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1、當事人雙方協商處理;
2、協商不成的可以請調解機構調解;
3、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商業經濟糾紛調解試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對商業經濟糾紛的調解工作,由調解機構指定調解員主持或組成調解小組主持。
第十條規定,縣(市)、市轄區內的商業經濟糾紛,當事人雙方有共同上級主管部門的,由最直接的共同上級主管部門的調解機構調解。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商業經濟糾紛調解試行辦法》第六條
對商業經濟糾紛的調解工作,由調解機構指定調解員主持或組成調解小組主持。
《商業經濟糾紛調解試行辦法》第十條
縣(市)、市轄區內的商業經濟糾紛,當事人雙方有共同上級主管部門的,由最直接的共同上級主管部門的調解機構調解。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 資深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一、發生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1、發生股權糾紛處理方式如下:
(1)當事人雙方協商處理;
(2)協商不成的可以請調解機構調解;
(3)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發生的實際費用開支,由申請人墊付。調解終結,按當事人雙方責任分擔,具體數額,由調解機構決定。
2、法律依據:《商業經濟糾紛調解試行辦法》第十四條
調解機構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後五日內用書面答復是否同意調解。對不符合規定的或者被申請人答復不同意調解的,調解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書或答復書之日起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後逾期不作答復的,應視為不同意調解。
二、股權糾紛的分類有哪些
1、股權確認糾紛,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
2、股權轉讓糾紛,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權在轉讓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的總稱;
3、股東權利糾紛,股東權利糾紛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麼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C. 公司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一、公司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1、公司股權糾紛處理方式如下:
(1)公司股權糾紛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
(2)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也無法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採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二、公司股權轉讓要交哪些稅金
公司股權轉讓要交的稅金如下:
1、股權轉讓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並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3、印花稅,按照產權轉移就股權轉讓書據計貼印花稅;
4、個人所得稅,按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D. 股權轉讓糾紛該怎樣的處理
股權轉讓糾紛該採取下列方式進行處理: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股權轉讓糾紛是指公司股東之間、公司股東與第三人之間因股權轉讓的數量、時間、方式等方面內容引起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當事人可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E. 股東的權益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常見股東權益糾紛處理方法:股東之間相互協商;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他處理方法。常見股東權益糾紛包括:股權確認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東分配權糾紛;其他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F. 股權轉讓糾紛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
1、協商處理;
2、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G. 股權轉讓糾紛怎麼處理
股權轉讓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 協商處理; 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權轉讓糾紛還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針對不同的類型,應該按照不同的方式來處理。
第一種類型是轉讓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具體可以包括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糾紛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股權轉讓合同必須符合有效要件,如果股權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轉讓方和受讓方可以要求返還財產,對於因自己的過錯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損失。
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後,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畢時,受讓人可以起訴出讓人,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公司可以根據法院的通知,在一定期限內徵求其他股東對該轉讓合同的意見。
第二種類型是涉及保護公司內部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的糾紛。《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但關於購買價格如何確定,是以對外轉讓合同的價格,還是以公司凈資產重新進行評估確定價格,在實務中爭議較大。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H. 二審上訴流程
二審上訴流程如下:
1、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證據交換,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2、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宣判。
3、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