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強制醫療到底是一種懲罰措施,還是治療措施
對於強制醫療來說,它是一種治療措施,給患者強制性的醫療,就是為了讓患者能夠更快的康復
B. 解決精神分裂症好的方法有哪些
精神分裂症的治療方法一、強帆灶制治療:在必要時要採取強制措施,有一些患者是不肯配合進行治療的,他們不認為自己有病。碰見興奮、躁動、沖動、傷人、悲觀、自棄等嚴重症狀的患者時,為了杜祥派絕因此而產生嚴重後果,家屬、單位及有關部門必須迅速採取強行措施,強制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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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的治療方法二、葯物治療:為了能夠是輕度精神分裂症患者早期恢復健康,除了需要進行有針對的心理治療以外,還應該要堅持必要的葯物治療。在使用葯物治療的過程中,務必遵醫囑按時按量服用葯物,切莫自行服葯,防止耽誤病情。重度的精神分裂治療起來是非常態宴扮困難的,因此一旦發現應該及時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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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症的治療方法三、心理治療:心理治療要根據患者自身的臨床表現和應對能力以及個人意願,使用支持性心理治療技術,對患者進行心理治療干預,從而有效減少疾病復發,減少社會應激,增強患者的社會及職業功能。
C. 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有三個:第一個是有危害公共安全孫脊物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為;第二個是強制醫療的對象是精神病人;第三個是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強制醫療程序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決定是否啟動。D. 政府強制治療 是怎樣的情況介紹一下!18
我國《刑法》也規定了對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犯罪人實施強制治療的制度。《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對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犯罪人,「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我國的刑事強制治療制度包括兩個層次。第一,責令精神病人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看管和醫療」也具有強制性,但這種強制性是間接的,是通過精神病此昌人的家屬或者監護人來實現的。第二,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這是嚴格意義上的強制治療。但是,這種強制治療,只是在「必要」的時候才由政府實施。也就是說,對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犯罪人的處理措施,是以「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為主,以「政府強制醫療」為輔。
「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這一散扒數規定是在1997年《刑法》修訂時增加的,1979年《刑法》無此規定。這是一個進步。但是,對什麼是「必要的時候」,《刑法》以及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沒有給予解沖首釋,在實踐中只能靠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裁量,
E. 精神病院怎麼樣可以把人關起來強制治療。
第一,不排除有收了錢就抓人的非正式「精神病院」,並且進去了待遇讓人堪憂。
第二,精神病分了很多種,有神經方面有問題的、有思想方面有問題的、有家族含橋遺傳的等等等等,不同領域有對應不絕悶同醫生,也有對應不同的檢測手段,至於如何檢測,這類專業性問題只能由醫生來解答,不要輕易相信治癒患者或患者家屬的主觀認為。
第三,如果被抓,針對正式官方機構的話,老老實實去做測試,抗拒反而中了陷阱;針對非正式機構,請做好一切假設,隨時准備逃跑。
這是相對客觀的看法,反正先淡定,先想清楚,別亂來,否則後面的事情,聰談宏猛明的你能預想到結果。
F. 強制治療
法律分析:強制醫療是指非自願的強制治療。廣義的強制醫療,是指國家為避免公共健康危機,通過對患者疾病的治療,以治癒疾病、防止疾病傳播、維護公眾健康利益埋沒,具有強制性、非自願性、公益性的特點,主要包括性病、吸毒、精神病、傳染性公共疾病等。較為常見的是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有關部門對吸毒人高碼員採取的強制戒毒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彎念納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於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G. 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如何出院
【法律分析】:一、強制醫療,是指非自願性強制治療,是指國家為避免公共健康危機,通過強制對患者疾病的治療,達到治癒疾病、防止疾病傳播、維護公眾健康利益,具有強制性、非自願性、公益性的特點,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礙、嚴重傳染性疾病等。 較為常見的汪兄慶是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有關部門對吸毒人員採取的強制戒毒措施等。
二、已不具有人身塵指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向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提出。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向人民申請解除強制醫療,強制醫療機構未提供診斷評估報告的,申請人可以申請人民調取。必要時,人民可以委託鑒定機構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鑒定。防止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犯罪人重新犯罪,雖然家屬、監護人以及社區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主要責任應當由國家、政府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二條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困握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