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邏輯推理技巧有哪些
所謂邏輯推理技巧,就是如何正確運用概念、判斷、推理等思維形式,把話說得更准確、更清楚的一種技巧。邏輯推理技巧在口語表達中應用十分廣泛,有的人說話所以具有很強的說服力,就是因為他掌握和運用了一定的邏輯推理技巧。
明確概念的內涵和外延。
任何一個真實反映現實的概念都具有內涵和外延這兩種基本性質。概念的內涵是概念所反映的對象的本質屬性,亦即概念的含義。概念的外延是概念所反映的那一對象或那一類對象的總和,即通常所說的概念的適用范圍。如「勞動」這個概念的內涵是:人們使用生產工具以改變自然物質使之適合自己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動。外延是:指工業勞動、農業勞動、服務性勞動及家庭勞動等一切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
在口語表達中正確運用概念要注意以下幾點:
(1)揭示概念的本質屬性。這就要求給事物下個科學的定義,這個定義應是嚴謹的、無懈可擊的,否則觀點站不住腳,容易被對方反駁。古代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曾經說過:「人是有兩條腿的動物。」有人指著一隻雞反問:「這是人嗎?」蘇格拉底發現給人下的定義有問題,又補充說:「人是有兩條腿而無羽毛的動物。」那人又反駁道:「這么說來,拔去羽毛的雞就是人了。」蘇格拉底再也無法回答。正是由於蘇格拉底給人下的定義不科學,因而才遭到了別人的反駁而無言以對。「人是有兩條腿的動物」定義過寬;「人是有兩條腿而無羽毛的動物」,沒有揭示出「人」的本質屬性。反駁的人正是抓住這一點,進行了駁斥。
(2)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概念時要明確概念之間的關系。從外延方面考慮,概念之間的關系主要有四種:
第一,全同關系。這種關系就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概念的外延完全相同的關系。如「北京」和「中國首都」。
第二,交叉關系。這種關系就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概念的內涵不同,而外延有部分重合的關系。如「青年」和「企業家」這兩個概念就有交叉,有些青年是企業家,有些不是;也有些企業家是青年,有些企業家不是青年。
第三,從屬關系。這種關系就是在兩個概念中,一個概念被另一個概念的外延全部包含的關系。其中外延寬的那個概念叫屬概念,外延窄的那個概念叫種概念。在說話中,屬概念和種概念一般不能並列使用,否則就犯了邏輯錯誤。例如:我們這次展銷會,不僅接待國內和本市的用戶,還歡迎世界各地貿易界人士光臨。這里,「國內的用戶」和「本市的用戶」是屬種關系的概念,並列使用造成了語意重迭、含混不清。
第四,並列關系。這種關系指兩個概念的外延互相排斥的關系。如「發光物體」與「不發光物體」,「商品」和「非商品」,「馬」和「非馬」等。
(3)由一個概念上升到另一個概念,程度要適當。要對行為的動機和目的作實事求是的分析,不能扣大帽子,不能無限上綱。如有一位青年工人搞技術革新,將一台鑽孔機拆壞了。車間主任批評他:「你這是破壞集體財產、破壞社會主義建設。」這種批評就不是實事求是的,讓人無法接受。
(4)不能以局部代替整體,犯以偏概全的錯誤。如某廠有一位團員遲到了幾次,有人提出批評說:「團員違反勞動紀律,這個共青團支部還能稱為先進青年的組織嗎?」這便是以偏概全,顯然不符合邏輯,也不利於問題的解決。
運用判斷必須真實恰當。
具體來說,運用判斷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1)用事和理來檢驗判斷的真假。客觀實際是檢驗判斷真實和虛假的標准。真實的判斷是符合客觀事實的判斷,虛假的判斷就是不符合客觀事實的判斷。例如:
1967年在一次政治局碰頭會上,張春橋認為上海的形勢一派大好,並天花亂墜地進行介紹。李先念反駁道:「你那個大好形勢我看不到,我只曉得上海的存糧只夠吃7天了。搞到最後,大家一起餓飯。」谷牧拿出了一系列統計數字,補充指出:「上海有一半的工廠停工,鐵路半癱瘓,港口堵塞,這樣亂下去,上海這個工業中心就要垮了!」
康生隔著會議桌,用多疑的目光盯著谷牧:「你說的都沒有誇大嗎?」
谷牧一句話就把康生擋了回去:「你是要我縮小嗎?」
既是事實,無需誇大,也無法縮小。事實有力地說明了張春橋的判斷是虛假的。
(2)防止判斷自相矛盾。判斷或是肯定,或是否定,都是不變的。不能前面肯定,後面否定,否則就是「自相矛盾」。有這樣一個故事:一位青年對愛迪生說:「我有一個偉大的理想,要發明一種萬能溶解劑——它能溶解一切物質。」愛迪生回答說:「那麼,你打算把它放在什麼容器里呢?」愛迪生抓住了對方自相矛盾的地方。既然萬能溶解劑能溶解一切物質,它當然能溶解掉裝它的容器,那麼這種溶解劑又何處安身呢?
推理必須合乎邏輯。
推理,是由一個或幾個已知判斷推出一個新判斷的思維形式。人們說話,不能老是堆積概念,也不能老是簡單地判斷事物是什麼,不是什麼,尤其是演講或辯論之類的系統講話,需要把一些有某種關系的判斷聯系起來,以反映事物之間的各種復雜關系,這就離不開推理了。
推理有正面推理和反面推理兩種方法。正面推理包括:
①演繹推理。這是由一般到個別的推理方法。其具體做法是:首先提出一個正確的觀點作為大前提,然後提出一個與此相關的要論證的問題作為小前提,再通過引申發揮,使兩者充分地統一起來,得出結論,使論點成立。
②歸納推理。這是由個別到一般的推理方法,即從特殊的事例推導出一般原理、原則。歸納推理分為完全歸納推理和不完全歸納推理兩種。完全歸納推理是由一類對象的每個分子都具有某種屬性而推知該類對象都具有某種屬性的推理。不完全歸納推理是根據某類對象的部分分子具有某種屬性,從而推出該類對象的全體都具有某種屬性的歸納推理。
③類比推理。這種推理就是一種由個別到個別,或者由一般到一般的推理。它是根據兩個(或兩類)事物的某些屬性的相同或相似,而推論出它們其他屬性也可能相同或相似的一種間接推理形式。這樣得出來的結論雖然是或然性的,但它是根據事物的某種相同點用已知的事物來說明未知的事物,所以能起到啟發聯想和觸類旁通的作用。因此,作為一種邏輯技巧,類比推理在說話藝術中得到了廣泛的運用。
反面推理包括:
①反證法。通過論證與對方論題相反的論題是正確的,從而推翻對方論題的一種邏輯論證方法,叫反證法。反之亦然。
②歸謬法。按照邏輯規律,任何推理,必須有正確的前提,才能推出正確的結論。而「歸謬法」卻違反「前提必須正確」這一規律,故意假設對手的錯誤觀點是正確的,並以此假設為前提,一步一步進行推論,引導出一個荒謬的結論,從而使對手的論點不攻自破,達到駁斥對手的目的。
B. 推理的方法
由一個或幾個已知的判斷(前提),推導出一個未知的結論的思維過程。其作用是從已知的知識得到未知的知識,特別是可以得到不可能通過感覺經驗掌握的未知知識。推理主要有演繹推理和歸納推理。演繹推理是從一般規律出發,運用邏輯證明或數學運算,得出特殊事實應遵循的規律,即從一般到特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能考察某類事物的全部對象,而只根據部分對象作出的推理,不一定完全可靠。
推理是形式邏輯是研究人們思維形式及其規律和一些簡單的邏輯方法的科學。
思維形式是人們進行思維活動時對特定對象進行反映的基本方式,即概念、判斷、推理。思維的基本規律是指思維形式自身的各個組成部分的相互關系的規律,即用概念組成判斷,用判斷組成推理的規律。它有4條: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簡單的邏輯方法是指,在認識事物的簡單性質和關系的過程中,運用思維形式有關的一些邏輯方法,通過這些方法去形成明確的概念,作出恰當的判斷和進行合乎邏輯的推理。
學習形式邏輯知識,可以指導我們正確進行思維,准確、有條理地表達思想;可以幫助我們運用語言,提高聽、說、讀、寫的能力;可以用來檢查和發現邏輯錯誤,辨別是非。同時,學習形式邏輯還有利於掌握各科知識,有助於將來從事各項工作。
一、推理及其語言形式
推理是由一個或幾個已知的判斷推出一個新的判斷的思維形式。例如「客觀規律總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經濟規律是客觀規律,所以,經濟規律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這段話就是一個推理。其中「客觀規律總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經濟規律是客觀規律」是兩個已知的判斷,從這兩個判斷推出「經濟規律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這樣一個新的判斷。任何一個推理卻包含已知判斷、新的判斷和一定的推理形式。作為推理的已知判斷叫前提,根據前提推出新的判斷叫結論。前提與結論的關系是理由與推斷,原因與結果的關系。
推理與概念、判斷一樣,同語言密切聯系在一起,推理的語言形式為表示因果關系的復句或具有因果關系的句群。
常用「因為……所為……」「由於……因而……」「因此」、「由此可見」、「之所以……是因為……」等作為推理的系詞。
二、推理的種類
推理按推理過程的思維方向劃分,主要有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
1.演繹推理
它是由普遍性的前提推出特殊性結論和推理。
演繹推理有三段論、假言推理和選言推理等形式。
2.歸納推理
它是由特殊的前提推出普遍性結論的推理。
歸納推理有以下幾種類型:
3.類比推理
它是從特殊性前提推出特殊性結論的一種推理,也就是從一個對象的屬性推出另一對象也可能具有這屬性。
三、推理的幾種具體方法
a. 三段演繹法:-由一個共同概念聯系著的兩個性質判斷作前提,推出另一個性質判斷作結論的推理方法。
b. 聯言分解法:-由聯言判斷的真,推出一個肢判斷真的聯言推理形式的一種思維推理方法。
c. 連鎖推導法:-在一個證明過程中,或一個比較復雜的推理過程中,將前一個推理的結論作為後一個推理的前提,一步接一步地推導,直到把需要的結論推出來。
d. 綜合歸納法:-以大量個別知識為前提概括出一個一般性結論的推理方法。
e. 歸謬反駁法:- 從一個命題的荒謬結論,論證其不能成立的思維方法。
C. 邏輯學中推理的方法有哪幾種
邏輯學中推理的方法有:
1、類比推理:
在邏輯學上,類比推理是根據兩個或兩類對象在某些屬性上相同,推斷出它們在另外的屬性上(這一屬性已為類比的一個對象所具有,另一個類比的對象那裡尚未發現)也相同的一種推理。
2、歸納推理:
歸納推理是一種由個別到一般的推理。由一定程度的關於個別事物的觀點過渡到范圍較大的觀點,由特殊具體的事例推導出一般原理、原則的解釋方法。
自然界和社會中的一般,都存在於個別、特殊之中,並通過個別而存在。一般都存在於具體的對象和現象之中,因此,只有通過認識個別,才能認識一般。
3、演繹推理:
演繹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與「歸納法」相對。推論前提與結論之間的聯系是必然的,是一種確實性推理。
運用此法研究問題,首先要正確掌握作為指導思想或依據的一般原理、原則;其次要全面了解所要研究的課題、問題的實際情況和特殊性;然後才能推導出一般原理用於特定事物的結論。
(3)形式正確的推理方法擴展閱讀:
演繹推理有三段論、假言推理、選言推理、關系推理等形式。
1、三段論
是由兩個含有一個共同項的性質判斷作前提,得出一個新的性質判斷為結論的演繹推理。三段論是演繹推理的一般模式,包含三個部分:大前提——已知的一般原理,小前提——所研究的特殊情況,結論——根據一般原理,對特殊情況作出判斷。
2、假言推理
是以假言判斷為前提的推理。假言推理分為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和必要條件假言推理兩種。
3、選言推理
是以選言判斷為前提的推理。選言推理分為相容的選言推理和不相容的選言推理兩種。
⑴相容的選言推理的基本原則是:大前提是一個相容的選言判斷,小前提否定了其中一個(或一部分)選言支,結論就要肯定剩下的一個選言支。
⑵不相容的選言推理的基本原則是:大前提是個不相容的選言判斷,小前提肯定其中的一個選言支,結論則否定其它選言支;小前提否定除其中一個以外的選言支,結論則肯定剩下的那個選言支。例如下面的兩個例子:
4、關系推理
是前提中至少有一個是關系命題的推理。
D. 有哪些邏輯推理的方法
1、三段論
是由兩個含有一個共同項的性質判斷作前提,得出一個新的性質判斷為結論的演繹推理。三段論是演繹推理的一般模式,包含三個部分:大前提——已知的一般原理,小前提——所研究的特殊情況,結論——根據一般原理,對特殊情況作出判斷。
2、假言推理
是根據假言命題的邏輯性質進行的推理。分為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必要條件假言推理和充分必要條件假言推理三種。
3、選言推理
是至少有一個前提為選言命題,並根據選言命題各選言支之間的關系而進行推演的演繹推理。一般由兩個前提和一個結論所組成。
根據組成前提的命題是否皆為選言命題,可分為純粹選言推理和選言直言推理。按一般習慣用法。選言推理主要指選言直言推理。根據選言前提各選言支之間的關系是否為相容關系,可分為相容的選言推理和不相容的選言推理。
相關定義:
①演繹推理是從一般到特殊的推理;
②它是前提蘊涵結論的推理;
③它是前提和結論之間具有必然聯系的推理。
④演繹推理就是前提與結論之間具有充分條件或充分必要條件聯系的必然性推理。
演繹推理的邏輯形式對於理性的重要意義在於,它對人的思維保持嚴密性、一貫性有著不可替代的校正作用。這是因為演繹推理保證推理有效的根據並不在於它的內容,而在於它的形式。演繹推理的最典型、最重要的應用,通常存在於邏輯和數學證明中。
E. 邏輯推理的十種方法
邏輯推理的方法沒有十種,邏輯推理有三段論、假言推理、選言推理、關系推理等形式。邏輯推理一般指演繹推理,演繹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與「歸納法」相對。推論前提與結論之間的聯系是必然的,是一種確實性推理。
1、三段論
是由兩個含有一個共同項的性質判斷作前提,得出一個新的性質判斷為結論的演繹推理。三段論是演繹推理的一般模式,包含三個部分:大前提——已知的一般原理,小前提——所研究的特殊情況,結論——根據一般原理,對特殊情況作出判斷。
2、假言推理
是以假言判斷為前提的推理。假言推理分為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和必要條件假言推理兩種。
3、選言推理
是以選言判斷為前提的推理。選言推理分為相容的選言推理和不相容的.選言推理兩種。
相容的選言推理的基本原則是:大前提是一個相容的選言判斷,小前提否定了其中一個(或一部分)選言支,結論就要肯定剩下的一個選言支。
不相容的選言推理的基本原則是:大前提是個不相容的選言判斷,小前提肯定其中的一個選言支,結論則否定其它選言支;小前提否定除其中一個以外的選言支,結論則肯定剩下的那個選言支。例如下面的兩個例子:
4、關系推理
是前提中至少有一個是關系命題的推理。
F. 法律推理有哪幾種形式推理
1、演繹推理
演繹推理系指前提與結論之間有蘊涵關系的推理方法。所謂「蘊涵」是形式邏輯中的一個常用概念。我們說一個判斷或一個判斷形式p蘊涵一個判斷或一個判斷形式q,也即指,當p為真時,q也必然為真。
從這個意義上,也可將演繹推理定義為前提與結論之間有必然聯系的推理。具體到法律邏輯上,演繹推理主要表現為涵攝模式中的司法三段論。
即以裁判規范為大前提,以裁判事實為小前提,推演出的最後的判決結論。演繹推理在法律發現中的直接適用范圍是比較狹窄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必須先行藉助其他邏輯方法對案件事實與相關規范進行加工處理後方可運用演繹法得出最後結論。以下試舉兩例以說明演繹法在法律推理中的適用情形。
2、歸納推理
歸納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個別的事物或現象推出該類事物或現象的普遍規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種推理方法:簡單枚舉法、統計概率法與求因果聯系法。
這三種方法都具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通過對於大量但並非全部事物的觀察、綜合、分類、比較,從而推斷出該類事物具有某種共同的屬性,是一種由特殊推導出一般的邏輯推理。
與演繹法不同,歸納法是一種綜合的方法,它的結論往往會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識范圍,提出新的,並不必然蘊含於前提之中的結論。
法律人在法律適用中運用歸納推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則:除了所舉事例具有足夠的代表性,累計經驗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數量越大,推論所得的結論正確的概率就越高。
3、類推法
類推法是指由兩個或兩類事物在許多屬性上都相同,便由此推出它們在其他屬性上也相同的推理方法。例如,已知甲事物具有a、b、c、d、e等屬性,且已知乙事物具有a、b、c、d等屬性,因而得出結論乙事物也具有e這種屬性。
(6)形式正確的推理方法擴展閱讀:
法律推理實質上是承認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某些情況下,當法官處於「找法不能」的境地時,法官可以根據自己的價值判斷和法律信念來進行推理和選擇,以彌補法律的漏洞,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但這種選擇必須是理性的,合情合理的,而不能任憑法官肆意揣測和濫用。
在法律實踐中,實質推理的主要形式是運用法律解釋、運用判例、進行利益衡量和參照公共政策。但其推論結果參入了法官的認知、情感和價值,滲透了法官的主觀因素,結果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因此對法官的職業素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需要加強司法監督,完善制度建設,防止法官濫用司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