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精神分裂症治療原則
不論是首次發作還是復發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抗精神病葯物治療應作為首選治療措施,而健康教育、工娛治療、心理社會干預等措施應該貫穿於治療的全過程,對於部分葯物治療效果不佳、有木僵違拗、頻繁自殺、攻擊沖動的患者急性治療期可以單用或合用抗抽搐治療。
葯物治療
一般原則:早期、足量(個體化的最低有效劑量)、足療程、單一用葯、個體化用葯原則;葯物劑量增加速度視葯物特性和患者特質而定。維持劑量常為鞏固治療期間劑量的1/2-2/3。一般情況下不能突然停葯。
1、葯物治療可以緩解絕大部分症狀,抗精神病葯物治療應作為首選的治療措施;
2、第二代(非典型)抗精神病葯物,應作為一線治療葯物選用,副反應相對較小,具有較高的5-羥色胺受體阻斷作用,同時也阻斷多巴胺受體,稱為多巴胺/5-羥色胺拮抗劑。包括利培酮,奧氮平,氯氮平,喹硫平,齊拉西酮,阿立哌唑,帕利哌酮,氨磺必利。氯氮平因其副反應大,作為二線葯物使用;
3、第一代(典型)抗精神病葯物,應作為二線治療葯物選用,主要作用機制是腦內多巴胺受體的阻斷劑,目前常用種類包括:氯丙嗪,氟哌啶醇,五氟利多,奮乃靜,氟奮乃靜,舒必利;④長效葯物:主要用於維持治療和服葯依從性不好的患者。第一代葯物長效針劑包括氟哌啶醇葵酸酯、氟奮乃靜葵酸酯、哌普嗪棕櫚酸酯,五氟利多為口服氟哌啶醇長效制劑。
選葯原則:
患者對葯物依從性、個體對葯物的療效、不良反應大小、長期治療計劃、年齡、性別、經濟狀況等。
葯物治療程度和時間:
急性治療期(至少4-6周)、鞏固治療期(至少6個月)和維持治療期。一般來說,維持期治療時間要根據不同情況而定,對於首發、緩慢起病的患者,維持治療時間至少5年;急性發作、緩解速度徹底的患者,維持治療時間可以相應短點。最終,只有不足1/5的患者有可能停葯。
1、急性治療期:緩解主要症狀,足量葯物治療,療程至少4-6周;
2、鞏固治療期:防止已緩解的症狀復發,使用原有效葯物和劑量繼續治療,療程至少6月;
3、維持治療期:維持病情穩定,防止疾病復發,堅持葯物治療,根據個體病情確定維持葯物劑量,療程不少於2-5年。有許多學者提出,對於停葯復發者,應長期維持治療。對於難治性、有嚴重自殺企圖或暴力攻擊行為的患者,建議持續維持治療。總之,維持治療的劑量和時間應個體化,與病期、復發史、疾病嚴重程度、緩解程度、環境、病前性格、既往用葯的劑量和時間等有關,需綜合考慮。
4、如停葯,需密切觀察病情,如有復發先兆,盡早恢復葯物治療。
合並葯物:
以化學結構、葯理作用不盡相同的葯物聯合比較合適,達到預期治療目標後仍以單一用葯為宜。
安全用葯:
抗精神病葯治療前均應該常規檢查血壓、心率、血象、肝腎心功能、血糖和血脂。並在服葯期間定期復查對比。
心理與社會干預
理想狀態是:患者恢復了由於疾病所致的精力與體力下降,達到並保持良好的健康狀態,恢復原有的學習或學習能力,重建恰當穩定的人際關系,這樣才算達到全面的社會康復。
1、行為治療(社會技能訓練):對減少精神病理症狀和再住院無明顯療效,能使患者獲得某些有目的的技能,改進個體的社會適應能力;
2、家庭干預:建立一個有利於患者疾病治療和康復的家庭環境;
3、社區服務:為患者提供各種可能的服務,使患者能夠適應在社區中的正常生活,促進患者身心的全面康復。
Ⅱ 精神分裂症急性期的常用治療方法有( )
【答案】:A、C
精神分裂症;治療。 抗精神病葯物治療是精神分裂症首選的治療措施,葯物治療應系統而規范,強調早期、足量、足療程,注意單一用葯原則和個體化用葯原則。部分急性期患者或療效欠佳患者可以合用電抽搐治療。因此答案為選項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