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無罪推定的原則是什麼
通常情況下,無罪推定原則一般是指,沒有經過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經過法定舉證、質證和認證程序,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那麼需要按無罪處理。不能認定被告人罪重或罪輕的,那麼需要按罪輕處理。無罪推定原則通常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民法院統一證據規定(司法解釋建議稿)》試點工作的通知》 第一百二十七條 (無罪推定原則)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確定有罪,任何人應當被推定為無罪。 經過法定舉證、質證和認證程序,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應當按無罪處理;不能認定被告人罪重或罪輕的,按罪輕處理。
2. 判定一個人有罪的流程
法律分析:看一個人有罪無罪主要看該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四個犯罪構成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 主體
主體要求一定要有相應的行為能力,14周歲以下一律不構成犯罪;14周歲至16周歲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16周歲以上的對刑法規定的一切罪行承擔法律責任。精神病人在犯病時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 主觀方面
通常為故意,法律規定過失需要承擔責任的才承擔刑事責任。
第三 客體
要侵害到法律所保護的權益。
第四 客觀方面
要有侵害行為,通常表現為作為或者不作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3. 刑事案件無罪辯護的4步驟 (附幾種常見的無罪辯
1.如何在法庭中詢問被告人(目的、內容、注意事項)
2.對公訴方一些主要形式的證據的質證
3.提出辯護方證據
4.法庭辯論
(1)識別庭辯焦點:對公訴意見的反駁。辯護律師通常只需要通過證明(或論證)公訴方指控中的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不成立(或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地成立)即可取得無罪辯護的成功。
(2)建立辯論主題:辯護律師要主動地將辯論焦點轉換成辯論主題,讓法庭的審理納入到辯護律師最有把握的軌道。
(3)組織庭辯內容:無罪辯護的律師在法庭辯論中的發言首先要闡明被告人無罪的結論,辯論的重點是論述無罪的事實和法律理由,最後是重申被告人無罪的結論。
(4)庭辯發言技巧:庭辯中,律師要說服的是裁判者,律師要以毋庸置疑的語氣將被告人無罪的事實理由和法律理由清晰地闡述給裁判者。
抗辯方法:
針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辯護律師可以選擇的基本抗辯方法是:案件事實辯護、證據不足辯護和法律適用辯護。
1、案件事實辯護
(1)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辯護
(2)阻卻違法性事由辯護
2、證據不足辯護
(1)「孤證」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實、與案件無關聯的證據
(3)證據不能構成證據鏈不能定案
(4)證據不充分不能定案。
3、法律適用辯護
辯護律師對控方提出的事實認定不持異議,但辯護律師認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被告人的行為並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定,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4. 簡述無罪推定和有罪推定。
無罪推定,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無罪推定所強調的是對
被告人
所指控的
罪行
,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
證據
,如果審判中不能證明其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
1997年
10月1日
新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意味著,在
法院
依法判決之前,任何人都不處於有罪
公民
的地位。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被
追訴
者在被起訴前處於
犯罪嫌疑人
的地位,被起訴後則處於被告人的地位,從而避免將其視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
法庭
審判過程中,
公訴人
負有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
責任
,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
義務
。
3、
疑罪從無
,即公訴人不能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經過庭審和補充性調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
事實
,那麼就只能判定被告人無罪.
就當代有罪推定而言,主要是指未經
司法機關
依法判決有罪,對
刑事訴訟
過程中的被追訴人,推定其為
實際
犯罪人
。它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
一是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一般民眾對被追訴人有罪判斷嚴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訴人的
名譽權
、
隱私權
等基本權利或者對被追訴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極的輿論引導;
二是在司法機關依法判決確定有罪與否以前(具體是指在缺乏證實
犯罪事實
和
犯罪情節
的情況下),公權力機關侵害被追訴人
人身權利
和
訴訟權利
或者對被追訴人形成有罪預斷乃至作出有罪處理。值得注意的是,作為一種
社會現象
,除了刑訊逼供這樣「看得見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隱藏在一些
觀念與制度
的背後,並表現為一系列潛在的不易被察覺的
規則
或形式。
5. 判定一個人有罪的流程
法律分析:看一個人有罪無罪主要看該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四個犯罪構成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 主體
主體要求一定要有相應的行為能力,14周歲以下一律不構成犯罪;14周歲至16周歲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16周歲以上的對刑法規定的一切罪行承擔法律責任。精神病人在犯病時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 主觀方面
通常為故意,法律規定過失需要承擔責任的才承擔刑事責任。
第三 客體
要侵害到法律所保護的權益。
第四 客觀方面
要有侵害行為,通常表現為作為或者不作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6. 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起源於義大利,是由著名法學家貝卡尼亞提出的。作為當今估計通行的一項刑事訴訟原則以及現代法治理念,該原則已深入人心,並為各國刑事立法所採用。無罪推定原則主張寬容、理性與保護個人權利。是否貫徹這一原則,現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民主法制發展程度與人權保護狀況的標准之一。因為一個充滿懷疑、缺乏理性與寬容的社會是一個不民主、不道德甚至有些刻薄的社會。為大多數國家認同並在國際上廣泛使用的無罪推定原則的表述方式是這樣的;任何人在被確定有罪之前應把其當成無罪的人對待,即推定為無罪。我國曾多次參加包括有無罪推定原則的國際公約,如《北京規則》等。並且未聲明保留這一原則。但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12條卻這樣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能判斷有罪。」這是真正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原則嗎我覺得它只是有限的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一些精神而已。因為無罪推定強調的是在確定有罪之前應視為無罪,而第12條的規定是說在確認有罪之前不能當成有罪。實際上,這是一種含糊的說法,表現了一種存疑的態度。即不能確定你有罪但又不承認你無罪。這於邏輯似乎說不通。如果說真正的無罪推定是對或是或非的一種確認,那麼第12條卻是對或是或非問題的一種迴避。總的來說,我國仍未確定真正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原則。
7. 無罪的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又可稱為無罪類推(與有罪類推相對應),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無罪推定所強調的是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如果審判中不能證明其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