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存款如何繼承
法律分析: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如證明自己的身份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當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和支付手續。如果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B. 存款是如何繼承的
法律分析: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的地方可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C. 如何繼承遺產存款
對於遺產存款,可以採用的程序有三:遺囑,訴訟,公證。1,被繼承人有遺囑的,經公證或者法院裁定後,可以採用,按遺囑辦理遺產繼承。2,各繼承人間可以起訴其他繼承人,要求法院定紛止爭,判斷遺產歸屬。銀行根據法院裁定或判決辦理存款過戶。3,相關繼承人去公證處辦理遺產公證手續,和銀行過戶簡易手續類似,但是要求更為嚴格。
D. 存款如何繼承
法律分析:存款的繼承:如果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如果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以上都沒有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 個人銀行存款如何繼承
法律分析:被繼承人死後其個人銀存款可以由合法繼承人提取出,有遺囑的按照遺囑進行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進行繼承,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份額是均等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F. 銀行存款如何繼承
需要到當地公證處辦理 繼承權公證 ,憑繼承權公證書到銀行支取。 按照法律規定,銀行將存款給付給儲戶 繼承人 的依據是公證處的公證書或者法院的法律文書。 通過法院處理有兩種方式: 第一種,以銀行分支機構為被告,由法院直接判決銀行給付。 第二種,以 繼承 糾紛方式進行。繼承人之間互為原被告,由法院確定遺產的歸屬。能夠調解的當庭調解,不能調解的法院作出判決。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G. 父母存款如何繼承
法律分析:父母死後其個人銀存款,可以由合法繼承人提取出。有遺囑的按照遺囑進行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進行繼承,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份額是均等的。存款指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權的條件下把資金或貨幣暫時轉讓或存儲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或者是說把使用權暫時轉讓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或貨幣,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金融行為或活動,也是銀行最重要的信貸資金來源。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規定,銀行存款發生繼承過戶時,繼承人需要到該儲蓄所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申請辦理的具體程序如下:合法繼承人(主要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攜帶相關證明材料,親自到公證機構填寫繼承公證的申請表。若有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要求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若聲明放棄的繼承人在外不便親自到本地公證機構辦理的,可以到其現住地的公證機構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的公證並寄至本地,再由其他繼承人攜齊該放棄繼承聲明的公證書及其他證據資料一起辦理公證。公證機構審核相關資料並經調查核實後,出具繼承權公證書,繼承人即可憑該公證書到相關銀行辦理取款手續. 申請辦理須提供的材料:1、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戶口本、身份證)和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如死亡證、骨灰證、火化憑單等)。2、合法繼承人單位或所屬街道辦、派出所出具的家庭親屬關系證明(詳列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的情況)。3、被繼承人的遺產憑證(存摺)。4、非本地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提交放棄繼承聲明公證書。5、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提交遺囑原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