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貨車超載的原因及治理措施
法律分析:貨車超載的原因及治理措施分別如下:1、原因。為追求最大利潤;從事物流行業的人員出於對物流成本的控制,不惜冒風險超載運輸;法制力度的不足,有關部門對超載現象的懲處力度不足。2、治理措施。推動國內收費公路收費政策改革;優化貨運環境,用經濟杠桿調節運輸市場;多部門聯合,全方位治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 江西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江西省公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的治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超限運輸,是指貨運車輛的車貨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超過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公路交通標志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准,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超載運輸,是指貨運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協調機制,並將治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相關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設全省統一的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信息平台,並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對接。
設區的市、縣(市、區)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信息應當納入超限超載治理信息平台,提高超限超載治理信息化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利用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信息平台,及時登記、抄告、公示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及處罰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超限超載嚴重違法失信人名單,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會公布。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對超限超載治理的宣傳教育,引導貨運經營者和車輛駕駛人依法裝載、安全運輸。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督查。
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職責,致使本地區超限超載運輸現象嚴重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行為進行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舉報後,應當依法查處。第二章源頭治理第九條企業生產、銷售的貨運車輛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等規定,其車輛技術數據應當執行國家規定和設計規范。
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對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生產、銷售拼裝汽車或者擅自改裝汽車的行為。第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拼裝貨運車輛或者擅自改變貨運車輛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載構件。
運輸不可解體物品需要改裝車輛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車型和技術參數進行改裝,並依法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第十一條禁止使用拼裝、擅自改裝以及其他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貨運車輛注冊登記、車輛營運證和定期檢驗業務時,應當對貨運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等情況予以查驗。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貨運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進行車輛注冊登記、不得發放檢驗合格標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發放車輛營運證,對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應當依法處理。對拼裝的貨運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收繳,強制報廢。
3. 山東省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等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超限運輸是指超過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規定的或者交通標志標明的限高、限長、限寬、限載標準的運輸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超載運輸是指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行為。第四條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應當堅持政府負責、部門協作、源頭治理、追蹤處理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價格、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實行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工作目標任務考核獎懲制度。對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超限和超載運輸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舉報屬實的,有關部門可以給予舉報人獎勵。
對舉報交通運輸部門、公安部門等執法部門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第八條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部門對超限和超載運輸車輛進行監督檢查時,運輸經營者、駕乘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方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阻礙執法人員實施超限和超載運輸檢查。第二章源頭治理第九條生產製造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並按照國家規定和設計規范標定車輛的技術數據。
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車輛。第十條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對車輛進行登記和發放車輛號牌。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准、《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車輛,公安部門不得進行登記和發放車輛號牌,交通運輸部門不得發放道路運輸證。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或者擅自改裝運輸車輛。第十二條車站、港口碼頭、煤礦、沙石料場等貨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車輛裝載標準的規定為車輛裝載、配載貨物,不得為車輛超標准裝載、配載貨物。第十三條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第十四條客運站應當按照旅客運輸車輛的核定載客限額發售車票和檢票。
客運班車不得在規定的客運站(點)以外上下旅客,並不得超定額載客。第十五條從事營業性旅客運輸的駕駛員,必須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從業資格。
高速公路單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單程400公里以上的旅客運輸車輛,必須配備2名以上駕駛員。第三章超限運輸審批第十六條超限運輸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樑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
超限運輸車輛運載不可解體等物品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批准;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按照公安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第十七條承運人申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范圍在設區的市轄區內的,應當向起運地設區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車輛行駛范圍跨設區的市的,應當向省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
承運人申請超限運輸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貨物名稱、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總體輪廓圖;
(三)運輸車輛的廠牌型號、整備質量、軸載質量、輪數、載貨時總的外廓尺寸;
(四)貨物運輸的起訖點、擬經過的路線和運輸時間;
(五)車輛行駛證。第十八條交通運輸部門受理承運人的申請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准予許可的,應當簽發《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不予許可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禁止偽造、變造、塗改、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4. 車輛超限超載專項治理行動一般採取什麼方式進行
採取「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治超機制。
採取固定治超和流動治超相結合的方式。鑒於超限車輛將會想方設法避開固定超限站點,可採用使用STW-18攜帶型超限檢測儀,開展流動治超。 同時建立責任倒查制度,對治超工作不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嚴肅處理。
5. 湖南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維護貨物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超限,是指貨運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超過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或者超過公路交通標志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准。
本辦法所稱超載,是指貨運車輛載物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其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本轄區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建立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協調機制,並將治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全省統一的貨運車輛治超信息平台,並與道路監管雲平台對接,實行信息共享。設區的市、縣(市、區)貨運車輛治超信息應當納入省貨運車輛治超信息平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貨運車輛治超信息平台,及時登記、抄告、公示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及處罰情況。建立超限超載嚴重違法失信人名單,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會公布。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工作的宣傳,引導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車輛駕駛人依法裝載、安全運輸。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公布舉報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查證屬實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並為舉報人保密。第二章源頭管理第八條車輛生產、銷售企業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貨運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或者拼裝貨運車輛。車輛維修企業不得擅自改裝或者拼裝貨運車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為擅自改裝或者拼裝的車輛上牌和年檢。對非法改裝或者拼裝的車輛,按照規定責令恢復原狀或者予以強制報廢。第九條煤炭、鋼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貨物裝載地以及物流園區、貨運站(場)、港口碼頭的規模化經營者(以下簡稱貨物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置符合標準的貨運計量稱重和監控設備,並與縣級以上貨運車輛治超信息平台聯網。
貨物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無號牌、無車輛行駛證、無車輛營運證、擅自改裝或者拼裝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二)超過標准裝載配載貨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載貨運車輛;
(三)為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提供虛假裝載配載證明。第十條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拼裝的貨運車輛;
(二)聘用無從業資格證或者從業資格證失效的貨運車輛駕駛人從事貨物運輸;
(三)指使、強令貨運車輛駕駛人超載或者未經許可超限運輸貨物。第十一條貨運車輛駕駛人運輸貨物應當按照規定隨車攜帶貨物裝載證明。
駕駛人不得駕駛擅自改裝或者拼裝的貨運車輛。第十二條鼓勵引導貨運車輛所有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超載阻斷技術設備。第三章路面治理第十三條貨運車輛不得超限超載運輸;但是,運載不可解體物品確需超限運輸的,應當依法辦理超限運輸許可。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志。
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查,可以採取公路超限檢測站檢測、流動檢測、不停車超限檢測等方式。
6. 淮南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行為,明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在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中的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公路、橋梁及其設施完好,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活動。第三條治理車輛超限超載(以下簡稱治超)工作實行政府主導、分級負責、部門協作、標本兼治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的治超工作,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和執法裝備,對治超工作所需經費給予相應的保障。
市、縣(區)交通運輸、公安、發展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煤炭)、質量技術監督、國土資源、農業、監察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治超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超限超載登記、抄告、報告、聯合執法、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獎懲等制度。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逐步提高治超科技信息化水平,建立統一的治超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對治超成績顯著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政策上予以傾斜;對治超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超限超載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舉報屬實的,有關部門可以給予最先舉報人適當獎勵。第二章源頭治理第七條生產製造貨運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並按照國家規定和設計規范標定車輛的技術數據。
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貨運車輛,禁止拼裝或者擅自改裝貨運車輛。第八條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條件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貨運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登記和發放車輛號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發放道路運輸證。
農業機械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有關技術條件的拖拉機,不得登記、核發牌證,不得將低速載貨汽車等機動車登記為拖拉機或者變型拖拉機。第九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依法許可或者注冊登記的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向社會公示。非法設立配載點、儲煤點及經營場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涉及非法佔用土地的,由國土資源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派駐人員,對本轄區內煤炭、沙石、水泥、建材和物流站場等重點貨運源頭單位進行監督。第十條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對非法超限超載行為達到一定限度的貨運源頭單位、貨運經營者、貨運車輛駕駛員實行不良行為登記制度,列入質量信譽考核范圍,定期向社會公布。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貨運源頭治理,對縣(區)人民政府公示的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可以實施進駐監管,對其他貨源單位,實施巡查監管。
對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實施進駐監管的,應當設立駐站辦公室,配備工作人員,公布執法信息。第十二條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治超義務:
(一)明確工作人員職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二)對貨物裝載、計重、開票等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三)按照規定裝載、計重、開票;
(四)對裝載貨物車輛駕駛員出示的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進行登記,發放貨運裝載單;
(五)建立健全源頭治超登記、統計和檔案制度,並按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供相關信息;
(六)配合監管機構做好視頻監控和數據聯網工作,為進駐人員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工作條件;
(七)接受貨運源頭治超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第十三條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無牌無證、證照不全、非法改裝的車輛裝載、配載;
(二)為列入超限超載不良行為記錄的車輛裝載、配載;
(三)為車輛超標准裝載、配載;
(四)為超限超載的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第十四條貨運經營者和駕駛員應當履行下列治超義務:
(一)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二)運輸的貨物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三)裝載貨物時向貨運源頭單位出示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不得駕駛超限超載車輛;
(四)隨車攜帶裝載單,接受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