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重作業人員應如何正確使用鋼絲繩
1 目的
標准規定了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製造、檢驗、使用、報廢、維護和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2 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起重機械吊具與吊索。包括吊鉤、夾持吊具、起重橫梁、集裝箱專用吊具與吊索。
3 定義
3.1 額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3.2 極限工作載荷:單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3.3 吊索:起重機械吊、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撓性部件
3.4 C型吊鉤:端部做成C型鉤裝,帶有平衡重塊的吊鉤。
3.5 夾持吊具:通過機構閉合或機構與物品之間的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裝置。
3.6 索眼:吊索端部的索套。
3.7 端部配件: 是吊索主環、中間主環、連接環、中間環、下端部配件的統稱。
3.8 主環: 直接連接到起重機吊鉤上的端部配件。
4 標准內容
4.1 安全作業一般要求
4.1.1 吊具與索具應與吊重種類、吊運具體要求以及環境條件相適應。
4.1.2 作業前應對吊具(含控制、制動系統和安全裝置)與索具進行檢查,當確認完好,功能正常時放可投入使用。
4.1.3 拴掛前,應確認所吊重物上設置的起重拴連接點是否牢固,提升前應確認連接是否可靠。
4.1.4 吊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含高低溫、腐蝕的功能特殊工況)。
4.1.5 作業時不得損壞吊件、吊具與索具,必要時加保護襯墊。
4.1.6 起重機吊鉤的吊點,應力求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使吊重處於穩定平衡狀態,否則提升前應做試吊試驗,直到使吊具重獲的平衡為止,防止提升時產生滑動或滾動。
4.2 吊具與索具的基本要求
4.2.1 結構應力求簡單、受力明確、減少應力集中的影響;
4.2.2 承載件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
4.2.3 吊具上外露有傷人可能的活動零部件,應裝設防護罩;
4.2.4 檢驗合格的吊具與索具,其適當位置應有不易磨損的標記,並具有合格證書。標記內容至少應包括:額定起重量、檢驗標志、生產編號、製造日期、製造單位;合格證書內容應包括主要技術性能參數。
4.2.5 應使用有合格證書的吊具與索具,並建立及健全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規程和相應的規章制度。
4.3 鉤取、夾取、抓取取物裝置
4.3.1 吊鉤
4.3.1.1 一般要求
a 吊鉤缺陷不得焊補;吊鉤表面應光滑,不得有裂紋、折疊、銳角等缺陷。
b 吊鉤內部不得有裂紋和影響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不得在吊鉤上鑽孔或焊接。
c 在吊鉤(不含板鉤)開口最短距離處,選定二個適當位置列印或鑲嵌不易磨損的標志,測出標志間的距離,作為使用中檢測開口度是否發生變化的依據。
4.3.1.2 C形吊鉤
見圖
a 應能保證在承載和空載時保持平衡狀態。
b C形吊鉤應有使卷材在吊運時不受損傷的保護措施。
4.3.2 板鉤
板鉤一般應採用GB700中規定的Q235-A、Q235-B或GB1591中規定的16Mn鋼製造。
鉤片的縱軸,必須位於鋼板的軋制方向,且鉤片不允許拼接。
板鉤鉤片應用沉頭鉚釘連接,而在板鉤與盛鋼桶耳軸接觸的高應力彎曲單位不得用鉚釘連接。
疊片間不允許全封閉焊接,只允許有間斷焊。
4.3.3 自製吊鉤
自製吊鉤應按要求經過檢驗載荷試驗合格
吊鉤卸去檢驗載荷後,在沒有任何明顯缺陷和變形的情況下,直柄吊鉤、板鉤開口度增加不應超過原開口度的0.25%;
環眼吊鉤開口度的增加不應超過原開口度的0.5%或0.2mm(兩者中按較大值)。
吊鉤應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檢驗載荷。
檢驗載荷應無沖擊地沿吊鉤軸向作用。
對於採用常用材料製造、工藝成熟、質量穩定,具有相同額定起重量的吊鉤機械性能抽檢數量應符合表3的規定。
4.3.4 吊鉤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4.3.4.1 裂紋;
4.3.4.2 吊鉤與索具接觸面磨損或腐蝕,達原尺寸的5%;
4.3.4.3 鉤柄產生塑性變形;
4.3.4.4 吊鉤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
4.3.4.5 鉤身的扭轉角超過10度。
4.3.5 夾持吊具
4.3.5.1 吊索的下端部如起重鉗(吊卡)等的安全系數及驗證及試驗應符合有關規定。
4.3.5.2 鉗爪對應的夾持點不得錯位,鉗爪開度應與物品幅寬相適應;板鋼坯夾鉗的兩對爪子間距應可沿坯長方向調整。
4.3.5.3 鉗爪與物品接觸面積、摩擦系數應滿足安全吊運的需要。
4.3.5.4 吊牙宜採用軸套方式安裝,應牢固可靠,吊牙縱軸與鉗臂應保持垂直,吊牙錐頂角應根據夾持物表面狀況、所需夾緊力確定,一般為90°-120°。且應有良好的耐磨性、抗氧化性、抗熱疲勞性。
4.3.5.5 鉗臂及連桿構件不允許拼接
4.3.5.6 卷材夾持吊具應有防止損傷卷材的措施。
4.3.5.7 機械式鉗口開閉鎖定裝置,應能保證鉗口在開啟和閉合狀態的鎖定。
4.3.5.8 夾持吊具主要受力構件更換或報廢應符合下列要求:
a 裂紋(鑄造鉗臂橫向裂紋)。
b 嚴重扭曲變形和彎曲。
c 桿件斷面磨損、腐蝕達原尺寸的10%。
d 鉗爪(鉗口)、吊牙磨損、損壞不能滿足安全吊運時。
4.3.6 起重橫梁
4.3.6.1 橫梁的安全系數不得小於4;橫梁的吊鉤、夾鉗等吊具應用安全可靠的方法進行連接,且不得降低橫梁、吊具原有機械性能。
4.3.6.2 橫樑上的吊具應對稱地分布,且橫梁與吊具承載點之間的垂直距離應相等,以保證橫梁在承載和空載時保持平衡狀態。
4.3.6.3 當橫梁直接掛入起重機承載吊鉤使用時,起重機吊鉤宜設置意外脫鉤的閉鎖裝置。
4.4 集裝箱專用吊具
4.4.1 吊具尺寸、額定起重量應符合GB3220的規定。
4.4.2 吊具的轉鎖、搭鉤連接機構應符合下列安全技術要求:
不得用鑄造方法進行製造。
一般應採用GB3077中規定的40Cr鋼進行鍛造
每個轉鎖(搭鉤)應能承受的垂直向下載荷,不得小於集裝箱額定起重量的1/2。
表面應光滑,不得有折疊、銳角、過燒等缺陷,經探傷檢查不得有裂紋。
4.4.3 集裝箱起重機吊具,必須通過集裝箱頂部四個頂角件的吊孔連接,且四吊點的起吊力應始終保持垂直向上。
4.4.4 吊具的轉鎖、搭鉤與集裝箱的連接應安全可靠,且應有與四個頂角件切實鎖緊(閉鎖)或解鎖(開鎖)的指示裝置。
4.4.5 轉鎖(含搭鉤)在集裝箱起吊後,應保證不再轉動。
4.4.6 集裝箱起重機,應有顯示吊具實際到達位置的指示器。
4.4.7 集裝箱起重機,應有使吊具全部轉鎖,搭鉤切實到位後,起升繩不再下降,轉鎖再閉鎖或開鎖方可升降以及吊運不能開鎖(含誤操作)的聯鎖保護裝置或措施。
4.4.8 集裝箱吊架與吊具之間的連接應安全可靠,且子母式吊具應有聯鎖裝置,在所有連接銷軸裝入到位或全部拆除後才能進行升降工作。
4.4.9 框架吊具的吊鉤與框架之間的連接長度必須相等,且應有足夠的長度和柔性
4.4.10 框架轉鎖吊具、可用固定式導向翼板(導向爪);集裝箱起重機吊具宜裝有使導向翼板翻轉的機構,及確認導向翼板上升或下降的指示裝置,且導向翼板應有防碰撞的安全保護措施。
4.4.10 當採用掛入起重機吊鉤,由集裝箱底部起吊的吊具時,其結構應滿足GB10290中5.3條的要求。
4.4.10 集裝箱起重機的伸縮吊具伸縮時,不得與油管、電纜以及其它機件相摩擦。
4.4.10 當吊具零部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如不能修復,應報廢:
4.4.10.1 轉鎖、搭鉤變形、裂紋。
4.4.10.2 單個轉鎖與集裝箱角件的承接面積小於800mm2。
4.4.10.3 子母式吊具聯接銷軸變形、裂紋。
4.4.10.4 轉鎖、搭鉤斜對角中心距超差。
4.4.10.5 結構件扭曲變形、焊縫開裂。
4.4.10.6 轉鎖、搭鉤的開閉指示裝置、安全保護(聯鎖)裝置失靈。
4.5 吊索
4.5.1 一般要求
4.5.1.1 吊索基本結構型式
a.單肢吊索;b.環形吊索;c.雙肢吊索;d.三肢吊索;e.四肢吊索
a.吊鏈;下端部配件;b.卸扣;c.鏈環;d.環眼吊鉤;e.C形環眼吊鉤
4.5.1.2 下端部配件,一般應有自鎖傾向或防止吊重滑落性能。
4.5.1.3 主環內寬應不小於所用起重機械承載吊鉤截面最大寬度的1.2倍。
4.5.1.4 以環眼吊鉤作為下端部配件的吊索,環眼吊鉤應與主環(或上端部索眼)相匹配,作業不承載時,應能鉤入主環(或上端部索眼)內。
4.5.1.5 多肢吊索各分肢的材質、結構尺寸、索眼端部固定連接、端部配件等性能應相同。
4.5.2 短環鏈與端部配件
4.5.2.1 短環鏈的設計、製造應符合GB4829的規定,其材質應是平爐、電爐或氧氣頂吹轉爐冶煉的鎮靜鋼,鋼材應有良好的冷彎性、可焊性、且不易產生應變老化脆性;端部配件(含卸扣)不得用鑄造方法製造,當採用鍛件時,材質應符合本規程7.1.2.1條的規定。
4.5.2.2 驗證力試驗
安全系數一般應不小於4,驗證力等於額定起重量的2倍。
4.5.2.3 短環鏈和端部配件的表面應光滑、無毛刺、銳角、裂紋,內部無開裂;焊縫不得有漏焊、燒穿、未焊透、熔瘤、咬邊、夾渣、凹坑等影響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
4.5.2.4 作為吊索端部配件的環眼吊鉤、起重鉗應分別符合本標准5.1和5.2條的有關規定。其它端部配件和短環鏈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更換或報廢:
a 鏈環發生塑性變形,伸長達原長度5%;
b 鏈環之間以及鏈環與端部配件連接接觸部位磨損減少到原公稱直徑的80%;其它部位磨損減少到原公稱直徑的90%;
c 裂紋或高拉應力區的深凹痕、銳利橫向凹痕;
d 鏈環修復後、未能平滑過渡,或直徑減少大於原公稱直徑的10%;
d 扭曲、嚴重銹蝕以及積垢不能加以排除;
e 端部配件的危險斷面磨損減少達原尺寸10%;
f 有開口度的端部配件,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
g 卸扣不能閉鎖。
4.5.3 吊鏈
4.5.3.1 吊鏈名義質量等級與所用鏈條等級一致,單肢吊鏈的極限工作載荷等於所用鏈條極限工作載荷。
4.5.3.2 主環和中間主環破斷時的最小伸長至少為對應級鏈條的伸長。
4.5.3.3 下端環、連接環和中間環的數量及內部尺寸應保證各環間轉動靈活;蛋形或梨形不得用作下端環。
4.5.3.4 當用1/5極限工作載荷的拉力測量時,多肢吊鏈的最長肢和最短肢有效長度差:當長度在2m以下時,不應超過6mm,當長度在2m以上時,每1m不應超過3mm。
4.5.3.5 吊鏈的更換或報廢應符合本標准4.5.2.4條規定。
4.5.4 鋼絲繩吊索
4.5.4.1 提升物品時穿入軟索眼的金屬銷軸等物體,應有足夠的連接強度,且直徑不得小於吊索鋼絲繩公稱直徑的2倍。
4.5.4.2 鋼絲繩吊索不得在地面上拖拽,且不得用加熱方法進行切;不得在使用說明書規定以外的溫度環境條件中使用。
4.5.4.3 提升吊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吊索分肢無任何結扣的可能性;
b 終端連接方法正確可靠;
c 吊索彎折曲率半徑大於鋼絲繩公稱直徑的2倍;
d 吊索使用中本身自然形成的扭結角不得受擠壓,但終端索眼、套管或插接連接及其配件應安全可靠;
e 多肢吊索不得絞纏。
4.5.4.4 鋼絲繩吊索,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維修、更換或報廢:
a 無規律分布損壞:在6倍鋼絲繩直徑的長度范圍內,可見斷絲總數超過鋼絲繩中鋼絲總數的5%;
b 鋼絲繩局部可見斷絲損壞:有三根以上的斷絲聚集在一起;
c 索眼表面出現集中斷絲,或斷絲集中在金屬套管、插接處附近、插接連接繩股中;
d 鋼絲繩嚴重磨損:在任何位置實測鋼絲繩直徑,尺寸已不到原公稱直徑的90%;
e 鋼絲繩嚴重銹蝕:柔性降低,表面明顯粗燥,在銹蝕部位實測鋼絲繩直徑,尺寸已不到原公稱直徑的93%;
f 因打結、扭曲、擠壓造成的鋼絲繩畸變、壓破、芯損壞,或鋼絲繩壓扁超過原公稱直徑的20%;
g 鋼絲繩熱損壞:由於長時間暴露於高溫環境中引起的強度下降;
h 插接處嚴重受擠壓、磨損;
i 繩端固定連接的金屬套管或插接連接部分滑出。
4.6 吊索吊具使用要求
4.6.1 起重機吊鉤的吊點,應力求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使吊重處於穩定平衡狀態,否則提升前應做試吊試驗,直到使吊重獲得平衡為止,防止提升時產生滑動或滾動,見下圖:
吊鉤的吊點應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
4.6.2 吊索吊掛方法
4.6.2.1 單肢和多肢吊索均可採用穿套式結索法(下圖),該法適用於吊掛沒有適宜吊耳、吊環螺栓等物品;
穿套式結索法
4.6.2.2 採用穿套結索法,應選用足夠長的吊索,以確保擋套處角度不超過120°(參考上圖),且在擋套處不得向下施加任何可能損壞吊索的壓緊力;
4.6.2.3 雙圈穿套結索法,吊索在扣住以前圍繞負載通過一整圈(參看下圖),適用於諸如管子束之類鬆散負載吊掛;
雙圈穿套結索法
4.6.2.4 吊籃式結索法適用於提升諸如帶孔大滾筒之類載荷,當使用一根吊索時,應使吊索在負載重心上方穿過(參看下圖a),當用兩肢吊索則肢間夾角應不超過90°且兩肢吊索均採用同樣吊籃式結索法(參看下圖b),此時,被提升的負載可增大到2.1×單肢吊索極限工作載荷;
吊籃式結索法
4.6.2.5 吊索橫梁雙圈吊籃式結索法如下圖所示,適用於吊掛較長鬆散束狀物負載;
4.6.2.6 雙股雙圈穿套式結索法參看下圖
4.6.3 吊索安全作業一般要求
4.6.3.1 應防止吊重在吊運中產生傾覆或滑動,當吊重重心在吊索拴掛點之上時,吊索分肢與水平線的夾角應大於吊重重心與拴掛點邊線和水平線相交形成的夾角,否則應將吊索分肢拴掛點移至吊重重心上方(參看下圖)。為防止吊重在吊運中產生搖擺或轉動,宜採用一根牽引索在地面加以控制。
4.6.3.2 吊索應寬松地穩掛於起重機吊鉤上(參看下圖.d),且應有防止滑出措施(參看下圖e),絕對不能掛在鉤尖上或插入吊鉤的開口處(參看下圖.b)。
正確與錯誤拴掛連接事例
4.6.3.3 吊索卸載後,空載重新提升或承載多肢吊索有未使用的自由分肢,一般應將下端部反鉤到(如果可行時)起重機吊鉤上或上端部配件上,防止隨起重機運行時因擺動意外傷人或鉤掛到其它物件上(如下兩圖所示)
吊索卸載後空載提升時應將下端部反鉤到起重機吊鉤上或上端配件上
承載多肢吊索有未使用的自由分肢應將下端部反鉤到起重機吊鉤上或上端部配件
4.7 貯存與維修
4.7.1 貯存
4.7.1.1 吊具與索具閑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貯存措施,不得受銹蝕、腐蝕或潮濕、高溫等有害影響。保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4.7.1.2 易銹蝕的機械部件,如活塞桿外露部分,應塗上黃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
4.7.1.3 回轉、搖動部位的軸承、銷軸應注滿潤滑脂;
4.7.1.4 吊鏈、鋼絲繩吊索應清洗、乾燥後再擦上油脂;(與箱用材料直接接觸的吊索具不塗油脂,但應妥善保存,避免暴露在潮濕、腐蝕等環境中)
4.7.1.5 纖維製品吊索應存放在遠離熱源、通風乾燥、無腐蝕性化學物品場所;
4.7.1.6 重物不得壓在吊具與索具上;
4.7.1.7 不得受橫向載荷作用的吊具,當直接著地放置會產生橫向載荷或變形時,應放置在專用吊具框架上;
4.7.1.8 抓鬥應呈開口狀態,爪子或刃口與地面接觸處應墊上橡膠板或方木料。
4.7.2 維修
4.7.2.1 維修工作應由專業人員承擔。
4.7.2.2 維修更換的零部件須保持原零部件的技術性能。
4.7.2.3 吊具處於工作狀態時,不應進行保養、維修或人工潤滑。
4.7.2.4 維修時,一般應將吊具從起重機械上卸下,因條件限制不能卸下時,應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a 應有可靠的保護措施或設置監護人員;
b 將所有控制器手柄置於零位;
c 切斷主電源,並掛有(有人維修,禁止合閘)明顯標牌或設專人守護。
4.8 檢查
4.8.1 初始檢查
公司新購置、自製或修復的吊具、索具在使用前,應由專職人員按本標准相應條款要求進行檢查,確定能否投入使用。
4.8.2 經常性檢查
日常使用人員對吊具、索具進行經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間歇時間)目視檢查,當發現有影響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時,應停止使用,並按定期檢查要求進行檢查。
4.8.3 定期檢查
根據吊具與索具使用頻度、工況條件惡劣程度或吊具與索具經驗使用壽命時間確定合理的定期檢查周期,並指定專職人員,按吊具與索具安全技術要求,用檢測儀器進行全面檢查,對其做出安全評價。定期檢查周期一般不低於半年,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年,檢驗記錄應作為繼續檢查、維修或報廢的依據。
檢查前,清洗表面上的油污、塵垢時,不得使用損壞母體金屬,引起氫化脆裂、過熱、金屬脫落或滑移等出現缺陷的方法。
4.8.4 經常性檢查與定期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4.8.4.1 標記有無丟失、損壞或因污損使其內容辨認鑒別不清;
4.8.4.2 螺栓、螺母等緊固件有無松動;
4.8.4.3 主要零部件,如吊鉤(含直柄吊鉤螺母防松裝置)、吊耳(耳軸)鋼絲繩及繩端固定連接、滑輪、夾持吊具鉗臂(含爪、吊牙)、集裝箱吊具轉鎖等磨損、腐蝕、塑性變形、裂紋等異常情況;
4.8.4.4 金屬結構主要受力構件磨損、腐蝕、裂紋(含焊縫)、塑性變形等異常情況;
4.8.4.5 制動器、安全防護與聯鎖保護裝置(含零部件磨損、松動、裂紋等異常情況)的功能是否正常;
4.8.4.6 吊索(含吊具)的鏈環、鋼絲繩(含纖維、吊帶及索眼端部固定連接)及端部配件的磨損、腐蝕、塑性變形、裂紋、斷絲、燒熔、纖維製品的燒焦、老化等;
4.8.4.7 其它與安全有關的內容。
4.9 管理
4.9.1 對自製和改制的要求
4.9.1.1 製作吊具和吊索的外購件、零部件、吊具的金屬結構等質量及安全性能應不低於本標準的規定,其它技術指標應不低於有關國家標准和專業標準的規定。
4.9.1.2 對於自製、改造的額定超重起重量在500kg以上的吊具(不含吊索),應將設計圖紙、計算書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和依據的標准、質量保證措施,報公司主管部門審批。
4.9.2 對使用的要求
應根據所用吊具與索具的種類以及使用的具體情況,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術要求細則、操作規程細則、綁掛指揮細則、檢修制度、培訓制度、設備檔案制度等
4.9.2.1 購置吊具與索具時,必須購買已取得安全認可廠家的合格產品。
4.9.2.2 設備部門必須對公司的吊具與索具建立設備檔案,設備檔案內容包括:
a 吊具與索具出廠技術文件如圖紙、質量證明書、安裝和使用說明書;
b 安裝後開始使用時間;
c 日常使用、保養、維修、變更、檢查和試驗等記錄;
d 設備、人身事故記錄;
e 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
4.9.3 監督檢驗
4.9.3.1 監督檢驗由勞動部門認可的安全技術檢驗單位進行,並應符合下述要求:
4.9.3.1 正常使用的吊具與索具,應每兩年隨同起重機械進行一次;
4.9.3.1 經大修、新購置及自製、改造過的吊具(額定起重量在500kg以上)在使用前應進行檢驗合格;
4.9.3.1 經重大事故、大地震等自然災害後,使結構及其零部件受損壞的吊具(額定起重量在1t以上)應在修復後進行檢驗合格;
4.9.3.1 閑置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吊具(額定起重量在1t以上)在使用前進行檢驗合格。
2. 起重吊裝安全技術措施
起重吊裝安全技術措施
吊裝一般需要吊具(或稱吊索具)配合進行,吊具由專業生產廠家製造。介紹吊裝技術,特別是使用起重機吊裝技術的專業網站,如起重機吊裝技術之家等。那麼,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起重吊裝安全技術措施,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1、起重吊裝安全技術一般規定
1)吊裝前明確起重吊裝安全技術要點和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2)吊車司機必須經過培訓並持有效駕駛證及起重吊裝特種作業證,參加吊裝的人員經體格檢查合格,在開始吊裝前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 3)吊裝工作開始前,應對起重運輸和吊裝設備以及所用索具、卡環、夾具、卡具、錨碇等的規格、技術性能進行細致檢查或試驗,發現有損壞或松動現象,應立即調換或修好。起重設備應進行試運轉,發現轉動不靈活、有磨損的應及時修理;重要構件吊裝前應進行試吊,經檢查各部位正常後才可進行正式吊裝。
2、防止高空墜落措施
1)吊裝人員應戴安全帽;高空作業人員應佩安全帶,穿防滑鞋,帶工具袋。
2)吊裝工作區設有明顯標志,並設專人警戒,與吊裝無關人員嚴禁人內。小吊車工作時,起重臂桿旋轉半徑范圍內,嚴禁站人或通過。 3)運輸、吊裝構件時,嚴禁在被運輸、吊裝的構件上站人指揮和放置材料、工具。
4)高空作業施工人員站在操作平台或輕便梯子上工作。吊裝層設臨時安全防護欄桿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
5)登高用梯子、臨時操作台應綁扎牢靠;梯子與地面夾角以60—70°為宜,操作台跳板應鋪平綁扎,嚴禁出現挑頭板。
3、小吊車防物體落下傷人措施
1)高空往地面運輸物件時,應用繩捆好吊下。吊裝時,不得在構件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保險繩捆紮牢固後才能吊運和傳遞,不得隨意拋擲材料物體、工具,防止滑脫傷人或意外事故。 2)構件必須綁扎牢固,起吊點應通過構件的重心位置,吊升時應平穩,避免振動或擺動。3)起吊構件時,速度不應太快,不得在高空停留過久,嚴禁猛升猛降,以防構件脫落。 4)構件就位後臨時固定前,不得松鉤、解開吊裝索具。構件固定後,應檢查連接牢固和穩定情況,當連接確定安全可靠,才可拆除臨時固定工具和進行下步吊裝。 5)一般情況吊裝作業應避開風雪天、霜霧天和雨天,若特殊或緊急情況必須施做吊裝作業時應採取必要的防滑措施,夜間作業應有充分照明。
小吊車起重吊裝作業安全保證措施詳解
4、防止汽車小吊車傾翻措施
1)小吊車行駛的道路必須平整、堅實、可靠,停放地點必須平坦。 2)小吊車不得停放在斜坡道上工作,不允許小吊車兩條覆帶或支腿停留部位一高一低或土質一硬一軟。 3)起吊構件時,吊索要保持垂直,不得超出小吊車回轉半徑斜向拖拉,以免超負荷和鋼絲繩滑脫或拉斷繩索而使小吊車失穩。起吊重型構件時應設牽拉繩。 4)小吊車操作時,臂桿提升、下降、回轉要平穩,不得在空中搖晃,同時要盡量避免緊急制動或沖擊振動等現象發生。未採取可靠的技術措施和未經有關技術部門批准,小吊車嚴禁超負荷吊裝,以避免加速機械零件的'磨損和造成小吊車傾翻。 5)小吊車應盡量避免滿負荷行駛;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同時進行提升與回轉(起升與水平轉動或起升與行走)兩種動作,以免因道路不平或慣性力等原因引起小吊車超負荷而釀成翻車事故。 6)當兩台吊裝機械同時作業時,兩機吊鉤所懸吊構件之間應保持5m以上的安全距離,避免發生碰撞事故。 7)雙機抬吊構件時,要根據小吊車的起重能力進行合理的負荷分配(吊重質量不得超過兩台小吊車所允許起重量總和的75%,每一台小吊車的負荷量不宜超過其安全負荷量的80%)。操作時,必須在統一指揮下,動作協調,同時升降和移動,並使兩台小吊車的吊鉤、滑車組均應基本保持垂直狀態。兩台小吊車的駕駛人員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一台小吊車失重,而使另一台小吊車超載。 8)吊裝時,應有專人負責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應位於操作人員視力能及的地點,並能清楚地看到吊裝的全過程。小吊車駕駛人員必須熟悉信號,並按指揮人員的各種信號進行操作;指揮信號應事先統一規定,發出的信號要鮮明、准確。 9)在風力等於或大於六級時,禁止在露天進行小吊車移動和吊裝作業。10)小吊車停止工作時,應剎住回轉和行走機構,鎖好司機室門。吊鉤上不得懸掛構件,並應升到高處,以免擺動傷人和造成小型吊車失穩。
5、小吊車防吊裝結構失穩措施
1)構件吊裝應按規定的吊裝工藝和程序進行,未經計算和採取可靠的技術措施,不得隨意改變或顛倒工藝程序安裝結構構件。 2)構件吊裝就位,應經初校和臨時固定或連接可靠後始可卸鉤,最後固定後方可拆除臨時固定工具。高寬比很大的單個構件,未經臨時或最後固定組成一穩定單元體系前,應設溜繩或斜撐拉(撐)固。 3)構件固定後不得隨意撬動或移動位置,如需重校時,必須回鉤。
;3. 起重吊裝工程中索具使用注意事項有哪些
1、 吊索具規格、類型的選擇 當選擇吊索具規格時,必須把被起吊的負載的尺寸、重量、外形,以及准備採用的吊裝方法等共同影響的使用方式系數列入計算考慮,給出的極限工作力的要求,同時工作環境、負載的種類必須加以考慮。 必須選擇既有足夠能力,又能滿足使用方式的恰當長度的吊索具,假如多個吊索具被同時使用起吊負載,必須選用同樣類型吊索具;扁平吊索具的原料不能受到環境或負載影響。 無論附件或軟吊耳是否需要,必須慎重考慮吊索具的末段和輔助附件及起重設備相匹配。
2、 吊索的限制使用角度 當使用軟吊耳的扁平吊索時,最小使用的吊耳長度不能小於3.5倍和吊耳接觸部分的吊鉤最大厚度,並且吊耳活動夾角不能超過20°。 當連接帶軟吊耳的吊索和起重用具時,吊索和起重用具接觸部分必須是一直的,除非吊索的軸向寬度沒有超過75mm,起重附件的彎曲半徑必須至少是吊索軸向寬度的0.75倍。 舉例說明:吊索在貨鉤上的半徑至少0.75倍吊索軸向寬度. 織物寬度或許受貨鉤裡面部分半徑的影響,貨鉤曲率的影響結果阻礙強力在織物的寬度范圍均衡的作用。 吊索嚴禁超載,必須使用正確的方式系數,一部分極限工作力的方式或許已經在標簽上給出,多重組合吊索不能超過和垂直方向最大角度。
3、 遵循好的吊裝經驗 在開始吊裝之前計劃好起吊和輕便的操作方案。
4、 吊裝時,正確的使用吊索具連接方式 吊索具在安全方式下正局派逗確的安置、連接負載,必須安放吊索具在負載上以便負載能夠均衡的作用吊索的寬度;始終不能打結或扭曲吊索縫合部位不能放置在吊鉤或起重設備上,並且總是放在吊索的直立部分,通過遠離負載、吊鉤和鎖緊角度來防止標簽的損傷。
5、 多重組合吊索具的使用注意事項 多重組合吊索的極限工作力的評估決定於組合吊索承受負載的對稱性,也就是當起吊時,吊索的分支按設計分布對稱均勻,具有同樣垂直角度。 3組合吊索,假如分支不能按設計均勻的受力, 最大的強力在一個分支上羨中,那將是設計角度臨近分支最大承受力的總和,同樣的結果在4組合吊索中,如果不是剛性負載,將同樣計算在內。 備註:對於剛性負載,大部分重力或許被其中3支,或甚至2支承擔,剩餘的那支僅僅保護負載的平衡
6、 吊裝時,吊索具的保護 吊索遠離尖銳邊緣,摩擦和磨損,不論是遠離負載還是起重用具,應該加強和保護吊索的恰當部分不受尖銳邊緣和磨損的破壞,必要的額外加強保護補充是必須的。
7、 確保起重時,負載平衡 在起重過程中,必須採用安全的方式使用吊索,不能讓負載傾斜或從吊索中滑落;必須安排吊索在負載的重心和吊裝點的直上方,讓負載平衡、穩定,假如負載重心不在吊裝點之下,運動中的吊索可能越過起重點。導致危險。
8、 吊索具採用的吊裝方式 如果使用籃吊,可以保證負載安全,因為沒有象鎖吊那樣的鎖緊行為,並且吊索可以翻轉穿過起重點,推薦兩支吊索一起使用,吊索的肢體懸掛盡可能的垂直,有利於確保負載在分支間平等分擔。 當扁平吊索鎖吊時,應該允許安放自然角度(120°)的狀態,從而避免由於摩擦產生熱,吊索既不受處於強力強制位置,也不企圖製造緊的夾口,正確的安全方式採用一個吊索的雙倍鎖吊。雙倍鎖吊保證安全和預防負載從吊索中滑落。
9、 確保人員安全 在吊裝過程中,密切注意,確保人員安全,必須警告在危險狀態下的人員,假如需要,立即從危險地帶撤出。 手或身體的其他部位必須遠離吊索具,防止當吊索具鬆弛時受到傷害。
10、 在吊裝過程中,必須採用示範性方式起吊 必須採用示範性的吊裝,吊索從鬆弛地拿起直到吊索拉緊,負載逐漸被提升到預定的位置,特別重要的是在籃吊或自由的拉緊時摩擦力承擔負載。
11、 控制負載的旋轉 如果負載趨向於傾斜,桐賣必須放下起重物,確保負載受到約束,防止負載意外的旋轉得到保證。
12、 避免索具的碰撞、拖、拉、摩擦、振盪,防止索具的損壞 在吊裝時,必須注意確保負載受到約束,防止意外翻轉或和其它物體碰撞。避免拖、拉或振盪負載,如果那樣將增加索具的受力。 假如索具在承受負載,或負載在壓在索具上時,不能在地面或粗糙的物體表面拖拉吊索具。
13、 索具的著落 當起吊時,負載將在平等制約的情況下降落。
14、 正確的儲藏吊索具 當吊索完成起重操作後,必須被放回,正確的儲藏; 假如不再使用,必須儲藏吊索在干凈、乾燥、良好的通風條件下、室溫、並且安放在架子上,遠離熱源、可侵蝕外表的氣體、化學品、直射太陽光或其他強的紫外線照射。 優先使用儲藏物品,必須檢查吊索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任何損傷,不在儲藏已經損壞的吊索。 當起重時,吊索受到酸鹼的污染,用水稀釋或用相應的事先被推薦儲藏的媒體去中和。依據起重吊索的材料和相關的化學性能的參考, 來自供應商的推薦,已經使用過的沒有問題的產品也許是必要的。 吊索在使用中變濕,或者由於清潔的原因,將被掛起來,自然涼干。
4. 以下哪項是正確使用起重裝置例如吊索+的措施
吊索具的安全要素如下:
1、吊具與索具應與吊重種類、吊運具體要求以及環境條件相適應。
2、作業具(含控制悄慎、制動系統和安全裝置)與索具進行檢查,當確認完好,功能正常時方可投入使用。
3、栓掛前,應確認吊重上設置的起重栓掛連接點是否牢固,提升前應確認連接是否可靠。
4、吊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含高低溫、腐蝕等特殊工況拆滲)。
5、作業時不得損壞吊具、吊件與索具,必要時應在旅運脊吊件與吊索的接觸處加保護襯墊。
6、起重機吊鉤的吊點,應力求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使吊重處於穩定平衡狀態,否則提升前應做試吊試驗,知道使吊重獲得平衡為止,防止提升時產生滑動或滾動。
5. 索具使用要注意哪些方面
索具使用須知:索具規格、類型的選擇當選擇索具規格時,必須把被起吊的負載的尺寸、重量、外形,以及准備採用的吊裝方法等共同影響的使用方式系數列入計算考慮,給出的極限工作力的要求,同時工作環境、負載的種類必須加以考慮。必須選擇既有足夠能力,又能滿足使用方式的恰當長度的索具,假如多個索具被同時使用起吊負載,必須選用同樣類型索具。索具的限制使用角度當使用軟吊耳的扁平吊索時,最小使用的吊耳長度不能小於3.5倍和吊耳接觸部分的吊鉤最大厚度,並且吊耳活動夾角不能超過20度。
當連接帶軟吊耳的吊索和起重用具時,吊索和起重用具接觸部分必須是一直的,除非吊索的軸向寬度沒有超過75mm,起重附件的彎曲半徑必須至少是吊索軸向寬度的0.75倍。舉例說明:吊索在貨鉤上的半徑至少0.75倍吊索軸向寬度. 正確的使用索具連接方式索具在安全方式下正確的安置、連接負載,必須安放索具在負載上以便負載能夠均衡的作用吊索的寬度;始終不能打結或扭曲吊索縫合部位不能放置在吊鉤或起重設備上,並且總是放在吊索的直立部分,通過遠離負載、吊鉤和鎖緊角度來防止標簽的損傷。 索具的保護。吊索遠離尖銳邊緣,摩擦和磨損,不論是遠離負載還是起重用具,應該加強和保護吊索的恰當部分不受尖銳邊緣和磨損的破壞,必要的額外加強保護補充是必須的。
6. 如何注意起重過程中鏈條索具吊裝角度問題
在戚氏使用鏈條裝卸貨物時,注意吊裝的角度也受到密切關注。
在使用鏈條索具裝卸過程中需要不同的角度高敏散。例如:軟吊耳的扁平吊裝帶最小使用的吊耳長度不能小於3.5倍吊耳接觸部分的吊鉤最大厚度,並且吊耳活動夾角不能超過20°。當使用鏈條索具和起重設備時,鏈條索具和起重設備的接觸部分必須始終保持,除非鏈條的軸向寬度不超過75毫米,提升配件彎曲半徑必須至少是鏈條索具直徑的0.75倍。
此外,當使用鏈條吊索具時,應注意,過載必須嚴格禁止。必拿頃須使用正確的方法系數,多重組合鏈條並且不應超過垂直方向的最大角度。
7. 正確使用鋼絲繩索具方法有幾種
運用方法,鋼絲繩索具在濕潤或露天環境等作業場所運用時可採用鍍鋅鋼絲繩為質料,以增強防銹性能。鋼絲繩索具除外層鋼絲的磨損外,首要因繞過吊鉤和被吊物時重復曲折導致金屬疲憊而逐步折斷,因而吊鉤或被吊物與鋼絲繩直徑的比值是決議鋼絲繩索具運用壽數的重要因素。鋼絲繩索具表面層的磨損、腐蝕程度或每個擰距內斷絲數超越規定值時應予作廢。鋼絲繩索具首要用在吊運,拉運等需求高強度線繩的運送中,在運用過程中被吊物下嚴禁站人或在物體上通過。鋼絲繩索具是常見的吊索具的一種,主要是以鋼絲繩為原料經加工而成,主要用於吊裝帶牽引工作。應用非常廣泛。在使用中應注意以下幾點。吊索間的夾角越大,吊索受力就越大,起吊的重量就越小。吊索間的夾角越小,吊索受力就越小,所能允許起吊的重量也就越大。
兩吊索間的夾角越大、越容易忽略重物的重量,因夾角過大而超負載往往是吊索斷裂的主要原因,同時吊索產生的水平分離也會使吊物產生較大的軸向壓力,甚至將重物壓壞。是塗沫法。此法廣為流行,簡便易行,廢機油隨處可見,立等可取。大多數用戶經常和一貫採用。弊病:一是機油流動性強,對鏈條內部潤滑作用不大,且鏈條高速運動後逐漸甩出,易臟車後輪,需要頻繁加註。用黃油為主料,輔以機油(或二硫化鉬、石蠟等),用金屬容器盛裝後與鏈條一同加熱,讓固態液化後的流體進入繞性傳動的磨擦面。好處在於潤滑較為徹底,相比機油,黃油附著力強,不容易甩出,保養周期長。
嚴禁超負荷使用。標記的吊索具末經確認,不得使用。吊索具組合部件上的部件按組合部件要求定期檢查。不得採用錘擊的方法糾正已扭曲的吊具。吊索具禁止拋擲。不要從重物下面拉拽或讓重物在吊索具上滾動。外購置的吊索具必須是專業廠家按國家標准規定生產、檢驗、具有合格證和維護、保養說明書的產品。在產品明顯處必須有不易磨損的額定起重量、生產編號、製造日期、生產廠名等標志。使用單位應根據說明書和使用環境特點編制安全使用規程和維護保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