間上不協調、不平衡的矛盾。這就需要以總體規劃為引領,以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基礎,在規劃層面上統一發展理念;需要使城市發展遠景目標與近期任務相結合,中長期規劃與遠期規劃相銜接,避免城市規劃的斷裂,為城市發展的延續性奠定製度基礎;需要使城市總體規劃與各專項規劃相銜接,避免建設方案的反復,消除城市發展的未來隱患。
二是建立「地方主抓,部門放權」的體制機制。
規劃是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落實科學政績觀的重要抓手。「多規合一」既涉及發展改革、國土、環保、農業、交通等多部門的橫向協同,又關繫到與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門的縱向貫通。黨委領導親自主抓,上下聯動、協調推進,是廈門推動「多規合一」試點、實現城市統籌發展中最重要的經驗和制度安排。這就要求由地方黨政主要領導擔任規劃領導小組組長和副組長,確保城市發展規劃的科學性與有效性。
三是以具體問題為導向,正確處理好三層關系。
「多規合一」的主要目標,是為了解決現有規劃體制和規劃體系中存在的缺陷,一要協調好「條條規劃」的部門上下關系,既要改革完善政府管理體制,又要保證政令暢通,貫徹上級各部門的總體部署;二要處理好各級各部門之間的左右關系,既要體現「一張藍圖嚴格管控」的管理要求,又要統籌好部門間橫向分工的協作關系;三要處理好政府部門、社會各界和市民群眾之間的內外關系,為形成和推動規劃共識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四是整體把握與分階段實施相統一。
「多規合一」是一項涉及各領域、多方面的系統性工程,離不開大量的前期地理測繪與數據處理工作,還需要政府具備較高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因此,推動「多規合一」必須結合實際,整體把握、階段推進,按照「更新觀念、總規先行、搭建平台、培養人才」的部署,協同推進「多規合一」的改革。
五是政府、市場和市民共同締造。
「多規合一」的根本目的,在於探索「以人民為本」的城市建設和發展新模式,這就有賴於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多輪規劃決策機制,以「專題調研—黨委常委會研究—專題討論會—專家學者論證—吸納各界意見」等方式,促進綜合規劃的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統一規劃願景、統一各方思想、凝聚人民共識,形成社會各界建設與管理美好城市的巨大動力。
中國是世界上地區發展差異最大的國家之一,一個地區創新的結果和模式可能並不具有普適性,但這也意味著不同地區都能有獨特的創新收益。地方形成「創新競賽」機制、中央提供鼓勵容錯機制,這就是全國創新的「源頭活水」。
對「多規合一」的詳細調查和專業化研究發現,相關試點城市創新的最大特色,在於根據自身發展條件、發展限制和發展優勢,創新性地提出建設「三個全覆蓋」的公共服務體系,這充分體現了城市發展「以人民為中心」的本地化實踐,為地方推動「多規合一」提供了「看得見、摸得著」的成功案例,也為各地探索有中國特色的城市建設提供了可資借鑒的重要經驗。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5. 社區發現的經典方法有哪些
1、典型調查:是指從調查對象的總體中選取一個或幾個具有代表性的單位,如個人、群體、組織、社區等等,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其目的是通過直接地、深入地調查研究個別典型,來認識同類事物的一般屬性和規律。 正確地選擇典型是進行典型調查的關鍵。典型選得適當,調查的結果可以真實地反映同類事物的一般屬性。典型選錯了,調查的結果就不可能真實地反映同類事物的共性,只會得出錯誤的結論。典型是客觀存在著的,不是調研者主觀選就的。調查者選擇典型的過程,是根據調研目的,在調查對象中發現和確定典型的過程。 典型調查的目的不在於認識少數的幾個典型,而在於藉助於典型認識它所代表的同類事物的共性。這就要求對典型進行深入的全面的直接調查。 2、重點調查:是通過對重點樣本的調查來大致地掌握總體的基本數量情況的調查方式。所謂「重點」,是指總體中那些在某一或某些數量指標上佔有較大比重的單位或個體。 重點調查與典型調查一樣,它們都不是採取隨機抽樣的方法確定具體的調查對象,因此,選點都易受主觀因素的影響。但它們調查對象的數量都較少,因此都比較省時、省力、方便易行。兩者的差異在於:重點調查的具體對象是重點,而重點不一定要有代表性或典型性,而要求在總體中具有重要地位或在總體的數量總值中佔有較大比重,而典型調查的對象則要求其代表性或典型性;另外,重點調查主要是數量認識,而典型調查主要是性質認識。 3、抽樣調查:是指從調查對象的總體中抽取一些個人或單位作為樣本,通過對樣本的調查研究來推論總體的狀況。 與典型調查相比較,抽樣調查一般是標准化、結構式的社會調查,它具有綜合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的功能,因此,抽樣調查已成為現代社會調查的主要方式。 抽樣調查的調查對象一般要求採取隨機抽樣的方法確定。隨機樣本的代表性較少受到抽樣者主觀因素的影響,其代表性是由隨機抽樣方法來保證的。因此抽樣調查的信度和效度首先依賴於科學的抽樣方法。 根據調查任務的具體要求,確定總體的范圍,這個范圍就是抽樣的范圍。如果不能明確抽樣的具體范圍,就不能採取隨機抽樣的方法進行抽樣。 4、個案調查:個案調查有兩種情形,一是專項調查,即調查的對象只有一個個體,調查的目的只是為著了解這一個體的狀況。二是從某一社會領域中選擇一兩個調查對象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這種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認識所選調查對象的現狀和歷史,而不要求藉此推論同類事物的有關屬性。因此,個案調查如需選擇具體的調查對象,則並不要求其代表性或典型性,但要求個案本身具有獨特性。
6. 如何才能提高巡視工作發現問題的能力
首先,要增強發現問題的責任意識。省委巡視機構是代表省委履行監督的一個職能機構,必須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履好職盡好責。巡視機構要著力提高巡視監督工作質量,把發現問題作為巡視工作的核心和關鍵,緊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緊盯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緊盯黨政一把手,緊盯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了解實情,掌握問題,發現線索。巡視幹部要時刻綳緊監督這根弦,強化問題意識,始終把發現問題作為主線,從對黨的事業和建設負責、對一個地方和單位長遠發展和穩定負責、對黨員領導幹部成長進步負責的高度,著力發現問題。
其次,要掌握發現問題的科學方法。要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牢固樹立有重大問題發現不了就是失職、發現重大問題不如實反映就是瀆職的觀念,敢於善於敏於發現問題。要圍繞發現問題創新方式方法,在不違反規定的前提下,什麼方式管用,什麼方法能發現問題,就用什麼方式方法。要善於把握巡視重點,牢牢抓住黨政領導班子特別是黨政一把手這個重點,集中精力發現重要問題、實質問題,防止面面俱到而丟掉重點。要善於處理一般和個別的關系,深入解剖麻雀,下大氣力弄清個性問題所在、原因所在,是此而非彼。既要從個別中發現一般,從個性中把握共性,也要防止以共性掩蓋個性、一般代替個別。要善於透過現象看本質,綜合運用聽、看、查、問、訪等方法,善於聽弦外之音,善於察背後之事,善於透過現象看本質,善於從信訪舉報、網路輿情、社會動態中發現問題,真正把問題找准找深找實。要善於用發展的眼光分析問題,站在全局高度,用發展的眼光認識和分析聽到看到的問題,防止主觀、片面,如那些「一屆政績、幾屆包袱」的事,對此要能發現並督促整改。
第三,要具備敢講問題的黨性原則。必須打破情面,排除私心雜念,公正看待問題,客觀反映問題。既要同幹部群眾廣泛交流,聽取意見,又不能喪失原則性;既要體諒基層同志所做的工作和困難,又不能礙於情面對存在問題視而不見、見而不講。必須自身過硬,牢記職責,牢記囑托,牢記身份,加強黨性修養,嚴格遵守紀律要求,抵制誘惑,慎重交友,樹立巡視幹部黨性堅強、公道正派、作風務實、廉潔自律的良好形象。
7. 法律思維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法是什麼
民事審判實踐中的法律思維問題——從一起民事案件的審理思維分析
法律思維是法律方法中的核心內容。鄭成良教授在給佛山兩級法院所作的《法律思維的基本規則》講座中,對法律思維的定義為:所謂法律思維,指的是在公共決策和私人決策的過程中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或稱思考的方式。[2]法律人的法律思維以法官為標准。法官是經過專業訓練、具有法律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的法律家。一名優秀的法官除了應當具有優良的品質、扎實的專業理論基礎、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外,還應當具備有高度技術理性的法律人的思維觀念。法官號稱理性職業者,他(她)首先依據法律規則這一典型的理性公共規則來思維,其思維的特徵主要集中在對規范的分析及當事人權利義務分配的合法性思考上,是一種符合邏輯規則的法律規范分析、司法經驗分析、微觀視角分析的思維模式,[3]一種兼有知識性思維和常識性思維特徵的一定經驗條件下的實踐理性,[4]這是法官思維區別於其他職業思維模式的內在的質的規定性。法官獨特的思維方式體現了一名合格法官的職業技能水平,是獲得法官資格的必備素質,也是法官職業倫理傳承的保證。
關於法律思維應遵循的基本規則,鄭成良教授在《法律思維的基本規則》中將其總結為六點:一是合法性優於客觀性的規則;二是程序公正優於實體公正的規則;三是形式合理性優於實體合理性的規則;四是普遍正義優於個案正義的規則;五是理由優先於結論的規則;六是以權利義務分析作為法律思維邏輯線索的規則;[5]呂忠梅教授認為,法官職業思維具有轉化性、平衡性、規則性、程序性、確定性五個方面的特性=;[6]還有學者將法律思維概括成為「獨立型思維」、「保守型思維」和「崇法型思維」三個方面。[7] 上述學者的觀點從不同方面揭示了法律思維的特徵,總體來說,合法、中立、被動、保守是法律思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和內在要求。法律思維就是遵循法律規范,運用法律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通過程序圍繞證據進行縝密的邏輯分析和推理,是法律人在一定經驗條件下的職業活動,其目的是在個案中找到一種正當合理、同時又符合現行法的裁判理由,在法律話語的系統內說理,並通過法官的判斷影響社會的交互行為,最終實現在現代社會建立法律語言的話語霸權。
作為一名長期從事基層民事審判工作的「法律人」,雖然每天都要對無數的爭議以法律的名義作出裁決,但通過學者的眼睛反思自己十餘年來的判案思維,還存在著諸多背離法律思維的差錯和漏洞。種類重復的簡單案件和大量的事務性工作帶來的思維惰性,當事人不容樂觀的法律素質和異質鄉村的法制環境決定的高昂的法律交易成本,限制了基層民事審判法官現代性法律思維習慣的培育和實施基礎,裁判行為中缺乏理性訓練與升華的經驗直覺帶來的思維的盲目和混亂,使我們在浩如煙海的法律規則、社會生活的復雜多變性和證據事實的局限模糊的夾縫中,捉襟見肘地敷衍我們的裁判理由。法律規則體現的是一種普遍正義,個案裁決要求的是實質正義,正是因為我們法律理性思維能力的欠缺,在普遍正義和個案的實質正義之間,偏差經常出現,難以兩全非正常地成為部分裁判的常態。正如強世功、趙曉力在《雙重結構化下的法律解釋——對八名中國法官的調查》中的結論一樣,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相當部分的法官判案的主體性意識尚未覺醒,[9]法律人的職業思維模式並未形成。
一、法官思維的現實公式問題
一個案件起訴到法院,一般當事人均是按照淳樸的是非觀念主張自己的權利,不僅事實混沌一片,其真實性需要審查,適用的法律規則也需要法官去解釋和發現。美國法學家、法官傑羅姆·弗蘭克先生在對法官的判決理由進行研究時提出了判決中的神話公式與現實公式。神話公式是指R(rule法律規則)×F(fact事實)=D(decision判決)。現實公式是S(stimulus圍繞法官和案件的刺激)×P(personality個性)=D(判決)。[10]神話公式是裁判要追求的目標,是裁判結果應當盡力達到的標准,現實公式則是裁判的現實結果。法官裁判的現實公式離神話公式越近,司法正義的實現程度就越高,反之,則越低。而這個現實公式與神話公式的距離,就取決於法官的思維合於理性的程度。
下面這起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出現了復雜的分歧意見,反映出不同的思維軌跡,筆者認為通過反思和對比,可以發現不足,使自己的司法實踐水平得到改進和進步。
這是一起較為典型的虛假婚姻登記案。被申請人乙與案外人丁是親姐妹,而且長相相近。被申請人乙的父親持乙的身份證於2002年4月23日在乙住所地仁壽縣里仁鄉某村村委會開具了乙與丙結婚的未婚婚姻狀況證明,該證明2003年5月3日用於了乙與丙的結婚登記;乙之妹丁因未達法定婚齡,為了達到與本案申請人甲登記結婚的目的,2003年8月22日,被申請人乙的父親再次持乙的身份證至村委會開具了乙與甲結婚的未婚證明, 2003年8月29日,乙與本案申請人甲用第二次出具的未婚證明在成都高新區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為了使第二個婚姻合法,除乙丙的婚姻登記檔案材料被大量修改外,整個訴訟過程中丁持乙的身份證以乙的身份應訴(乙與丙的婚姻檔案中乙的身份證號碼虛假,幾份表格中的乙的出生日期互相矛盾,且有明顯的偽造改動痕跡;乙與丙的婚姻檔案中的「乙」的簽名和照片同乙與甲的婚姻檔案中「乙」的簽名和照片相比有差異,前者照片的特徵與丙與丁的結婚證中的丁的照片一致、後者與到庭的被申請人本人一致;到庭的被申請人「乙」否認自己曾經同丙登記結婚)。案件審理過程中,被申請人乙提交了在本案訴訟過程中乙丙的結婚登記被仁壽縣某鄉人民政府宣告作廢的證明一份,丙與丁在本案訴訟過程中登記結婚的結婚證一份。乙與丁的身份實質上最後已經完全互相調換。另查明,乙,1981年4月28日出生,乙妹丁,1984年3月14日出生,乙所在的四川省仁壽縣某鄉僅有一名1981年4月28日出生、姓名為乙的自然人。申請人甲以被申請人乙重婚為由,請求宣告甲乙的婚姻無效。
法院判決主旨認為,因不能認定與丙登記結婚的「乙」和與本案申請人甲登記結婚的「乙」是否是同一自然人,故不能認定本案被申請人、作為自然人的乙已經構成重婚,本案也不具有《婚姻法》關於無效婚姻的其他情形,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了申請人甲的申請請求。
這個案件在事實的認定上出現了嚴重的分歧,傑羅姆·弗蘭克法官的現實公式中的「S」因素對法官的干擾和刺激起了消極的作用,引導出一條非常態的思維軌跡。
法院查明乙之父持乙的身份證開具了兩份婚姻狀況證明,2002年4月23日開具的一份載明用於乙與丙結婚、2003年8月22日開具的一份載明用於乙與甲結婚,該兩份證明實際確實用於了乙與丙登記結婚、乙與甲登記結婚。在認定該兩份未婚證明是否是乙使用與不同的人登記結婚的問題上,有一種觀點認為,因乙與丙的婚姻登記檔案確實存在被篡改的、內容虛假的問題、被申請人又否認其與丙曾經登記結婚、乙與丙的婚姻檔案中的「乙」的簽名和照片同乙與甲的婚姻檔案中「乙」的簽名和照片相比又有差異,故,申請人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與丙登記的人確實是乙,不能排除第一份未婚證明被冒用的可能性;認定第二份未婚證明是違法開具的,是基於第一份未婚證明未被冒用的前提,是推論。推論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基於上述理由,第一個婚姻不能認定是否確實是乙與丙締結的,乙的重婚就不構成,故,申請人的請求應予駁回。
即使拋開推論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一純粹的理論問題,上述觀點表現出來的思維混亂狀態也是很明顯的。首先,第一份未婚證明被用於了乙與丙登記結婚是基本事實而不是推論,第一份未婚證明被冒用才是假設或建立在推論上的又一個推論(即推定持乙的身份證前來應訴的被申請人就是乙,因「乙」與丙的婚姻檔案中「乙」的身份材料內容與被申請人乙的身份材料內容有不一致的地方——推論第一份未婚證明被人冒用來與丙進行了登記);其次,這種假設和推論是缺乏事實基礎的(因未婚證明中載明了是用於乙與丙登記結婚,實際上排除了被冒用的可能性,除非丙根本不認識未婚妻乙,否則何人可以持丙的未婚妻的未婚證明與丙結婚?而且這種冒用的理由是什麼?)。認定乙的第二份未婚證明是違法開具的是根據乙與丙已經有一次登記結婚的事實得出的符合認識規律的合理結論,而強行否認乙已經持其父親代開的未婚證明與未婚夫丙登記結婚這一基本事實後再把符合正常思維規律的認識結論視為推論,是陷入了虛無主義、循環推論的思維怪圈。
二、以法律理性思維分析「S」因素,進行符合認識規律、普通人的社會經驗、社會常識的事實推定和法律推定
進行推論符合認識規律、普通人的社會經驗、社會常識的事實推論是認定案件事實必不可少的手段。 司法實踐尤其在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僅靠當事人舉出的某一份或幾份證據就可以直接認定案件事實並據以裁決的情況是不常見的,一般攻防雙方均會舉出大量的各類證據,這些證據互相之間有交叉、矛盾、契合、重疊、連續、對應等各種關系,法官必須運用經驗法則,進行符合邏輯的演繹分析,逐一由表及裡、去偽存真,再作出決策。這一過程即事實推定。事實推定又稱裁判上的推定或訴訟上的推定,是與法律上的推定相對而言的,就其本質而言,乃是一個由立法賦予司法者在一定情形下行使自由裁量權即自由心證,調節舉證責任的具體運作狀態,從而決定是否認定事實的司法原則。[11]它體現的是一種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客觀性與合法性靈活結合、證據事實與客觀事實有機互動的思路,是法官往返於一般規則和個案規則之間的思維活動。 法制較發達的西方國家的法官在審理案件中經常使用事實推定的方法,它集法官的法學理論基礎,社會經驗、邏輯分析能力、洞見事物本質的智慧、司法智識積累於一體,是一種綜合素質。 在進行事實推定的時候,法官必須堅持良知和公正的理念要求,作出符合邏輯規則、符合情理、事理、法理的推論。事實推定不要求必須真實並被求證。按照數學家喬治·波利亞在《數學與猜想》一書中關於論證推理和合情推理的學說,法學家的案情論證屬於合情推理 。合情推理是一種歸納性邏輯推理方法,它首先是一種為假說提供依據的推理,同時還是一種結論不穩定的或然性推理。也就是說「合理推理的結論是冒風險的、有爭議的和暫時的(當然不排除它有時確實能推導出真理)」[12]。合情推理的清晰程度永遠無法博得與演繹論證相同的公認。現實生活中大量事實的探明和疑問的解決離不開合情推理。我們對很多事情的認知往往只有合情根據,而沒有確證的必要,更談不上確證的可能。[13]
就本案來說,存在多處需要審判人員根據社會生活常識進行合理的事實推定的地方。如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推定乙的父親持乙的身份證開具乙與丙的未婚婚姻狀況證明乙是知情的,該證明確實交給了乙使用;載明用於乙與丙結婚的乙的未婚婚姻狀況證明實現了其開具的目的,即確實用於了乙與丙的婚姻登記,就應推論確實是乙使用了該證明與未婚夫丙登記結婚而不是被憑空假想被冒用了;在乙不能舉證證明與丙的婚姻登記被宣告無效、依法撤銷或乙已經與丙離婚、丙已經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或死亡等情況下,應當推定乙與丙仍然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在乙與丙的婚姻關系仍然合法存在的情況下,乙父再次持乙的身份證開具乙未婚的婚姻狀況證明,應當推定該證明是違法的、不真實的;根據是乙父再次持乙的身份證開具證明、證明內容是用於乙與本案申請人甲結婚等事實,應當推定乙是知情的、是開具虛假證明的同謀者;在沒有證據證明甲知道乙已經與丙登記結婚仍願意與乙結婚的情況下,乙的虛假未婚證明用於乙與甲的婚姻登記,應推定甲被乙蒙蔽了、甲不了解乙已婚的實情;根據仁壽縣里仁鄉某村對未婚證明開具的審查不嚴肅和出具證明材料的隨意性(2004年3月出具證明證實乙與丙婚姻合法有效,6月又無理由地宣告乙與丙的婚姻登記作廢),有理由懷疑仁壽縣里仁鄉的管理不規范,存在乙、丙的婚姻登記檔案被篡改的可能性;根據乙、乙父、丁、丙之間的親屬關系、乙之妹丁(1984年3月14日出生)要盡快與甲登記結婚,需要一個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的身份、這種身份用自己親姐姐的當然更為方便和安全、成都高新區經濟較仁壽縣里仁鄉發達、丁冒用其姐的身份獲取一個有效的婚姻有其內在動力等事實,可以推定存在丁冒用乙的身份結婚的可能性和對丁的現實意義;根據乙與丙的婚姻檔案中的「乙」的簽名和照片同乙與甲的婚姻檔案中「乙」的簽名和照片相比又有差異及各自照片的特徵,乙與丙的婚姻登記在訴訟期間被無理由宣告作廢、丙與丁在訴訟期間重新登記結婚等事實,可以推定是丁冒用了其姐乙的身份與甲登記結婚,該場冒用姓名的虛假婚姻是乙、乙父、丁、丙之間基於親屬關系和現實需要合謀進行的。
與此對應,在討論本案事實認定時出現了多處偏差。如:根據乙與丙的婚姻檔案材料被篡改,乙的身份證號碼虛假等事實推定乙父持乙的身份證開具乙與丙結婚的未婚證明存在被人冒用的可能——違背常識的假想推論。正常的推論應當是乙基於某種目的篡改了自己的婚姻檔案,外人篡改乙的婚姻檔案和外人冒用乙的身份與丙登記結婚的理由和可能性都不充分;第一份未婚證明存在被冒用的可能,故不能認定乙的第二份未婚證明是違法、虛假的——建立在虛假事實上的循環推論。正確的推論是乙的第一次婚姻未被證明離婚、無效、撤銷等情況下,乙再次開具未婚證明是違法、虛假的;乙與丙的婚姻登記檔案中存在多處被篡改的地方、乙的未婚證明有被冒用的可能,故不能認定第一個婚姻是否確實是乙與丙締結的、乙與丙的婚姻不能認定是否確實存在——否認客觀事實的虛假推論。正確的推論是乙與丙進行了婚姻登記,乙與丙的婚姻就有效成立了。乙與丙的婚姻不能認定是否確實存在,乙與甲的婚姻就不是重婚,——建立在虛假事實上的錯誤推論結果。
法律問題其實不僅僅是法律判斷,也可能同時還是道德或正義的判斷、價值的判斷,某種推理是否符合理性,有時也需要接受一般人的認識規律的審斷。本案將甲乙的婚姻認定為冒用姓名的虛假婚姻,是符合普通人的認識和判斷的。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還涉及一個法律推定問題,即審理程序的合法性審查問題。認定丁冒用乙的名義與甲登記結婚,到庭應訴的就是丁不是乙,就必然涉及到對到庭當事人身份的甄別及審理程序的合法性審查上。筆者認為,目前我國國家對公民身份的管理手段主要是身份證,在一定程度上,法官可以憑當事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推定其為身份證上證明的個體,要求法官對身份證及其持有人進行深層次的識別缺乏可操作性,也沒有必要。本案被申請人持乙的身份證並主張其有乙的合法身份、申請人對此也不提異議,法官可以推定到庭的被申請人即是乙並據此裁斷,而不必窮究到庭當事人的自然人狀態的真實身份。這種法律推定是允許證偽即允許反駁的推定。法律思維實際就是在一系列虛構的事實和推論中進行的,「在司法領域,以虛構的事實為依據下結論,不是偶然現象,而是司法的常態……越古老的司法越強調尊重客觀事實,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來下結論,而越往現代發展,司法越依賴虛構的事實……在現代法制中,虛構事實已經發展為法律的技術,成為司法裁判的經常性依據」[14],本案的前期訴訟程序也是建立在推論上的。出現本案中這種情況,即程序進行到一定程度時,發現當事人的身份(包括原被告都可能出現)被冒用了,引起的後果不是推翻已經進行的司法程序,而是改變司法程序進行方向的基礎問題,即通知真正的乙參加訴訟,丁退出訴訟。已經進行的程序雖然是建立在錯誤的事實基礎上,但程序本身的推進仍然是合法的。丁冒用了乙的身份與甲登記結婚是審理的結果,但不是程序合法推進的基礎。
三、發現神話公式的「R」因素——關於分析標本的法律識別問題
法官裁判案件的過程,就是法律發現的過程。法律是由立法機關以及立法機關授權的機關創制的。立法者創立的法律的主要內容是法律規則,是「對某種限定和指明類型案件所做判決中共同要素的一種概括」 ,法官的任務就是在浩如煙海的法律條文中,去發現、尋找所要解決案件的相關法條,同時在運用法律程序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把共性的法律個別化。陳金釗教授認為,法治最佳模式是法律適用過程的法律推理,但是直接的法律推理對疑難案件(或者說多數案件)來說幾乎是不可能的,成文法中不包括解決案件的現成答案,哪怕是最簡單的法律識別,也必須經過法官的思維加工。法官在法律與事實間的互動關系中重新理解法律才能構建適用於個案的裁判規范。法官在法治社會適用法律解決糾紛,首先應在正式的法源中去尋找、發現法律。而只有在正式法源出現明顯地背離法律價值或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尋求非正式法源的幫助。在法治條件下,法官對案件如果能進行法律推理,就不能運用狹義的法律解釋方法,而只有當法律推理難以直接進行,解釋也難以敘說清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漏洞的價值補充方法。[15]
現行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的條件有四種:(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本案的個案情況不符合按照現行婚姻法規定宣告婚姻無效的條件。在個案的特徵不符合法律規范所設計的基本模式時,法官的任務不是拒絕裁判或將矛盾還給社會,而是繼續進行能動地法律發現活動,直到找出個案裁判規范,合理合法的裁決基礎。本案可以類推適用現行婚姻法對無效婚姻的規定宣告甲乙的婚姻無效。
類推適用又叫類比推理,是指在法律沒有明確的文字規定的情況下,比照相應的法律規定加以處理的推理。適用類推的前提條件是:該法律條文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該法律規定賴以存在的基本原理和原則卻可以包含某一行為或事件。所以,對一個規則進行類推,是以一定的政策、公理和衡平的需要為基礎的。[16]本案中丁冒用其姐的名義乙與甲登記結婚,這是一個虛假的登記,這個登記雖然因與甲登記結婚的自然人是丁、與乙登記結婚的自然人是丙而不構成嚴格意義上的重婚行為,但乙的同一個身份登記了兩次,這種行為對他人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危害程度是相同的,兩種行為的具有法律上之評價意義的基本特徵也是一致的,探求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的規范意旨,可以類推適用,宣告甲與乙的虛假婚姻登記為無效婚姻。
本案法律發現中的另一個問題出現在法律的解釋上。認定乙的身份進行了兩次婚姻登記卻要窮究與丙、甲生活的究竟是否是同一個自然人,以此來認定重婚,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是法律理解的機械僵化的表現,違背了法律思維合法性審查原則。這實質是一種司法浪漫主義的表現。國家對兩性關系的管理是通過婚姻登記實現的,一種兩性關系之所以稱為婚姻,只是因為它按照國家婚姻登記的規定進行了登記、得到國家的承認,離開這一點,任何兩性關系,無論它具有多麼完備的共同生活的合意或同居的形式,都不能稱為婚姻,而只能稱為非法同居或其他。在這個層面上來說,婚姻實質上被概念化了,只有依法登記的形式要件才是需要國家法律管理和調控的,至於進行登記的兩性是否真的生活在一起,或生活在一起的究竟是不是婚姻登記身份中的那兩個自然人,國家是無法進行實質性管理的。我們不妨把婚姻分為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兩個方面,社會屬性的主要內容就是進行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條件的婚姻登記,讓兩性關系獲得國家的承認、進而得到法律的保護;自然屬性是兩性同居生活的實質內容,並同居生活獲得互相照顧、繁衍後代的生物價值。在婚姻登記管理以及由此產生出來的無效、可撤銷婚姻訴訟這個婚姻管理規范系統的宗旨來看,這是一個婚姻的形式要件規范系統,而不是一個婚姻的實質內容管理系統。婚姻本身就是社會國家對兩性關系干預的結果,婚姻的本質屬性是其社會屬性而不是其自然屬性。本案的關鍵是乙與甲的婚姻登記是否具有合法的社會屬性,應當得到法律保護?——當然,一個婚姻需要國家干預的情況可以是自然屬性的,如同居義務的實際履行,也可以是社會屬性的,如婚姻登記的效力的認定。婚姻的社會屬性上的瑕疵,應按照國家對婚姻的社會屬性的規范要求解決,不能以婚姻的自然屬性合法對抗其社會屬性上的缺陷,即以乙沒有分別同丙、甲同居生活、沒有在實質上「重婚」而掩蓋其兩次婚姻登記的非法性。而且,婚姻法規定在出現婚姻無效的情況下不允許當事人撤訴,也表明了國家在婚姻登記的形式合法性上的國家干預態度。本案出現了乙兩次進行婚姻登記的情況,其中必有一個違法,此時申請人如果申請撤訴,也是不允許的。
四、關於本案就法官職業思維養成的啟迪和一些思考
在完成裁決糾紛的任務及法律適用技術這個層面上來說,本案的處理結果是無可厚非的。申請人拿不出更多關於本案的被申請人乙就是丁的證據,乙的兩次婚姻登記也因兩個婚姻檔案里的乙的身份材料不一致(其中一份多處被修改)以及與丙、甲生活的確實不是同一個自然人(一個是乙、一個是丁),而致重婚不成立,本案也無婚姻法規定的其他應當宣告婚姻無效的情形存在,申請人的請求從重婚成立的證明責任的負擔這個角度確實應予駁回。案件審理過程中乙與丁姐妹完全互換身份——乙與丙的婚姻登記被宣告作廢、乙以丁的名義與丙重新登記結婚——也使乙與甲的婚姻在表面上似乎取得了唯一合法的地位。從訴訟效率的角度來看,本案的處理可以說是合理甚至成功的。
但這個案件給人的思考卻並不因申請人的請求被駁回就結束。一個復雜案件的簡單化處理,掩去了社會生活的真相,法院在審判權行使上的嚴格自製傾向,凸現出司法功能弱化和法官思維表淺化、非法律化的特徵。不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基於什麼樣的經濟利益進行虛假登記或基於什麼樣的經濟利益試圖宣告該虛假登記無效(該案的背景是未到法定婚齡,丁以自己的名義無法與甲登記結婚獲得有效的婚姻並取得成都高新區的戶口、得到隨後而來的拆遷賠償;甲不設法宣告與乙的婚姻無效就不能為第二次婚姻的妻子獲得高新區的戶口並保留隨之產生的拆遷利益),法院通過駁回判決將糾紛還給了社會。從實質上解決社會生活中存在的問題及發揮司法裁決的社會調控作用這個層面上來說,這個案件的處理方式值得探討。一般糾紛的判決結果都是有限度的,其對社會的影響和調控作用也是有限的,本案判決對社會的影響和調控作用則因法院的簡單自製被限定在了一個更為有限甚至無所作為的范圍。法院將太多的曲折和線索留給了社會自己去消化和重組——而本案通過辯證推理的方式發現法律,是完全能夠找到一種既具有普遍的形式合理性也符合個案的實質合理性的法律規則,將司法的糾紛裁決功能發揮得更加完善的。
另一方面,案件處理過程中紛繁的分歧意見,反映出思維者分析問題時自發、混亂的思維狀態,這是社會經驗欠缺、邏輯分析能力訓練不夠的表現。法官的法律思維能力對案件的裁決是十分重要的。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始終不是邏輯,而是經驗「[17],說明了法官的個性和司法經驗對司法裁決形成的重要意義。如果說立法者試圖為整個社會尋找合理、合法的制度,是在社會規范中尋找出了一般性的法律規則,法官則是帶有對法律規則的忠誠為個案尋找合理、合法的基礎,在個案中繼續法律的發現。這一過程是普遍性法律與案件個性的結合過程,是一種定格在法律與個案的互動關系中,為個案判決尋求正當性、合法性的活動。[18]法律發現本身就是一種對法律的書面規則的超越。法官的判決雖然是一人之口的言詞,但它不應是法官的私見,而是公意的反映,它不是直線的,而通常是一個對話式的討論過程。法官的判決一出,作為「一種意見」就匯入了公眾商談與對話的洪流中,接受社會的檢驗和過濾,並以其法律智慧而作為世俗生活的正義與經驗保留下來。[19]法官首先對案件負責,然後對法律負責,對司法正義和法官的尊榮負責。每一個案件的裁決都是一件人類歷史上偉大和嚴肅的法律發現活動,是一項重大的公共決策活動。如何在實踐中培育法律家的職業理性思維、以智慧的目光分清圍繞法官和案件的各種刺激,避免消極的內在理由對公正判決的不利影響,通過職業理性思維發展自己的司法經驗,並通過自己的司法經驗豐富並推動自己的理性思維能力,無愧於法官作為法律精神的倡導者、法律意義的宣示者的榮譽,是值得手握裁判權的我們深思的問題。
8. 督查發現28個共性問題具體是什麼
督查工作,即督促檢查工作(全稱),是一項社會活動,涉及領域廣泛,無論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還是社會組織等都可以運用這一方式促進任務的落實、推動目標的實現。
根據督查運用的不同領域,督查的名稱也有所不同。在黨委機關,稱之為「黨委督查」;在機關,稱之為「行政督查」;在企事業,可以稱之為「工作督查」;在其他社會組織,可以因事而異,並無固定稱謂。其主要特點如下:
1.保障性。督查工作的開展一般是有決策機關推動的,由決策機關或領導授權,具有權威性,對某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重大的事項,領導帶頭督查,更能推動工作的落實,保障工作任務的高效完成。
2.協調性。督查工作涉及面廣、內容繁多,溝通上下、協調左右、聯系內外,要從大處著眼,從小處著手,做好統籌協調工作。一項決策可能是全局性的,包含所有領域,也可能是局部性的,涉及單個部門、科室。針對不同內容,需組織各相關部門、科室聯合督查,實現聯動。
3.服務性。督促檢查服務於單位、服務於領導、服務於決策,最終服務於單位的總體利益。「決策延伸到哪裡,督查工作就要跟進到哪裡」,推動決策落實。督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幫助被督查者更好地落實工作。
4.監督性。督查既重落實,又具監督作用,伴隨決策的制定、實施、調整和終結的始終,全程監督、介入靈活、處理及時。發現問題,立即整改,事前出謀劃策,事中彌補漏洞,事後及時改正,監督作用明顯。
9. 解決問題的思考方法有哪幾種
問題解決一般包括提出問題、明確問題、提出假設、檢驗假設四個基本步驟。
問題解決過程是一個發現問題、分析問題,最後導向問題目標與結果的過程。
10. 怎樣分析問題才為最佳方法
分析任何問題都可以從這五個方面下手,找出問題的根據。
PDCA循環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國質量管理專家戴明提出來的,所以又稱為「戴明環」。PDCA四個英文字母及其在PDCA循環中所代表的含義如下:
1、 P(Plan)--計劃,確定方針和目標,確定活動計劃;
2、 D(Do)--執行,實地去做,實現計劃中的內容;
3、 C(Check)--檢查,總結執行計劃的結果,注意效果,找出問題;
4、 A(Action)--行動,對總結檢查的結果進行處理,成功的經驗加以肯定並適當推廣、標准化;失敗的教訓加以總結,以免重現,未解決的問題放到下一個PDCA循環。
其應用遠遠超過品質控制范疇,無論我們做事情,生活,工作,為人處事,處理好這幾者的關系都能夠很好的幫助我們提高辦事效率,這也正迎合了中國的古話,「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任何事情只有好的計劃,好的執行,好的總結確認,才能夠得到好的發展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