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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團借錢的正確方法

發布時間:2022-10-19 20:33:16

❶ 銀團貸款業務指引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銀團貸款業務,分散授信風險,推動銀行同業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
第三條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第四條銀行開辦銀團貸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堅持平等互利、公平協商、誠實履約、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五條銀行業協會負責維護銀團貸款市場秩序,推進市場標准化建設,推動銀團貸款與交易系統平台搭建,協調銀團貸款與交易中發生的問題,收集和披露有關銀團貸款信息,制定行業公約等行業自律工作。
第二章
銀團成員
第六條參與銀團貸款的銀行均為銀團成員。銀團成員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確定各自授信行為,並按實際承擔份額享有銀團貸款項下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按照在銀團貸款中的職能和分工,銀團成員通常分為牽頭行、代理行和參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據實際規模與需要在銀團內部增設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等,並按照銀團貸款合同履行相應職責。
第八條銀團貸款牽頭行是指經借款人同意,負責發起組織銀團、分銷銀團貸款份額的銀行。
牽頭行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分銷銀團貸款份額;
(二)對借款人進行貸前盡職調查,草擬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向潛在的參加行推薦;
(三)代表銀團與借款人談判確定銀團貸款條件;
(四)代表銀團聘請相關中介機構起草銀團貸款法律文本;
(五)組織銀團成員與借款人簽訂書面銀團貸款合同;
(六)銀團貸款合同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於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得低於50%。
第十條按照牽頭行對貸款最終安排額所承擔的責任,銀團牽頭行分銷銀團貸款可以分為全額包銷、部分包銷和盡最大努力推銷三種類型。
第十一條銀團代理行是指銀團貸款合同簽訂後,按相關貸款條件確定的金額和進度歸集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並接受銀團委託按銀團貸款合同約定進行銀團貸款事務管理和協調活動的銀行。
對擔保結構比較復雜的銀團貸款,可以指定擔保代理行,由其負責落實銀團貸款的各項擔保及抵(質)押物登記、管理等工作。
代理行經銀團成員協商確定,可以由牽頭行或者其他銀行擔任。銀團代理行應當代表銀團利益,借款人的附屬機構或關聯機構不得擔任代理行。
第十二條代理行應當依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代理行職責。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查、督促借款人落實貸款條件,提供貸款或辦理其他授信業務;
(二)辦理銀團貸款的擔保抵押手續,負責抵(質)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賬戶管理方案,開立專門賬戶管理銀團貸款資金,對專戶資金的變動情況進行逐筆登記;
(四)根據約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請,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承貸份額比例,通知銀團成員將款項劃到指定賬戶;
(五)劃收銀團貸款本息和代收相關費用,並按承貸比例和銀團貸款合同約定及時劃轉到銀團成員指定賬戶;
(六)根據銀團貸款合同,負責銀團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和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銀團成員通報;
(七)密切關注借款人財務狀況,對貸款期間發生的企業並購、股權分紅、對外投資、資產轉讓、債務重組等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的重大事項,在借款人通知後按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盡早通知各銀團成員;
(八)根據銀團貸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現違約事項時,及時組織銀團成員對違約貸款進行清收、保全、追償或其他處置;
(九)根據銀團貸款合同,負責組織召開銀團會議,協調銀團成員之間的關系;
(十)接受各銀團成員不定期的咨詢與核查,辦理銀團會議委託的其他事項等。
第十三條代理行應當勤勉盡責。因代理行行為導致銀團利益受損的,銀團成員有權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更換代理行,並要求代理行賠償相關損失。
第十四條參加行是指接受牽頭行邀請,參加銀團並按照協商確定的承貸份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銀行。參加行應當按照約定及時足額劃撥資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賬戶,參加銀團會議,做好貸後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經營與信用狀況的變化情況,及時向代理行通報借款人的異常情況。
第三章
銀團貸款的發起和籌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額貸款,鼓勵採取銀團貸款方式:
(一)大型集團客戶、大型項目融資和大額流動資金融資;
(二)單一企業或單一項目融資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0%的;
(三)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5%的;
(四)借款人以競爭性談判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項目融資的。
各地銀行業協會可以根據以上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轄內會員銀行共同確定銀團貸款額度的具體下限。
第十六條銀團貸款由借款人或銀行發起。牽頭行應當與借款人談妥銀團貸款的初步條件,並獲得借款人簽署的銀團貸款委任書。
第十七條牽頭行應當按照授信工作盡職的相關要求,對借款人或貸款項目進行貸前盡職調查,並在此基礎上與借款人進行前期談判,商談貸款的用途、額度、利率、期限、擔保形式、提款條件、還款方式和相關費用等,並據此編制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
第十八條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由牽頭行分發給潛在參加行,作為潛在參加行審貸和提出修改建議的重要依據。
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內容主要包括:銀團貸款的基本條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況、借款人的財務狀況、項目概況及市場分析、項目財務現金流量分析、擔保人和擔保物介紹、風險因素及避險措施、項目的准入審批手續及有資質環保機構出具的環境影響監測評估文件等。
第十九條牽頭行在編制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過程中,應如實向潛在參加行披露其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實信息。牽頭行在向其他銀行發送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前,應要求借款人審閱該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由借款人簽署「對信息備忘錄所載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聲明。必要時,牽頭行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審閱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簽署上述聲明。
第二十條為提高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等銀團貸款資料的獨立性、公正性和真實性,牽頭行可以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相關技術專家負責評審編寫有關信息及資料、出具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牽頭行與借款人協商後,向潛在參加行發出銀團貸款邀請函,並隨附貸款條件清單、信息備忘錄、保密承諾函、貸款承諾函等文件。
第二十二條收到銀團貸款邀請函的銀行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貸、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做出是否參加銀團貸款的決定。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信息不能滿足潛在參加行審批要求的,潛在參加行可要求牽頭行補充提供相關信息、提出工作建議或者直接進行調查。
第二十三條牽頭行應根據潛在參加行實際反饋情況,合理確定各銀團成員的貸款份額。在超額認購或認購不足的情況下,牽頭行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或與借款人協商後重新確定各銀團成員的承貸份額。
第二十四條在牽頭行有效委任期間,其他未獲委任的銀行不得與借款人就同一項目進行委任或開展融資談判。
第四章
銀團貸款合同
第二十五條銀團貸款合同是銀團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協商後共同簽訂,主要約定銀團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本。銀團貸款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定義及解釋;
(三)與貸款有關的約定,包括貸款金額與幣種、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用途、支付方式、還款方式及還款資金來源、貸款擔保組合、貸款展期條件、提前還款約定等;
(四)銀團各成員承諾的貸款額度及貸款劃撥的時間;
(五)提款先決條件;
(六)費用條款;
(七)稅務條款;
(八)財務約束條款;
(九)非財務承諾,包括資產處置限制、業務變更和信息披露等條款;
(十)違約事件及處理;
(十一)適用法律;
(十二)其他約定及附屬文件。
第二十六條銀團成員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可以在銀團貸款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另行簽訂《銀團內部協議》(或稱為《銀團貸款銀行間協議》等)加以約定。銀團成員間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包括:銀團成員內部分工、權利與義務、銀團貸款額度的分配、銀團貸款額度的轉讓;銀團會議的議事規則;銀團成員的退出和銀團解散;違約行為及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銀團成員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銀團成員應嚴格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劃付貸款款項,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應嚴格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保證貸款用途,及時向代理行劃轉貸款本息,如實向銀團成員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可以依據中國銀行業協會制定的銀團貸款合同示範文本,制定銀團貸款合同。
第五章
銀團貸款管理
第三十條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負責。代理行應在銀團貸款存續期內跟蹤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及時發現銀團貸款可能出現的問題,並以書面形式盡快通報銀團成員。
第三十一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銀團會議由代理行負責定期召集,或者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由一定比例的銀團成員提議召開。銀團會議的主要職能是討論、協商銀團貸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銀團會議商議的重大事項主要包括:修改銀團貸款合同、調整貸款額度、變更擔保、變動利率、終止銀團貸款、通報企業並購和重大關聯交易、認定借款人違約事項、貸款重組和調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三條銀團貸款出現違約風險時,代理行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負責及時召集銀團會議,並可成立銀團債權委員會,對貸款進行清收、保全、重組和處置。必要時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銀團成員原則上不得在銀團之外向同一項目提供有損銀團其他成員利益的貸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條銀團成員在辦理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發現借款人有下列行為,經指正不改的,代理行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負責召集銀團會議,追究其違約責任,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證人:
(一)所提供的有關文件被證實無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貸款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未能按貸款合同規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產等方式逃廢銀行債務;
(五)貸款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事項。
第三十六條銀團成員在開展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有以下行為,經銀團會議審核認定違約的,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一)銀團成員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規定時間發出的通知後,未按合同約定時限足額劃付款項的;
(二)銀團成員擅自提前收回貸款或違約退出銀團的;
(三)不執行銀團會議決議的;
(四)借款人歸還銀團貸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約及時劃付銀團成員的;
(五)其他違反銀團貸款合同、本業務指引以及法律法規的行為。
銀團成員之間的上述糾紛,不影響銀團與借款人所定貸款合同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定期向當地銀行業協會報送銀團貸款有關信息。內容包括:銀團貸款一級市場的包銷量及持有量、二級市場的轉讓量,銀團貸款的利率水平、費率水平、貸款期限、擔保條件、借款人信用評級等。
第三十八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依據本指引,結合自身經營管理水平制定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建立與銀團貸款業務風險相適應的管理機制,並指定相關部門和專人負責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銀行向大型集團客戶發放銀團貸款,應當注意防範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及關聯方之間相互擔保的風險。對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頻繁、互相擔保嚴重的,應當加強對其資信的審核,並嚴格控制貸款發放。
第六章
銀團貸款收費
第四十條銀團貸款收費是指銀團成員接受借款人委託,為借款人提供銀團籌組、包銷安排、貸款承諾、銀團事務管理等服務而收取的相關中間業務費用,納入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費管理。
銀團貸款收費應當按照「自願協商、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由銀團成員和借款人協商確定,並在銀團貸款合同或費用函中載明。
第四十一條銀團貸款收費的具體項目可以包括安排費、承諾費、代理費等。銀團費用僅限為借款人提供相應服務的銀團成員享有。
安排費一般按銀團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諾費一般按未用余額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費可以根據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二條銀團貸款的收費應當遵循「誰借款、誰付費」的原則,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十三條牽頭行不得向銀團成員提出任何不合理條件,不得以免予收費的手段,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競爭,不得借籌組銀團貸款向銀團成員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產品或收取其他費用。
第七章
銀團貸款轉讓交易
第四十四條銀團貸款轉讓交易是指銀團貸款項下的貸款人作為出讓方,將其持有的銀團貸款份額轉讓給作為受讓方的其他貸款人或第三方,並由受讓方向出讓方支付轉讓價款的交易。
銀團貸款轉讓交易不得違反貸款轉讓的相關監管規定。
第四十五條轉讓交易的定價由交易雙方根據轉讓標的、市場等情況自行協商、自主定價。
第四十六條轉讓交易的出讓方應當確保與轉讓標的相關的貸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已由各方有效簽署,其對轉讓的份額擁有合法的處分權,且轉讓標的之上不存在包括債務人抵銷權在內的任何可能造成轉讓標的價值減損的其他權利。
出讓方應當為轉讓交易之目的向受讓方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提供明知為虛假或具有誤導性的信息,不得隱瞞轉讓標的相關負面信息。
第四十七條轉讓交易的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合同的約定,受讓轉讓標的並支付轉讓價款,不得將出讓方提供的相關信息用於任何非法目的,或違反保密義務使用該信息。
第四十八條代理行應當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及時履行轉讓交易相關義務;其他銀團成員、擔保人等相關各方應當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協助轉讓交易的順利進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依法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銀團貸款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五十條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8月11日印發的《銀團貸款業務指引》(銀監發〔2007〕68號)同時廢止。

❷ 中行銀團貸款的辦理條件都有哪些

中行銀團貸款辦理條件:
1、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所在國依法核准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
2、須為符合監管相關要求及中行授信管理政策關於借款人的各項基本條件和要求;
3、須為經中行或其認可的評級機構信用評級,並達到一定級別要求;
4、須為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良好的大中型企業或項目公司,所屬行業發展前景良好,在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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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銀團貸款的貸款條件

1.借款人有長期、大額資金的貸款需求。
2.借款人在業界具有較高知名度,其經營能力、資金實力、技術實力為大多數銀行所認可。 1.銀團貸款借款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核准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
2.銀團貸款借款人必須符合《貸款通則》及相關銀行授信管理政策關於借款人的各項基本條件和要求;
3.借款人須經相關銀行或其他認可的評級機構信用評級,並達到一定級別要求;
4.借款人是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良好的大中型企業或項目公司,借款人所屬行業發展前景良好,在行業中有競爭優勢;
5.借款人在中銀集團建立了穩定良好的合作關系;
6.參加他行組建的銀團,安排行應為具備足夠資信和業務實力的政策性銀行、國有控股銀行或國外銀行。

❹ 聯合貸款和銀團貸款區別

貸款審核不同
聯合貸款中各個銀行需要分別收集資料,並進行多次審核才能放款。而銀團貸款則是以帶頭的用戶提供的信息為依據進行貸款審核。
貸款條件不同
申請人在申請聯合貸款時需要與每一家銀行談判,而申請銀團貸款到貸款的話,則只需要滿足頭部貸款銀行給出的貸款條件即可。
放款方式不同
聯合貸款是按照分別放款、派生存款的方式進行放款的,而銀團貸款則是以代理行,按照約定好的比例進行統一放款。
拓展資料
聯合貸款是由兩家或數家銀行一起對某一項目或企業提供貸款。聯合貸款的金額一般小於銀團貸款,組織形式比銀團貸款簡單,沒有主牽頭行和牽頭行之分。一般只有一家銀行擔任代理行,負責同其他銀行的聯系,並對貸款進行管理。聯合貸款也不採用公開發函邀請其他銀行參加銀團,而只是幾家銀行事先經過商討,分別承擔貸款金額,即能組成聯合貸款。由於參加的銀行少,聯合貸款的管理費等費用小於銀團貸款,使借款人減少了借款成本。
銀團貸款亦稱「辛迪加貸款」。由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一家或數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參加而組成的銀行集團採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資的貸款方式。產品服務對象為有巨額資金需求的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當借款者尋求的資金數額太大,以至於任何一個單一的銀行都無法承受該借款者的信用風險時就產生對銀行團體的需求。銀團貸款市場的使用者是在銀行貸款市場尋求大額融資的借款者。
銀團貸款又稱為辛迪加貸款(Syndicated Loan),是由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一家或數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參加而組成的銀行集團(Banking Group)採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資的貸款方式。國際銀團是由不同國家的多家銀行組成的銀行集團。
會計科目中所涉及的「銀團貸款」,編號1324。本科目核算銀行作為銀團貸款牽頭行、參與行按銀團貸款協議約定的份額發放的貸款。

❺ 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

銀團貸款又稱為辛迪加貸款是由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一家或數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參加而組成的銀行集團採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資的貸款方式。下文是銀團貸款業務指引,歡迎閱讀!
銀團貸款業務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銀團貸款業務,分散授信風險,推動銀行同業合作,更好地為重點企業和項目提供融資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特製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經銀監會批准設立並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

第三條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協議,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第四條銀行開辦銀團貸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堅持平等互利、公平協商、誠實履約、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五條銀行業協會作為行業自律組織,負責銀團貸款市場秩序的自律工作,協調銀團貸款與交易中發生的問題,收集和披露有關銀團貸款信息,制訂行業相關公約等。

第二章 銀團貸款成員

第六條參與銀團貸款的銀行均為銀團貸款成員。銀團貸款成員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確定各自授信行為,並按實際承諾份額享有銀團貸款項下相應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按照在銀團貸款中的職能和分工,銀團貸款成員通常分為牽頭行、代理行和參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據實際規模與需要在銀團內部增設副牽頭行等,並按照銀團貸款相關協議履行相應職責。

第八條銀團貸款牽頭行是指經借款人同意、發起組織銀團、負責分銷銀團貸款份額的銀行,是銀團貸款的組織者和安排者。

第九條牽頭行的主要職責是:

(一)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並分銷銀團貸款份額;

(二)對借款人進行貸前盡職調查,草擬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向潛在的參加行推薦;

(三)代表銀團與借款人談判確定銀團貸款條件;

(四)代表銀團聘請相關中介機構起草銀團貸款法律文本;

(五)組織銀團貸款成員與借款人簽訂書面銀團貸款協議;

(六)協助代理行進行銀團貸款管理;

(七)銀團協議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少於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貸款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低於50%。

第十一條按照牽頭行對貸款最終安排額所承擔的責任,銀團牽頭行分銷銀團貸款可以分為全額包銷、部分包銷和盡最大努力推銷三種類型。

第十二條銀團代理行是指銀團貸款協議簽訂後,按相關貸款條件確定的金額和進度歸集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並接受銀團委託按銀團貸款協議規定的職責對銀團資金進行管理的銀行。

代理行可以由牽頭行擔任,也可由銀團貸款成員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代理行的主要職責:

(一)審查、督促借款人落實貸款條件,並提供貸款或辦理其他授信業務;

(二)辦理銀團貸款的擔保抵押手續,並負責抵(質)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製作賬戶管理方案,開立專門賬戶管理銀團貸款資金,對專戶資金的變動情況進行逐筆登記;

(四)根據約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請,按照銀團貸款協議約定的承貸份額比例,通知銀團貸款成員將款項劃到指定賬戶;

(五)劃收銀團貸款本息和代收相關費用,並按承貸比例和銀團貸款協議約定及時劃轉到銀團貸款成員指定的賬戶;

(六)負責銀團貸款貸後管理和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銀團貸款成員通報;

(七)密切關注借款人財務狀況,特別是貸款期間發生企業並購、股權分紅、對外投資、資產轉讓、債務重組等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的重大事項時,代理行應在獲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按銀團貸款協議約定以專項報告形式通知各銀團貸款成員;

(八)借款人出現違約事項時,代理行應及時組織銀團貸款成員對違約貸款進行清收、保全、追償或其他處置;

(九)組織召開銀團會議,協調銀團貸款成員之間的關系;

(十)接受各銀團貸款成員不定期的咨詢與核查,辦理銀團會議委託的其他事項等。

第十四條代理行應勤勉盡責,因代理行行為過失或不作為導致銀團利益受損,銀團會議有權根據銀團貸款協議的約定更換代理行,並要求代理行對相關損失進行賠償。具體約定可在銀團貸款協議等文件中載明。

第十五條銀團參加行是指接受牽頭行邀請,參加銀團並按照協商確定的承貸份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銀行。

銀團參加行主要職責是參加銀團會議,按照約定及時足額劃撥資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賬戶;在貸款續存期間應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經營與信用狀況的變化情況,對發現的異常情況應及時通報代理行。

第十六條擔保代理行是指在擔保結構比較復雜的銀團貸款中,負責落實銀團貸款的各項擔保及其抵(質)押物轉讓、管理等工作的銀行。

第三章 銀團貸款發起和籌組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額貸款,鼓勵採取銀團貸款方式:

(一)大型集團客戶和大型項目的融資以及各種大額流動資金的融資;

(二)單一企業或單一項目的融資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金余額10%的;

(三)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金余額15%的;

(四)借款人以競爭性談判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項目融資的。

各地銀行業協會可根據以上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轄內會員銀行共同確定銀團貸款額度的具體下限。

第十八條銀團貸款的發起由借款人或銀行等提出。經借款人同意或選定的牽頭行,應與借款人談妥銀團貸款的初步條件,並出具載明這些條件的銀團貸款預約書。

第十九條牽頭行應按照《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的要求,對借款人或貸款項目進行貸前盡職調查,並在此基礎上與借款人進行前期談判,商談貸款的用途、額度、利率、期限、擔保形式、提款條件、還款方式和相關費用等,並據此編制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

第二十條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是牽頭行在貸前調查基礎上協助借款人編制,並由牽頭行分發給潛在參加銀行,作為潛在參加銀行審貸和提出修改建議的重要依據之一。

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內容主要包括:銀團貸款的基本條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況、借款人的財務狀況、項目的概況及市場分析、項目的財務現金流量分析、擔保人/擔保物介紹、抵押品物權、風險因素及避險措施、項目的准入審批手續及有權環保機構出具的環境影響監測評估文件等。

第二十一條牽頭行在編制信息備忘錄過程中,應如實向潛在參加行披露借款人的全部真實信息,並確保信息備忘錄中所包括的資料在實質上是真實、完整和正確的。

第二十二條牽頭行在向其他銀行發送信息備忘錄前,信息備忘錄應經借款人及擔保人審閱,並簽署 “對信息備忘錄所載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聲明。

第二十三條為提高信息備忘錄等銀團資料的獨立性、公正性和真實性,牽頭行可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相關技術專家負責評審編寫有關信息及資料、出具意見書。

第二十四條牽頭行經與借款人協商,向潛在參加銀行發出銀團貸款邀請函,並隨附貸款條件清單、信息備忘錄、保密承諾函、貸款承諾函等文件。

銀團貸款邀請函是牽頭行向潛在參加銀行發出的要約邀請,是牽頭行代表借款人,按照列示的主要貸款條件,邀請其參加銀團貸款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二十五條收到貸款邀請函的銀行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貸、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根據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的內容,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做出是否參加銀團貸款的決策。當備忘錄信息不足以滿足潛在銀團貸款參加行的審批要求時,可要求牽頭行追加提供相關信息或提出相關工作建議乃至直接進行相關調查。

第二十六條 牽頭行應根據被邀請行實際反饋的情況,合理確定各銀團成員的貸款份額。在超額認購或認購不足的情況下,牽頭行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或與借款人協商後重新確定各銀團成員行的承貸份額。

第四章 銀團貸款協議

第二十七條銀團貸款協議是銀團貸款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協商後共同簽訂,主要約定銀團貸款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本。銀團貸款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定義及解釋;

(三)與貸款有關的約定,包括貸款金額與幣種、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用途、還款方式及還款資金來源、貸款擔保組合、貸款展期條件、提前還款約定等;

(四)銀團各成員承諾的貸款額度及貸款劃撥的時間;

(五)提款先決條件;

(六)費用條款;

(七)稅務條款;

(八)財務約束條款;

(九)非財務承諾,包括資產處置限制、業務變更和信息披露等條款;

(十)違約事件及處理;

(十一)適用法律;

(十二)其他附屬文件。

第二十八條銀團貸款成員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可在銀團貸款協議中約定,也可另行簽訂《銀團內部協議》(或稱為《銀團貸款銀行間協議》等)。銀團貸款成員間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包括:銀團貸款成員內部分工,權利與義務,銀團貸款額度的分配,銀團貸款額度的轉讓;銀團會議的議事規則;銀團貸款成員的退出和銀團解散;違約行為及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法律法規要求銀團貸款成員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銀團貸款成員應嚴格按照貸款的約定,及時足額劃付貸款款項,按照貸款合同履行職責和義務。

第三十條借款人應嚴格按照銀團貸款協議約定,保證貸款用途,及時向代理行劃轉貸款本息,如實向銀團貸款成員提供有關情況。

第五章 銀團貸款管理

第三十一條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負責。牽頭行在本行貸款存續期內應協助代理行跟蹤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及時發現銀團貸款可能出現的問題,並以書面形式盡快通報銀團貸款成員。

第三十二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通常由牽頭行或代理行負責定期召開銀團會議,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銀團貸款成員共同提議召開。銀團會議的主要職能是討論、協商銀團貸款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三條銀團會議商議的重大事項主要包括:修改銀團貸款協議、調整貸款額度、變更擔保、變動利率、終止銀團貸款、通報企業並購和重大關聯交易、認定借款人違約事項、貸款重組和調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四條貸款到期後,借款人應按期如數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應至少在最近一個預定還款日的60個營業日前通知代理行,並在徵得銀團貸款成員同意後,根據銀團貸款協議所列的相關貸款余額的到期次序,按後到期先還的原則償還最後期貸款本息。

對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銀團成員可按提前還款的時間和金額收取一定的違約金。具體收取比例可在銀團貸款協議中約定。

第三十五條銀團貸款出現風險時,代理行應負責及時召開銀團會議,成立銀行債權委員會,對貸款進行清收、保全、重組和處置。必要時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銀團貸款成員原則上不得在銀團之外向同一項目提供有損銀團其他成員利益的貸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七條銀行在辦理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發現借款人有下列違約行為,並經指正不改的,由代理行負責召開銀團會議,追究其違約責任,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證人:

(一) 所提供的有關文件被證實無效;

(二) 未能履行和遵守貸款協議所約定的義務;

(三) 未能按貸款協議規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 以假破產等方式逃廢銀行債務;

(五) 其他按貸款協議約定的違約事項。

第三十八條銀團成員在開展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如有以下行為,經銀團貸款會議審核認定違約的,可以對違約銀團貸款成員做出違約賠償處理。情節嚴重的,應承擔法律責任。銀團成員之間的上述糾紛,不影響銀團與借款人所定貸款協議的執行。

(一)銀團貸款成員收到代理行按協議規定時間發出的通知後,未按協議約定時限足額劃付款項的;

(二)銀團貸款成員擅自提前收回貸款或違約退出銀團的;

(三)不執行銀團會議決議的;

(四)借款人歸還銀團貸款本息而代理行不如約及時劃付銀團貸款成員的;

(五)其他違反銀團貸款協議、本業務指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銀團貸款成員依據銀團貸款協議規定轉讓貸款的,應當提前通知借款人和代理行。如果銀團貸款協議中約定必須經借款人同意的,應事先徵得借款人同意。

第四十條銀團貸款成員應定期向當地銀行業協會報送銀團貸款有關信息。內容包括:銀團貸款一級市場的包銷量及持有量、二級市場的轉讓量,銀團貸款的利率水平、費率水平、貸款期限、擔保條件、借款人信用評級等。

第四十一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銀行應依據本指引規定,並結合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制定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建立與銀團貸款業務風險相適應的管理機制,並指定相關部門和專人負責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銀行向大型集團客戶發放銀團貸款,應注意防範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及關聯方之間相互擔保的風險。對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頻繁、互相擔保嚴重的,應加強對其資信的審核,並嚴格控制貸款發放。

第六章 銀團貸款收費

第四十三條 銀團貸款收費是指銀團成員接受借款人委託,為借款人提供財務顧問、貸款籌集、信用保證、法律咨詢等融資服務而收取的相關中間業務費用,納入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管理。

銀團貸款收費應按照“自願協商、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由銀團成員和借款人協商確定,並在銀團貸款協議或費用函中載明。

第四十四條銀團收費的具體項目可包括安排費、承諾費、代理費等。銀團費用僅限為借款人提供相應服務的銀團貸款成員享有。

安排費一般按銀團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諾費一般按未用余額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銀團貸款協議約定方式收取;代理費可根據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五條銀團貸款的收費應遵循“誰借款、誰付費”的原則,由借款人支付。其費用種類和金額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不得在利率基礎上加點確定。

第四十六條牽頭行不得向銀團貸款成員附加任何不合理條件,不得以免予收費的手段,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競爭,不得借籌組銀團貸款向銀團貸款成員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產品或收取其他費用。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凡此前公布的有關銀團貸款業務規定與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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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銀團貸款申請銀團貸款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銀團貸款: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協議,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銀團貸款的條件:
1.銀團貸款借款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核准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
2.銀團貸款借款人必須符合《貸款通則》及相關銀行授信管理政策關於借款人的各項基本條件和要求;
3.借款人須經相關銀行或其他認可的評級機構信用評級,並達到一定級別要求;
4.借款人是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良好的大中型企業或項目公司,借款人所屬行業發展前景良好,在行業中有競爭優勢;
5.借款人在中銀集團建立了穩定良好的合作關系;
6.參加他行組建的銀團,安排行應為具備足夠資信和業務實力的政策性銀行、國有控股銀行或國外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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